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8-9 人座巴士 1950CC (含)以上共三輛,為三年內出廠且里程數為 200,000 公里內之車輛,且應加裝行車紀錄器。履約期間如有更換車輛(含調度車),須比照辦理。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車輛租賃合約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雙方為租賃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以下簡稱乙方)
8-9 人座廂式客貨兩用巴士事宜,成立合約,同意條款如下:第一條:租賃標的
一、8-9 人座巴士 1950CC (含)以上共三輛,為三年內出廠且里程數為 200,000 公里內之車輛,且應加裝行車紀錄器。履約期間如有更換車輛(含調度車),須比照辦理。
二、每輛車含司機一名:須具備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第二條:租賃期間
一、除本合約第六條提前終止外,租賃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111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6 月 30 日止。
二、合約期滿除經雙方同意,以書面另定新約,本合約於期滿之日終止。第三條:租金
一、合約總價:新台幣 元整(含稅;自 111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6 月 30 日止);
每月乙方支付甲方每車含司機、油費、e-tag 高速公路通行費、停車費計新台幣 元整(含稅),三輛計 元整(含稅);司機之食宿皆由乙方各節目依乙方規定額度核實報銷,。
二、每部車輛每月出車 25 班(每天使用時間 13 小時(含)以內以一班計、超過 4 小時以半
x計,超過 8 小時以兩班計,以甲方司機填寫並經乙方用車人員簽認之紀錄(含時數及實際工作里程數)為準,當日乙方得不連續使用;乙方用車人員可與甲方選派之司機協調休息時間,惟司機當日實際工作時間應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每部車輛每月工作總公里數不超過 4,000 公里,如超過 4,000 公里,乙方應支付甲方每公里油費 7
元(含保養補貼),每部車輛補貼上限為 1,000 公里(甲方司機於休息時間自行用車之
里程數不計入),雙方同意於當月月底結算。甲方每月應製作出車里程表送乙方節目部確認。
三、付款方式:甲方應於次月五日前開立當月發票予乙方;乙方於次月月底前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
四、租賃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漲租金。第四條:甲方之義務
一、甲方應自本合約生效之租賃日起點交租賃標的,並須將車輛牌照號碼及車輛引擎號碼造冊彙送乙方,由乙方驗收。
二、甲方應接受乙方節目部之調派出車,如有紛爭應向乙方節目部申訴,但不得藉故拒出車或中途退出。
三、甲方應負擔下列費用:
1.租賃車輛之各項法定稅額(含營業稅、牌照稅、燃料稅、檢驗費、領牌費、貨物稅等)。
2.租賃車輛之保險費及自負額(下述 D、E、F 三項保險證明影本,甲方除須於簽約
後交付乙方節目部之外,另須每年繳交最新保險證明影本予乙方節目部備查):
A.甲式車體損失險。 B.竊盜損失險。
C.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D.強制責任險。
E.乘客險(每一個人體傷二十萬元以上,每一個人死亡二百萬元以上)。
F.第三責任險(每一個人體傷二百萬元以上,每一個人意外事故之傷害四百萬元以上及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五十萬元以上)
G.颱風險及洪水險。
3.保養維修費、零件更換費及拖吊車費等。
4.二十四小時道路救援服務。
5.保證租車在原廠授權保養廠維修服務。
6.司機法定傳染病健康保險(即:防疫險)。
7.調度車司機相關保險(如旅遊平安險、法定傳染病健康保險等)。
四、乙方原則應於前一日下午四點前通知甲方出班情形,以利甲方調派車輛;如遇當日出車,乙方至少應於二小時(含)以前通知甲方。若甲方需臨時更換車輛或司機,須符合合約第一條之要求,且甲方應於事前通知乙方及乙方用車人員。
五、甲方應負責維護車輛在最佳使用狀態,並應安排車輛至少每半年或五千公里定期保養一次及更換零配件,輪胎亦應按照相關安全法令更換。
六、甲方應指派專責人員及緊急連絡人至少各一名,負責處理本合約之司機或車輛調度作業(如出車後司機因突發狀況無法執行工作或車輛故障之後續安排),前該人員並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後一小時內調派接替司機或提供符合合約第一條之人員、車輛供乙方使用。如致乙方增加支出時(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另行租車之費用),甲方應全額補償乙方,乙方得由甲方之租金中,以當月開立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方式扣抵之。
七、本合約租賃車輛定期保養或進場維修時,甲方應預先安排提供同等級車輛供乙方使用,不得影響乙方之作業。
八、本合約受僱之司機為甲方員工,其薪資暨各項福利均由甲方提供,該等司機與乙方無僱傭合約關係,不得對乙方提出任何主張或請求,且因執行本合約所衍生之油費、e-tag高速公路通行費、停車費、油料補貼費,甲方司機應自行與甲方結算,與乙方無涉;但本合約司機之選派及服勤,甲方應要求司機遵守本合約小客車租賃合約備忘錄及司機服勤須知(詳附件)之規定,且租賃期間,甲方司機應配合乙方遵守工作地點及住宿場所之相關規定。
九、本合約租賃車輛及司機如有違規罰款,皆由甲方負擔(若由乙方現場負責人書面授意,則由其負擔)。
十、租賃期間甲方營業處所或公司組織有重大變更時,應通知乙方。
十一、甲方及其選派司機應就本合約或履行本合約所知悉乙方之業務秘密應予保密,不得洩漏,甲方並應就該等司機之保密義務負連帶責任。
