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特别说明:中标人按两场馆(单个立项项目)分别签订合同
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招标文件
第三章合同条款(格式)
招 标 单 位: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4年6月
重要提示
1.本章由“合同选择补充文本”和“合同范本”两部分组成。“合同选择补充文本”部分根据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合同范本中的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选择、填充或修改,其中:选择项以“□”标示,标注“√”的选项即为本招标项目合同采用,标注“×”的选项为本招标项目合同不采用;填充或修改的以下划线标示。两部分如有不一致的表述,以“合同选择补充文本”优先适用。
2.本招标项目使用的合同范本是指《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2015年8月版,2018年修订)。
3.正式合同依据本章、招标文件其他相关部分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
4.发包人确定中标单位后,将组织招标代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复核,主要复核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部投入人员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投入情况、投标报价等。如有不利于本合同履行的事项,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相关承诺函以保证项目顺利推进,该承诺函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一、合同选择补充文本
第一篇合同协议书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发包人)与(以下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以下称本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2)工程地点:xxxxxxxxxx00x、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天河体育中心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工程内容: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采用合并招标,招标项目概况如下:
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升级改造项目:本项目为升级改造工程,室外场地改造面积345864平方米;新建及改造建筑工程面积183101平方米,其中新建部分为副场竞赛功能用房及全运会总指挥中心用房共8000平方米,改造部分包括主体育场改造建筑面积141434平方米、副场改造建筑面积725平方米、跳水馆改造建筑面积32942平方米;附属场馆外立面改造工程面积65137平方米,包括网球中心外立面及屋面、曲棍球场功能用房和棒球场功能用房外立面和游泳跳水馆南立面改造;夜景照明工程面积183311平方米。
广州天河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体育场项目总建筑面积27357.10㎡,维修改造建筑面积9154.00㎡,最大单体维修改造建筑面积9154.00㎡,建筑高度32.7m,结构最大悬挑长度25m。维修改造范围包括结构加固(不涉及改变原有结构体系)、室内拆除砌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外立面工程、配套公用工程、赛事专项工程、室外及其他工程等 。房屋主体采用六根独立的钢筋混凝土管式圆柱支撑空间立体网架承重(邻柱距4758m,东西对角柱距95.16m,南北对角柱距82.40m)。
2.2承包范围
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基础设施类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安全系统、无线对讲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电梯五方对讲系统布线预留、智能化机房装修工程、智能化系统配电及室外工程。
(二)安全防范保障类系统:安防综合管理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含电子门禁)、入侵报警及紧急求助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周界防范系统(采用视频监控方式)、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水下监控救生系统、无人机防御系统、结构安全监测系统。
(三)设备及能源管理类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能源管理)。
(四)公共服务类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不含LED大屏)、公共/应急广播系统、会议系统、时钟系统、智能储物柜、客用 wifi 覆盖、客流统计分析系统、智慧视觉标识及导览系统(利用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五)竞赛专业类系统:升降旗系统、计时计分及成绩处理系统预布线、影像采集及回放预布线、电视转播及评论系统预布线、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利用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比赛设备及赛事集成管理系统(预留管线、接口)、售检票及票务管理系统(赛时租赁)。
(六)智慧观赛/观演类系统:座席导航/出入引导系统。
(七)智慧步道。
(八)智慧场馆平台及应用:智慧场馆平台,指挥调度中心、平台预留接口对接业主方运营管理平台、对接赛时管理平台。
广州天河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信息设施类系统:通信接入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含室外主干管线)、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安全、无线WiFi覆盖、无线对讲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会议系统、机房工程(含数据网络中心模块化机房、智慧运营管理中心LED大屏显示、音视频及控制系统);
(二)公共安全类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停车场管理及车位引导系统;
(三)建筑设备管理类: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四)赛事专项类:升旗控制系统、标准时钟系统、电视转播及评论系统预留布线、售检票系统预留布线、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预留布线;
(五)智慧场馆应用类:智慧运营管理平台、AR导览导航系统、智慧灯杆弱电管线预留、3D视觉通行闸机、AI数字人客服、安消一体化集成、岭南特色光影系统、光影互动陪跑墙、全民健身指导系统、智慧储物柜、智慧机器人、智慧垃圾桶、无人机侦测防御系统、建筑结构安全监测系统、无障碍紧急求助系统、无障碍引导系统、无障碍服务桩、无障碍手语翻译、无障碍服务台。
具体以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说明为准。
2.3承包方式: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xx施工、包各系统调试及联合调试、包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运行维护管理(含本场馆在第十五届全运会期间的工程运维保障)及相关部门报建/报批手续、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如有)、包城市建设档案组卷移交和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组卷移交(如有)、包服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合同价款按如下约定执行:
×(1)合同价款固定不变,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
×(2)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招标范围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
√(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项目包干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4)其他: 。
2.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4(2)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合同工期
3.1本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计划 202 年 月 日开工,年 月 日竣工验收,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3.2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
(2)。
(3)。
3.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4(1)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质量标准和目标(如有更新则按更新后的执行,下同)
(1)质量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 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440100/T114-2007)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2)质量目标:
一次竣工验收合格。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筑装饰建设工程优质奖。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必须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其他:质量验收一次性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标准,确保项目满足承办残特奥会的赛事要求,满足相关体育工艺验收及认证要求(如有)。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覆盖率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100%,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率100%、整改率100%;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办率达到100%。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确保
×达到广州市安全xx样板工地标准。
×广州市安全xx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xx样板工地。
×其他: 。
(2)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xx施工标准》、《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xx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 、《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规程(试行版)》(穗建质〔2021) 316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20〕34号)、《广州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8 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 个 100%”管理标准图集(V2.0版)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指导图集(防高坠篇)的通知、《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穗建质〔2020〕1号)和《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确保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零投诉。
6、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6.2本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 ),由以下四部分费用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元;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 元,其中,暂列金额 元;
(4)税金项目计价汇总合计 元。
6.3本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2018)》(粤建市〔2019〕6号)的相关规定。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4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23]689号)足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以上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取得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5本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按照本项目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工人工资款直接拨付至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按《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代为支付。
