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災後重建貸款合約書(範例)
本重建貸款合約以東勢鎮名流藝術世家為例,由原房地貸款最大債權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協調各貸款金融機構分別給予原貸款人重建貸款,以辦理更新重建計畫所簽訂之契約。本合約書由本會委請萬國法律事務所研訂,其他社區辦理更新重建貸款時,可由更新會與參與貸款之金融機構得視其個別需要予以變更與調整內容。
台中縣東勢鎮名流藝術世家社區住戶共五十三人,明細如附件一所示
(以下合稱「借款人」,分別稱「各借款人」)
立合約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 行、新竹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和平鄉農會、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合稱「貸款金融機構」,分別稱「各貸款金融機構」)東勢鎮名流藝術世家都市更新會(以下稱「都市更新會」)
緣xxxxxxxxxxxxxx(xxxxxxx)因九二一震災被列為危險建築物,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底已全部拆除。名流社區住戶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決議依都市更新及權利變換方式進行災後重建工作,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經台中縣政府核准成立都市更新會,由都市更新會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宜,東勢鎮名流藝術世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以下稱「更新重建計畫」)並已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經台中縣政府核定發佈實施。
緣各貸款金融機構分別為各借款人之原房地貸款金融機構,為協助辦理災後重建工作,由原房地貸款最大債權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調各貸款金融機構分別給予原借款人重建貸款(以下稱「本重建貸款」),以辦理本更新重建計畫。原貸款部分,由各借款人與原貸款金融機構另行各自協商處理。
各貸款金融機構委請華南銀行為管理銀行(以下稱「管理銀行」)代理各貸款金融機構經辦本重建貸款撥款手續及本重建貸款合約(以下稱「本合約」)規定之相關事項。借款人委請都市更新會代為提出動用本重建貸款申請手續及本合約規定之相關事項。
茲為本重建貸款事宜,借款人、貸款金融機構及都市更新會共同簽立本合約,各方當事人同意條款如後:
第一條 貸款金額及貸款用途
一、各貸款金融機構同意分別提供予各借款人如附件二所示之重建貸款金額(以下稱「承諾貸款金額」),依管理銀行之書面通知,一次撥貸完畢,匯入都市更新會依本合約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管理銀行開立之重建貸款專戶(以下
稱「重建貸款專戶」)。各借款人應分別與其貸款金融機構另行簽立如附件三格式所示之借款合約(以下稱「重建借款合約」),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各借款人與其貸款金融機構之關係,分別依各借款合約規定辦理。
二、本重建貸款係供作借款人依權利變換計畫重建東勢鎮名流藝術世家之用,各借款人應自行負擔如附件四所示之重建自備款(以下稱「重建自備款」)。
第二條 貸款利息
一、本重建貸款利率分別依各借款人與其貸款金融機構簽訂之借款合約規定辦理。
二、本重建貸款利息分別自各貸款金融機構依本合約第四條規定將其承諾貸款金額匯入重建貸款專戶時起算。
三、本重建貸款利息由各貸款金融機構依各借款合約之規定自行向其借款人收取。
第三條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一、各借款人如未依其借款合約規定如期清償本金時,各借款人應依年息百分之八計付遲延利息予其貸款金融機構。
二、各借款人如遲延清償本金或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依應還款額,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各借款人應依其借款合約規定之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計付逾期違約金予其貸款金融機構。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其借款合約規定之貸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逾期違約金。
第四條 撥貸方式
各貸款金融機構應依管理銀行書面通知之匯款日,分別將其承諾貸款金額一次匯入都市更新會依本合約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管理銀行開立之重建貸款專戶。
第五條 動用貸款方式
一、借款人以不可撤銷之方式授權都市更新會代理借款人提出動用申請書、指定撥款對象及辦理相關手續,並以本合約作為借款人為前開授權之證明。
二、都市更新會應於各次預定動用日之五日前提出動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向管理銀行申請動用。管理銀行於符合第十二條及(或)第十三條規定時,撥款予都市更新會於動用申請書指定之本更新重建計畫工程承攬廠商或材料供應商。如預定動用日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第六條 還款方式
