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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全球地產建設入息基金
(原名:元大寶來全球地產建設入息基金)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信託契約重要內容及相關風險揭露
壹、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一、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一)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二)收益分配權。(僅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此權利) (三)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四)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一)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二)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三)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全部年報。三、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貳、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
規定履行義務。
五、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報金管會。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並公告之,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一)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二)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三)申購手續費。 (四)買回費用。
(五)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六)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十一、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
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四、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經理公司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經理公
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
告知申購人。
二十、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序。
參、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項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收取時點及方式 |
經理費 | 每年1.75%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90天後,除信託契約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60%部分,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 計收。 | 1.經理費及保管費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依左列比率,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由本基金淨資產直接 扣除之。 |
保管費 | 每年百分之0.25% | |
申購手續費 | 未達100萬元按發行價格之 0-1.5% 100萬元(含)以上未達500萬元 0-1.2% 500萬元(含)以上未達1,000萬元 0-0.8% 1,000萬元(含)以上 0-0.6% |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當日匯入或存入基金指定帳戶。 |
買回費用 | x基金買回費用(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非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現行為零。 | 買回費用於申請時自買回價金扣除。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7日(含)者,應支付其 買回價金之0.01%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50元,但至經理公司辦理者無 | 受益人至買回代理機構 辦理申請買回時,交付買回收付手續費。 |
召開受益人 | 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 由本基金淨資產直接扣 |
項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收取時點及方式 |
會 議 費 用 | 除之。 | |
(註) | ||
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及為避險操作而從事 |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生之經紀商佣金、證券交 | ||
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本基金年度、半年度 | ||
其他費用 | 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及本基金應支付 之一切稅捐;以及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 | |
用(但因信託契約第24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 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及本基金有關之訴訟上或非訴訟之費用。 |
註: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肆、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伍、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基金交易所生紛爭,投資人可向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陸、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一、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一)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僅限通知配息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三)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四)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五)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六)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七)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一)前項規定之事項。
(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三)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四)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五)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六)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七)本基金之年報。
(八)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但經受益人同意者,得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受益人地址變更時,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送達時,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二)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三)同時以第一、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柒、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屬投資型商品或服務者,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 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一、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國內股市表現常受到各種不同類型主流類股牽動,而主流類股會因市場之變化而替換,因此本基金將將採分散佈局,以減少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二、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因投資標的所屬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的特性而需承受相關的風險,當特定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其相關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從而個別公司的表現將隨產業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本公司雖積極掌握產業動脈並力求慎選各項投資標的,惟產業的景氣循環波動仍將一定程度地影響本基金淨資產的表現。
三、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1.適用於可投資債券:國內債券市場交易仍不夠活絡,當市場行情不佳,接手願意不強時,可能發生在短時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基金所持有債券之風險。
2.適用於可投資上櫃公司:本基金可投資於上櫃股票,投資人需瞭解我國證券上櫃市場相對於集中市場尚處於初期發展階段,股價變動幅度較大,部份上櫃公司資本額較小,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較高,因此可能會有股價巨幅變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四、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之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受政治因素影響頗大,因此國內外政經情勢、兩岸關係之互動及未來發展狀況,均會影響本基金所投資證券價格之波動;且本基金之投資包括大陸地區與香港,可能因兩岸三地關係之互動及未來發展狀況使股價產生波動,此外本國與他國之外交政策、海外各市場不同之經濟條件等,亦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造成影響。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本公司對於交易對象之評估有一套完善之篩選標準,本公司採透明之量化分析,輔以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資訊安全及作業品質作為評估依據,惟不保證得以完全規避信用風險。
五、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是介於股票與債券之金融商品,其價格亦會受標的股價格波動之影
響,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包含投資一般債券及標的股價格變動之風險。
2.台灣存託憑證(TDR)之風險
台灣存託憑證具有其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連動之特色,台灣存託憑證價格可能因掛牌股票市場之系統風險而波動;台灣存託憑證在台掛牌雖經金管會嚴格審核,但掛牌後其財務資訊之揭露係依原股票掛牌市場金管會之規定,與國內上市櫃公司之約束略有差異,故維護財報透明度的成本較高。
3.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風險
風險包含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還款風險及利率變動風險等,其說明如下: (1)市場風險:因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是透過不動產專業開發或管理機構進行不動產之開發、管理或處分,故受託機構的
信用、專業能力及證券畫標的之品質等直接影響受益證券之現金流量,進而影響其價格。
(2)流動性風險:由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市場規模不大,市場流動性稍嫌不足,若因市場承接意願不強,可能產生無法於短期內以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
(3)提前還款風險:受益證券係由金融資產可預測之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但仍可能面臨該資產之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之現金流量產生變化,投資人將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4)利率變動風險:由於該證券乃依未償付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投資標的之價格變動,存在利率變動風險。
4.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 Trade Fund, ETF )之風險
ETF係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其買賣價格以市場撮合的買賣成交價為準而非傳統基金以基金淨值為買賣價格,而ETF成交價格易受股市走勢及市場供需影響而與ETF淨值產生折溢價風險。另外,ETF次級市場交易量若不足,可能影響本基金買賣該ETF之交易,故本基金亦需承擔ETF次級市場交易流動性風險。
5.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風險:
本基金投資無擔保公司債,如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息之信用風險的處理原則如下:
本基金投資無擔保公司債後,將定期檢視該公司之營運與財務狀況。若因公司債市場流動性不足而導致在該公司債無法順利出售,如該發行公司面臨無法償付公司債本息之信用風險時,本公司將聯合其他債權人委請律師與會計師採取合適之法律途徑索討債務,以克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並伸張投資人之權益。
6.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次順位公司債是指公司債之發行人與債權人約定其債權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者,換言之,次順位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先順位債權人之債券,債權保障次於一般債券,流動性較差,另有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7.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投資,如參與該次收益分配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因而下降,投資人雖可取得該次收益分配金額,惟亦可能因配息後隱含損失本金之風險。
六、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本公司對於交易對象之評估有一套完善之篩選標準,本公司採透明之量化分析,輔以交易對手之信用評等、資訊安全及作業品質作為評估依據,惟不保證得以完全規避信用風險。
七、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風險
x公司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或期貨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或選擇權屆期無履約價值時,縱使避險操作,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八、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x基金投資國家中,包含成熟市場及新興市場;新興市場國家,一般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同時也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因此當美金等匯率變動時,將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本基金雖將從事遠期外匯、換匯交易、換匯換利、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以及外幣間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之操作,以降低或規避匯兌風險,但不表示匯率風險得以完全規避(在顧及投資人權益,增加投資效率之考量下,匯率避險性質並非屬完全避險策略,基金經理人將依專業判斷及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決定匯率避險比率以及替代避險策略)。
九、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風險
x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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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FATCA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美國政府於102年1月17日發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之施行細則,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以下稱「FFI」)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並自103年7月1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美國政府為免FFI不與之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FATCA規定,故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FATCA規定之FFI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30%之扣繳稅。因本基金為FATCA所定義的FFI,故為免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30%之扣繳稅,基金已完成FATCA協議簽署成為遵循FATCA之FFI。故此,基金為履行FATCA遵循義務,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投資人或受益人並應了解,在國內法令允許及FATCA遵循範圍內,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此外,基金自身雖已完成簽署FATCA相關協議,但仍可能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不完整;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規定之情事等因素而使基金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30%之扣繳稅之風險,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及為遵循FATCA相關規定,基金依 FATCA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1)拒絶申購;(2)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3)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