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新竹市政府為辦理「新竹市何姓溪滯洪池新建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 000 xx等 7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62272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
第 13 條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2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新竹市何姓溪滯洪池新建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 000 xx等 7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62272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已依該要點第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及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公園)。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第 10 款規
定、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經濟部 107 年 4 月 17 日經授水字第
10720204700 號函之影本。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x計畫目的係改善何姓溪排水系統集水區因地勢低漥且受頭前溪外水位影響,當外水位升高閘門關閉後,內水無法以重力排出,蓄積於堤內造成本市東大路 3 段 622 巷及東大路 3 段 556 巷等地區溢淹,致危及居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為改善何姓溪排水系統集水區之淹水情形,降低淹水風險;另本滯洪池設置位置,可配合都市計畫公園預
定地,連貫滯洪池xx綠化及濱水散步道,營造休憩公園空間,故有其合理性及關連。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本治理計畫預計徵收之私有土地全數皆座落新竹漁港特定區都市計畫範圍內,依「何姓溪排水幹線治理計畫」整體規劃,以 10 年
重現期距xx流量之洪水為加 50 公分出水高,且滿足 25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不溢堤保護標準設計,其設計係為達到其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方案,並以鄰近排水路設置滯洪池及滯洪池xx環境規劃可供公園使用,已盡量避開民屋拆遷,並善用xx公有土地,以必須之使用限度範圍作使用。
2.所需土地已考量公園綠帶闢建及蓄洪需求所需適當範圍,已無法再縮小寬度,完工後可營造何姓溪畔綠色開放空間,並保護河岸與鄰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故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3.基於防洪治理、改善水質及提供開放空間之公共利益情況下,確實有優先進行公園闢建及滯洪池施作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如將本案預計徵收之私有土地排除,將使環池步道、綠帶、滯洪池產生缺口,而礙於都市環境永續發展及河川維護,故為提供居民散步、遊憩、運動及保護附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案預計徵收之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1.本計畫之滯洪池其他用地因「新竹漁港特定區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 2-1 及公 2-2 等公園預定地,需配合墓地徵收遷移公告 1 年後方可針對尚未遷移之墓地逕行遷移,且本府目前尚無墓地遷葬計畫,其相關程序所需時程較長,涉及民眾人數較多,易造成相關治理工程因而延宕。
2.另本案之滯洪池設置係以蓄洪方式降低xx流量,故位置之選定需考量地視、地形、地質、土地利用及排水系統等因素,遂將滯洪池設置於何姓溪排水路下游低漥處,以利雨水自然匯入。並於鄰近何姓溪下游右岸處規劃自然生態休憩空間,因無須施作排水明渠導洪至滯洪池,故整體工程經費較低。又為計畫佈設兼顧防洪及環境保育,依據河川走向,並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之用地非為建築密集地及文化保存區位、環境敏感區位、特定目的區位土地,
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本案選定之區位有其適當性及必要性。經上述評估分析,為解決當地淹水情形,已無其他可替代之方案。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x工程係防洪、公園使用性質,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若以下列其他方式取得,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分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防洪、公園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惟本案係為取得滯洪池兼公園用地,不適宜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無償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滯洪池及相關綠帶、環池步道、生態袋等公園設施使用,為公園兼滯洪池用地,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均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多餘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租用:租用係以私權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因土地租賃並非物權,不利於土地永久使用及管理,一般多用於臨時性公共工程或於徵收前急需使用時之權宜措施。
