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託契約書(範本)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擔保機制之價金信託且自地自建者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200275870 號函洽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 月 30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80139157 號函洽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金管銀票字第 1110151809 號函洽悉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商) (下稱「甲方」)
受託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業) (下稱「乙方」)
緣甲方就座落於○縣/市○段○地號等○筆土地之開發案所為之○○○專案(下稱「本專案」),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方式進行預售屋銷售,並與預售屋承購戶(下稱「買方」)
簽訂買賣契約。為符合內政部發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之一履約擔保機制之「價金信託」相關規定,甲方茲委託乙方為本契約「買方所繳價金」之受託人,由乙方進行資金控管,按工程進度專款專用。為此,立契約書人特訂立本信託契約(下稱「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信託目的及信託事務內容
為使本專案買方所繳價金(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定義)於信託存續期間依本契約之約定專款專用,甲方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信託財產信託予乙方,由乙方擔任受託人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甲方同意委託乙方辦理下列事項:
(一)信託存續期間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款專用;
(二)信託專戶收支之帳務管理;
(三)受理買方價金交付信託事宜。第二條 信託當事人
一、 委託人:甲方。二、 受託人:乙方。
三、 受益人:本契約為自益信託,受益人即委託人甲方。惟於特定事由發生時,除有應依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外,甲方就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所享有之受益權,應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歸屬於買方。
四、 前項「特定事由」係指甲方因解散、破產、重整、廢止許可、撤銷登記、連續停業達三個月以上或歇業而無法續建,致客觀上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
情形。
第三條 信託財產
一、 為利乙方處理本信託事務之現金收支及資金控管,甲方同意乙方於其營業處所開立價金信託專戶(下稱「信託專戶」)。
二、 本契約之信託財產(下稱「信託財產」)係指甲方於本契約簽訂後,依本契約之約定存入信託專戶之資金,其資金來源包含:
(一)買方所繳價金,即買方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於所有權登記前所給付賣方之預售屋買賣價金,包括訂金、簽約款、開工款及各期工程款等自備款,及買方所繳價金存放於信託專戶之利息所得。但不包含所有權登記款及交屋款。
(二)其他依約定存入或撥入之款項及其利息。
三、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就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支付工程相關所需費用,視為甲方交付信託資本之返還。
四、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因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所取得之孳息、收益及其他財產或因信託財產之滅失、毀損等其他事由所取得之各項財產、權利及利益,均屬信託財產。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依本契約第九條之約定外,於信託存續期間,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交付或返還全部或部分信託財產,亦不得要求將信託財產移轉予任何他人。
六、 買方如係直接將價金交付予甲方者,甲方至遲應於收訖該筆價金之次一營業日將該筆價金存入信託專戶。甲方未存入信託專戶之買方所繳價金,非屬信託財產,應由甲方自負其責。
七、 除甲方已預先提存同等之金額存入信託專戶外,買方所交付之訂金亦需依本契約之約定交付信託,惟其後買賣契約不成立或解除時,甲方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乙方請求返還。
八、 信託財產應以「 信託財產專戶」或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名義登載。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開立之各項帳戶或簽訂之合約、文件,應由乙方以該等名義辦理之。
第四條 信託存續期間
x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本契約簽約日(或民國○年○月○日)起至本契約依第十六條終止時止。信託存續期間經甲、乙方之共同書面同意得予延長;非依本契約第十六
條之約定,不得任意提前終止。
第五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一、 本契約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為特定單獨管理運用,乙方對信託財產之運用、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不具有運用決定權,應依甲方合於法令規定及信託目的範圍內指示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妥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二、 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款項應依本契約專款專用,除支付本契約約定之工程款、各項稅費 等費用外,於信託存續期間不得動用,並以存放新臺幣存款為限。