6.6承包人应当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包括不限于被纳入企业“黑名单”、按招标及合同文件规定被发包人拒绝参与其后续工程招标项目投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对实名管理负总责,应当对其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其与承包人签订的附件《施工总承包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和承包人的要求开展实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6.7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一致同意,如本合同工程纳入广州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审计机关对于结算评审提出修正意见的,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
6.8本工程由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会计核算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本合同款项具体支付方式由发包人、承包人与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或按照发包人与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签订的《建设资金支付协议》(详见附件20)执行,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或资金主管部门实际支付时间为准。承包人承诺不因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迟而向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索赔费用或主张相关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中止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理由。
6.9本工程竣工验收且移交给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使用管理后,本合同项下属于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阶段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即由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享有和承担,即:由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牵头组织完成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期服务,发包人负责监督协调,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向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提交申请支付资料,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按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审核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将相关付款资料和承包人提交的发票送财政部门或资金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专用条款;
(6)发包人针对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包括继续沿用发包人更名前相关制度、规定,如有更新则按更新后的执行,下同);
(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
(8)合同通用条款;
(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8、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且需常驻工地。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同意后方可更换。出现前述情形,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指挥长、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
11、发包人已建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连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
承包人应就本合同在发包人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开通账号,账号操作人在该系统上的所有操作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行为、已获得承包人授权及认可;通过该账号提交的信息、文件与资料,无论是否加盖承包人公章,均视为已获得承包人认可并属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正式文件与资料。与该账号操作相关的行为与内容,其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一律由承包人承受及承担。前述信息、文件与资料如有需要形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12、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14、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15、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1)承包人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2)承包人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且该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
(3)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被投诉,经发包人查证属实的,或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索工程款或其他费用,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拒绝赔付的;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两次以上严重违约责任的;
(6)承包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同意撤换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自撤换之日起半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发包人后续工程项目的投标;
(7)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即连续三个月或以上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出勤率)。
1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7、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其中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两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18、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附在合同协议书后。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承包人: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xxxxxxxxxxxxxx0x 地址:
邮政编码:510006 邮政编码: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
传真:000-00000000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第二篇合同专用条款
(一) 合同专用条款填充表(填“无”的表示没有该项内容)
序号 |
需要填充的条款编号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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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设计单位 本工程的设计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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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监理单位 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广州珠江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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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施工图审查单位 本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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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设计咨询单位 本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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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技术督导单位 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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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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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招标当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指2024年4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指2024年第一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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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 / 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 (另行通知)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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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技术督导单位 发包人委托 / 为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总督导工程师为 / 。技术督导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技术督导单位签订的《技术督导(管理)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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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其他约定事项:无。 |
(二) 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
序号 |
需要选择的条款编号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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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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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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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本工程综合考评委员会:指在本工程建设期间,由发包人组建的、代表发包人对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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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与发包人的工程管理系统接口一致,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网络,以便发包人及各有关单位与其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智慧工地的建设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试行)》(穗建质[2023]683号文)的相关要求执行。 ×(8)网络视频监控要求 网络视频监控要求(× 需满足建委要求的视频监控 ×及需满足发包人调度使用的远程工地视频监控系统) 1)承包人必须遵照《关于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关于全面启动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频建字【2006】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7]1166号)的要求,建立满足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质量监控、安全xx施工监控、验收监控等需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准)。 