以上 5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經本府召開協議取得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皆無法達成協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考量工程範圍xx為新竹市人口密集之重要都會發展地區,滯洪池及xx環境設置可提升地區居民生活品質及景觀美觀,滯洪池設施設置廣播系統及告示牌,可警告民眾於暴雨時迅速離開,以確保安全;周遭綠美化計畫,可結合都市計畫公園綠地遊憩的發展。亦能解決何姓溪下游水患之問題,發揮既有排水及治水之功效,解決間接水患產生之道路維護、土堤防災維護,將可增加民眾安全性、降低天然災害事故。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工程擬施作滯洪池,坐落xxxxxxxx,xxxxx北區戶政事務所 107 年度 6 月份統計資料,康樂里人口數為 3,260 人,年齡結構:目前20 歲以下占17.02%、20~40 歲占35.18%、40~65 歲占31.36%、 65 歲以上占 16.44%。本工程總用地取得私有土地計 28 筆,面積為
約 0.754801 公頃,土地所有權人為 116 人,範圍內部分地號土地已
辦理協議價購,協議價購取得面積約 0.692529 公頃,目前本案擬徵
收 7 筆土地,面積約 0.062272 公頃,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 77 人,本工程施作後,綠地空間將可做為水岸綠化及緩衝之功能,改善排水路環境,提升周遭景觀及滯洪池可維護河防安全,提供市民休憩場所並保護上開人口數。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興辦事業可以蓄存洪水及抽排設施排除內水,改善何姓溪之淹水情形,降低溢淹風險,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擁有安全之生活環境;公園綠地、環池步道可提供當地居民遊憩空間,增進居民健康。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周圍經濟活動及民間產業仍以農業為主,本工程無須拆遷住宅且對現況農業行為影響甚小,更可因改善該區淹水現象,減少災害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及增加地方居民之休閒空間,亦能提升當地生活機能、環境景觀及增進生活品質,且周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水利公共工程及環境營造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改善環境,滯洪池公園闢建後,更可改善空氣品質,提升當地居民身心健康,另本案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針對其使用機械或交通工具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故對居民健康風險影響較低。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設置滯洪池後,將逐步減少計畫區域內之淹水面積及淹水深度,改善生活環境及品質,配合生態景觀設計,將提高土地合理利用及附近居
民居住意願,同時提升鄰近之重要道路交通品質、觀光產業與經濟繁榮,並減輕農作之損失,實質上對xx地區之農業發展有正面的助益,進而提高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位處低漥地區,屬低度開發土地,多部分為空地、菜園及溝渠,徵收範圍內雖減少部分耕地致農糧短收,但減少農產損失甚小。現況下游段因受頭前溪外水位影響,致使水流溢淹導致何姓溪兩岸作物、工廠及民宅受溢淹之洪水侵襲,惟本工程完工後,其效益可蓄積洪水,降低溢淹狀況發生,減少農地土壤流失及減少農業生產損失,故無糧食安全問題,就長期評估反可增加農業收成效益。另公園綠地興闢完成,將帶動附近住宅區人口,提高週邊生活品質及土地價值,間接增加本是財政及經濟產值盈收。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計畫地區目前以栽植菜園,果樹類等農業活動為主,滯洪池完工後,可落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二期治理工程」之目標,保護民眾生命財產與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有利提供區內就業人口,故應屬正面影響。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並無涉及拆除商用或生產型建築物, 故無影響所有權人謀生方法或導致其失業之情事;另親水公園將帶動該地區觀光、農業發展,增進就業或轉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水利工程所需經費列入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二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書」,徵收經費其中 55%由經濟部水利署前計畫之分項計畫補助辦理;另 45%由本府分別編列於 104、106 年度預算項下支應,並保留其預算至107 年度暨經新竹市議會107 年7 月4 日竹市議議字第1070300191
號函同意以墊付款方式辦理,本案徵收費用約 10,088,064 元,所編列之預算足敷支應。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計畫範圍內土地為低窪地區,現況少數地區種植作物等,屬低度開發上地,其中並無漁業及牧業等產業且非為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區,因此本案徵收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無顯著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徵收範圍內土地盡量以工程或非工程方式克服,將徵收面積達最小幅度,水利工程用地尚屬線型塊狀完整使用,於規劃設計階段已調查周圍環境自然地景,更可透過多目標開發使用,賦予滯洪池兼具滯洪、休憩、生態、水源利用、地下水源涵養、泥砂沉澱、水質改善等附加功能,以地盡其利,對土地利用有正面效益,因此對土地利用之完整性尚無不良影響。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當地地形尚屬低窪地區,皆為公園兼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而言該地呈現純樸之鄉村風貌,且屬小面積工程,並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儘量利用現有地形、地勢,將當地環境之衝擊減至最低,並促進滯洪池整體綠化景觀,盡可能維持原有之城鄉自然風貌。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現地調查,本工程範圍及xx內並無文化遺址、古蹟或登
