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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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用 水 合 同
供 水 人: 济南鲁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用 水 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为明确并维护供、用水双方在城市供水和用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为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制作详图作为附件)用水范围内共有 座建筑物,用水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用水四至范围内最高建筑层数(或高度)为 。
(二)用水性质为( 居民生活用水 £ 公益用水 £ 非居民用水 £
特种用水 £),供水价格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如遇物价部门调整水价时,按照调价文件执行)。
(三)安装贸易结算水表类型为 计量水表或流量仪。水表口径为 ,安装地点为 (可制作详图作为附件)。
第二条 用水计量、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供、用水双方按照本合同中注册登记的贸易结算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贸易结算水表须经自来水公司或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贸易结算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向供水人申请分装水表,实行分表计量。经供水人确认暂不具备实施分装水表条件的,应签订二级结算水表协议或混合用水协议,按照实际计量或协议约定的不同性质用水量的分配比例分别计价收费;用水比例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定不同性质用水分配比例;未签订二级结算表协议或混合用水协议的,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用水性质的水价计收水费。
(二)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抄表周期抄验贸易结算水表并计收水费。水费结算采取月结方式,用水人应在当月25日前缴清水费。用水人如对当月用水量有异议时,应在当期缴费期限内向供水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供用水双方共同复核水表,如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用水人对抄录的水表计量数据无异议。
2、用水人缴纳水费选取 方式。
第三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处。
(二)产权分界点水源侧(含贸易结算水表)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人一侧的用水管道及设施(含水表井室、井盖及用水管道)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三)用水人不得擅自改动、拆卸供用水的供用设施。需要改动、拆卸的,必须经供水人同意,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贸易结算水表在用水人室内的,属供水人产权的室内供水设施如因外力造成损坏,用水人应及时通知供水人,供水人及时抢修,费用由用水人承担,因未及时通知供水人维修造成的其它损失由用水人承担。
产权分界点水源一侧供水设施漏水造成的损失由供水人承担,用水人一侧的供水设施漏水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
用水人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质要求超过供水人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需求的,用水人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第四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用水人供水。
供水人应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保证公共供水管网末梢水压不低于国家标准。
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建筑
面积范围和约定的供水建筑高度用水。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责令其限期补交并加收违约金。
用水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贸易结算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
办理过户、销户或报停手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贸易结算水表和供水设施,予以销户。
(六)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抄录水表时,供水人应书面通知用水人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治,并可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当期水量及水费。
1、用水人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
2、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因用水人逾期未进行整改而妨碍抄表,供水人因估算水量产生的多估水费,供水人不予退还。
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需要停水的,供水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受理用户的供水咨询、求助和投诉。
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录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周通知用水人。
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贸易结算水表实施周期检定。用水人对贸易结
算水表计量提出异议的,可由供、用水双方委托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校验结果正常的,校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对贸易结算水表因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造成计量不准的,在质保期内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校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
水表故障或异议期间,供水人可根据上年同期用水量、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新装水表计量水量合理确定用水人当期水量及水费。
(十一)在合同约定的用水建筑面积、用水四至范围和供水人供水的建筑高度不增加的前提下,用水人用水量发生变化,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或低于水表始动流量时,供水人应根据用水人的实际用水量变更适宜口径的水表。
(十二)用水人对拟建项目的用水情况进行说明,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对已有自备井水源的用水人暂缓开口接水。
(十三)项目建设过程中,供水人按照相关要求对该项目的用水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水人使用自备井,为防止造成水质污染、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供水人将暂停供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水人承担。
第五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用水人需要供水人供水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供水人缴纳供水管网建设费。
(二)用水人增加用水建设面积、扩大用水四至范围,或变更用水性质的,必须提前向供水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人审查同意,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用水人主体发生变更的,用水人如需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贸易结算
水表,以及需变更水性质的,应提前向供水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四)对当期用水量有异议时,有权在当期缴费期限内向供水人书面申请复核。如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五)用水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供水人足额缴纳水费。
(六)用水人应保证贸易结算水表、水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不得埋压
水表,配合供水人抄验水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生产、使用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水人,必须实行间
接取水方式,禁止将内部用水管道直接与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八)用水人不得在贸易结算水表前私自安装用水管道;不得在用水管道上
装泵抽水;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增加用水建筑面积、提高供水人供水建筑高度或扩大用水四至范围。
(九 )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储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由于供水人责任在抄表收费中多收水费的,经查实后,供水人应当予以退
还或充缴下月水费。
2、因供水人责任造成水表井内管道漏水或未按规定更换故障水表,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水、降压、水质质量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水费的,除应补足应缴水费外,逾期后每日按欠费总额的 ‰加收违约金;超过规定缴费日期一个月仍未缴清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人应于24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三个月,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未经供水人审批同意,用水人擅自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贸易结算水表、增加用水建筑面积、扩大用水四至范围,或增加供用水供水的建筑高度时,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用水人除负责补办审批手续并补交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费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而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和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1%的违约金。
4、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5、用水人故意采取技术手段使贸易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的,在贸易结算水表前私自安装供水管道的,在用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供水人按用水管道最大流量标准的三倍收取用水人水费,用水人拒绝缴纳的,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构成偷窃水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用水人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遇以下情况时本合同终止或供水人有权单方解除
本合同:
用水人欠缴水费达3个月以上的;
用水人房屋、用水地址拆迁;
用水人搬迁、合并、分立、用水地或房屋产权变更等致其不再继续用
水的,在1个月内用水人仍未办理用水过户、销户和报停手续的;
4、用水主体变更,供水人与新用水人不能适用本合同的;
5、用水性质变更,当月未通知供水人,并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水费的。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变更合同主体的,原用水人结算水费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本合同用水人出租用水地房屋而引起实际用水人变化,并因租赁方拒交水费或逃逸、停业等原因而导致欠费的,由出租方即本合同用水人承担责任,负责清缴所欠全部水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水费缴纳已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此合同若因政策等特殊原因需重新签订后,则该合同作废。
3、用水人拖欠供水人水费或在违章用水未处结前,在办理其它用水业
务手续时,供水人有权停办其用水相关业务。
4、本合同的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有关的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果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管理新规定相悖,双方均按照新规定执行。
6、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供水人 份,用水人 份。
本人已 以上所有条款,如有 则视为 用水权利。
(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所有条款,如有违反则视为自愿放弃用水权利。)
供水人: 用水人: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法人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经办人(签字):
账 号: 经办人身份证号:
电 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