2)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部位应当覆盖以下基本部位:大门及围墙、临时用电设施、深基坑、高支摸体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外用电梯、塔吊、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等。 3)承包人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资料的收集、查阅、检索等档案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 ×远程工地视频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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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8)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含×甲供材料设备×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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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的提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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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分段结算工作计划的提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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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分段结算工程结算资料提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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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工程质量标准 ×(3)本工程推行分段结算,为配合分段结算工作,本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应按经发包人审定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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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xx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该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2款[×和第38.7(5)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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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1)采用合同协议书第2.3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固定不变。 ×(2)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招标范围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 √(3)采用合同协议书第2.3款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及综合合价项目包干并按本条第25.3款的约定执行,最终按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结算。 ×(4)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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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 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 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 √(2)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3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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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承包人应在本条第25.3(1)款情况发生后5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监理单位收到后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舞台机械 √ 舞台灯光 √ 智能化(如有) ×体育工艺(如有) × 声学等项目(如有)的增减或变更需先送技术督导单位(如有)审核后再送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在10天内审定并批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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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44条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且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20% (根据实际测算情况填写,可为15%、20%、25%、30%,最多不超过30%;),即 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分批支付工程预付款);其中属于人工费用预付款部分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即 元,一次性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及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造价人员及资料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下简称“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注:项目部可根据具体项目实际需要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填选工程预付款比例,但应注意发包人向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工程预付款金额(即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后剩余的工程预付款金额)须不低于本合同总价的10%。】(此备注不作为合同正文) (×若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清单一定比例计算的工程预付款已包含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款,并须按本条第26.2款及26.3款的约定一并考虑执行)。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工程预付款后,应及时向作业班组、分包单位、供应商支付人工费用、备料款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如挪用预付款,或未及时向作业班组、分包单位、供应商支付人工费用、备料款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一经查实,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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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2若本工程含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及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招乙供材料设备预付款,并在银行的监控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直接将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款项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0.7(8)款的约定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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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3如本工程含有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及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管乙供材料设备预付款,且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在下一次申请付款时向发包人提交本次支付凭证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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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及市政施工等项目: √ 智能化工程项目: × 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项目: (2)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的支付方式 1)措施项目费的支付
2)其他项目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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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3若本工程含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及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招乙供材料设备进度款(含到货款、安装调试验收款、竣工验收款、质量保证金),并在银行的监控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直接将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款项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0.7(8)款的约定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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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如本工程含有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及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管乙供材料设备进度款(含到货款、安装调试验收款、竣工验收款、质量保证金),且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在下一次申请付款时向发包人提交本次支付凭证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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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材料设备供应 (一)材料设备的分类 2、按照供应单位产生方式不同,工程的材料设备分为甲供材料设备、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和乙供材料设备四大类。其中,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和乙供材料设备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不因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参与管理而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及义务。