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和停飞责任保险承保险种 A—航空产品责任保险
第一部分
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和停飞责任保险承保险种 A—航空产品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于依法需要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保险种 A 的除外责任
承保险种 A 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 根据雇主责任法或者工人抚恤金法律、失业补偿、利于残疾人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
2. 对于没有遭受损坏或损毁的任何飞行器的丧失使用。
3. 单纯的由于被保险人对航空产品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 在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由于限制使用或回收飞行器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5. 在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被运送到发射场后发生的下述的财产损失:
5.1 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及组成该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的航空产品(无论是否完全组装完毕)的财产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修理或更换的费用。
5.2 由第三者拥有的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无论是否完全组装完毕)。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由航空器或由作为航空器一部分的航空产品所导致的该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的财产损失。
6. 对于运载火箭和任何构成运载火箭的航空产品的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修理或更换运载火箭的费用。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由航空器或作为航空器一部分的航空产品导致的该运载火箭的财产损失。
承保险种 B—停飞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航空器在已经交付给购买方或运营方,并已被接收完毕的情况下,由于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造成停飞,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该航空器丧失使用的法律赔偿责任。
承保险种 B 的除外责任:
承保险种 B 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 由于维护、日常大修、改装或装饰导致的航空器的丧失使用。除非该丧失使用与停飞有关。
2. 军用飞机的丧失使用。
3. 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或者运载火箭的丧失使用。
4. 根据首要生产厂商或者英国民用航空管理局(CAA)或者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或者其他类似民航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航空器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安全使用寿命而导致的适航证书被收回所引起的航空器运营停止。
抗辩及结案费用
保险人在第一部分提供以下保障:
1. 对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丧失使用起诉被保险人的案件,即使上述的诉讼是无根据的、伪造的、欺诈的,保险人将予以抗辩。保险人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查、协商、解决上述索赔或诉讼。
2. 支付下列费用
2.1 由于抗辩产生的费用;
2.2 为释放扣押财产或者在诉讼抗辩中发生的保证金。保险人支付的该保证金不超过本部分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但保险人没有申请或提交该保证金的义务;
2.3 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可能收回的费用以及法院判决生效日至保险人支付赔款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如果法院判决的金额超过适用的累计保单责任限额,保险人将按照适用的责任限额占判决金额的百分比支付该部分的费用和利息。
上述费用的支付需经保险人同意,限额附加在本部分责任限额之上。当本部分适用 的累计保险责任限额被用尽,保险人则没有义务去抗辩或支付任何费用或者保证金。此时被保险人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诉讼的控制权。
承保险种 A 和 B 的共同除外责任本部分的保障不适用以下情形:
1. 由于被保险人处理或使用其拥有的或者租赁的航空产品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在停飞责任保险中,当航空产品处于被保险人的照管或控制之下时,该除外条款不适用。
2. 事故发生时由被保险人拥有、承租、租赁、占有、使用、照看、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失。该条款不适用于完全组装完毕的航空器临时返回给被保险人进行改造、修理,或 购买人或承租人接收航空器后,由被保险人的机组人员直飞引起的航空器的财产损失。
3. 以下情形造成的航空器使用丧失:
3.1 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航空产品无法提供给航空器的购买方或运营方。
3.2 被保险人没有在可实施的情况下找出并排除造成航空器丧失使用的原因。
4. 没有实际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缺陷和问题的航空产品或组成该航空产品的部件进行检查、修理、改造、改装、更换而依法所产生的费用。
5. 不论是否有本保单的存在,也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缴纳了相应的保费,根据合同或协议或类似的约定需要由政府承担的政府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定 义
对于本部分保险条款中使用的下述词语适用以下对该词语的解释:
1. 航空器
航空器包括飞机、导弹、气垫船或水翼船,轻于空气的飞行器及直升机。
2. 航空产品
航空产品指整个航空器或者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以及组成部分、将要被安装到或者使用于航空器或者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的部件。包括供其使用的零备件、地面支持工具或设备;被保险人为航空器或者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提供的服务、人力、以及任何和设计或指导相关的培训用具,指导说明书,手册,设计图,技术说明书或数据等。
3. 人身伤亡
人身伤亡指身体受伤,疾病以及由此引起的死亡。
4. 停飞
停飞指在一次事故发生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英国民用航空局(CAA),或其它类似民用适航性管理当局认为某种缺陷、错误或者情况会影响到两架或两架 以上飞机的运营安全(无论上述缺陷、错误或者情况是事实存在的、声称存在的还 是仅仅怀疑存在的),强制命令一架或多架飞机同时或几乎同时完全和持续的退出所有的航班运营。
一次停飞的开始日是指一次事故(该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后上述第一个强制命令的生效日。结束日是指针对相同的缺陷、问题或情况(无论上述缺陷、错误或者情况是事实存在的、声称存在的还是仅仅怀疑存在的)的最后一个强制命令被撤销或失效的日期。
上述停飞应被视为发生在暴露缺陷、问题或情况的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限内。
5.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的执行官、雇员、合伙人、董事及股东。
6. 运载火箭
运载火箭包括运载过程中卸载的部件,以及为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送入太空或者空间轨道而设计、建造、安装的部件及有人和无人驾驶的运载工具。
7. 军用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指任何政府军队拥有、使用或者占有的航空器。租赁或包机给任何政府军队的航空器,不应被视为军用航空器。
8. 导弹、发射物
导弹、发射物指无人驾驶的、自动推进的、可以自行飞行的装置(无论该装置是否可以自我控制)及相关的地面支持或控制设备。导弹、发射物不包括运载火箭。
当导弹、发射物被运送到发射地点后,上述导弹、发射物应不被视为由被保险人拥有,承租,使用,控制或飞行。
被保险人移动或者回收已经执行完飞行任务的导弹、发射物至被保险人的场所而非发射地点,上述导弹、发射物应视为由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如果该导弹、发射物被再次送到发射地点或被转让给本部分所列的被保险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上述导弹、发射物将不被视为由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
9. 事故
事故指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由于产品风险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次意外事件(停飞除外)或者连续或反复的风险。这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既不是被保险人所能预见和期望的,也不是故意所致。从总体上性质相同的多个时间造成的损失应当被视为一次事故。
10. 拥有
对根据有条件销售合同(付款等条件完成后再转移产权的销售)、出租合同、动产抵押、或其他类似留置权,被保险人对航空产品保留所有权的,该航空产品不视为被被保险人拥有。
11. 首要生产厂商
首要生产厂商是指任何直接销售航空产品的厂商或与航空器经营者签定销售合同的厂商。
12. 产品风险
产品风险是指除被保险人以外的主体处理或使用航空产品中发生的情况,或者该航空产品中已经存在的情况。在承保险种 A 航空产品责任中,上述航空产品已不为被保险人控制或者所有; 但是当成品飞机在购买者或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暂时回到被保险人处或是由被保险人改造或修理,或是由被保险人的机组人员驾驶,而产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单不失去效力。
13.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损失、损坏或者灭失,包括该财产的丧失使用。
14. 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