十二、如遇司機身體狀況不佳、精神不濟、情緒不穩定,應由甲方自行調度替換或調解司
機情緒,不得以此拒絕出車、要求更換出車地點或造成行車危害。
十三、本合約租賃車輛由甲方選派司機駕駛,並應由司機負責車輛保管,車輛遺失所須支付之出險自負額,由甲方負擔之。
十四、為共同維護雙方用車人員健康,甲方應要求甲方司機配合乙方執行 COVID-19 相關
防疫措施及清消車輛。
十五、甲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其他不適任之情形者,乙方得要求更換,甲方不得拒絕。
十六、甲方應依乙方之用車意見回覆書面說明,如確可歸責甲方或甲方司機,且甲方或甲方司機未依乙方要求之期限內改善者,乙方得依本合約第六條第一項提前終止本合約。
第五條:乙方之義務
一、乙方應依約定如期支付租金,如有逾期,甲方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自遲延給付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租賃期間,本合約租賃車輛仍歸甲方所有,並供乙方及其人員作業使用,乙方不得利用本合約租賃標的攬客營業、轉租、質押、從事違法行為,置放違禁品或允許非乙方人員或無照駕駛者使用。
三、租賃期間,乙方應負擔甲方選派司機旅遊平安險之保險費(調度車司機除外)。第六條:本合約提前終止
一、甲方或甲方司機若違反本合約相關條款(包括附件小客車租賃合約備忘錄及司機服勤須知、乙方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交通安全相關規定),或令乙方人員、器材或車輛有發生危險之虞或事實,經乙方書面要求改善,甲方或甲方司機仍未在期限內改善者,甲方願聽由乙方不經催告提前終止本合約,並願賠償乙方所受損害,若租用月數未滿一個月則依實際租用班數,每班以第三條每月每車費用除以 25 班計付。
二、乙方如有違約,甲方得提前終止本合約,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乙方賠償。
三、合約執行期間,乙方可視業務情況或天災、疫情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於一個月前與甲方協商減少租用 1 輛車輛,且不須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合意管轄
如本合約發生任何訴訟,除專屬管轄外,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八條:附件
屬本合約一部分,與本合約具同一效力。第九條:未盡事宜
x合約任一方應遵守誠信經營政策,以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合約,任一方如涉及不誠信行為,他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合約。
第十條:本合約壹式四份,甲方收執一份,乙方收執三份為憑。
第十一條:履約保證金:甲方應於簽約後十五天(含)以內以現金或定期存單將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整繳納乙方,俟本合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後,憑據一次無息退還甲方。倘甲方有違約情形,乙方得就所繳履約保證金逕行扣除,甲方不得異議。
立合約書人
甲 方:負 責 人:地 址:統一編號:電 話:
乙 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代 表 人: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統一編號:01012145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小客車租賃合約備忘錄及司機服勤須知
壹、租賃合約備忘錄
一、車輛定期保養或進場維修時,由甲方派員駕駛替換車輛至乙方,並將需進場車輛駛回;待原車完成保養或維修後,再依相同方式將替代車輛駛回。
二、車輛不論在任何地點發生事故或故障,以致無法駛離時,應儘速通知甲方管理單位,請其即刻派員處理並立即調派車輛更替。
貳、司機服勤須知
一、甲方選派擔任本合約之司機(包括調度車司機;下同),應具備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年齡不得超過六十歲,且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者。
二、甲方選派擔任本合約之司機,不論是否依乙方之要求更替,更換後之新任人選應徵得乙方同意。三、甲方選派擔任本合約之司機,應忠實服勤,小心謹慎駕駛,服從乙方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調度;司機除駕駛車輛外,應負責該車輛之每日清潔工作,並應於出車前做好車輛內外配備檢查如:小燈、大燈、前後方向燈、前後霧燈、日行燈、煞車燈、機油、變速箱油、動力方向機油、煞車油、汽油、
油壓、電壓、胎壓、煞車氣壓、水箱水、電瓶水、雨刷水、車內空調…等。
四、甲方選派擔任本合約之司機:
1.正常服勤時間為每日(含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於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工作,且應準時服勤並於工作時間在乙方指定地點待命,不擅離職守。
2.應確實遵守乙方用車路線、停靠地點之指示,另應配合乙方調度不同節目團隊於同一天不同時段使用其車輛之安排。
3.服勤前至少 8 小時不應飲酒;服勤時需配合拍攝場地或住宿飯店之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禁菸),若遭舉發或求償應由甲方負責或負擔。該員若有相關情事再遭舉發,甲方應無條件更換司機,且該司機不得再執行本合約。
4.服勤時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交通安全相關規定,且行駛時需開啟行車紀錄器。除為工
作任務確有必要並經乙方現場負責人書面指示外,不得違規。