由各借款人向其貸款金融機構各自清償,清償期限及方式依各借款人與其貸款金融機構之借款合約規定辦理。
第七條 擔保物
一、各借款人同意將其權利變換完成後所取得之本更新重建計畫下土地(土地明細如附件六所示)、更新重建取得之建物及其他相關附屬建物(建物明細如附件七所示,以實際登記為準),於權利變換完成登記同時,共同設定或追加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其貸款金融機構,各設定金額如附件八所示。借款人以不可撤銷之方式授權都市更新會全權代理借款人簽訂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及辦理抵押權設定相關手續,並以本合約作為借款人為前開授權之證明。
二、各借款人確實聲明其依本合約規定所提供之擔保物完全為其合法所有,除土地於簽訂本合約前已設定抵押權予原貸款金融機構者外,他人並無租賃、借用、設定負擔、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任何權利,亦無任何其貸款金融機構所不知之物或權利之瑕疵,如有不實,該借款人除應另行提供其貸款金融機構認可之其他相同或較高價值之擔保物或立即清償本重建貸款外,並應賠償其貸款金融機構因此所受之損害。
三、各借款人非經其貸款金融機構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擔保物之全部或一部拆除、改建、或為其他足以減少或毀損擔保物價值之一切行為,並同意由其貸款金融機構隨時查驗,否則該借款人除應另行提供其貸款金融機構認可之其他相同或較高價值之擔保物或立即清償本重建貸款外,並應賠償其貸款金融機構因此所受之損害。
四、擔保物如因公用徵收或其他原因,由第三人付款補償或賠償時,各借款人授權其貸款金融機構得直接領取該補償或賠償款項,並以本合約為授權之證明,就取得之補償或賠償款項,該貸款金融機構得抵充該借款人對其所負之一切債務。
五、擔保物如需登記、占有、管理或變更登記或辦理其他手續或因更換、增加擔保物致需辦理有關手續,或因毀損滅失,而對第三人或保險人求償需辦理有關手續者,各借款人均應立即照辦,其費用均由各借款人各自負擔。擔保物之管理、維修、稅捐及其他應付費用,亦由各借款人各自負擔。
六、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抵押權之設定及行使依各借款人與其貸款金融機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規定辦理。
第八條 個別義務、個別債權及權利行使限制
一、各貸款金融機構於本合約各相關事項之義務均為獨立個別之義務,對各借款人所發生之各項債權為個別債權,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由各貸款金融機構自行向其借款人請求履行。
二、貸款金融機構依本合約對都市更新會所發生之各項債權,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同意由管理銀行代理貸款金融機構行使請求權。
三、貸款金融機構同意,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非經貸款金融機構全體一致之同意,各貸款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除、撤銷或終止本合約及與各借款人間之借款合約。
第九條 專戶設置
一、重建貸款專戶
(一)都市更新會應於管理銀行以都市更新會名義開立重建貸款專戶,貸款金融機構承諾之貸款金額以及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以下稱九二一基金會)依「築巢方案之臨門方案作業要點」(以下稱「臨門方案作業要點」)應給付予都市更新會或借款人之重建費用其中百
分之八十,均匯入本重建貸款專戶。此專戶專供本更新重建計畫之用,由管理銀行依都市更新會之動用申請書指示支付指定之撥款對象。
(二)本更新重建計畫完成時,重建貸款專戶剩餘之款項依各貸款金融機構及九二一基金會原匯入之金額比例,由管理銀行分別返還各借款人或都市更新會。惟應返還各借款人之金額,管理銀行得代各貸款金融機構先行抵充該借款人未清償之借款合約之本金(包括未屆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返還都市更新會之金額,管理銀行亦得代各貸款金融機構先抵充都市更新會依本合約未清償之債務。
(三)若本合約解除或撤銷時,重建貸款專戶剩餘之款項依各貸款金融機構及九二一基金會原匯入之金額比例,屬於各貸款金融機構匯入比例部分,由管理銀行返還各貸款金融機構,屬於九二一基金會匯入比例部分,由管理銀行返還九二一基金會。
(四)若本合約終止時,重建貸款專戶剩餘之款項依各貸款金融機構及九二一基金會原匯入之金額比例,屬於各貸款金融機構匯入比例部分,由管理銀行返還各借款人,屬於九二一基金會匯入比例部分,由管理銀行返還九二一基金會。惟應返還各借款人之金額,管理銀行得代各貸款金融機構先行抵充該借款人未清償之借款合約之本金(包括未屆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二、重建自備款專戶
(一)都市更新會應於管理銀行以都市更新會名義開立重建自備款專戶,由各借款人依本合約第十條之規定,按期將重建自備款分期匯入重建自備款專戶。九二一基金會依「臨門方案作業要點」應給付予都市更新會或借款人之重建費用其中百分之二十以及九二一基金會依「臨門方案作業要點」代各借款人繳納之自備款,亦均匯入重建自備款專戶。此專戶專供本更新重建計畫之用,由管理銀行依都市更新會指示支付指定之撥款對象。