指太空船或人造卫星,包括按规定路径行驶或自太空、轨道或为保持地球同步轨道面分离出的配件。
15. 营业额
营业额是指在保险期限内被交付的航空产品的销售价格。
适用条件
知情和同意条款
如果一件航空产品已售出并包括在本部分申报的营业额中,该航空产品在被保险人不知情并未同意的情况下用作非航空用途,则本部分提供的保险保障对此类产品依然完全有效。
第二部分
工作相关地点责任保险
x保险只在明细表中列明了相应责任限额的前提下进行承保
保险责任:
本保险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表在被保险人列明的场所之外履行与航空器产品相关作业时发生保险事故,由此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上述保险事故导致的该航空器产品的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抗辩及结案费用
保险人在本部分提供以下保障:
1. 关于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丧失使用起诉被保险人的案件,即使上述的诉讼是无根据的、伪造的、欺诈的,保险人将予以抗辩,但如果保险人认为有利,保险人可以进行调查、协商、解决上述索赔或诉讼。
2. 支付下列费用
2.1 由于抗辩产生的费用;
2.2 为释放扣押财产或者在诉讼抗辩中发生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超过本保险单所适用责任限额,但保险人没有申请或提交该保证金的义务;
2.3 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可恢复类费用以及法院判决生效日至保险人支付赔款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如果法院判决的金额超过适用的累计保单责任限额,保险人将按照适用的责任限额占判决金额的百分比支付该部分的费用和利息。
上述费用的发生需经保险人认可,费用额度附加在本部分适用责任限额之上。
除外责任
x部分保险保障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在被保险人自有或者占用的场所,由被保险人照管、监护、控制下的财产损失;
2. 被保险人拥有、租用、租赁、借贷或占用的财产损失;
3. 由被保险人制造、建造、改装、维修、服务、处理、出售、供应、或者分销的物品或者产品,在其脱离被保险人所有或者控制之后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4. 改良被保险人或者其转包商产品工艺不善产生的费用(本除外条款不包括由于此工艺不善造成的损失);
5. 根据雇主责任法或工人抚恤金法律、失业补偿、利于残疾人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任
何被保险人或其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
6. 由任何道路交通法规要求的强制保险或安保条例所保障的责任,或在没有此类法规时,任何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使用引起的责任。
对于由于在机场或机场特定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上述责任,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如下情况:
3.1 没有上述强制法规;
3.2 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所需支付的金额超过下述金额:
3.2.1 在根据法规要求参加强制保险的场所,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就该责任进行投保,法规要求投保的指定限额;
3.2.2 被保险人针对该责任所购买的保单责任限额;上述限额以高者为准。
7. 由于处理或者操作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引起的该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的财产损失;
8. 由于处理或者操作运载火箭引起的该运载火箭的财产损失;
定 义
对于本部分保险条款中使用的下述词语适用以下对该词语的解释:
1. 航空器
航空器包括飞机、导弹、气垫船或水翼船,轻于空气的飞行器及直升机。
2. 航空器产品
航空器产品指整个航空器以及组成部分、将要被安装到或者使用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供其使用的零备件、地面支持工具或设备;被保险人为航空器提供的服务、人力、以及任何和设计或指导相关的培训用具,指导说明书,手册,设计图,技术说明书或数据等。
3. 人身伤亡
人身伤亡指身体受伤,疾病以及由此引起的死亡。
4.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的执行官、雇员、合伙人、董事及股东。
5. 运载火箭
运载火箭意味着任何运载工具,包括运载过程中卸载的部件,以及为太空交通工具或
卫星设计的,建造的,安装的部件,此外还包括有人驾驶的和无人驾驶的运载工具。
6. 导弹、发射物
导弹、发射物指无人驾驶的、自动推进的、可以自行飞行的装置(除了运载火箭),不管是否可以自我控制,同时也包括相关的地面支持或控制设备。
7. 事故
事故指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次意外事件或者连续或反复的风险。这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既不是被保险人所能预见和期望的,也不是故意所致。从总体上性质相同的多个时间造成的损失应当被视为一次事故。
8.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损失、损坏或者灭失,包括该财产的丧失使用。
9. 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
指太空船或人造卫星,包括按规定路径行使或自太空、轨道或为保持地球同步轨道面分离出配件。
适用条件
1. 保单注销
如果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和停飞责任保险取消或终止,则本保单自动终止。
2. 管理合宜
被保险人应持续对于经营业务中使用的道路,工具,厂房,机器进行合理看管以保证其符合使用要求,并采取必要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
3. 遵守法律法规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所有国际法规,政府规章和民事法律。
第三部分
飞机第三者和旅客责任保险
x保险只在明细表中规定了相应限额的前提下进行承保
保险责任:
本部分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营运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该营运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由飞机、xxx、飞行用途一览表中列明的飞机、xxx实施,并满足飞机、xxx、飞行用途一览表中列明的飞行用途;
2. 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包机租赁的其他飞机实施,被保险人需:
2.1 对该飞机或者飞机的部件无所有权;
2.2 对该飞机不实施服务或者维修工作;
2.3 在对该飞机的包机实际运营之前,向保险人申报租赁、包机合同明细。
抗辩及结案费用
保险人在本部分提供以下保障:
1. 关于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丧失使用起诉被保险人的案件,即使上述的诉讼是无根据的、伪造的、欺诈的,保险人将予以抗辩,但如果保险人认为有利,保险人可以进行调查、协商、解决上述索赔或诉讼。
2. 支付下列费用
2.1 由于抗辩产生的费用;
2.2 为释放扣押财产或者在诉讼抗辩中发生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超过本保险单所适用责任限额,但保险人没有申请或提交该保证金的义务;
2.3 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可恢复类费用以及法院判决生效日至保险人支付赔款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如果法院判决的金额超过适用的累计保单责任限额,保险人将按照适用的责任限额占判决金额的百分比支付该部分的费用和利息。
上述费用的发生需经保险人认可,费用额度附加在本部分适用责任限额之上。
除外责任
x部分保险保障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被保险人拥有、租用、或者租赁的财产损失;
2. 飞机、xxx、飞行用途一览表中列明的飞机在被保险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做超出飞机、xxx、飞行用途一览表中列明的使用用途飞行用途之用;
3. 飞机、xxx、飞行用途一览表中列明的飞机由飞机、xxx、飞行用途一览表中列明的xxx之外的其他人员驾驶。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不以飞行为目的,由授权机师对该飞机实施的滑行操作;
4. 飞机实际载客人数超过飞机、xxx、飞行用途一览表中列明的最大载客人数;
5. 在本部分保障范围第 2 条所述的包机情况中,实际载客人数超过被保险人按照保障范围第 2.3 条向保险人申报时保险人实际同意的最大载客人数;
6. 根据雇主责任法或工人抚恤金法律、失业补偿、利于残疾人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
7. 在本部分第二条所述的包机情况中:
7.1 由被保险人制造、出售、处理或者分销的产品引起的赔偿责任;
7.2 对飞机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7.3 被保险人将飞机有偿出租给他人使用;
7.4 由飞机运营者的保险人财务过错、停止营业或破产而引起的索赔。
定 义
对于本部分保险条款中使用的下述词语适用以下对该词语的解释:
1. 人身伤亡
人身伤亡指身体受伤,疾病以及由此引起的死亡。
2. 飞行
指从被保险飞机为起飞向前移动开始,包括在空中飞行,直到其完成着陆滑跑的全部过程。对于螺旋翼飞机,只要其旋翼在发动机带动下运转就应被视作飞行。
3.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的执行官、雇员、合伙人、董事、股东及全体机组成员。
在湿租飞机的情况下,该飞机相关的机组人员不应被视为被保险人。
4. 事故
事故指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次意外事件或一种连续的或反复的风险,这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既不是被保险人所能预见和期望的,也不是故意所致。从总体上性质相同的多个时间造成的损失应当被视为一次事故。
5.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损失、损坏或者灭失,包括该财产的丧失使用。
适用条件
1. 保单注销
如果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和停飞责任保险取消或终止,则本保单自动终止。
2. 两架或以上飞机
x部分如果涉及两架或以上飞机,则本部分条件对每一架飞机单独适用。
3. 遵守空中导航及适航法规和法令(对由被保险人运营的在飞机、xxx、飞行用途一览表中列明的飞机适用)
被保险人应遵守所有当局为保证安全营运发布的空中导航及适航法规和法令。并保证:
3.1 每次飞行开始时,被保险飞机应具备有关授权机关签发的当时有效的适航证或其它形式的飞行许可,飞机应适航,并在各方面适于飞行。
3.2 被保险人应保存所有现行官方要求的飞行日志及其他与飞机相关记录。并在保险人及其代理要求其出示时主动出示;
