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BC〔2022〕ZH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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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条款及业务办理有疑问或不明之处,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储银行APP、官方网站在线客服或拨打邮储银行客服与投诉热线95580等方式进行咨询投诉。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存款账户,保障开户申请人(甲方)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账户开立
第一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公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提供开户所需信息和相应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的审核。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时,甲方还需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伪造、欺诈等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可以选择开立Ⅰ、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在乙方已开立过Ⅰ类个人结算账户的,申请开立新账户时,只能开立Ⅱ类或Ⅲ类个人结算账户。甲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Ⅰ类个人结算账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撤销或归并个人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乙方为甲方开立的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的数量分别不超过5个。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必须遵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已理解并知悉乙方对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交易限额等规定。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各类账户的交易限额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确定并调整。
第六条 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结算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代理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1.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
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有组织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
3.甲方开户理由不合理;
4.甲方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
5.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
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账户使用
第八条 甲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乙方与甲方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其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月、年累计限额、笔数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甲方应当到柜面办理。
第九条 甲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等有关规定,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
第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存款凭证、账户密码等。因甲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过错应依法由乙方承担损失的情况除外。甲方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应立即向乙方申请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最短为5天。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若甲方确实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的,应到乙方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服热线95580咨询办理相关挂失及补办事宜。甲方在挂失手续办妥前及挂失有效期满后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果甲方对账务信息有疑问,应在交易发生日起2年内向乙方提出疑问。如甲方查询的交易超过乙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乙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务核对服务。
第十二条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按乙方制定和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告或营业网点公示为准。
第十三条 x甲方账户满足乙方长期不动户的认定条件,甲方同意乙方根据长期不动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账户单独管理。在账户单独管理期间,乙方有权采取账户止付、限制入账等措施,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核实客户身份后恢复账户状态。
三、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 甲方开户后发生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变更手续。
甲方的身份基本信息变更,甲方承诺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更新。甲方未根据乙方提示的相应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中止账户服务。乙方根据系统记录的甲方证件信息作为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甲方的联系方式、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甲方承诺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更新。因甲方未及时变更信息或资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时,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解除产品合约,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
第十六条 甲方可以在乙方柜面或自助设备对其名下的Ⅰ、Ⅱ、Ⅲ类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销户,也可通过电子渠道对其已加办该电子渠道的无实体介质的Ⅱ类或Ⅲ类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销户。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扣划的账户,当冻结、扣划尚未执行结束前,不予销户。
四、账户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电信诈骗、赌博、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甲方违法或违规使用个人存款账户,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乙方将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为其新开立银行账户。
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个人结算账户乙方将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并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未在3日内至乙方进行身份重新核实的,将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第十九条 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乙方发现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冒名账户中借记账户余额将转入久悬未决专户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做后续处理。
第二十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乙方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暂停其非柜面业务。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身份核实,待身份核实无误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预留的电话号码应当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乙方有权进行排查清理,并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乙方有权结合实际核实情况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停止向其提供相应服务:甲方具有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等风险嫌疑;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协议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对个人结算账户使用及其资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并结合结果对可能导致甲方账户资金发生风险或引发个人结算账户不当使用的交易进行验证、阻断、限制部分交易功能,或进而不再受理甲方提出的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
第二十四条 经乙方认定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从事电信诈骗、赌博、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等风险特征的,乙方有权对客户信息、账户信息及交易背景进行调查,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实账户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交易可疑或无法联系上甲方的,乙方有权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按照审慎原则自行调整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五、客户信息保护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二十六条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等需要,至甲方在乙方的服务关系终止之日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必需的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甲方同意并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姓名拼音、性别、国籍(地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证件起始日、证件到期日等。以上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此类信息为甲方在乙方办理业务所必需,若甲方拒绝授权,则存在与监管要求不符的情形,可能导致相关业务办理失败。敏感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会对甲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产生危害,乙方会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充分保障甲方个人信息安全和甲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甲方自愿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履行本协议提供服务或保障甲方账户和交易安全目的,视情况将其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交易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相关资料披露给监管机构、有权机关如司法机关等,或与乙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等合作机构。
甲方了解并知悉乙方获取其个人资料主要用于甲方账户及交易风险管理、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客户分类、提供产品或服务等。乙方作为甲方个人信息的保管者,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储存与传输,保障甲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按照监管规定的期限保存甲方的个人信息。
甲方了解并知悉,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机构(有权机关除外)对甲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承诺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未经甲方许可,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甲方知晓且有权选择是否同意接受乙方通过邮储银行APP站内推送、短信、电话等方式,向甲方提供业务办理和客户维护目的的服务。若不愿意接受上述推送的服务,可按相应信息推送渠道指引的退订方式进行取消,但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十条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第三十一条 如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特别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甲方的监护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乙方的服务或向乙方提供信息。乙方为甲方办理业务时,除了核对甲方的身份证件外,还会对甲方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和监护关系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留存甲方及甲方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料。对于经监护人同意而收集甲方个人信息的情况,乙方只会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允许、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甲方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对外提供。乙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及安全性。如甲方的监护人不同意甲方按照本协议使用乙方的服务或向乙方提供信息,甲方应立即终止使用乙方的服务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十二条 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个人账户信息相关法定权利,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申请,通过手机银行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自助银行等渠道以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乙方所处理的有关数据,也可通过销户的方式撤回同意乙方处理个人账户信息。当甲方撤回同意乙方处理个人账户信息的授权后,乙方将不再处理相应个人账户信息,但该撤回同意不会影响已开展的个人账户信息处理。如果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乙方提供服务必要的信息,应在乙方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止后再进行撤回,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业务管理的需要对本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并通过在乙方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以公告方式告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调整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账户服务。公告期满,调整后的协议生效。
第三十四条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湾、香港、澳门)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纠纷提交至乙方具体业务经办分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乙方控制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x协议于甲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为线上、自助设备及移动设备上签署,则签署方式为甲方点击确认或点击已阅读并同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正式销户之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七条 甲方同意本协议下涉及的通知、函件等以及因本协议进入调解、诉讼或仲裁而涉及的各类文书均可通过电子(如短信、电子邮箱、微信等)、线下等方式进行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送达地址以在乙方系统留存的信息为准。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由甲方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乙方柜面/电子银行等方式告知乙方。修改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的,以原地址为准;修改送达地址并告知乙方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若甲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甲方同意法院可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并认可法院采取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送达诉讼文书、发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x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本人声明:贵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上述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约定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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