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6 日港總勞字第 1070152324 號函訂定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之附錄-工作安全與衛生規範
1.履約期間承攬廠商應遵守下列事項:
1.1 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承攬廠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範」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
1.2 承攬廠商雇主、工地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事先瞭解工作場所環境、範圍、施工人員、風險程度及權責,提出有效施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防止職業災害計畫之具體規範,經審核確認後,依該計畫正式據以實施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1.3 本公司發包標案契約,以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辦理契約主辦單位,須於開工前辦理完成承攬廠商暨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面談承諾書、職業安全衛生面談紀錄及施工危害因素告知單,召開面談承諾協商會議,事前告知該承攬廠商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作成書面紀錄資料。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1.4 承攬廠商於開工前,應登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料,依規定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並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照及在職教育訓練證明併危害告知文件送交契約主辦單位備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1.5 進駐履約場所作業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6 依規定設置之專職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於作業時,應在履約場所執行職務, 不得兼任其 他與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1.7 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定期、不定期召開協商會議(格式如附表)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1.8 履約期間,依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事項,督促分包商依規定施作,並隨時注意作業場所安全及災害之防範。
1.9 於廠商工作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如因承攬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2.承攬廠商應辦理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如下:
2.1 計畫:工作計畫書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事項落實執行,對依法應經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者,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2.2 協議組織設置及運作:機關對於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對各分項施工階段,擇定一主要廠商設置協議組織,負責全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擇定之廠商不得拒絕。因工期結束致擇定廠商異動時,機關應重新擇定負責之廠商。前項擇定
之廠商對其他廠商具有施工安全衛生之監督及管理權限,且其衍生之安全衛生管理費用,各標廠商應依契約所定安全衛生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對拒不撥付分攤款之廠商,機關應協調處理或委託監督查核之單位代為協調。
2.3 設施(由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時敘明):
□20 公尺以下高處作業,宜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 1 機 3 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 1 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 75 公斤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規定。惟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施工架斜籬搭設、直井或人孔或局限空間(如蓄水池)作業、吊裝台吊運等特殊高處作業,應一併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廠商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750 A2067,及設置防止墜落災害設施。
□其他: 。
2.3.1 作業場所高差逾 1.5 公尺,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2.2.2.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2.4 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
2.4.1 廠商就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
2.4.2 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廠商應通知機關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承攬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及機關核定後方可復工。
2.4.3 前述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廠商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事項。
2.5 自動檢查重點
2.5.1 擬訂自動檢查計畫,落實執行。
2.5.2 相關執行表單、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2.6 其他: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____(由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時敘明)。
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
3.1 廠商應執行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保養維修事項如下:____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3.2 機關對同一施工作業,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時,得指定廠商負責主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廠商共同分攤。
4.契約履約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履約場所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承攬廠商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8 小時內向履約主辦單位/主辦人員報告,及向當地勞動檢查單位通報。事故發生時,如主辦單位/主辦人員於作業場所指示時,承攬廠商應照辦。
5.履約期間如發生重大職災,承攬廠商雇主,作業場所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等必須參加本(分)公司舉辦安全衛生教育講習。
6.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依採購契約第 5 條第 1 款第 5 目 暫停給付契約價金,或依採購契約第 16 條第 1 款終止或解除契約。
6.1 有重大潛在危害未立即全部或部分停工,或未依機關通知期限完成改善。
6.2 重複違反同一重大缺失項目。
6.3 不符法令規定,或未依核備之工作計畫書執行,經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7.因廠商履約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廠商,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情形之一。
8.懲罰性違約金
8.1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實際常駐履約場所執行業務,可歸責於該人員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於__日內撤換之。
8.2 專職安全衛生人員違反第 1.6 不得兼職約定者,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2,500 元)。
8.2 其他: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6 日港總勞字第 1070152324 號函訂定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標案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參考版)
契約名稱 | |||||||||
會議時間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 | ||||
會議主席 | 會議地點 | ||||||||
承辦單位 | 會議記錄 | ||||||||
合約期間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
作業範圍 | |||||||||
與會人員 | (如簽名冊) | ||||||||
會議結論 | 一、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報告。二、本次會議決議事項。 三、下次會議預擬討論事項。 |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6 日港總勞字第 1070152324 號函訂定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勞務承攬定期、不定期安全衛生巡視表(參考版)
作業承攬商 | 巡視日期 | 年 月 日 | 地點 | |||
區分 | 巡視項目 | 符合 | 不符合 | 應改善事項 | ||
一般規定 | 入場作業人員皆已接受危害告知及相關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依入場管制名冊查核) | |||||
作業人員穿戴防護器具。(如安全帽、反光背心) | ||||||
作業人員無飲用含酒精成份飲料。 | ||||||
作業人員一律禁止吸菸(於非吸菸區)。 | ||||||
工作台、走道、階梯等無堆積物料阻礙通行及作業。 | ||||||
夜間安全警示措施功能維持正常。 | ||||||
夜間及光線不足工作場所是否有足夠照明及警戒標示。 | ||||||
作業後維護作業環境整潔。 | ||||||
其他: | ||||||
墜落防止 | 2 公尺以上開口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 | |||||
高差 1.5 公尺以上場所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 ||||||
高處作業人員確實配載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設備。 | ||||||
使用合梯符合規定(不可使用木梯)。 | ||||||
對於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 劣氣候致使有墜落之虞,令其停止作業。 | ||||||
其他: | ||||||
感電防止 | 接用電源,應知會電氣人員,經申請後方可接用。 | |||||
電焊柄是否脆裂,作業時使用絕緣手套及防護面罩。 | ||||||
交流電焊機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
橫越通道或勞工作業之電線架高或做保護裝置。 | ||||||
電氣工作人員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 之防護器具。 | ||||||
各分電盤設置漏電斷路器。 | ||||||
其他: | ||||||
物體飛落防止 | 危險性機械進場前應檢查 1 機 3 證及吊勾防滑舌片、過 負荷防止裝置及過捲揚裝置等。 | |||||
吊運作業半徑內應作管制並嚴禁人員進入鄰近道路設 置交通管制措施。 | ||||||
檢查吊具、鋼索是否已有截斷、磨損、變形、扭結。 | ||||||
其他: | ||||||
火災 防止 | 依規定申請動火作業。 | |||||
動火點下方及附近可燃物清除或隔離。 | ||||||
動火作業旁配置滅火器具及防火毯。 | ||||||
氧氣乙炔鋼瓶直立固定。 | ||||||
高架作業焊工應注意下面行人及物品安全,以免使焊 渣及割切物掉落傷及人、物及引起火災。 | ||||||
其他: |
巡視人員: 當班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