5.若乙方已安排司機與乙方用車人員住同一家旅館且已訂房(一人一房),司機不可再要求換住其他旅館;若司機希望改住其他旅館,需自行負擔全額住宿費,且不得影響乙方隔天出車時程。若受限於當地住房環境,無法一人一房,為考量司機需充分休息以確保行車安全,乙方同意於不影響隔天出車時程之前提下,司機得自行尋找住宿地點並提供合格單據(註 1),於乙方規定限額以內核實報支,惟乙方用車人員原住宿地點之費用若因此超出額度,由司機自行負擔。
6.不得攜帶家眷同行或輪替駕駛之親友隨車。
五、乙方認為甲方選派之司機有駕駛行為不當或身心不適之狀況時(註 2),應儘速通知甲方,並由甲方立即調解,不得以此拒絕出車、要求更換出車地點或造成行車危害。若乙方要求甲方撤換該司機,甲方應立即配合辦理,不得藉故推辭。
六、甲方司機若因服勤無法與乙方用車人員用餐,當日應提供合格單據予乙方用車人員依單據金額實支實付,惟加計甲方司機當天與乙方用車人員共同餐飲之個人費用後,每日上限應不逾乙方規定額度。
七、甲方保證絕不使乙方因本合約司機之選派或更換,致生任何困擾。
註 1:合格單據:發票須有乙方統一編號(01012145)、日期、品名、金額;收據除須載明日期、品名、金額外,需加蓋廠商統一編號章。請款需確有事實並合情合理,且應以用車當日單據請款。無乙方統一編號之發票、項目記載不全或無廠商統一編號章之收據、大量非正餐之餐費單據、非用車當日之單據等,皆屬不合格單據。
註 2:駕駛行為不當或身心不適之狀況包括但不限於:身體狀況不佳、精神不濟、情緒不穩定、言語
挑釁、不願配合乙方用車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調度,或有急駛急停、隨意換檔、車子飄搖蛇行、衝撞等危害行車及人員安全等情事。
AM553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3.0
89/03/15 經總經理核定公佈實行
103/08/21 奉核修訂後公佈施行
1. 本管理辦法係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並依據本會工作環境及特性而訂定,其目的在保障各工作場所作業人員之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災害,務請各承攬商及本會有關部室,確實遵行。
2. 本會各項業務招商承攬時,各承攬商應就其承攬部份,擔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責任。
3. 承攬商及其工作人員,除應遵守合約及本管理要點外,並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之各項規定,不得有違勞工安全衛生條件。
4. 承攬商對其所僱用人員之工作意外傷亡,應負有醫療及賠償之責任。
5. 承攬商依法應為其僱用之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其他傷、殘、死亡等職業災害賠償之保險。
6. 承攬商如有業務之一部份,經本會管理單位同意,再交付他人承攬時,承攬商應就本會合約及勞工安全衛生有關規定事先告知再承攬人。
7. 承攬商在本會工作場所內作業,應遴派現場負責人,負責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宜。
8. 承攬商在本會以外地區作業,其作業期間,仍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各項規定辦理,其有安全衛生違失責任,概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9. 承攬商就各項工作性質,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指派具有法定合格之人員執行該項作業。
10. 承攬商使用之機械設備、器材及安全裝置等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法令規定,並負責該項機械設備之自動檢查。
11. 承攬商於作業期間、凡從事具危險性之工作,包括:起重、電焊、氣焊、高架、感電、噪音、易爆、化學物、高溫、高壓、特技表演等均應事先妥為規劃採必要之安全措施。
12. 承攬商不得使童工、女工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其工作期間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童工、女工之各項規定。
13. 承攬商就其工作性質,應備置相關之安全衛生防護器具,供作業人員使用。
14. 承攬商除從事所承攬之業務外,對本會其他一切設施不得隨意操作或移動。若因作業需要,應事先取得本會主管單位同意,始為之;作業完成,應立即恢復。
15. 承攬商因作業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在作業範圍內指定地點儲放,放置時不得阻礙消防設施、配電盤、電氣開關、樓梯、出入口及通道;作業完成,應整理清潔恢復原狀。
16. 承攬商所屬工作人員,於本會各工作場所作業時,應遵守本會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及禁止規定。
17. 作業場所若有危險顧慮時,承攬商或作業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先使人員退避至安全處所,並即向行政部總務組提出報告處理。
18. 承攬商於工作過程中,如發生意外災害或人員傷亡時,應立即採取急救、搶救等必要措施,並立即通知本會行政部總務組及報告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處理。
19. 本管理辦法,視為本會各項承攬契約中之附約,其有未盡事宜,請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20. 附則: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施行,其修、廢程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