3.3 被保险人雇员及其代理应遵守此类法规和法令要求。
飞机、xxx、飞行用途一览表
飞机
类型
注册号
旅客座位数
xxx
飞行用途
第四部分机场责任保险
x保险只在明细表中列明了相应限额的前提下进行承保
保险责任:
保险人兹同意按下列条款、条件的规定,对由于被保险人或作为其代表的雇员或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发生疏忽或过失而引起的事件所造成的,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场地、业务或经营活动中存在任何缺陷而引起的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代表被保险人向实际遭受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支付依法须付的赔偿金额。
抗辩及结算费用
保险人在本部分提供以下保障:
1. 保险人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起诉被保险人的案件将予以抗辩,即使上述的诉讼是无根据的、伪造的、欺诈的,但如果保险人认为有利,保险人可以进行调查、协商、解决上述索赔或诉讼。
2. 支付下列费用:
2.1 由于抗辩产生的费用。
2.2 为释放扣押财产或者在诉讼抗辩中需要支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超过本保险单所适用责任限额,但保险人没有申请或提交该保证金的义务。
2.3 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可恢复类费用以及法院判决生效日至保险人支付赔款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如果解决索赔需支付的金额超过了赔偿限额,则保险人按本保单赔偿限额与解决索赔支付的金额之比分摊与此抗辩有关的上述成本、费用和支出。
上述费用的发生需经保险人认可,费用额度附加在本部分适用责任限额之上。
除外责任
x部分保险保障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被保险人所有、占有、照管、保管的财产,当被保险人对其进行操作、服务、维修时发生的损坏或损毁。在明细表中所列明的机场内且不属于被保险人财产的车辆除外。
2. 被保险人拥有、包租、使用、操作或由第三方代理被保险人操作的任何轮船、船舶、航空器或飞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 由任何道路交通法规要求的强制保险或安保条例所保障的责任,或在没有此类法规时,任何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使用引起的责任。
对于由于在机场或机场特定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上述责任,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如下情况:
3.1 没有上述强制法规;
3.2 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所需支付的金额超过下述金额:
3.2.1 在根据法规要求参加强制保险的场所,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就该责任进行投保,法规要求投保的指定限额;
3.2.2 被保险人针对该责任所购买的保单责任限额;上述限额以高者为准。
4. 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任何航空集会、航空竞赛或航空表演,或者与上述活动相关的为安排观众而使用的看台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 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被保险人或其合同承包商或转包商(于正常维修活动之外)建造、 拆毁或改装建筑物、跑道或安装设施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 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生产、建造、改装、修理、保养、处理、销售、提供或分销的任何货物或产品,当货物或产品不再为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之后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是此除外条款应被视为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中列明的场地内对食物或饮料的提供承担的法律责任。
7. 本保单对任何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活动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不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或其相关保险人在劳工赔偿法、失业赔偿法、残疾人救济法或任何类似法律下应承担的责任不负责赔偿。
8. 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本保单对机场塔台操作产生的责任不负责赔偿。
9. 改良被保险人或者其转包商产品工艺不善产生的费用(本除外条款不包括由于此工艺不善造成的损失。
定义
对于本部分保险条款中使用的下述词语适用以下对该词语的解释:
1. 人身伤亡
人身伤亡指身体受伤,疾病以及由此引起的死亡。
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的执行官、雇员、合伙人、董事及股东。
3. 事故
事故指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次意外事件或者连续或反复的风险。这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既不是被保险人所能预见和期望的,也不是故意所致。从总体上性质相同的多个时间造成的损失应当被视为一次事故。
4.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损失、损坏或者灭失,包括该财产的丧失使用。
适用条件
1. 保单注销
如果航空产品责任险和停飞责任险取消或终止,则本保单自动终止。
2. 管理合宜
被保险人应持续对于经营业务中使用的道路,工具,厂房,机器进行合理看管以保证其符合使用要求,并采取必要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
3. 遵守法律法规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所有国际法规,政府规章和民事法律。
第五部分
航空场地责任保险和机库管理人责任保险
x保险只在明细表中列明了相应限额的前提下进行承保
保险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承保险种 A 和 B 列明的风险导致的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承保险种 A 航空场地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在被保险人的场地之内或附近,由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的,或是由被保险人的过错或疏忽,在被保险人经营中所使用的场地、道路、车间、机器设备或厂房存在的任何缺陷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承保险种 A 适用的除外条款 x部分应遵循下列除外条款:
1. 被保险人所有、占有、租借、租赁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坏或损毁。在明细表中所列明的场所内且不属于被保险人财产的车辆除外。
2. 被保险人拥有、包租、使用、操作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操作的任何轮船、船舶、航空器或飞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第三方所拥有的航空器放置于地面上并符合承保险种 B 中赔偿标准,不适用于本条款。
3. 由任何道路交通法规要求的强制保险或安保条例所保障的责任,或在没有此类法规时,任何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使用引起的责任。
但是对于由于在机场或机场特定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上述责任,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
3.1 如果没有上述强制法规。
3.2 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所需支付的金额超过下述金额。
3.2.1 在根据法规要求参加强制保险的场所,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就该责任进行投保,法规要求投保的指定限额。
3.2.2 被保险人针对该责任所购买的保单责任限额。上述限额以高者为准。
4. 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任何航空集会、航空竞赛或航空表演,或者与上述活动相关
的为安排观众而使用的看台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 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被保险人或其合同承包商或转包商(于正常维修活动之外)建造、 拆毁或改装建筑物、跑道或安装设施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6. 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生产、建造、改装、修理、保养、处理、销售、提供或分发的任何货物或产品,当货物或产品不再为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之后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是此除外条款应被视为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中列明的场地内对食物或饮料的提供承担的法律责任。
7. 本保单对任何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活动时遭受的人身伤害不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或其相关保险人在劳工赔偿法、失业赔偿法、残疾人救济法或任何类似法律下应承担的责任不负责赔偿。
8. 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本保单对机场塔台操作产生的责任不负责赔偿。
承保险种 B 机库管理人法定责任
保险责任:
非被保险人拥有、租借或租赁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零备件,在飞行中或在停驶状态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看护、保管或控制之下或者正在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服务、处理或维护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
承保险种 B 除外条款
x部分应遵循下列除外条款:
1. 任何种类的工作制服、穿戴物品、私人财物或货物的财产损失。
2. 被保险人租用、租赁或借用的飞机或飞机设备的财产损失。
抗辩及结案费用
保险人在本部分提供以下保障:
