八、比賽地點:勤益科技大學青永館 B2 羽球場。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102 學年度合氣道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提昇全國大專院校合氣道技術水準與素質,促進學生身心健康,並建立校際間情感聯絡友誼,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暨補助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合氣道委員會五、承辦學校: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六、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合氣道推廣訓練協進會、台中市體育總會合氣道委員會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5月 24 (星期六)壹天。
八、比賽地點:勤益科技大學青永館 B2 羽球場。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隊數不限。
十、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進修學士班(夜間部)或研究院(所)
學生,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02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
十一、報名辦法:
(一)日 期:自即日起至5月 16 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
(二)地 點:國立勤益科技大學(xxxxxxxxxxxxxx 00 x)。
(x)人 數:每隊可報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隊員(含男女)若干。
(四)手 續:
1.請至 xxxx://xxxx.xxxx.xxx.xx/勤益體育室「合氣道委員會」網站下載報名表,先以 xxxxxx@xxxx.xxx.xx 方式直接報名之,後再以紙本掛號寄出,報名表詳填後加蓋體育室(組)或課外活動組戳章。
2.承辦人:xxxxx(04)23924505-5640、(0919-033426)
(五)代辦費:團體報名費貳仟元整(不計組數),或個人報名費每組xx元整,各校可擇一方式報名繳交。【郵政匯票抬頭註明: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合氣道委員會】
(六)保 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十二、競賽辦法
(一)比賽分組:分有段者與段外二組,有段組限三段以下參賽(含三段);段外分甲組(限四級以上)與乙組(限四級以下)參賽。各組技法規定如下:(須參照大會編制之「競賽技法規定內容表」施技,如后附件)。
1、段外乙組「基礎技法」:二人一組依據「規定技法內容」表,按順
序輪流施技,但不得多或少於八支技法。 2、段外甲組「基本技法」:二人一組依據「規定技法內容」表,按順
序輪流施技,不得多或少於十支技法。
3、段外甲組「應用 A 技」:二人一組依據「競賽技法規定內容」表,
按順序輪流施技,不得多或少於十支技法。 4、段外甲組「應用 B 技」:二人一組依據八大技法,按打技、抓技、
坐技三原則自行編排輪流施技順序,但不得多或少於十支,三原則須各佔 1/3 技法。(須填「技法順序表」)
5、有段者組「基本技法」:內容與段外甲組「基本技法」同。
6、有段者組「應用技法」:技法內容自編與段外甲組「應用 B 技」規
定同(須填「技法順序表」)。 7、有段者組「自由技法」:三人一組,以呼吸摔技為主自行編排輪流
施技,每人不得少於四支技法或重複施技。
(二)評分標準:正確度 30%、氣力度 30%、逼真度 30%、風度 10%,滿分 100。
(三)競技時間:基礎、基本、應用等技法組,時間規定為 60 秒,不得少於
55 秒或多於 65 秒。自由技法為 40 秒,不得少於 35 秒或多
於 45 秒。每超過或少於標準時間 1 秒扣總分 1 分。
(四)技術扣分:
1、施術者之身體任何部位越出比賽區界外,即每次扣總分 5 分。
2、技法不符規定支數時,每少一支技法,扣總分 4 分。
3、選手進行比賽中與所報名參賽技法內容如不符,扣總分 4 分。
4、施術過程技法失敗而停頓重新施術時,每次扣總分 3 分。
5、比賽完畢後應回到原起始規定之位置敬禮,無則扣總分 1 分。
(五)選手不得跨組、跨項或越級比賽,且必須攻守平均輪流施技。
(六)段外甲組限四級以上參賽,段外乙組限四級以下參賽(四級不限制)。
(七)評分裁判之間有效分數差距 20 分以上時,或主任裁判認為有必要時,即可召集四位評分裁判重新協議定標之。分數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數可四捨五入。
(八)評分成績相同時,以兩無效分平均高者為先,再相同以競技時間近者為先,如再相同名次並列,惟冠亞軍或第一二名成績相同時須重賽。
十三、比賽抽籤
日期及地點:訂於 103 年 5 月 19(星期一)上午十時,假勤益體育室舉行(不另行通知),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四、領隊、裁判會議
(一) 訂於5月 24 日(星期六)上午八時,假勤益青永館 B2 羽球場舉行。