三、 甲方依前項專款專用範圍,擬申請動用信託專戶資金時,甲方應提出書面申 請,並檢附證明符合專款專用範圍之相關文件,經乙方審核無誤後始得動用;其中如屬工程營建費用之請領,甲方另應檢附工程相關契約及請款資料並出具工程執行進度明細資料先經 查核無誤後,再交由乙方複核後動用。前述付款流程並得依甲方之書面指示,經乙方審核後,由xxxx撥付甲方指定之承攬人帳戶。
四、 為利信託財產管理與信託關係之維持,信託專戶餘額不足支付本契約各項應負擔之費用,或有不足之虞時,甲方應於收到乙方通知後○個銀行營業日內將不足款項依乙方指示存入信託專戶。逾期未存入信託專戶所致生之罰鍰、滯納金、利息等費用,或所衍生之相關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責。
五、 甲方對乙方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乙方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乙方應告知甲方,並得不遵從該指示。
六、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日內改正,如乙方未改正者,甲方得請求將乙方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乙方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六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於信託存續期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外,不做信託收益之分配。
第七條 受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一、 乙方聲明並擔保如下:
(一)乙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認許)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
(二)乙方已完成為簽署本契約所必要之公司內部程序,且乙方及代表或
代理乙方簽署或履行本契約之自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與核准。
(三)乙方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並未違反任何法令、政府命令、乙方之公司章程或乙方與第三人所簽訂之任何契約、協議、聲明、承諾、約定或其他義務。
二、 乙方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其他相關法令、「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其他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及本契約約定,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負忠實義務,履行本契約。
三、 信託財產因天災、戰事、市場因素、法令變更等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發生損害時,乙方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 信託財產因管理運用所生之損益依法悉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保證信託財產之盈虧及最低收益,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五、 本契約僅於發生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時,始有依本契約約定受益權歸屬於買方之適用。如因買賣契約任何爭議或訴訟(包括但不限於契約當事人有給付遲延或買賣標的之瑕疵擔保責任等),應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因甲方與任何第三人之任何約定,而對於該第三人負任何責任。
六、 乙方於其認有必要時,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部分信託事務;乙方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第八條 委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一、 甲方聲明並擔保如下:
(一)甲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認許)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
(二)甲方已完成為簽署本契約所必要之公司內部程序,且甲方及代表或代理甲方簽署或履行本契約之自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與核准。
(三)甲方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並未違反任何法令、政府命令、甲方之公司章程或甲方與第三人所簽訂之任何契約、協議、聲明、承諾、約定或其他義務。
二、 甲方應提供本契約之影本予買方,並應提供買賣契約之範本、影本或以電子檔案方式予乙方留底備查。
三、 信託存續期間,甲方應就下列事項,每○個月提供經 查核及至少每
年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認之報告,其查核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如甲方有財務情況異常,或有甲方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甲方就其於信託契約下信託受益權進行強制執行而甲方未能妥善處理時,乙方亦得要求甲方於收到通知後之 30 日內提供經乙方認可之第三人查核報告:
(一)甲方應交付信託之金額、日期與實際交付信託是否相符。
(二)甲方告知乙方已收取買方所繳價金,是否有遲延未交付信託之情形。
四、 前項之查核報告倘發現應交付信託款項有金額、日期不符或查核報告有未依約提供、遲延交付之情形,或乙方發現匯入信託專戶之款項有疑義時,甲方應按乙方之要求提出說明、補足不足金額或改善之。
五、 於信託存續期間,經乙方同意,甲方就下列情形得免依第三項之規定出具查核報告:
(一) 預售屋建案尚未取得建照,或未有買方價金匯入信託專戶。
(二) 預售屋建案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距前次提出報告時僅餘畸零月數,則就該畸零月數部分不適用之。
(三) 預售屋建案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信託目的已達成,甲方仍繼續辦理銷售,尚未終止信託契約並返還信託財產之情形。
(四) 信託目的確定不能完成時,並經甲方出具聲明書;或甲方已有明確事證足證信託目的確定不能完成時。
六、 甲方對於本專案預售屋買賣交易應有適當之防制措施,並應以下列方式控管:
(一)買賣契約應有編號,由甲方自行登錄及控管,並提供契約編號簿冊及載明買方資料予乙方。乙方得派員或委託 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二)影印、縮影照像或以電子檔案方式留存買方之各項證件。
