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山地出租合同
出租方: 佛山市xx区荷城街道河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以上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上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进一步搞好山地的经营开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经甲方社员大会表决同意,并经公开投标将所属的山地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就山地出租之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出租山地的地点、面积
出租山地面积以林权证为准,共有三块,第一块土名“胜子牌,九头岗”地块,面积为 514.79 亩(林权证号码:明林证字(2015)第 009665 号)。第
二块土名“沙九岗”地块,面积为 321.87 亩(林权证号码:明林证字(2015)
第 009564 号)。第三块土名“白山一带”地块,面积为 614.76 亩(林权证号
码:明林证字(2015)第 009566 号)。以上三宗地块合计约 1452 亩,详见地块林权证宗地图。
二、租赁期限及交付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 20 年,从 2021 月 月 日起至 2040 年 12 月 31 日止。(租期以公历计算)
2.2 签订合同之日,甲方即将合作地块按现状交付给乙方,双方不另行签署交付使用文件,签订本合同即视为交付完成。但甲方必须和乙方现场确认边界。
三、租金计算及付款方式 3.1、租金的计算: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按年计算,每三年为一期,第一期每年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以后每期在上期的基础上递增 10%,以此类推。具体租金交
付标准如下表:
出租期限 | 年租金 (单位:元) | 合计 (单位:元) |
2021 年 月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中标金额 |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 中标金额×110% | |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 中标金额×110% ×110% | |
2030 年 1 月 1 日至 2032 年 12 月 31 日 | 中标金额×110% ×110% ×110% | |
2033 年 1 月 1 日至 2035 年 12 月 31 日 | 中标金额×110% ×110% ×110%×110% | |
2036 年 1 月 1 日至 2038 年 12 月 31 日 | 中标金额×110% ×110% ×110%×110%×110% | |
2039 年 1 月 1 日至 2040 年 12 月 31 日 | 中标金额×110% ×110% ×110%×110%×110%× 110% | |
20 年总租金合计 |
(注:若乙方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租金不退不减.) 3.2、租金的支付方式:
按年支付,第一年(2021 年度)甲方的固定租金由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租金不足一年,按一年租金计算),之后甲方每年的租金,乙方应于前一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即先付款后使用,付款前甲方提供对应的票据)。
3.3、乙方应将租金汇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号:
户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0000000000000
开户行:佛山农商行
3.4、乙方签订合同前对出租山地已作实地考察,已清楚山地现状,愿意按现状进行租赁。出租的土地如因政府征收、原权属争议等其他因素影响造成可用土地面积实际减少,乙方按实际剩余面积相应支付租金。
四、租赁山地的用途
4.1、乙方需在出租山地上种植,严禁新建禽畜养殖场和其他非农设施,严禁种植桉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的要求使用山地。
4.2、乙方在使用山地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既定用途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进行掠夺性、破坏性开发及设置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其它项目。
4.3、出租地块需符合土地规划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若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需调整规划,由乙方主导,甲方只负责提供相应配合,相关费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调整规划成功与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它规定
5.1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乙方在租赁范围内所种植的林木必须符合政府林业部门的种植政策和规定,同时应落实外来有害生物(如红火蚁、微xx等)防控措施,防控工作不到位致外来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5.2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租赁期内对租赁山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连续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除外),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同时确保租赁范围土地、物品的权属及界线清晰。
5.3 租赁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好治安管理、安全防火等工作,如发生山林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好。同时甲方应教育村民不得随意进入乙方租赁范围,若有妨碍乙方生产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好,并协调好乙方与村民的关系。
5.4 租赁期间,乙方有权使用及进出租赁范围外的甲方所属道路及水利设
施,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持道路、水源畅通,不得故意阻止及放置障碍物。
5.5 租赁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作任何补偿,若国家有关部门有补偿款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但国家每年发放的农田补贴、 “三项”补贴和政策性林木改造奖励等由甲方领取。
5.6 乙方在租赁期间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租赁期内与经营相关的税、费由乙方向相关部门缴纳。乙方可以与第三方开展种植业务合作。若乙方办理 有关证照手续或安装、修建水电通信等设施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以协助,所有证照费用及设施安装费用由乙方支付。
5.7 租赁期间,如国家征收或征用租赁范围内土地的,乙方必须服从,若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甲方根据实际租赁时间将多收租金及合同保证金退回乙方。若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则根据所征面积按比例减少租金。