1. 关于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丧失使用起诉被保险人的案件,即使上述的诉讼是无根据的、伪造的、欺诈的,保险人将予以抗辩,但如果保险人认为有利,保险人可以进行调查、协商、解决上述索赔或诉讼。
2. 支付下列费用
2.1 由于抗辩产生的费用;
2.2 为释放扣押财产或者在诉讼抗辩中发生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超过本保险单所适用
责任限额,但保险人没有申请或提交该保证金的义务;
2.3 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可恢复类费用以及法院判决生效日至保险人支付赔款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如果法院判决的金额超过适用的累计保单责任限额,保险人将按照适用的责任限额占判决金额的百分比支付该部分的费用和利息。
上述费用的发生需经保险人认可,费用额度附加在本部分适用责任限额之上。
适用xxx险种 A 和 B 的除外责任
x保单不承担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合同承包商或转包商可能应该负责的对于改善任何工艺不善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此限制不应排除由上述工艺不善引发的后果损失)。
定 义
对于本部分保险条款中使用的下述词语适用以下对该词语的解释:
1. 人身伤亡
人身伤亡指身体受伤,疾病以及由此引起的死亡。
2. 飞行
指从被保险飞机为起飞向前移动开始,包括在空中飞行,直到其完成着陆滑跑的全部过程。对于螺旋翼飞机,只要其旋翼在发动机带动下运转就应被视作飞行。
3.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的执行官、雇员、合伙人、董事及股东。
4. 事故
事故指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次意外事件或一种连续的或反复的风险,这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既不是被保险人所能预见和期望的,也不是故意所致。从总体上性质相同的多个时间造成的损失应当被视为一次事故。
5. 停驶
指飞机一直处于非飞行状态。
6.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损失、损坏或灭失,包括无法使用该财产所产生的责任。
适用条件
1. 保单注销:
如果该保单第一部分产品责任险以及停飞责任险被取消或者注销,该部分的保单保障自动终止。
2. 管理合宜:
被保险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合理照管其业务中所用的道路、厂房、机器、设施、设备,使之处于坚实、完备、有序及适用的状态,并采用一切合理的安全保卫和警示预防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
3. 遵守法律法规:
被保险人应遵守所有国际和政府法规及民事指令。
航空产品召回扩展保障为第一部分的附加条款
只有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了该部分对应的且适当的责任限额,该扩展保障方有效。
如果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英国民用航空局(CAA),或其它类似民用适航性管理当局认为航空产品存在某种缺陷、错误或者情况(不管上述缺陷、错误或者情况是事实存在的、声称存在的还是仅仅怀疑存在的)而通过强制命令要求被保险人召回该航空产品,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召回该航空产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 90%。上述保障的成立前提是强制命令下发的时间在保单期间内。
定 义
对于本部分保险条款中使用的下述词语适用以下对该词语的解释:
1. 航空器
航空器包括导弹、气垫船或水翼船,轻于空气的飞行器及直升机。
2. 航空产品
航空产品指整个航空器以及组成、将要被安装到、用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供其使用的零备件、地面支持工具或设备,同时航空产品也指被保险人为航空器提供的服务、人力、以及任何和设计或指导相关的培训用具,指导说明书,手册,设计图,技术说明书或数据等。
3.费用
费用指在召回航空产品中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通信费用、运输费用、广告费用、雇佣额外员工的费用,给正式员工的加班费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上述人员的费用,被 保险人支出的必要的检查航空产品的费用、安装替换航空产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被替换 的航空产品本身的费用。
4.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的执行官、雇员、合伙人、董事及股东。
5. 运载火箭
运载火箭意味着任何运载工具,包括运载过程中卸载的部件,以及为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设计的,建造的,安装的部件,此外还包括有人驾驶的和无人驾驶的运载工具。
6. 强制命令
强制命令是指根据英国民用航空局(CAA)的紧急适航指令,或者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的紧急飞行安全规定,或其它航空管理当局颁布的其他要求立即改装、检查或者采取其他行动的类似管理规定和指令。
7. 军用航空产品
军用航空产品指任何政府的海陆空三军拥有的、使用的或是占有的航空产品,但对于出租或租赁给任何政府的海陆空三军的航空产品,不应被视为军用航空器。
8. 导弹
导弹指无人驾驶的、自动推进的、可以自行飞行的装置(除了运载火箭),不管是否可以自我控制,同时也包括相关的地面支持或控制设备。
9. 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
指太空船或人造卫星,包括按规定路径行使或自太空、轨道或为保持地球同步轨道面分离出配件。
除外条款
该扩展保障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对于导弹、太空交通工具、卫星以及运载火箭及其所有的零备件的召回。
2. 对于军用航空产品的召回。
3. 对于维修或替换召回产品的费用,以及为排除召回产品的缺陷、错误或者情况而产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4. 对于由于航空产品召回而引起的该航空产品不能使用的损失。
5. 对于在险种 A 和 B 保险中保障的损失。
6. 根据生产商或英国民用航空管理局(CAA)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其他类似民航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由于航空产品已经达到或超过安全使用寿命而导致的产品被召回。
适用条件
1.取消:
如果该保单第一部分产品责任险以及停飞责任险被取消或者注销,该部分的保单保障自动终止。
2.告知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知道其航空产品将有可能被召回,被保险人需要及时通知英国民用航空管理局(CAA)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其他类似民航管理机构,然后尽快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人。该通知应该通过被保险人授权的代理人转交给保险人。
3.对于保单终止日后的持续产品召回:
如果保单终止,产品召回过程仍在持续,则该保单的保险保障对此产品召回继续有效,直到该产品召回完毕、或者保单的责任限额被用尽、或者保单终止 12 个月,三者以
先发生为准。
4. 责任限额:
该扩展保障的责任限额是保单明细表列明的产品召回责任限额的 90%。始终保证有 10%没有投保。
第一部分保险保障的定义、除外条款和相关条件适用于该扩展保障。
人身侵害扩展保障
该扩展保障附加在第二至第五部分保险保障上
只有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了该部分对应的且适当的责任限额,该扩展保障方有效。
本保单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因在保单期限内的以下一种或几种行为导致要对任何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定责任,但本保障仅针对与被保险人相关航空运营有关的行为或是与本保单保障的其它利益有关的行为:
1. 非法逮捕、扣留、拘留或关押。
2. 恶意诉讼。
3. 错误进入、逐出或其他侵犯私人占有权的行为。
4. 由于推迟或拒绝运送而造成非故意的歧视,但不包括客票超售的情况。
5. 公布或发表污蔑、诽谤或其他毁坏名誉或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贬损材料,但明细表所列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做出的与其广告、广播或电视节目活动有关的公布或发表行为除外
6. 内科医生、外科医生、护士、药剂师、医疗技术人员或其他参与医护的人员在为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提供紧急医疗救护服务时发生的意外医疗过失、错误或失误。
以下附加的除外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提供的扩展保障:
1.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合同或协议承担的责任,除非在没有该合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责任。
2. 由于被保险人所为,或在其默许或同意下对刑法或法规的故意违反造成人身侵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3. 对于第 5 条所述行为,在以下情况下造成人身侵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3.1 相同或相似的材料的第一次有害公布或发表发生在保险有效期之前
3.2 被保险人在明知上述行为的不良性质的情况下仍进行或指使他人从事该公布或发表行为
4. 对直接或间接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人的责任,包括与被保险人有过去、现在或潜在雇佣关系的人。
保单明细表中列明了该扩展保障适用的责任限额。
本保单其它条款和条件维持不变。
对于本保单第三部分提供的保障,如果在飞机运营者保单和本保单中同时发生索赔,本扩展保障和飞机运营者保单的合计责任限额不得超过本扩展保障在保单明细表中 列明的责任限额。
AVN60(A) 24.01.2004(修正)
如果该扩展保障是和本保单第三部分的保险保障有关,那么该扩展保障成立的前提
是飞机运营者的保单包括相同或类似的保障。
适用于本保单所有部分的除外条款核风险除外条款
1. 本保单不负责:
1.1 任何财产的毁灭、遗失或损坏,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及间接损失;
1.2 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造成的,由
1.2.1. 放射性的、有毒的、易爆炸的、或其它有害的爆炸性核装置或核部件;
1.2.2. 运输(包括与其相关的储存和处理手续)过程中的一切具有放射性或放射性兼有毒、易爆炸或其它有害特性的任何其它放射性物质;
1.2.3 任何其它放射性物质的离子辐射或污染,或该物质本身的有毒、易爆炸或其它的有害特性。
2. 兹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上述 1(1.2.2)和(1.2.3)中所述的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放射源不包括:
2.1 衰变铀或任何形式的天然铀;
2.2 达到制造最后阶段、可用于科学、医疗、农业、商业、教育或工业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
3. 本保单不负责下述情况下的任何财产毁灭、遗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间接损失,以及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3.1 本保单的被保险人同时为其它保单(包括核能源责任险保单)的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或者
3.2 根据任何国家的立法需要拥有财务保护的个人或组织;或者
3.3 本保单的被保险人,或既便未经签发的本保单的被保险人,有权从任何政府或机构获得相关的赔偿。
4. 未被本条款第(1.2)条之规定除外的核风险所涉及的损失、毁坏、损坏、费用或法律责任(在遵从本保单所有其它条款、条件、限额、保证和除外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在本保单项项下予以保障,但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4.1 对于涉及在运输(包括仓储或处理)过程中作为货物的放射性物质以及由在此过程中意外发生的索赔案件,此类运输必须全面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危险品空运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除非此类运输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规定,并且该规定得以全面执行;
1.4.2 本保单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内意外发生的事件,并且由此引起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或由索赔人向被保险人的索赔必须自事件发生之日起的 3 年内提出;
1.4.3 由放射性污染引起飞机的毁灭、遗失、损坏或飞机不能使用,则该、污染程度应超过下表所列的最大允许指标:
放射物 国际原子能组织健康与安全条例 | 非固定放射性 表面污染的最大许可值 (平均超过 300cm²) |
贝塔、伽玛和低毒阿尔法射线 | 不超过 4 xx勒尔/cm² (10- 4 微居里/cm²) |
所有其它放射物 | 不超过 0.4 xx勒尔/cm² (10- 5 微居里/cm²) |
1.4.4 本条款所提供的保障可随时由保险人提前 7 天通知被保险人而终止。
AVN 38B 22.7.96
2. 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 1999 除外条款
任何未参与本保险或再保险的人,根据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 1999,实施本保险或再保险某项条件的权利、或使本保险或再保险在没有其许可的情况下被废除、变更或改动的权利,在本保险或再保险中属除外责任。
AVN 72 9.2.00
3. 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
3.1 保单不负责直接或间接由下列原因引起、导致或造成的索赔:
3.1.1 噪音(不论人耳是否能听到)、振动、音震及其它相关现象;
3.1.2 任何形式的污染和传染;
3.1.3 电或电磁干扰;
3.1.4 对财产使用的干扰。
但如果上述情况源于或导致了坠毁爆炸起火、碰撞或有纪录的飞行事故所致异常飞行操作,本保单仍负责。
3.2 本保单中任何涉及保险人应对索赔进行调查和抗辩的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保险人没有义务为之抗辩:
3.2.1 第(3.1)条除外条款项下的索赔;
3.2.2 本保单项下负责的索赔与本条款第(3.1)条除外的索赔合并提出的一项或多项索赔(下文简称“合并索赔”)。
3.3 对于任何合并索赔,保险人将(依照损失证明和本保单赔偿责任限额)按本保单项下负责的索赔占下列金额的比例赔偿被保险人:
3.3.1 判决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金;
3.3.2 被保险人承担的辩护费用。
3.4 本条款所含内容不能超越本保单包括或作为附件加入的任何放射性污染及其它除外条款。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
AVN 46B 1.10.96 (修正)
关于第一部分的(3) 3.1.(3.1.2) 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出售或供应的产品的污染或污秽。
4. 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航空)本保单不负责由下列原因引起的索赔:
4.1 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戒严法、军事政变或试图篡权;
4.2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裂变/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战争武器实施的敌对性爆炸;
4.3 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劳工骚动;
4.4 任何个人或团体以政治或恐怖主义为目的之行为,不论其是否为某主权势力的代理,也不论损失是否因意外或故意行为所致;
4.5 任何恶意行为或阴谋破坏行为;
4.6 任何政府(不论公民的、军事的或事实上的)或公共或地方权力机构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充公、管制、扣留、占用或征用;
4.7 在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飞机上的人员或团体对飞机或机组人员的劫持、非法扣押或不正当控制(包括试图实施此种占领或控制)。
并且本保单不负责因上述原因导致飞机不在被保险人控制期间的索赔。当飞机已安全返回本保单除外地区之外的机场、归还被保险人、并完全适于运营时,该飞机应视为已恢复到被保险人控制下(这种安全返回要求飞机是在停稳、引擎熄火状态下,且不受任何胁迫)。
AVN 48B 1.10.96 (修正)
5. 石棉除外条款
x保单不负责直接或间接由于以下事件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
5.1 事实的、宣称的或威胁的有任何形式的石棉存在,或有任何其它含有或宣称含有石棉的物质或产品存在;或是
5.2 对于事实的、宣称的或威胁的有任何形式的石棉存在,或有任何其它含有或宣称含有石棉的物质或产品存在,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他人进行检测、监控、清洗、清除、容纳、处理、中和、防护或采取任何其它方式应对的义务、请求、要求、命令、法令或法规要求。
然而,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任何导致或来源于坠毁爆炸起火、碰撞或有纪录的飞行事故所致异常飞行操作。
无论本保单有任何其它规定,对于全部或部分被上述第 5.1 段或第 5.2 段除外的任何索赔,保险人将没有义务负责调查、抗辩或支付抗辩费用。
本保单所有其它条件和条款保持不变。
2488 AGM00003
6. 日期识别风险除外条款
x保单不负责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性质的索赔、
损坏、受害、损失、费用、支出的补偿或赔偿责任(无论是源于违约责任、侵权行为、过失、产品责任、误告、欺诈或其它行为):
6.1 任何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归被保险人还是第三方所属)不能准确或完全处理、交换或传输与任何年、日期或时间有关的数据或信息,无论在该年、日期或时间转换之时还是其之前或之后。
6.2 任何为保证以上年、日期或时间准确转换而实施或试图改变或修改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归被保险人还是第三方所属)或任何与这种改变或修改相关的意见或服务;
6.3 任何与以上年、日期或时间转换有关的由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行为、行为失败或决定导致任何类型财产或设备的不能使用或不可利用。
保单中关于保险人有义务调查或抗辩索赔的条款不适用于以上被除外的索赔。AVN 2000A 14.03.01
本保单所有部分的适用条件
1. 保险期间
x保单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失踪飞机事故的发生时间应为该飞机开始飞行或者最后一次向地面报告时间,两者以后发生的为准。本保单的具体起止时间请见明细表。
2. 责任限额
保险人的损失赔偿限额请见明细表。
如果保单中涉及一个以上的被保险人,每个被保险人应被视为单独保险的被保险人,享受同样的保险保障。在有多个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不应高 于仅有一名被保险人的情况。
3. 保费
被保险人应支付在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费。如果该保费仅为最低程度的预付保费,在保险期结束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报其在保险期间的营业额,保险人在申报基础上根据明细表中列明的费率计算实收保费。
如果实际计算出的应收保费高于预付保费,被保险人应支付差额。如果实际计算出的应收保费低于预付保费,保险人不作任何返还。
4. 未缴付保费
如果投保人未缴付保费,则保险人及其代理将有权向被保险人最后通信地址发出 10
天书面注销通知。
5. 重大变动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6. 保险转让
除非保险人以批单的形式予以确认,本保险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被转让。
7. 出险通知或停飞通知
保险事故或停飞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代理(如明细表中所列)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上述通知应该包括时间、地点、事故概况、目击者(如果存在)的姓名及地址。
8. 索赔通知或诉讼通知
如果被保险人被索赔或者起诉,被保险人应在最短时间内向保险人或者其授权代理提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处收到的所有索赔请求、通知、传票、或其文件。
9. 被保险人的协助与合作
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合作。应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参加听证,开庭,并协助结案,在诉讼中保护和提供证据,寻找证人出席并参加诉讼。
10.针对保险人的行为
除非被保险人完全履行了本保险单的条款,且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已经开庭后判决或经被保险人,索赔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而最终确定,否则任何行为不得针对保险人。
任何个人或组织在针对确定被保险人责任的任何行动中,都不得利用本保险单中的任何内容将保险人作为共同被告人。
11. 代位追偿
