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HST-LH01~HST-LH04 标段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或园林工程或绿化工程)资质; 第HST-LH01标段 承诺提供不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第HST-LH02标段 承诺提供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第HST-LH01~HST-LH04 标段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 务 要 求 |
第HST-LH01标段 |
承诺提供不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第HST-LH02标段 |
承诺提供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第HST-LH03标段 |
承诺提供不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第HST-LH04标段 |
承诺提供不少于 25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第HST-LH01标段 |
自2014年7月1日(以实际交(竣)工日期为准)以来成功完成过一个合同金额(签约合同价)大于等于1200万元的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工程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 |
第HST-LH02标段 |
自2014年7月1日(以实际交(竣)工日期为准)以来成功完成过一个合同金额(签约合同价)大于等于1200万元的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工程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 |
第HST-LH03标段 |
自2014年7月1日(以实际交(竣)工日期为准)以来成功完成过一个合同金额(签约合同价)大于等于1200万元的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工程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 |
第HST-LH04标段 |
自2014年7月1日(以实际交(竣)工日期为准)以来成功完成过一个合同金额(签约合同价)大于等于1200万元的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工程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 |
注:
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2014年7月1日以来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1)中标通知书扫描件;(2)合同协议书扫描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录上须有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方公章)的扫描件; 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若合同中包含房建、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的工作内容,应由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单个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200万元的绿化工程(只包含乔木、灌木、草皮、花卉种植)的业绩证明材料。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第HST-LH01~HST-LH04 标段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
注:1、注: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担任过一个合同金额(签约合同价)大于等于1200万元的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工程或景观绿化工程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
项目总工 |
1 |
|
注:1.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中国裁判文(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2.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5、若合同中包含房建、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的工作内容,应由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单个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200万元的绿化工程(只包含乔木、灌木、草皮、花卉种植)的业绩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