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主要为(× 甲供材料设备 ×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和乙供材料设备,其中,若有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甲供材料设备 ×(2)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3)甲管乙供材料设备 √(三)发包人将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由该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本工程进行材料设备技术检验(包括到厂抽检)和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凡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必须贴上该机构的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使用,没有该检验合格标志的材料设备视同不合格产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调换或运出施工场地,或发包人自行组织拆除、调换或运出施工场地,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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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即甲供材料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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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主要为(×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和乙供材料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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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 × 30.8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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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1)承包人提交分段结算报告的时间:按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定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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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段结算报告后45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25天)、]总结算报告后6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对结算进行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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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10000元、×20000元、×50000元)/次。 (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 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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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 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做好施工总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由承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5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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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主要为:×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 ×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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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6综合考评 |
(三) 合同专用条款修改表(含增加及删除)
序号 |
条款号 |
修改类型 |
原文 |
现文 |
1 |
1.3 |
修改 |
1.3 发包人 (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
1.3 发包人 (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2 |
1.41 |
修改 |
1.41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在投标报价时,以发包人正式公布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计量支付、结算时,以合同计列的暂列金额为限额,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变更计价原则计量支付、结算,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
1.41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在投标报价时,以发包人正式公布的固定金额进行填报,计量支付时,以合同计列的暂列金额为限额,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依据合同变更计价原则计量支付,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
3 |
1.43 |
修改 |
招标当季度:指201 年第季度。 |
招标当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指2024年4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指2024年第一季度。 |
4 |
1.46 |
增加 |
无 |
1.46保证人:指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4.3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机构。 |
5 |
7.7 |
修改 |
7.7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若更换项目经理而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不得计量项目经理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
7.7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除特殊情况(该人员因死亡或重大疾病或离职无法继续履职,或其他经监理单位、发包人认可的属承包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合理事由)外,无论承包人主动申请更换还是被发包人要求更换,均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承包人因何种原因需更换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的,均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主要组织管理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需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
6 |
7.8 |
修改 |
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
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存在消极怠工、工作态度不端正、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承包人可以在收到发包人更换通知后3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回复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回复后7天内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7条的约定进行更换及承担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也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换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按发包人回复意见及时执行的,则视为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7 |
9.1(7) |
修改 |
(7)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
(7)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广州市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穗办【2021】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48号)和《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穗林业园林规字〔2022〕1号)等相关规定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行道树、大树等树木的保护工作,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或擅自迁移树木。 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
8 |
9.1(8) |
修改 |
(8)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xx施工目标。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料清,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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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包人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具体要求按照《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等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施工场地清洁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xx施工目标。同时,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当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 |
9 |
9.3(2)-(4) |
修改 |
(2)计算机网络 承包人须以宽带形式接入发包人网站以保证信息传输速度要求,网络规划、布线、网络设备、维护由承包人负责。 (3)计算机硬件 承包人应配置满足发包人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要求的计算机和工作站来支持日常的合同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运行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计算机最低配置为:CPU双核主频2.0MH以上、内存2G以上、硬盘120G。 (4)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在Windows2000或更高版本的操作系统上,这部分软件由承包人自己负责。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和进度计划管理软件由发包人统一免费配置。 |
(2)计算机网络 承包人须以宽带形式接入发包人网站以保证信息传输速度要求,网络规划、布线、网络设备、维护及网络安全由承包人负责。 (3)计算机硬件 承包人应配置满足发包人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要求的计算机和工作站来支持日常的合同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运行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的计算机最低配置为:CPU四核主频3.0GHz以上、内存8G以上、硬盘500G以上。 (4)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在Windows7或更高版本的操作系统上,这部分软件由承包人自己负责。计算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和进度计划管理软件由发包人统一免费配置。 |
10 |
第二篇9.5(1) |
增加 |
(1)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4(2)款的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 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xx、和谐的环境。7)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
(1)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3)实施工人工资总包代发制度。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分包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统称分包单位,下同)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人员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并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第9.5(1)款7)项的要求支付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工资。开展班组长、农民工进场签订守法承诺书、退场签订工资结清确认书制度。 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4(2)款的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 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xx、和谐的环境。 7)承包人必须与本项目施工总承包方按签订的工程工人工资委托代发协议书通过施工总承包方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发包人备案以及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承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备查。 |
11 |
10.1 |
修改 |