(二)本更新重建計畫完成時,重建自備款專戶剩餘之款項依各借款人及九二一基金會原匯入金額比例,屬於各借款人匯入比例部分,由管理銀行返還各借款人,屬於九二一基金會匯入給付予都市更新會或借款人比例部分,由管理銀行分別返還都市更新會或借款人,屬於九二一基金會匯入代借款人繳納自備款比例部分,由管理銀行返還九二一基金會。惟應返還各借款人之金額,管理銀行得代各貸款金融機構先行抵充該借款人未清償之借款合約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返還都市更新會之金額,管理銀行亦得代各貸款金融機構先抵充都市更新會依本合約未清償之債務。
(三)本合約解除、撤銷或終止時,重建自備款專戶剩餘之款項依各借款人及九二一基金會原匯入金額比例,由管理銀行分別返還各借款人及九
二一基金會。惟應返還各借款人之金額,管理銀行得代各貸款金融機構先行抵充該借款人未清償之借款合約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都市更新會應先使用重建貸款專戶款項,如有不足,再使用重建自備款專戶款項。
第十條 重建自備款繳交義務
一、各借款人應依附件四所示時程及金額,將重建自備款分期存入重建自備款專戶。任一借款人未依本合約規定按期繳付重建自備款,且經管理銀行定期七日以上催告仍未繳付者,經管理銀行通知都市更新會,視同該未繳交重建自備款之借款人以不可撤銷之方式授權都市更新會得依九二一基金會「臨門方案作業要點」向九二一基金會申請協助,由九二一基金會代繳重建自備款,並授權由都市更新會與九二一基金會依「臨門方案作業要點」簽訂相關契約,並以本合約作為借款人為前開授權之證明。
二、於都市更新會依前項規定代特定借款人向九二一基金會申請協助代繳重建自備款者,不論是否經九二一基金會核准,都市更新會均應立即將其結果通知該借款人、該借款人之貸款金融機構及管理銀行。
第十一條 承諾及保證事項
一、都市更新會承諾遵守下列規定:
(一)都市更新會應依本合約規定使用本合約重建貸款專戶及重建自備款專戶內之款項,並應依相關時程執行本更新重建計畫,並於都市更新會之會計帳冊上詳細載明本更新重建計畫工程支付明細。
(二)依第十條之規定,經管理銀行通知都市更新會任一借款人未依本合約規定按期繳付重建自備款時,都市更新會有義務代理該借款人向九二一基金會申請協助。
(三)都市更新會應遵守所有相關之法令規定,並應取得並維持所有實行本更新重建計畫所需之許可。
(四)都市更新會應維持本更新重建計畫下所有承攬契約或其他相關合約之完全效力,並履行其在所有合約下之條款及義務。未經管理銀行事先以書面表示同意,都市更新會不得任意修正或變更承攬契約或其他相關合約。
(五)都市更新會於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時,應同時交付副本乙份予管理銀行。
二、都市更新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履行本合約,否則應對貸款金融機構及借款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首次申請動用應備條件及文件
都市更新會於首次動用已撥貸之本合約重建貸款時,應符合左列條件,於預定動用日之五個銀行營業日前,提出下列各項文件交付管理銀行審核:
一、都市更新會之最新章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立案證書原
本。
二、經縣政府核准之都市更新會及其理事長印鑑章式樣(格式如附件九)。
三、足以證明都市更新會已完成一切必要之行為,授權都市更新會理事長簽訂、交付及履行本合約及所有相關文件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事錄原本,該等議事錄原本應載明都市更新會授權理事長簽署本合約及所有相關文件。
四、與本更新重建計畫有關之所有承攬契約及其他相關合約及文件之原本。五、本更新重建計畫之建築執照。
六、預定用款進度表。
七、各借款人與其借款銀行簽立之借款合約影本。八、管理銀行合理要求之其他文件或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各次動用應備條件及文件
一、都市更新會於各次動用(含首次動用)已撥貸之本合約重建貸款時,應於預定動用日之五個銀行營業日前提出下列文件並符合下列條件,向管理銀行提出動用申請:
(一)動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
(二)都市更新會已先將該次申請動用事先以書面通知九二一基金會。
(三)都市更新會書面聲明:
1.都市更新會依本合約所為之承諾、保證及約定事項與所提供之文件資料均屬真實無誤,本合約所規定之文件資料業經提供,且仍持續有效且適用,並無變更或已為最新變更通知,或已自行或依管理銀行請求提出最新變更文件資料,且該等最新提出之變更資料,持續有效且適用。
2.聲明無任何違反本合約之事件發生或存續。
(四)都市更新會理事會同意該次動用之議事錄原本。
(五)都市更新會應提出前次自重建貸款專戶及重建自備款專戶動用之款項確已依本合約授信用途使用之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承攬人出具之上期工程款收款證明。
(六)管理銀行合理要求之其他文件或證明。
二、若九二一基金會反對,不得動用已撥貸之本合約重建貸款。第十四條 監督與報告
一、借款人及都市更新會同意隨時接受管理銀行及九二一基金會對本重建貸款案之監督。
二、管理銀行認為必要時,得要求都市更新會提供經合格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都市更新會財務報告,所需費用由都市更新會負擔。
三、都市更新會依本合約規定應送交管理銀行之所有財務報告,均係依據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暨前後一致之基礎編製而成,並足以適當表達各該期間都市更新會之財務狀況。
四、都市更新會就本更新重建計畫取得政府或主管機關之使用執照及其他許可、
變更文件時,應立即將該等文件之影本函送管理銀行。
五、本合約所定動用條件、特約事項及其他承諾或聲明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工程進度、擔保物等發生重要變動,致影響各借款人或都市更新會履行本合約、本更新重建計畫各合約時,都市更新會應即時通知管理銀行。