錄之登錄之歷史建築,故本工程徵收計畫應對文化古蹟無造成影響,日後倘地下相關資產文化,將責承包商依文化資產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工程考量現場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及永續性等來進行規劃設計,除施工期間造成附近部分住戶臨時性出入影響外,並不致居民之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另因本工程計畫有利於改善溪流整治,期能穩定流路暨營造公園綠地,提供民眾遊憩空間,以提升環境生活品質,促進地方公共建設的推動,改善當地生活機 能,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面的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工程範圍內亦未記錄有老樹分布,惟施工期間將可能短期性影響附近動物棲息活動之干擾,施工廢水依規處理後排放,避免影響附近水域,故本工程對於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較小,並經查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計畫範圍並未通過人口住宅較密集之區域,雖施工期間作業所產生之交通,噪音,空氣污染等干擾,將對鄰近居民造成出入不便與環境品質下降之影響,但影響範僅及於施工之小範圍,且施工階段屬短期間、具回復性,並不至於造成該區xx居民或社區整體之影響;另完工後除可有助於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與社會整體之發展,以長期而言,排水出口前設置滯洪池可維持汛期間水路暢通,减少淹水損害程度及淹水時間,滯洪池週邊綠帶可增加民眾休閒、運動空間,有助於整體生活水準之提高。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在環境保育與永續發展的前提下,促進國土的合理利用,提高人民的生活品質,並兼顧生産環境的需要。本案係因「何姓溪排水幹線治理計畫」之執行滯洪池,可降低水患威脅減輕淹水機率,減少各項財務損失,保障居民安全及居住品質。種植植物、樹木,不僅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亦可改善空氣品質,進而緩和都市熱島效 應,建立自然及人文和諧並存的生態都市。
2、永續指標
(1)歷年豪大雨,颱風侵襲南寮地區,造成該區淹水,經濟損失。近年排水治理規劃以綜合治水為對策,而惟有本案工程之新闢方能解決此問題,且勘選之土地無其他區域可茲替代。利用水利建設兼顧集水區經營管理及水資源保育,以達到有限水資源永續經營與利用之目標。
(2)本工程依相關計畫內容開闢,將可提高地表水之儲存效率,以增加水資源之可開發利用量,並種植綠色樹木,可提升居民綠色空間,達成環境、節能減碳永續發展之指標。
3、國土計畫
(1)本計畫蒐集自然環境及社經人文資料,並整合地區性發展特質及基地發展潛能,以多元化的生態原則開發滯洪池,並因應民眾需求考量下,工程完工後,將提高水資源之使用效率,使水資源的永續利用得以落實,以達土地利用之意旨。
(2)本水利工程係針對本市都會區淹水之區域進行地區性整體改善,藉
河岸親水空間開闢之,塑造「水」與「綠」合成之人文景觀空間,提供民眾遠離水患、安全宜居的環境,以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近年來氣候變遷造成水環境極大變化,澇旱發生交替頻仍,為因應日趨複雜的水患與乾旱問題,為有效改善地層下陷區、低漥區及地區淹水問題,進而保護民眾居家安全,本案計畫將興闢約 0.75 公頃的滯洪池、生態袋、環池步道、綠帶及種植喬木等,滯洪池公園用地面積約 0.83 公頃,地方極盼本案治水工程能儘速完成,作為居民平時休閒遊憩空間及暴雨時滯洪安全設施,促進地方整體之發展。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之使用現況部分為菜園、雜林、圍牆使用,均已辦理協議價購完畢。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用地範圍位於何姓溪右岸,臨近xxxxxxx,xxxxxxxx,xxxxx,x鄰何姓溪,xxxxxxxxxxx,xx有一灌溉溝渠;用地範圍四周毗鄰多為空地、既有道路及菜園。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7 年 2 月 6 日(107 年 2 月 8 日更正函)及 107 年 3 月 2 日將舉辦
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竹市政府、新竹市北區區公所、竹市北區康樂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新竹市政府網站,並於 107
年 2 月 22 日及 107 年 3 月 15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新聞紙
文件影本,及張貼於xxxxxxxxxxx,xx 0 x、x 0 xx
xxxxxxx。
(x)公聽會上業依土地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現場議展示相關圖籍,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2 月 27 日及 107
年 3 月 16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竹市政府、新竹市北區區公所、新竹市北區康樂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新竹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新竹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107 年 2 月 22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無xx意
見;另第 2 場公聽會後至協議價購會議前,所有權人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提出相關xx,詳如后附回應處理表。
(五)公聽會時已向民眾說明,本計畫用地範圍面積約 0.83 公頃,規劃設計
滯洪池面積約 0.75 公頃,剩餘土地規劃為生態袋、環池步道、綠帶及種植喬木等將供公園使用。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用地取得協議會,本府以 107 年 5 月 8 日府工水字第 1070072860 號、
107 年 5 月 21 日府工水字第 1070080767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所有權人協議並附用地取得協議會說明資料,於 107 年 6 月 14 日上午