10.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 (1)承包人应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进场通知后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 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施工道路平面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监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 4)季节性施工措施; 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处理措施; 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7)保证安全生产、xx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 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
10.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 (1)承包人应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进场通知后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 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施工道路平面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监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 4)季节性施工措施; 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处理措施; 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7)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等); 8)保证安全生产、xx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 9)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10)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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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3 |
增加 |
/ |
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前的现场施工准备工作,不计算任何停工、窝工损失补偿费。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3天内,承包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停工期间的人员、设备安排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停工结算的依据。 承包人未按批准的停工期间的施工组织方案(含工作计划)投入人员、设备的,或承包人在经批准的停工期间施工组织方案(含工作计划)之外额外投入人员、设备不计算停工、窝工费用。 |
13 |
21.3 |
增加 |
/ |
21.3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
14 |
专用条 款第 22.4 款 |
修改 |
22.4 措施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足《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xx施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 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xx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 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1]617 号)、《广州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2011年第 62 号令)、《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 号)等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
22.4 措施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足《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xx施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 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xx施 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 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1]617 号)、《广州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2011年第62号令)、《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管理 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 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规程(试行版)的通知》(穗建质〔2021) 316 号)、《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等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
15 |
25.8 |
修改 |
25.8本项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 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 号) |
25.8本项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 号) |
15 |
25.10 |
修改 |
25.10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
25.10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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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 |
修改 |
投标文件有漏项的,在签订合同时,漏项项目清单工程量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清单修正项为依据计列,漏项项目综合单价按该【前3名中标候选人】相应投标单价平均值计列,形成漏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在工程结算时,按施工实际工程数量减漏项项目招标工程数量计算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量乘以上述综合单价作为漏项项目结算款。 |
投标文件有漏项的,在签订合同时,漏项项目清单工程量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清单修正项为依据计列,漏项项目综合单价按该项目【第2、3名中标候选人】相应投标单价平均值计列,形成漏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在工程结算时,按施工实际工程数量减漏项项目招标工程数量计算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量乘以上述综合单价作为漏项项目结算款 |
16 |
26.1 |
修改 |
26.1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44条的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且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0%;□ 5%;□ 10%;□ 15%)作为工程预付款,并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及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造价人员及资料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下简称“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50%。(□若有□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 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清单一定比例计算的工程预付款已包含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款,并须按本条第26.2款及26.3款的约定一并考虑执行)。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26.1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44条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且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20% (根据实际测算情况填写,可为15%、20%、25%、30%,最多不超过30%;),即 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分批支付工程预付款);其中属于人工费用预付款部分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即 元,一次性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及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造价人员及资料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下简称“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 【注:项目部可根据具体项目实际需要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填选工程预付款比例,但应注意发包人向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工程预付款金额(即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后剩余的工程预付款金额)须不低于本合同总价的10%。】(此备注不作为合同正文) (×若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清单一定比例计算的工程预付款已包含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款,并须按本条第26.2款及26.3款的约定一并考虑执行)。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工程预付款后,应及时向作业班组、分包单位、供应商支付人工费用、备料款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如挪用预付款,或未及时向作业班组、分包单位、供应商支付人工费用、备料款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一经查实,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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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 |
修改 |
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工且由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涉及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室内环境验收、卫生防疫验收、电梯验收、燃气验收、档案验收、人防工程验收、防雷验收、节能验收等,并取得相关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不含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86%。 |
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工且由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涉及到的工程质量验收、档案验收等,并取得相关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后,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不含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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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 |
删除 |
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批复的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且实体移交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不含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87%。 |
—— |
17 |
28.1(12) |
修改 |
(12)本合同工程结算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定审、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5%,留下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本工程若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防水工程质量缺陷原因造成的渗水、漏水或其他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确保防水工程质量。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出现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均视为承包人对该承诺的违反,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承担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损失,同时,承包人同意在缺陷责任期界满时发包人有权仅退还质量保证金的50%,剩余50%的质量保证金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届满后再退还。 |
