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預約紀錄、GPS每車行車日報表(以上均含車號、日期時間、上下車地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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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經營管理行政契約
屏東縣政府 (以下稱甲方)
立契約人:
○○○○○○○○○○○○ (以下稱▇▇)
為區位偏鄉地區,提供民眾基本民行需求,且改善大眾運輸服務效率,並活絡本縣運輸產業,經協議雙方同意訂立「屏東縣瑪家鄉幸福巴士路線經營管理行政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乙方應依▇▇▇▇▇▇▇▇▇▇▇▇第一次釋出計畫分別提供各路線服務車輛(一輛以上),並依本契約指定路線提供基礎公共運輸服務。
本契約車輛由乙方自行準備,甲方對乙方之營運補助條件及金額由甲方依本契約規定專案補助。
運輸服務期間自甲方核定開始營運日起2年。
契約工作項目
乙方應指派計畫負責人與代理人各一名,全權代表車隊執行計畫及與甲方溝通協調工作;計畫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代理人執行職務。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服務車輛籌備及提報經營計畫書,於甲方核定後,自核定開始營運日起提供基礎公共運輸服務,並定期與不定期接受甲方及相關單位考核。
乙方應履行之工作項目包括本契約約定事項、「▇▇▇▇▇▇▇▇▇▇▇▇釋出計畫評選作業須知」、送審核定之「營運計畫書」,以及評選過程之各項決議及承諾事項等,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變更;若因故無法提供原核定服務內容時,應負擔相關之契約責任。
就本契約服務車輛,為配合相關補貼措施之執行,甲方得要求乙方租用或安裝多卡通電子票證系統,並配合政策修改車機,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全天候提供本契約預約派遣服務,且將預約派遣資訊及管理情形於網站公開,同時為維護服務品質,乙方應具備解決消費爭議之機制。
乙方應於各搭車站點提供各班次時刻表及預約電話,且乘客等候接駁時間以不超過5分鐘為原則。
乙方應定期統計及分析營運資料,並於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營運報表資料(含電子檔)送甲方查核,營運報表格式應先報經甲方核定,其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各路線每日每車次端點發車時間、每車次各站搭乘人數、每日實際派遣趟數及每月可補助趟次統計表。
乘客預約紀錄、GPS每車行車日報表(以上均含車號、日期時間、上下車地點等。)
申訴案件紀錄(含申訴內容與處理情形。)
各類卡種刷卡人數、車號、日期時間、上下車地點,並依甲方需求隨時增加資料項目。
乙方提供本契約車輛、駕駛人及相關設備等,應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釋出計畫評選作業須知」等相關規範。
乙方提供本契約車輛、駕駛人及相關設備等,不得任意變更,若有變更之必要者,應敘明原因並徵得甲方同意後始得變更。若有造成服務品質下降之虞,應提出替代方案。
乙方應辦理本計畫之駕駛教育訓練課程,辦理前應將教育訓練時間、地點、講師及課程等內容函報甲方備查,駕駛人非經訓練合格不得加入服務。
因政策變更導致本案調整或取消時,甲方不予任何形式之補償,乙方不得異議。
自簽訂本契約是日起,乙方應配合甲方要求事項,不得拒絕,若有未配合或配合但未善事宜,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善。
監督與管考
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查核營運服務情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乙方經評鑑優良者,得由甲方同意續延長運輸服務期間2年。續經評鑑優良,其於次年度之基礎公共運輸服務新增路線計畫,得優先取得經營權。
補助款核撥
補助款採按月核撥。
甲方依核定之營運月報表「▇▇▇▇▇▇▇▇▇▇▇▇釋出計畫評選作業須知」之規定方式,核撥乙方上一月份之補助款。
每月補助各路線之實際派遣趟數,以各路線營運日數之基本趟次加上支援趟次範圍內之實際派遣趟數總和為限,且每趟次補助金額依「▇▇▇▇▇▇▇▇▇▇▇▇釋出計畫評選作業須知」規定核算。
本案實際核撥金額依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計算。
契約變更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同意,做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
乙方不得擅自將契約權利之部分或全部提供他人使用、設定權利予他人或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履約期間甲方為達推動基礎公共運輸服務目的及提供更優質運輸服務與營運效能,如有需要得在合於本契約精神下,和乙方商訂修正契約或計畫內容。
罰則、派車服務禁止與契約終止
乙方有下列情事,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每次處罰最近一個月已核撥補助款之百分之一,並於該月核撥之補助款扣抵,且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違反本契約或承諾之工作項目及內容。
規避、妨礙或拒絕甲方查核或糾正。
將本契約權利之部分或全部轉移他人。
有經甲方查核結果之限期改善事項。
駕駛人或車輛管理不善,致違反法令或本契約規定。
偽造不實之補貼資料。
乙方有第6目「偽造不實之補貼資料」情事,除依規定處罰並繳回超收金額外,另應支付超收金額百分之五十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執行本契約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乙方徵選之駕駛員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基礎公共運輸服務之派車服務。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
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款所列各罪之一,經吊扣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或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經吊銷。
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吊扣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或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經吊銷。
乙方經按次連續處罰達三次,或有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之缺失,經甲方評估已有明顯影響基礎公共運輸服務之執行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全部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支付本契約半年總基本趟次核算補助款之百分之五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執行本契約所取得之個人資料,均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倘因乙方有洩漏、侵害個人資料等▇▇,▇▇▇▇▇▇▇▇▇▇▇,▇方應負擔賠償責任。
爭議處理
甲方與乙方因履行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履行爭議發生後,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行。但經甲方同意無須旅行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有關本契約所涉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其他
屏東縣議會因本契約事由開會,邀請▇▇前往說明或索取本案相關資料時,乙方不得拒絕。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旅客責任保險。
乙方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移轉或處分本契約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轉移或處分其權利、異物或索賠要求。
本契約有關之通知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以專人或以掛號郵件送達本契約所列明甲乙雙方之正式地址,或任何一方以書面通知之其他地址。
甲方與乙方之間一切往返函件,均以中文為之;但特殊技術性之說明、圖表、設計說明書及其他文件,除應以中文表示外,可另附加原文表示;度量衡制度採公制,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明之。
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而發生工作遲誤或不能履行契約義務時,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本契約中所稱之「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包括天災、戰爭、時疫、水火災、暴風與爆炸等,或政府機構根據國家法律規章徵用訂約雙方之工作場所或人員等非人力所能控制者;雙方同意應於發生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後,儘速以書面通知對方。
本契約附件所載各條款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疑義,經雙方共同協商、同意後得再以附件補充之。
本契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五份,由甲方分別轉存有關單位。
甲 方:▇▇▇▇▇
▇▇▇:▇▇▇
▇ ▇:▇▇▇▇▇▇▇▇▇▇▇▇▇▇▇▇
▇ ▇:08-7320415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