5.8 租赁期间,在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划的情况下,乙方可根据需要在租赁范围内搭建简易生产、生活用房及设施。租赁期满 18 年后,双方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在租赁范围内搭建的简易生产、生活用房及设施等建筑物如需移动、拆除的,均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租赁期满,乙方在租赁范围内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的一切不动产(水电设施、房屋等),除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必须由乙方清拆处理的以外,均应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随意毁坏及提前迁走。
5.9 租赁期内,乙方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若乙方需要办理有关审批或砍伐手续(采伐证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并出具应由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10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租赁范围内的泥土资源出卖或运走(附带于农作物所需的除外),若乙方确因需要清走余泥的必须经得自然资源部门及甲方同意。
5.11 甲方确认本合作合同内容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甲方社员大会的同
意,并提供相关会议表决记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因土地所涉及的甲方与第三方(含村民、社员)的法律、经济关系及连带责任关系,由甲方承担和处理,与乙方无关。
六、其它约定
6.1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需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按xx区及荷城街道办的相关要求完成全部承租范围山地的修复种植工作。
6.2 为加强甲方村庄精神xx建设,乙方须在每年重阳节前支付 10 万元用于支持甲方开展敬老、传统文化、节日庆典活动、村民福利及开展村庄其它的建设。
6.3 乙方不得直接与甲方农户(个体)签订林地承包/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6.4 乙方在承租的山地范围内,不得损毁甲方村民坟墓强种作物(每穴坟墓面积以 3 米*3 米为上限)。若乙方提出迁墓,应与甲方坟主协商补偿迁坟费用。
6.5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将山地作为贷款抵押、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任何债权的抵押担保、或设置第三方权益,否则违约方需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七、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元),该保证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7.2 合同依法终止、解除或合同期满 30 日内若乙方没有违反合同条款的,甲方不计利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8.1 甲乙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合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 甲方的违约责任:
8.2.1 签订本协议之日至租赁期届满前,非国家征地拆迁及非乙方的原因
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甲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
8.2.2 如因甲方违约,乙方起诉至法院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及法院收取的其他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费、差旅费)均由甲方承担。
8.3 乙方的违约责任:
8.3.1 乙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支付甲方租金的,逾期每日应按未缴纳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租赁山地范围内的不动产、建筑物、附着物及设施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8.3.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在租赁山地范围内经营对xx环境严重污染的产业(政府相关部门予认认定的),甲方可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租赁山地范围内的不动产、建筑物、附着物及设施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8.3.3 若因乙方违约,甲方起诉至法院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及法院收取的其他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费、差旅费)均由乙方承担。
8.3.4 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负盈亏,所有一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与债权债务及各项税费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8.3.5 乙方在租赁期间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合同终止
9.1 租赁期届满之日,合同自行终止,该租赁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9.2 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但若乙方有续租意向的,应在不晚于租赁期届满前一年明确提出,否则视为放弃续约处理。
9.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解除合同的,合同终止。双方无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政府征收、征用
10.1 租赁期内,如遇政府征地拆迁而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同意就有关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按照下述约定执行:
10.1.1 征地单位对土地的补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和处置。乙方有知情权,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披露征收或拆迁的相关情况。
10.1.2 合同期内乙方新增地上物、附着物、青苗费(乙方种植部份)、搬迁费以及相关经营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10.1.3 在征地单位于甲乙双方就补偿金额或者补偿方式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实际履行起,本合同终止,除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x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协商不成时可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12.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荷城街道财务站贰份,荷城街道交易分中心壹份,荷城街道南洲村民委员会壹份。自双方签署时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是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佛山市xx区荷城街道河村
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