第十五條 印鑑章樣式之變更
都市更新會及其理事長之印鑑章,除經縣政府核准外,不得任意變更。若經縣政府核准變更時,都市更新會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管理銀行,並立即為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章樣式之申請。都市更新會在未將變更情事通知管理銀行並辦妥變更手續前,不得以前揭事項之變更對抗貸款金融機構。在未經管理銀行同意並辦妥變更或註銷印鑑章手續前,都市更新會所留存於管理銀行之印鑑章樣式仍繼續有效。一切因使用原留印鑑而與管理銀行及各貸款金融機構發生之各種交易行為,都市更新會及借款人仍應負責。
第十六條 同意利用、傳遞資料
一、借款人同意各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與各金融機構往來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惟各金融機構提供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往來資料有錯誤時,各金融機構應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
二、各金融機構僅得於履行本合約及各借款合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借款人、都市更新會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
三、各金融機構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貸款動用之暫停及合約終止
一、如發生左列任一事件,經貸款金融機構全體同意得暫停本合約重建貸款專戶內尚未動用之重建貸款或終止本合約:
(一)都市更新會任何之聲明或xx不實,或提供之文件為偽造、變造者。
(二)都市更新會未能取得、更新、維持或遵守或遭主管機關撤銷任何為實施本更新重建計畫所需之許可、核准、執照,經管理銀行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後,此事實仍繼續存在。
(三)都市更新會未依本合約規定將重建貸款專戶或重建自備款專戶之款項用於本更新重建計畫。
(四)都市更新會不履行本更新重建計畫相關之合約,經管理銀行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後,此事實仍繼續存在。
(五)除前述各項外,本更新重建計畫工程之相關合約有違約情事發生或其他重大事件足以使管理銀行善意認定都市更新會將不履行或無法履行本更新重建計畫工程相關合約之義務者。
(六)都市更新會未履行本合約所規定之義務或承諾,如此項未履行係屬本條各項所未列舉且可補救之違約情事,而都市更新會未能在收到管理銀行之通知後三十日內補救完成,或若此項不履行無法於三十日內補救完成,都市更新會未在此三十日之期限內開始進行補救,致其後無
法在管理銀行訂定期間內完成補救者。
(七)各借款人未依本合約第十條規定繳交重建自備款,且未經第三人代繳者。
二、經管理銀行通知都市更新會暫停本合約貸款動用者,經都市更新會證明並經全體貸款金融機構認定原停止動用之事由業已消失後,得恢復之。
三、本合約終止後,各貸款金融機構得以書面通知其借款人縮短貸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第十八條 加速條款
各借款人如發生左列任一事件,其貸款金融機構得以書面通知該借款人縮短貸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借款人依各借款合約規定應返還之本金、利息或任何其他費用,任何一期到期未予償付或未依約給付,且在其貸款金融機構以書面送達該借款人之日起七日內仍未能給付者。
二、借款人違反本合約第七條規定。三、本合約終止時。
第十九條 通知及送達
一、本合約所稱各項通知或請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以書面為之。
二、各當事人之地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管理銀行通知其他各當事人,如怠於通知,他方將有關文書按本合約記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信地址以掛號郵件寄發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二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約之附件及依附件格式所簽署之文件亦為本合約之一部分,各當事人均應遵守,如有矛盾,以本合約規定為準。本合約解除、撤銷或終止,本合約附件及依附件格式所簽署之文件,亦隨同解除、撤銷或終止。
二、本合約取代各當事人間先前任何口頭或書面之承諾或協議。本合約有任何修正或變更應經各該當事人以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第廿一條 轉讓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及都市更新會不得轉讓其於本合約下之權利或義務。各貸款金融機構得經由轉讓或依法令規定之其他方式,轉讓其於本合約下之權利及義務,此項轉讓之作業成本應由轉讓之貸款金融機構自行負擔,並應以書面通知管理銀行、該相關借款人及都市更新會。
第廿二條 準據法
x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第廿三條 管轄法院
如因本合約涉訟時,各當事人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廿四條 標題