七、 甲方應將下列事項於買賣契約或其附件中訂明並告知買方(包括後續買賣契約之受讓人):
(一)價金信託之信託目的係在將買方所繳價金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專款專用,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等之功能。買方就買賣契約之任何請求,應由甲方負最終履約責任。
(二)為保障買方權益及配合乙方建置查詢網頁,甲方應告知且徵取買方書面同意將其個人資料及買賣契約資料提供予乙方,並同意乙方於信託契約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利用及揭露。但
除法令、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或信託契約約定應予公開或揭露者外,乙方應負保密之責任。
(三)買方所繳價金,除直接匯(存)入信託專戶者外,甲方至遲應於收訖該筆價金之次一營業日交付信託。但不論前述任一方式,其信託關係僅存xxxxxxx,xxxxxxxxxx,x方所繳價金於甲方交付信託後方為信託財產,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非屬信託財產,不受本價金信託之保障,就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所生之相關爭議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買方應每次繳款後自行於查詢網頁查詢其所繳價金交付信託之明細及相關資訊,以確認其所繳價金是否已確實交付信託。查詢網址為:[ ],查詢途徑為:[ ]。買方對該網頁之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應逕洽甲方或乙方處理。
(四)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發生時,買方對於可供分配信託財產之請求將因稅費、法定抵押權及抵押權等各項優先權利而受影響;買方就其未受償部分,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向甲方請求。
(五)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發生,如受託人認為有需要通知預售屋買方召開受益權人會議之情形,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事由、召集程序、議決方法、表決權之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如本契約附件一所載,甲方應將其訂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與買賣契約有相同效力。
(六)為確保買方權益,買方如發現下列情形應經由查詢網頁提供之通知管道及方式通知乙方:
1. 甲方有違反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相關之規定。
2. 依查詢網頁所揭露買方所繳價金及預售屋交易之資訊,與買方得悉之實際資訊不符者。
八、 於信託存續期間內,因處理信託事務之需要,甲方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予乙方;如因甲方提供之資料不實,致乙方或第三人受損害者,甲方應自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九、 甲方交付乙方之買賣契約價金明細如有變更或增訂者,應詳實提供更新資訊,甲方並應擔保資訊俱為真實、正確、完整;如有違反,甲方應負違約責任,乙方得停止甲方提領或動用信託財產,並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約定辦理。如因甲方提供之資料不實,致乙方或第三人受損害者,甲方應自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十、 買賣契約如有變更、無效、解除或終止之情事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如因怠為通知致生損害於乙方或第三人,或發生爭議者,甲方應自負一切法律上
責任。
十一、 甲方有關出賣人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開立統一發票交由買方收執)及因買賣所發生之一切稅捐、規費及代書費等,概由甲方自行負擔。
十二、 甲方之承攬廠商如發生下列事由之一,經甲方解除或終止承攬合約時,甲方應另行委任新承攬廠商並立即通知乙方:
(一) 無故停工達○個月以上;
(二) 無法如期完工;
(三) 違反承攬合約約定;或
(四)
第九條 買賣契約轉讓、不成立、解除、誤入款及爭議款項等情形之處理
一、 買賣契約如因買方辦理轉讓,甲方應於受理轉讓手續完成後,儘速以書面通知乙方。通知內容應至少包括轉讓文件影本、受讓買方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電話、地址及價金付款明細表等。
二、 甲方與買方雙方之買賣契約不成立或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者,甲方應出具申請書,提供買賣契約及其與買方之買賣契約不成立或解除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乙方,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買方原先存入之價金撥付至甲方指定帳戶。
三、 乙方有權向甲方查明存入信託專戶款項之性質,甲方或買方如有將價金誤入信託專戶之情形,應由甲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予乙方,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買方誤存入之價金撥付至甲方指定帳戶。
四、 甲方同意買賣契約如因買方違約而遭甲方解除時,甲方應以書面向買方為解約之通知,並以副本知會乙方。甲方應出具申請書,提供買賣契約及其向買方解約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乙方,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買方原先存入之價金撥付至甲方指定帳戶。
五、 前述各項所定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乙方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及甲方之書面指示辦理,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僅就其形式為審查,如因甲方未及通知或提供之書面或相關證明文件等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致乙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六、 乙方於接獲買方書面通知其與甲方就買賣契約發生糾紛時,應將買方之書面轉知甲方。