10 時 30 分在新竹市北區康樂里集會所召開用地取得協議會,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方式取得用地,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彭○○君等 39 人同意價購,同意價購筆數 28 筆,價購面積合計 0.692529 公頃,達成協議面積比例約 91.75%;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因公同共有未克配合辦理價購相關事項及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無法辦竣繼承登記(林○○、林○○之繼承人辦竣登記之實已逾期限),致未於所定期限內繳納產權移轉相關文件及簽訂買賣移轉契約或無法辦理登記移轉或未出席者,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徵收,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與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105 條規定併前開通知單,書
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書面通知皆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林○○等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本案協議通知書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合併通知,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通知所有權人與會,未能送達者均已辦理查址,案內土地所有權人林○○、林○○、林○○及x○等人已歿,經向新竹市戶政機關及新竹市稅務局查復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相關人戶籍地址資料後通知;所有權人郭○○、x○○等 2 人,於公示送達日之後,本府始收到郵件之回執;另本府並未收到xx、莊○○等 2 人之退回信件及郵件之回執,因此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本府業於 107
年 5 月 16 日以府工水字第 1070077627 號函就公示送達名冊能送達之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公示送達、張貼公告並給予xx意見之期限,期限至 107 年 7 月 16 日止。
(四)本工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市價之查估,本府係委託「元宏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辦理市價查估事宜,協議金額 16,400 元/㎡,經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核定,如后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案件編號: YH1802503)証明文件。
(五)協議價購會議中本府已向民眾詳細說明,本計畫用地範圍面積約 0.83
公頃,規劃設計滯洪池面積約 0.75 公頃,剩餘土地規劃為生態袋、環池步道、綠帶及種植喬木等公園綠地,將串連何姓溪排水,提供親近自然的空間。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未徵收建築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應訂定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計畫完工後,除可改善原淹水面積、淹水深度、淹水災害直接與間接損失,以保障附近居民與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另結合xx植栽綠化使用與水道環境,善用地方文化及遊憩,達到整體排水環境改造及增加遊憩空間,可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強化藍帶與綠帶的結合,促進整體地方之發展。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1 月開工,108 年 10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0,088,064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0,088,064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130,514,000 元(包含用地取得協議價購及徵收土地部分),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補償金額總數。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所需經費編列於經濟部水利署「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二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書」核定案件「新竹市何姓溪滯洪池新建工程」項下辦理及新竹市政府 104 年度水利行政-河川管理-設備及投資-土地(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用地費配合款 514 千元)、106 年度水利行政-河川管理-設備及投資-土地(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用地費-中央款 21,340 千元,
市款 16,946 千元)科目預算;並保留其預算至 107 年度暨經新竹市
議會 107 年 7 月 4 日竹市議議字第 1070300191 號函同意以墊付款
(91,714 千元)方式辦理,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
(三)本案業經新竹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16,200 元/㎡)。
需用土地人: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x x x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9 月 日
新竹市何姓溪滯洪池新建工程徵收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現況
東大路三段 622 巷
東大路三段 556 巷
東大路三段 510 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