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履行赔偿责任时,代位取得被保险人的权利和应获得的补偿, 被保险人应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协助保险人行使这些权利并取得相应的补偿。保险人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费用。
12. 疏忽错误或遗漏
由于疏忽错误、遗漏或者失误未通知保险人,上述错误在被发现后最短时间内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将不会减少保险人在保单下的责任。
13. 不得承诺
除非有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认、建议、承诺或支付任何赔偿款项。
14. 其他保险
如本保单项下的索赔全部或部分处于任何其它保险的保障下,则保险人仅按相应比例承担对此索赔的责任。赔偿以明细表中列明限额为限。
15.司法管辖
x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本保单项下的任何争议具有管辖权。
16. 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7. 保单注销
投保人或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起期后不少于 30 天发出书面通知,注销本保单。被保险人提出保单注销时,则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表计收保费。
保险人提出保单注销时,保险人应该按照日比例收取保费。即使保险人尚未支付或清偿应退保费,保险人的撤销通知仍然生效。
如果相关法律对保单注销通知期间有明确规定,则本保单规定的注销通知期限自动更改以符合法律要求。
18. 欺诈行为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9. 合同责任
增加附加被保险人,免责协议,赔款受益人条款,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在上年度保单已获得保险保障的合同要求及任何标准商业销售合同中均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将在本保险项下自动获得保障。
被保险人由于签订其他合同或者协议(包括航空器产品质量保证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如果此责任高于没有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要求承担的责任,则本保单不予以保障。
在保险人书面确认的前提下,本保单可以扩展承保上述合同责任。
AVN 98 7.3.07
短期费率表 A
(适用于年度保单)
保险责任 ………………………………………....... 应收保费一个月 20%的年保费
两个月 30%的年保费
三个月 40%的年保费
四个月 50%的年保费
五个月 60%的年保费
六个月 70%的年保费
七个月 75%的年保费
八个月 80%的年保费
九个月 85%的年保费
超过九个月按年费率计算
短期费率表 B
保单已发生 已发生责任保费 | 保单已发生 已发生责任保费 |
责任天数 占年保费比例 | 责任天数 占年保费比例 |
0 | 000-000 |
...................................... | ...................................... |
... 5 | . 53 |
0 | 000-000 |
...................................... | ...................................... |
... 6 | . 54 |
3-4 | 161-164 |
...................................... | ...................................... |
.. 7 | . 55 |
5-6 | 165-167 |
...................................... | ...................................... |
.. 8 | . 56 |
7-8 | 168-171 |
...................................... | ...................................... |
.. 9 | . 57 |
9-10 | 172-175 |
...................................... | ...................................... |
... 10 | . 58 |
00-00 | 000-000 |
...................................... | ...................................... |
... 11 | . 59 |
00-00 | 000-000 (6 个月) .......... |
...................................... | ............. 60 |
... 00 | 000-000 |
15-16 | ...................................... |
...................................... | . 61 |
... 00 | 000-000 |
17-18 | ...................................... |
...................................... | . 62 |
... 00 | 000-000 |
19-20 | ...................................... |
...................................... | . 63 |
... 00 | 000-000 |
21-22 | ...................................... |
...................................... | . 64 |
... 16
23-25
......................................
... 17
26-29
......................................
... 18
30-32 (1 个月)
.......................... 19
33-36
......................................
... 20
37-40
......................................
... 21
41-43
......................................
... 22
44-47
......................................
.. 23
48-51
......................................
.. 24
52-54
......................................
.. 25
55-58
......................................
.. 26
59-62 (2 个月) ............
............ 27
63-65
......................................
.. 28
66-69
......................................
.. 29
70-73
......................................
.. 30
201-205
......................................
. 65
206-209
......................................
. 66
210-214 (7 个月)
........................ 67
215-218
......................................
. 68
219-223
......................................
. 69
224-228
......................................
. 70
229-232
......................................
. 71
233-237
......................................
. 72
238-241
......................................
. 73
242-246 (8 个月)
........................ 74
247-250
......................................
. 75
251-555
......................................
. 76
256-260
......................................
. 77
261-264
......................................
. 78
265-269
......................................
74-76
......................................
.. 31
77-80
......................................
.. 32
81-83
......................................
.. 33
84-87
......................................
.. 34
88-91 (3 个月) .........
............... 35
92-94
......................................
.. 36
95-98
......................................
.. 37
99-102
......................................
.. 38
103-105
......................................
.. 39
106-109
......................................
.. 40
110-113
......................................
.... 41
114-116
......................…..............
.. 42
117-120
......................................
.... 43
121-124 (4 个月)
........................... 44
125-127
......................................
. 79
270-273 (9 个月) ...........
............ 80
274-278
......................................
. 81
279-282
......................................
. 82
283-287
......................................
. 83
288-291
......................................
. 84
292-296
......................................
. 85
297-301
......................................
. 86
302-305 (10 个月)
...................... 87
306-310
......................................
. 88
311-314
......................................
. 89
315-319
......................................
. 90
320-323
......................................