七、 乙方得於前項紛爭解決前,將該買方所繳價金之數額保留於信託專戶,不予
同意甲方申請動用該爭議款項。如乙方保留爭議款項,應書面回覆買方該筆爭議款項僅於信託存續期間保留,於信託目的完成時,該爭議款項將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處理;如甲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時,該爭議款項將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處理。
第十條 信託財產之結算報表
一、 乙方應每○定期一次編製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交甲方。
二、 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甲方之承認;惟倘此時甲方之受益權歸屬已移轉予買方,則應取得買方之承認;甲方或買方(如已移轉)如無具體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認,甲方或買方(如已移轉)於收受前開文書後○日內,未為拒絕承認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第十一條 資料之提供與信託專戶查詢網頁
一、 甲方應整理買方所繳價金之明細,載明買方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住址、契約編號及金額,按月逐筆結算造冊,於次月○日前提供予乙方核對,同時另提供買賣契約之影本或範本供乙方留底備查,買賣契約若有異動時亦同。
二、 乙方應架設本專案信託專戶之查詢網頁,並將甲方提供關於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之明細等資訊(包括契約編號、買方姓名、繳款明細等)公告於查詢網頁,以供買方查詢其所繳價金之明細及相關資訊,並於查詢網頁明確提供買方通知乙方之管道及方式。乙方應將下列訊息公告於查詢網頁,使買方知悉:
(一) 本契約第八條第三項查核報告發現有不符、遲延或未依約提供之情事而甲方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補足或改善;
(二)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之發生;
(三)甲方(即受益人)之受益權已遭其債權人扣押、查封等;
(四)本契約第十七條信託財產之分配結果及分配比例。
三、 甲方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應告知買方查詢網頁之查詢方式,並提醒買方透過查詢網頁暸解價金交付信託之明細及相關資訊。
第十二條 受益權轉讓及質借之限制
x信託之受益權不得轉讓,且不得設定質權。第十三條 受託人之報酬計算標準及支付時期
乙方辦理本契約信託事務之信託報酬之計算與支付方法,詳如附件二「信託報酬之計算及支付方法」。
第十四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信託報酬及下列支出與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並得自信託專戶扣取或以信託財產抵充之,不足部分得請求甲方補償、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
(一)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成本、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依本契約所為之公告、對買方之通知及召開受益權人會議之相關費用)及稅捐。
(二)乙方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及與第三人發生訴訟、仲裁及其他交涉所生之一切費用。
(三)乙方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
第十五條 x契約之變更
x契約之內容在不違反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
『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之情形下,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同意後,以書面變更之,相關法令或注意事項經修正致有變更本契約條款之必要時,亦同。
第十六條 x契約之解除及終止
一、 本契約因信託目的已完成(甲方就建案已完工並達交屋狀態時)或信託目的無法完成(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發生時)而消滅,並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之約定辦理。
二、 本契約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得提前終止,並應依第三項之約定辦理:
(一)甲方已向乙方提出其對買方提供其他替代履約擔保機制之證明者;
(二)本契約所定受託人義務已有新受託人同意並承諾接續履行至本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且經甲方與該新受託人簽訂後續信託契約者;
(三)甲方與乙方締約後,如因無預售之情形而無繼續進行信託之必要時,經乙方確認甲方所稱之情形無誤者。
三、 本契約有前項所定之提前終止情事時,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前項第一款所稱甲方已向乙方提出其對買方提供其他替代之履約擔保機制之證明,應包含本契約與後續其他替代履約擔保機制之銜接與責任劃分,此時並應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辦理。
(二)前項第二款所稱甲方與新受託人簽訂之後續信託契約應包含其與本契
約之銜接與責任劃分,此時並應由乙方依約將信託財產交付予新受託人,且甲乙雙方應協助提供最新預售屋銷售明細、已出款之單據明細及最近一期第三人預售屋查核報告等文件予新受託人。於甲方另與新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由乙方將信託財產結算移交新受託人前,甲方不得提領或動用信託財產。
第十七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一、 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應依下列情形,分別將信託財產交付甲方或將受益權歸屬予買方:
(一)信託關係因信託目的已完成而消滅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將信託財產返還甲方,如有第三人對信託財產之移轉有爭議時,乙方得要求甲方提出澄清或說明,乙方亦得將信託財產返還甲方,由甲方自行釐清爭議。信託專戶內之款項於完納稅捐並扣除本契約所應支付之信託報酬及各項費用後,如有剩餘,返還甲方,如有不足,應由甲方負責償還,並視為乙方對信託財產有處分權,甲方就乙方處分信託財產之結果不得異議。買方於信託關係消滅後,如發現工程品質有瑕疵或有第三人設定權利之情形,該「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應由甲方自行處理。如尚存有甲方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稅捐、管理費)時,亦同。