(12)本合同工程结算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定审、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2)本工程若不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除款项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本工程若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承包人应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的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期限等同于防水工程质保期),发包人应在收到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原件以及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扣除应扣款项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确保防水工程质量。在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均视为承包人对该承诺的违反,每出现1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赔偿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损失;同时,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届满后,承包人不存在违约情形或向发包人缴纳上述相关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含合同附件)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
18 |
28.2(1)2) |
修改 |
2)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①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款(含预付款及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累计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时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 ②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款(含预付款及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累计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预付款总额×抵扣比例 抵扣比例=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 ③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款(含预付款及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累计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80%时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应扣预付款余额。 ④ 预付款扣清以后的工程进度款计算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 |
2)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 ①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款(含预付款及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累计总数<合同清单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时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 ②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款(含预付款及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累计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预付款总额×抵扣比例 抵扣比例=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中分部分项清单计价部分/(合同清单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 ③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款(含预付款及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累计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80%时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应扣预付款余额。 ④ 预付款扣清以后的工程进度款计算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 |
19 |
28.2(4) |
修改 |
(4)规费及税金项目的支付方式 规费及税金项目的支付方式规费、税金按政府及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根据当期进度款按月支付。 |
(4)税金项目的支付方式 税金按政府、广东及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根据当期进度款按月支付。 |
20 |
28.2(5)-1) |
修改 |
1)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月为单位,进行计量支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支付标准为:项目经理10万元/月;技术负责人8万元/月;专职安全员5万元/月;造价人员3万元/月;资料员3万元/月。在支付工程预付款时,按上述标准的50%扣减此项费用;在支付进度款时,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此项费用。(说明: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依据,不作为承包人向上述相关人员支付工资费用的标准。) |
1)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以月为单位,进行计量支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支付标准为:项目经理3万元/月;技术负责人2万元/月;专职安全员1万元/月。在支付工程预付款时,按上述标准扣减此项费用;在支付进度款时,按上述标准支付此项费用。(说明: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依据,不作为承包人向上述相关人员支付工资费用的标准。) |
21 |
28.2(5)-2) |
修改 |
在施工期内,如承包人的上述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经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现场办公管理天数不低于20个日历天,则相应人员在该月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予以全额的50%支付;如低于20个日历天,则相应人员在该月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不予支付,结算时相应扣除 |
在施工期内,如承包人的上述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经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现场办公管理天数不低于20个日历天,则相应人员在该月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予以全额支付;如低于20个日历天,则相应人员在该月的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不予支付,结算时相应扣除 |
22 |
33.2 |
修改 |
原文见xx |
见后附文:合同专用条款33.2现文 |
23 |
35.9 |
修改 |
发包人留取合同协议书第6条约定的合同价款的2%作为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发包人在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后15日内给承包人付还该保证金;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扣取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 |
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专用条款28.1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暂停支付余下工程款,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 |
24 |
36.11 |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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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承包人送审结算价与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的净核减率大于或等于8%,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粤价函[2011]742号文规定的竣工结算审核咨询费标准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25 |
38.7(3) (不含表格) |
修改 |
(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缺勤而被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人员不再给予违约处罚。 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 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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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 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26 |
39.3 |
修改 |
39.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 (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抄送其担保银行),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则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 (3)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4.5款的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 (4)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以及直接扣取工程款等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否则发包人将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 |
39.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 (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抄送其保证人),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则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向保证人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 (3)如果通过向保证人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4.5款的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担保。 (4)如果通过向保证人索赔以及直接扣取工程款等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否则发包人将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 |
28 |
41.12 |
增加 |
/ |
41.12如发现承包人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相关线索,发包人将约谈承包人。承包人若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无法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不存在线索所示违法行为的,发包人将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法律后果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30 |
43.6 |
修改 |