x合約條款標題僅為方便參考之用,不得作為據以解釋本合約條款之根據。
第廿五條 合約生效
x合約以各借款人與其貸款金融機關均已簽署如附件三格式所示之借款合約為生效要件。
第廿六條 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六十四份,由各當事人各存執正本乙份為憑。都市更新會及各借款人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上開全部條款,並充分了解其內容後始簽章並生效。
立合約人:
借款人(如附件一)貸款金融機構: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右代理人:地 址: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右代理人:地 址:
台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右代理人:地 址: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右代理人:地 址: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右代理人:地 址:
台灣銀行 董事長: 右代理人:地 址:
新竹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右代理人:地 址: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右代理人:地 址:
台中縣和平鄉農會理事長:
右代理人:地 址: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右代理人:地 址: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右代理人:地 址:
東勢鎮名流藝術世家都市更新會理事長:
右代理人:地 址:
附件一:台中縣東勢鎮名流藝術世家社區辦理重建借款人明細表附件二:重建貸款明細表
附件三:借款合約格式
附件四:重建自備款明細表附件五:動用申請書格式
附件六:提供擔保土地明細表 附件七:提供擔保建物明細表 附件八:抵押權設定金額明細表附件九:印鑑章式樣格式
借款人明細表
序號 | 借 款 人 姓 名 | 身 份 證 字 號 | 地 址 | 借款人簽名蓋章 |
重建貸款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萬元
編號 | 借 | 款 | 人 | 姓 | 名 | 貸 | 款 | 金 | 融 | 機 | 構 | 貸 | 款 | 金 | 額 |
附件三
借款合約
甲方 (借款人 )
立約人
乙方 (金融機構)
丙方 (連帶保證人)
茲為甲方向乙方借款新台幣○○○○元,丙方同意擔任甲方連帶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新台幣○○○○元整,由xxxx撥入東勢鎮名流藝術世家都市更新會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存款第○○○
○號帳戶,作為借款之交付。
二、本借款期間○○年○○月,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
○○月○○日止。
三、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年○○月
○○日)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年(○○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甲方請求時,乙方並應告知查詢方式。
如未依本條第一項規定特別約定還本付息方式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本借款除第一項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
四、本借款之利息計付方式如下:
□(一)按乙方基本放款利率○○%加(減)年利率○○%計算(或加減○○碼)計為年利率○○%;嗣後隨乙方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乙方基本放款利率○○%加(減)年利率○○%計算(或加減○○碼)計為年利率○○%;嗣後隨乙方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計算。
□(四)(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五%計算。
五、乙方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告知甲方,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乙方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六、甲方如遲延清償本金時,應依年息百分之八計付遲延利息。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依應還款額,如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七、丙方同意擔任甲方之連帶保證人,就本借款合約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八、甲方不依本借款合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期間如