(二)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否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 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和表決權。(裁判無法出席不得代理)。
(二)對某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或手冊勘誤,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更正處理,會後不接受任何更正。
(三)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規定之決議,否則視同無效。十五、其他規定事項
(一) 報到時間:5 月 24 日(星期六)上午八時開始,至九時前完成報到。
(二) 預賽時間:5 月 24 日(星期六)上午九時開始舉行。
(三) 開幕典禮:5 月 25 日(星期六)上午十時舉行,選手著道服參加。
(四)各單位派一名隊員,擔任舉牌員,以利開幕式繞場。
(五)選手應賽前 30 分鐘到場準備出賽;唱名三次未到則取消比賽資格。
(六)如須填報「技法順序表」選手,應於出賽前五分鐘填妥送檢錄裁判。
(七)選手於入場區就位,待唱名入場;比賽結束迅速由入場區兩側離開。
(八)出賽選手應查驗學生証及段級証書,證件遺失至檢錄處辦理補證手續。
(九)發生規則或規程中未規定時,由審判委員決定,其判決為最後之終決。十六、獎 勵
(一) 個人賽:錄取原則為各組參賽選手在 18 隊以上時(複賽)取優勝前六名;8 至 17 隊時取四名;5至7 隊取三名:3至4 隊取二名; 2 隊取一名,由大會頒發獎狀(另取1或3 名加發獎盃)獎勵。
(二) 精神獎:為鼓勵各校踴躍報名參加,以報名人數最多學校頒給獎盃乙座(無故棄權不給獎),人數相同時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
十七、罰 則
(一)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運動員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 運動員身份不符事實證明發生時,其法律責任由所屬學校負責。
(三) 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裁判情況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四) 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舉由承辦單位函請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 經查資格有不符者,停止該單位參加總會所舉辦之各種比賽一年。十八、申 訴
(一)凡規則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不服裁判判決時,得由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不得停止比賽,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十九、附 則
(一)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 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體育總會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3 年度全國大專盃合氣道錦標賽『競賽技法規定內容』表
《固定式技法內容》 | |||||
組 別順序 | 基礎技法 (一對一) | 組 別順序 | 基本技法 (一對一) | 組 別順序 | 應用 A 技法 (一對一) |
❶ | 單手抓轉身法(前) | ❶ | 單手抓四方摔 | ❶ | 坐姿一教 |
❷ | 雙手抓轉身法(後) | ❷ | 正面打一教 | ❷ | 半立坐姿四方摔 |
❸ | 雙手抓單手轉身法(前) | ❸ | 正面打入身摔 | ❸ | 順單手抓二教 |
❹ | 單手抓四方摔 (後) | ❹ | 正面打三教 | ❹ | 胸肩部抓三教 |
❺ | 單手抓轉身法(後) | ❺ | 天地摔 | ❺ | 後方抓反手摔 |
❻ | 雙手抓轉身法(前) | ❻ | 正面打二教 | ❻ | 前打入身摔 |
❼ | 雙手抓單手轉身法(後) | ❼ | 正面打反手摔 | ❼ | 斜打四方摔 |
❽ | 單手抓四方摔 (前) | ❽ | 正面打四教 | ❽ | 雙手抓單手四教 |
❾ | 斜打五教 | ❾ | 肩抓正面打一教 | ||
❿ | 正面打迴轉摔 | ❿ | 雙手抓雙手迴轉摔 | ||
《自編式技法內容》 | |||||
類 別 自編原則 | 應用 B 技法 (一對一) 自編 | 類 別 原則 | 自由技法 (一對二) | ||
1 | 抓部 | 順逆單手抓、胸肩抓、後方雙手 抓、雙手抓雙手、雙手抓單手 | 1 | 三人一組自編技法,每人 不得少於 4 支技法與重複 | |
2 | 打部 | 正面打、斜打、前打、肩抓正面 打、斜打五教 | 2 | 以呼吸摔技法為主,不須 做控制動作 | |
3 | 坐技 | 含半立坐姿技 | 3 | 採一對二方式,攻守互 換,平均施技 | |
備註 | 依據八大技法,按上列原則自行編排技法順序,但須各佔 1/3 支技法數,比賽 時須填寫「技法順序表」送大會備查。 | 備註 | 比賽時不須填寫「技法順序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