(二)於發生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時,除有應依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外,甲方所享有價金信託之受益權應歸屬於買方,乙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甲方所享有價金信託之受益權,係指甲方對信託專戶之財產於專款專用後剩餘信託財產之受益請求權。
2. 信託專戶之財產經結算,並扣除信託報酬及處理信託事務之相關必要費用後,如已無剩餘信託財產可供分配予買方時,乙方應即依甲方已提供之買方資訊辦理通知,並於查詢網頁公告信託財產之結算資訊。
3. 經扣除前目信託報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倘尚有剩餘信託財產可供分配,乙方應即依甲方已提供之資訊通知買方,並由受通知之買方於乙方所定期間內提出買賣契約正本及繳款憑證等證明文 件,供乙方確認買方身分及計算個別買方應受移轉之受益權比例。
4. 前目所稱受益權比例,係按各買方交付信託金額占全體買方交付信託金額比例計算,其數額及相關資訊應以乙方於查詢網頁所公告內容(即自甲方所取得之契約編號、買方繳款明細等資訊)為
準;乙方應將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依前述受益權比例分配予買方,並得視需要依本契約附件一所載受益權人會議規則通知預售屋買方召開「受益權人會議」,討論有關信託財產之分配事宜、報告信託財產目前之狀況或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比例計算分配之結果。
二、 甲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支付相關稅費及清償一切債務前,乙方得拒絕返還信託財產,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八條 違約及損害賠償
一、 乙方依本契約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查核或查核簽證報告發現有金額、日期不符或未依約提供、遲延交付之情形時,或乙方自行查核之結果有異常時,應即書面限期催告甲方提出說明、將不足金額補足或要求改善;倘甲方仍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補足或改善,乙方應即向建案所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陳報並公告於查詢網頁。
二、 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且未於他方以書面通知期限內補正時,應賠償他方所受之損害。
三、 如因甲方之行為致生乙方受損害,或第三人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時,甲方應賠償乙方之一切損害。
第十九條 個人資料保護
一、 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並合於本契約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將甲方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如有提供買方、甲方負責人或其他自然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個人資料等),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或於本契約終止後,為履行本契約之權利義務所必須,提供予乙方依法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及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二、 甲方承諾其為履行本契約之約定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或向乙方提供個人資料者,均已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條 簽樣留存及通知
一、 甲方應將其基本資料及印鑑式樣留存於乙方處,以作為往來書面指示之依據,若基本資料與印鑑式樣有變更時,應儘速通知乙方辦理變更事宜,倘未完成變更手續致受損害時,概由甲方自負其責。
二、 於信託存續期間內,如甲方發生公司合併或更名等事實時,甲方或承受公司
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乙方,如因通知遲延所發生之各項損失,應由甲方與承受公司負責。
三、 除有特別約定外,立契約書人就本契約有關事項之指示與通知,均按本契約所載地址以 送達為之。如一方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他方按原址送達或遭退回或拒收時,均以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一條 行銷、廣告之限制
一、 甲方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買方簽訂本專案買賣契約時,應向其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其買方明確告知,本契約之受益人為甲方而非其買方,甲方並不得使其買方誤認乙方係為該買方受託管理信託財產。甲方並應將前述事項於買賣契約中明定或於其附件中載明之。
二、 經買方請求時,甲方或乙方應提供前項所載之約定條款影本。
三、 甲方如欲將乙方處理本契約所訂信託事務及其結果或報告,刊載或揭示於任何書面、文宣、廣告等各式媒體時,應事先徵得乙方之書面同意,對未取得乙方同意刊載之文義,甲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乙方之損害,甲方並應賠償之。
第二十二條 適用法令及管轄法院
一、 本契約之解釋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涉訟時,立契約書人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訂 時,立契約書人同意適用新規定,相關法令及本契約均未規定時,由立契約書人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之。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對各方當事人之受讓人、繼受人、被授權人具有同等效力,不得因受讓、繼受、授權行為而有損其他當事人之權益,否則視為違約。