. 91
324-328
......................................
. 92
329-332
......................................
. 93
... 45 | 333-337 (11 个月) |
128-131 | ...................... 94 |
...................................... | 338-342 |
... 46 | ...................................... |
132-135 | . 95 |
...................................... | 343-346 |
... 47 | ...................................... |
136-138 | . 96 |
...................................... | 347-351 |
... 48 | ...................................... |
139-142 | . 97 |
...................................... | 352-355 |
... 49 | ...................................... |
143-146 | . 98 |
...................................... | 356-360 |
... 50 | ...................................... |
147-149 | . 99 |
...................................... | 361-365 (12 个月). |
... 51 | ......................100 |
150-153 (5 个月). | |
.......................... 52 |
航天保障批单
x批单附加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号保单第一部分 航空产品和停飞责任保险,并作为该保单的一部分。
1. 删除保单第一部分中除外责任(E)部分
2. 尽管有本批单第一条规定,承保险种 A 不适用于对使用年限过期的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或者构成该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一部分的任何航空产品的财产损失。
3. 名词解释:
使用年限:指太空交通工具或卫星的生产厂家在该产品原出厂销售合同中指明的使用/服务寿命。
4. 责任限额
下列分限额适用于本批单提供的保险保障:
4.1 由于在卫星上安装的航空产品或者使用航空产品导致的已运至发射地点的卫星遭受的财产损失,本保险承担的责任限额为 USD (除非 4.2 条另有规定)。
4.2 同一地点发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卫星时,从卫星到运载火箭的安装过程完毕到卫星与运载火箭物理分离期间,由于卫星上安装的航空产品或者使用航空产品导致的每个卫星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 USD 。
尽管有上述责任限额规定,赔款不能超过航空器、xxx、飞行用途一览表中列明的保单总累计责任限额。
1. 本批单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卫星在发射前从发射地点运离后发生的财产 损失。该卫星运回发射地点后的财产损失属于本批单保障范围。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 号批单:
(航天产品保险保障附加)
航天除外批单
x批单附加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号保单第一部分 航空产品和停飞责任保险,并作为该保单的一部分。
兹双方同意,本保单不适用于由于运载火箭或者卫星,或者构成该运载火箭或者卫星一部分的航空产品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法律责任。
2 号批单:
(航天产品保险保障除外)
扩展条款
第1项 日期识别有限保障条款
鉴于本批单所属保单包括“日期识别除外条款”(AVN.2000A条款),兹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在本批单所有条款和规定的限定内,AVN.2000A条款不适用于:
(1) 对保单明细表(被保险航空器)中定义的航空器的任何意外损失或损坏;
(2) 对于被保险人依法需付的,以及(如果根据保单规定有此需要)应付的(包括依法判定被保险人应付的费用)任何赔偿金额,涉及:
(a) 对被保险航空器的事故导致的对乘客的意外人身伤害,不论致命与否;和/或
(b) 对被保险航空器的事故导致的对乘客行李和私人物品以及对所承运的邮件和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和/或
(c) 由被保险航空器或从被保险航空器上坠人坠物导致的对财产的意外损坏和人身伤害(不论致命与否)。
条件是 -
1. 依据本批单提供的保障受限于本保单的所有条款、条件、限额、保证、除外责任和撤销规定(除非在此另有约定),并且,本批单扩展的所有保障均不超过由本保单提供的保障范围。
2. 本批单不提供下述任何保障:
(a) 对航空器的地面停放;和/或
(b) 对任何财产使用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导致本保单项下索赔的事件中的财产的毁坏或物质损坏引起的。
3. 被保险人在此同意其有义务向承保人书面xx在保险期间内与“Date Recognition Conformity - 日期识别符合度”有关的被保险人的运营、设备和产品的事实材料。
AVN 2001A 21.3.01
(适用于机身和航空器责任保障)
受限于本保单保障、条款、条件、限额和除外责任
第2项 日期识别限制承保范围条款
鉴于本批单所属保单包括“日期识别除外条款”(AVN.2000A 条款),兹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在本批单所有条款和规定的限定内,AVN.2000A 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依法需付的,以及(如果根据保单规定有此需要)应付的(包括依法判定被保险人应付的费用)任何赔偿金额,涉及:
(1)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由本保单项下承保风险导致的航空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不论致命与否的意外人身伤害;和/或
(2)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由本保单项下承保风险导致的事故(非航空器事故)造成的财 产损失或损坏以及不论致命与否的意外人身伤害。为了避免歧义,现将“人身伤害”一词定义为身体的有形伤害而不包括精神或心理伤害(除非是由此直接引起的),
该定义仅适用于本段 - Paragraph (2),而不适用于任何其它上下文。条件是 -
1. 依据本批单提供的保障受限于本保单所有条款、条件、限额、保证、除外责任和撤销规定(除非在此另有约定),并且本批单扩展的任何保障均不超过由本保单提供的保障范围。
2. 本批单不提供下述任何保障
(a) 超过任何本保险列明的基本保险和/或涉及任何非航空风险;和/或
(b) 涉及航空器的地面停放;和/或
(c) 涉及任何财产使用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导致本保单项下索赔的事件中的财产的毁坏或物质损坏引起的。
3. 被保险人在此同意其有义务向承保人书面xx在保险期间内与“Date Recognition Conformity - 日期识别符合度”有关的被保险人的运营、设备和产品的事实材料。
AVN 2002A 21.3.01
(仅适用于非航空器责任)
受限于本保单保障、条款、条件、限额和除外责任
第3项 扩展承保范围批单(航空责任)
1. 鉴于本批单构成其一部分的保险包含有战争、劫机和其它危险除外责任条款(条款 AVN 48B),考虑到本批单所包含的附加保险费,双方以此理解并同意:从其起始开始生效,构成本保险一部分的 AVN 48B 条款除 b)项以外的所有项目,将在遵守本批单所有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予以删除。
2. 除外责任仅适用于就删除 AVN 48B 条款 a)项所扩展的任何保障内容。
保障内容不应包括对位于加拿大和美利坚合众国境外地面的任何形式财产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但由飞机使用所造成或所引起的除外。
3. 责任限制
保险人就本批单所提供承保范围所承担责任的限额为任何一起事故和合计(次级限额)250,000,000 美元或可适用的保险限额,以其中低者为准。次级限额应包含在全额保险限额中;而非累加于其上。
在向一位被保险人提供本保险项下承保范围的程度内,此次级限额不应适用于该被保险人的以下责任:
(a) 本保险所承保的,对该飞机运营人的乘客(及其行李和个人物品)所承担的,由其飞机运营所引起的责任。
(b) 本保险所承保的,对当时处于任何飞机运营人的飞机上的货物和邮件所承担的,由其飞机运营所引起的责任。
4. 自动终止
在以下规定的范围内,本批单所扩展的保障内容应在以下情形下自动终止:
(i) 全险
- 一旦在以下两个或多个国家,即法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英国、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爆发战争(不论是否宣战)
(ii) 就删除 AVN 48B 条款的 a)项所扩展的任何保障