何,乙方有權將甲方或丙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逕行抵銷甲方、丙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九、甲方、丙方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及乙方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三方約定之通信方法告知他方,如未告知,他方將有關文書按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信地址以掛號郵件寄發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十、甲方及丙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丙方與乙方往來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惟乙方提供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甲、乙、丙方往來資料有錯誤時,乙方應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
乙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及丙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
乙方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乙方因業務需要,如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借款契約訂定時應將上述情事告知甲方及丙方;借款契約訂定後乙方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告知者,應就甲方或丙方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二、乙方因業務需要,如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借款契約訂定時應將上述情事告知甲方及丙方;借款契約訂定後乙方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
十三、甲方或丙方如對本契約有疑義,可逕與乙方服務專線聯絡。(乙方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其他: )
十四、本借款契約涉訟時,甲乙丙三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五、甲方及丙方與乙方另行簽訂之○○○○亦為本借款合約之一部分,各當事人均應遵守。
十六、本契約壹式○份,經甲方及丙方攜回審閱並充分瞭解本合約各條款內容,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份。
甲方: | (簽章) | |
立合約書人 乙方: | (簽章) | |
丙方: 中 華 民 國 年 | 月 | (簽章) 日 |
附件四
重建自備款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元
編 號 | 借 款 人 姓 名 | 重 建 自 備 款 金 額 | 預 定 繳 納 時 間 |
附件五
動用申請書
一、本都市更新會於民國○○年○○月○○日與各貸款金融機構簽訂東勢鎮名流藝術世家社區災後重建貸款合約(以下稱「本貸款合約」),謹依本貸款合約之約定,申請動用已撥貸款。請於民國○○年○○月○○日撥付重建貸款專戶內之款項新台幣○○○○元,予第二條所示之指定撥款對象。
二、指定撥款對象:
三、本都市更新會謹再次聲明並確認:
(一)依本貸款合約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聲明本都市更新會依本貸款合約所為之承諾、保證及約定事項與所提供之文件資料均屬真實無誤,本貸款合約所規定之文件資料業經提供,且仍持續有效且適用,並無變更或已為最新變更通知,或已自行或依 貴行請求提出最新變更文件資料,且該等最新提出之變更資料,持續有效且適用。
(二)依本貸款合約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聲明並未發生或存續違反本貸款合約之情事。
(三)本都市更新會依本貸款合約第十一條所為之承諾及保證事項仍為真實、正確,且仍持續有效的履行。
四、謹依本貸款合約之相關規定檢附相關用款憑證(如附件),敬請 核定。
此 致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東勢鎮名流藝術世家都市更新會理事長: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提供擔保土地明細表
序 號 | 土地所有權人 姓 名 | 提供擔保之土地(權利變換完成後所取得之土地) | ||
地 號 | 面 積 ( M 2 ) | 持 分 比 例 | ||
附件七
提供擔保建物明細表
序號 | 建 物所 有 權 人 姓 名 | 提 供 擔 保 之 建 物 ( 權 利 變 換 完 成 後 取 得 之 建 物 ) | |||||
戶別 | 主建物面 積(M2) | 附屬建物面 積( M 2 ) | 共 同 使 用 部 分 | 所有權權利 範 圍 | |||
面積(M2) | 權利範圍 | ||||||
附件八
抵押權設定金額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元
編 號 | 抵 押 人 姓 名 | 抵 押 權 人 名 稱 | 抵 押 權 設 定 金 額 |
附件九
印鑑章式樣格式
○○○○○○都市更新會印鑑 | ○○○○○○都市更新會理事長印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