二、 甲、乙方之身分及信託財產交易、往來之相關資料,除本契約、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他方應保守祕密。乙方經營信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祕密;對乙方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
三、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應由甲方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事
先約定之方式指示乙方為之,並以送達於本契約所載地址時始生送達之效力,應受送達地址變更時亦同。
四、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就本專案相關事宜與第三人發生訴訟、仲裁及其他交涉之必要時,縱以乙方名義為之,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處理費用,全部由甲方負擔。
五、 本契約條款之標題,係為便利閱讀而設,不得作為條款解釋之唯一依據。
第二十四條 附件之效力
x契約之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除另有約定外,與本契約之條款具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五條 信託契約作成與收執
立契約書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並充分暸解本契約之內容;本契約共製作正本壹式
○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為憑。
附件一:受益權人會議規則
附件二:信託報酬之計算及支付方法
[以下空白]
立契約書人:甲方:
負 責 人:統 一 編 號:通 訊 地 址:電 話:
乙方:
負 責 人:統 一 編 號:
通 訊 地 址: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受益權人會議規則
受益權人會議規則
於信託存續期間中,因發生本價金信託契約(以下稱「信託契約」)第二條第四項之「特定事由」,此時除有應依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外,建商就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所享有之受益權歸屬於買方。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辦理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時,如認為對預售屋買方有必要召開受益權人會議者,應依本受益權人會議規則辦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4 目之約定,於信託契約約定信託財產受益權歸屬買方之情事發生而有必要召開受益權人會議時,或有依法令所定應召開受益權人會議之情事時,該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議決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會議規則(以下稱「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x規則所稱之受益權人係指信託契約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受益人,包含於信託財產受益權歸屬買方之情事發生時,經受益權歸屬移轉之預售屋買方,其受益權比例之計算,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二章 召集事由與召集程序
第三條 x規則所定受益權人會議(以下稱「受益權人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受託人(以下稱「召集人」或「受託人」)召集之。
第四條 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4 目之約定,受託人得視需要召集受益權人會議,以討論信託財産之分配事宜、報告信託財產之現況或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比例計算分配之結果。
第五條 受益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之。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前項召開方式由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人決定。
第六條 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人應於受益權人會議開會前二十日,將載明下列事項之開會通知,通知委託人、召集人已知之受益權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通知之人,並將開會通知公告於信託契約第十一條所定之查詢網頁:
一、 受益權人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二、 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事由。
三、 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開方式(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
四、 受益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受益權人將書面文件(含表決票),送交或寄達召集人、時間、表決權行使方法及表決票認定標準。
五、 全部表決權總數及該受益權人之表決權數或所占比例。六、 其他依法令規定之事項。
前項通知應以掛號郵寄方式寄送。但經應通知之人書面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
寄送,召集人並應留存完整之送達紀錄。
召集人為第一項之通知時,應將會議資料(含表決票)交付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如有)、已知之受益權人及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應通知之人。
第七條 受益權人會議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八條 受益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受益權人得出具由受益權人會議召集人印發之出席通知書,於其上蓋章或簽名,並提示身分證明文件、買賣契約正本等證明文件,或提供與查詢網頁所公告內容相符之相關證明文件,親自出席之;其不親自出席者得出具由受益權人會議召集人印發之委託書,經受益權人及代理人xx或簽名,載明授權範圍,並附受益權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提示買賣契約正本等證明文件,或提供與查詢網頁所公告內容相符之相關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權人會議。