- 敌方引爆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辐射力或物质的任何战争武器,不论该引爆发生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并且不论是否涉及被保险人的飞机。
(iii) 出于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目的而征用的被保险人任何飞机所提供的全险
- 一旦征用
前提是,如果当一架被保险人飞机在第 i)、ii)或 iii)项发生的时候正处于空中,那么,本批单所提供的保险(除非另有撤消、终止或中止),应就该架飞机持续有效,直
至其完成其后的首次降落并且任何乘客下机。
5. 审核和撤消
(a) 保险费审核和/或地理限制(7 天)
保险人可以发出对保险费和/或地理限制进行审核的通知-该通知从发出该通知之日的格林尼治标准时间 23 点 59 分起满七天之时生效。
(b) 受限撤消(48 小时)
在以上第 4(ii)项所规定的敌方引爆后,保险人可发出参照 AVN 48B 条款的 c)、d)、e)、f)和/或 g)项,撤消依据本批单第 1 款所提供的一个或多个部分保障内容的通知-该通知从发出该通知之日的格林尼治标准时间 23 点 59分起满四十八小时之时生效。
(c) 撤消(7 天)
本批单所提供的保障内容可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通过发出通知予以撤消,该通知从发出该通知之日的格林尼治标准时间 23 点 59 分起满七天之时生效。
(d) 通知
x批单所提及的所有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
AVN 52E(经修正)
第4项 航空航天博览会、贸易展览会或类似活动中的参加人
保险人同意纳入被保险人由于其在保险期间参加航空航天博览会或其它类似活动所引起的责任,但作为航空航天博览会组织者的除外。
尽管有以上规定,保险人同意就亚洲航展,纳入被保险人作为航空航天博览会组织者的法律责任,但须基于向保险人所通报的全部详细情况以及保险人所同意的追加保险费。
第5项 强制性保险要求
由任何政府、国家或军事当局向被保险人施加的强制性保险要求,将自动纳入本保险,但该要求不得超过本批单项下投保金额/责任限额。
如果保险人被要求依据本条向被保险人提供承保范围,包括同其相关的抗辩和法律费用;并且如果依据本保单的任何其它条款、条款、限制和除外责任,若非由于本条规定本来不应提供此项承保范围,那么,对于依据本批单提供承保范围所进行的赔付,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补偿。
第6项 规定飞行时间维护
x保险将获得扩展,以包括所要求的,由指定xxx出于规定飞行时间维护的目的对飞机所进行的使用。
第7项 WIG飞机维护、大修和维修
保险人同意依据本批单纳入WIG飞机维护、大修和维修所引起的责任。
第8项 经修正的2002年美国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非购买条款
按照披露通知的总结,依据经修正的“2002 年美国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的条款和条件,签具该条款。
特此指出:对于经修正的“2002 年美国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TRIA”)所定义的“恐怖主义行为”所直接引起的“投保损失”,承保人已提供了承保范围;并且被保险人已拒绝或未确认购买该保险。
因此,本保险并未承保 TRIA 所定义的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所直接引起的损失,但本保险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保险的所有其它条款、条件、投保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包括可适用的限额和免赔额,保持不变;并且对于本保险所提供的承保范围具有充分的效力和约束力。
LMA5092
21/12/2007
第9项 公司抗辩费用扩展
只有在保险人对于本保险一些其它节项下的相关法律程序或质询(依据本扩展就此提供了承保范围)的结果继续享有直接或间接财务权益的情形下,本扩展所提供的承保范围才具有效力和操作性。
只有依据所有可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获得允许,才应进行本批单项下的任何赔付。
在本保险所承保的一起事故发生之后,并且尽管有涉及本保险项下非法或犯罪活动或不诚实行为的任何除外责任,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赔付,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就包括任何刑事法院在内的任何法院代理或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或控称违反以下法律所提起的类似法律程序所发生的全部合理抗辩成本和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员工的工资和被保险人的其它正常运营费用)。
(a) 2007年英国公司误杀和公司凶杀法;或
(b) 英国工作期间健康和安全法或1978年工作期间健康和安全(北爱尔兰)令;或
(c) 附于本批单的明细表所载明的且保险人所同意的,类似于a)或b)项的,任何其它国家的刑事立法。
保险人还将赔付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就任何有罪或施加救济或宣传裁定(涉及以上事项)提出上诉所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员工的工资和被保险人的其它正常运营费用),前提是,按照英国王室法律顾问或同等法律当局(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的意见,被保险人提出上诉具有合理的胜诉可能性。
对于此项扩展所规定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将在超过向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任何其它保险时可进行赔付。在任何此类保险还接受不可分摊条款约束的情形下,那么,该成本和费用所有超额保险的金额不得超过任何保险项下单一最高限额。在这样的情形下,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的责任应限于按照保险人责任限额在所有保险项下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合并限额中所占的比例所算出的那部分比例的该成本和费用。
此项扩展所提供的保险不适用于
(a) 本项保险所提供的超额非航空责任;和
(b) 同上述相关的罚金、救济成本、宣传费用或罚款;或
(c) 自然人以个人、董事、合伙人、高管、服务人员、员工和股东的身份所发生的抗辩成本和费用。
保险人对以上规定的全部成本和费用的责任,是累加于本保险责任限额之上,但对于保险期间发生的一件或多起事故所引起的全部事项,不论涉及一位或多位被保险人,须接受 25,000,000美元合计限额的限制。
鉴于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并提供了真实可信的投保信息,保险人同意按照以下的条款、条件、责任限额及除外责任承保:
明细表无
第10项 被保险人工程
在飞机、飞机设备或发动机或部件遭受本保单第 5B 部分项下的财产损害,从而给被保险人对该飞机设备、发动机或部件所实施的工程造成有形损失或损害的情形下,保险人同意就被保险人工程所遭受的有形损失或损害,向被保险人提供补偿。
用语“被保险人工程”指从该飞机、飞机设备或发动机或部件出于改建或维修的目的接受被保险人看管、监管或控制起已经使用在该飞机、飞机设备或发动机或部件之上的已投入人工和材料。
该人工和材料的财务价值通过被保险人的记录和发票予以核实。
如果被保险人对第 5B 部分项下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工程”的成本,那么,此项承保范围扩展不得适用。
第11项 第5A部分的场地责任
第5A部分的除外责任1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其航空运营中所承租、租入或占用的场地,其次级限额为任何一起事故25,000,000美元。
第12项 未经授权使用条款
不得基于该飞机在未经本保单条款允许的地方,或以未经允许的方式,或由未经允许的人予以使用的理由,拒绝赔付本保单项下的索赔,前提是,该项使用未经被保险人授权并且被保险人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此类未经授权使用。被保险人的员工或代理人在其正常职权范围以外所给予的任何同意,不得被视为被保险人的授权。
AVN 00 00.00.00
第13项 完成运营扩展
第 1A 部分提供的承保范围将获得扩展,以包括被保险人对运营或信赖在任何时候就此所作出xx或保证所引起的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但限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发生于该运营已经完成或遭到放弃之后;并且远离被保险人所拥有或承租的场地。“运营”包括就此提供材料、部件或设备。运营应被视为在以下时间已经完成,以其中早者为准:
(a) 当被保险人依据合同需履行或以其名义履行的全部运营已经完成之时;或
(b) 当被保险人在运营现场需履行或以其名义履行的全部运营已经完成之时; 或
(c) 当引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那部分工作由为委托人从事运营的另一承包 商或分包商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作为同一项目一部分,投入拟定使用之时。
可能由于任何缺陷或故障从而要求实施进一步整修或维护、矫正或维修或替换工作的,但另行完整的运营,应被视为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