一受益權人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正本、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應於受益權人會議開會五日前送達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及其相關證明文件送達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後,受益權人欲親自出席受益權人會議者,至遲應於受益權人會議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九條 受益權人會議召集時,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應辦理受益權人會議書面文件(含表決票)之寄送、收受、買賣契約證明、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之核對、受益權人名冊之備置、開票統計及驗票等相關事宜。
召集人於收到受益權人寄回書面文件(含表決票)時,應加蓋附載日期之收件章。
第三章 決議方法與表決權之計算
第十條 受益權人會議討論事項之性質如屬得付表決者,其表決應以表決票方式為之。未提出買賣契約正本或其所提供資訊與查詢網頁所公告內容不符而無法由受託人確認買方身分者,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 受益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受益權人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 受益權人於受益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時,其表決權之計算,依決定召集受益權人會議時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4 目之受益權比例定之。
第十三條 受益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其表決權行使方法及表決票認定標準如下:一、受益權人應將書面文件(含表決票)於受益權人會議開會通知所載之時間
前送交或寄達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逾時該書面文件(含表決票)
即不計入出席之表決權總數內。
二、受益權人重複寄送有效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者,以先寄達者為準。三、受益權人寄回之表決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且不認
定為已依規定出席受益權人會議:
(一)受益權人未簽名或蓋章。
(二) 受益權人所提示之買賣契約並非正本、買賣契約編號、繳款憑證或其身分證明文件與受託人於查詢網頁公告之內容及留存資料等不相符。
(三)使用非召集人印發之書面文件(含表決票)。
四、表決票決議表示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但該受益權人仍認定為已出席受益權人會議,計入出席權數:
(一)於同一議題所表決之事項欄均打“ˇ”表示。
(二)於同一議題所表決之事項欄均未打“ˇ”表示。
(三)上述表示,有塗改之情形,而未另行簽名。
(四)受益權人未於□內打“ˇ”,或以其他記號代替“ˇ”。
(五)表決票染污或撕破致無法辨認其表示。
五、受益權人會議之開票及驗票,由召集人指定之記錄人員將表決票之意思表示及表決權數記錄於受益權人名冊,俟全部記錄完成後,於受益權人會議當場公布統計結果,並彙報監督人員備查。
六、受益權人會議表決結果之驗票、開票及統計,召集人應指派監督人員監督。監督人員應監督之事項如下:
(一)監督開票及驗票作業過程有無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監督開票、驗票及統計結果。
(三)其他監督開票、驗票及統計並公布結果之必要事項。
七、受益權人表決效力之認定及其他情形之有效、無效認定標準,由監督人員依上述規定單獨認定,如監督人員有數人時,則共同為之。
八、如欲查驗本人之表決票,自然人受益權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法人受益權人應檢附委託書及法人登記證明之影本,於受益權人會議結束前向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辦理。
第四章 會議規範
第十四條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受益權人會議非有代表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權人之出席者,不得開議。
第十五條 受益權人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指定之;召集人不能或未為指定時,由出席受益權人會議之受益權人互推之。
第五章 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十六條 受益權人會議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由召集人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受託人、信託監察人(如有)、已知之受益權人及其他依法令應通知之人。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經應通知之人書面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召集人並應留存完整之送達紀錄。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由受託人至少保存至信託關係消滅後一年。
受益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出席受益權人之簽名簿、出席通知書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應由受託人至少保存一年;其以書面方式召開者,應保存寄回書面文件(含表決票)之受益權人名冊。
如利害關係人對受益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提起訴訟者,依本條規定應予保存之文件,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七條 受益權人會議之決議,由信託監察人(如有)或受益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執行。被選定之人應視為業經全體受益權人之授權執行決議事項及代理受益權人為有關該決議事項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