43.6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购买工程保险: (1)由发包人购买的保险:无。 (2)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 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 2)承包人雇主责任险; 3)施工机械设备保险; 4)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购买】; 5)工程保险。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43.6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购买工程保险: (1)由发包人购买的保险:发包人就本工程项目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中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等保险、其他保险(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前述保险事项已委托总承包单位进行购买: A:保险责任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和与此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或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救费用、清理场地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生产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等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保险工程(包括在保险期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或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直接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致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因此造成的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服务和诉讼等费用。 B:保险人资格 1)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承保服务能力,遵照法律法规开展安责险业务。同属一家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向上级公司申请授权在广州市注册唯一地市级分支机构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相关的安责险业务,并告知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保险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其唯一授权的省/市级分支机构。上述分支机构必须获得保险公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参加本次承保的授权书; 2)保险人必须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且自身依法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包含本项目承保范围的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 C:保险期限 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且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取得批复意见之日止,且保单生效之日必须不迟于工程开工之日。 (2)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 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2)安全生产责任险中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人身伤亡和损害、赔偿以及因此造成的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服务和诉讼等相关保险(足额购买); 3)承包人雇主责任险; 4)施工机械设备保险; 5)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的规定购买]。 (3)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或保险购买不足额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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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44.3 |
修改 |
44.3双方同意,承包人按如下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1.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承包人按合同附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10%的《履约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原件。 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保函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并解除合同,且发包人有权不予退还承包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2.承包人需保证保函在本合同整个履行期间的有效性;若因工程延期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保函期限未涵盖本合同整个有效期的,承包人应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45天办理保函续期手续,并于原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0天向发包人提交同样格式且更新日期后的有效保函,以替代原保函。关于新保函担保金额: (1)若承包人已完成实体工程并无欠付发包人相关费用的,则无论原保函是否到期,承包人均可申请提交担保金额为原保函担保金额30%的新保函替换原保函。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2)若承包人未完成实体工程的,则须按原保函金额办理保函续期手续。 3.若履约保函到期,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更新保函的,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发包人有权以不超过原保函金额为限暂停支付余下的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提交新保函或提供本项目所需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竣工图。 (1)自原保函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未提交新保函的,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2)若原保函过期达10天(含)仍未提交新保函的,则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若原保函过期达30天(含)仍未提交新保函的,则承包人须再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3)若原保函过期达60天(含)仍未提交新保函的,则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自原保函届满第60天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天、□50000元/天、□100000元/天,直至承包人提交新保函或提供本项目所需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竣工图。 |
44.3双方同意,承包人按如下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1.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承包人按合同附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并经发包人认可的担保机构开出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10%的《履约担保》原件。
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并解除合同, 2.承包人需保证履约担保在本合同整个履行期间的有效性;若因工程延期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期限未涵盖本合同整个有效期的,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届满前45天办理履约担保续期手续,并于原担保有效期届满前10天向发包人提交同样格式且更新日期后的有效履约担保,以替代原履约担保。关于新履约担保担保金额: (1)若承包人已完成实体工程并无欠付发包人相关费用的,则无论原履约担保是否到期,承包人均可申请提交担保金额为原担保金额30%的新履约担保替换原履约担保。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2)若承包人未完成实体工程的,则须按原担保金额办理履约担保续期手续。 3.若履约担保到期,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更新履约担保的,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发包人有权以不超过原担保金额为限暂停支付余下的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提交新履约担保或提供本项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专业验收记录)及专业工程竣工图。 (1)自原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未提交新履约担保的,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2)若原担保过期达10天(含)仍未提交新履约担保的,则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若原担保过期达30天(含)仍未提交新履约担保的,则承包人须再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3)若原担保过期达60天(含)仍未提交新履约担保的,则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自原担保届满第60天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天、□50000元/天、□100000元/天,直至承包人提交新履约担保或提供本项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专业验收记录)及专业工程竣工图。 |
32 |
44.4 |
修改 |
44.4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 |
44.4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保证人提出索赔。 |
33 |
44.5 |
修改 |
44.5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 |
44.5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担保向保证人索赔担保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担保,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担保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担保金额。 |
34 |
44.6 |
修改 |
44.6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4(4)、(5)及47.9、47.10、47.11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
44.6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担保,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4(4)、(5)及47.9、47.10、47.11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
35 |
44.7 |
修改 |
44.7承包人提供本项目所需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室外设施,□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室外安装, □其他 )及竣工图后,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 |
44.7承包人提供本项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专业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室外设施,□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室外安装, □其他)及专业工程竣工图后,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担保。 |
36 |
50.2(1) |
修改 |
(1)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履约情况和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作出的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 |
(1)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履约情况和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作出的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作出的违约责任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建设项目业主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37 |
50.2(2) |
修改 |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参与诉讼、仲裁事项的,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以及承担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立即支付,否则,每逾期1日应按逾付款项总额的5‰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2)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如因第三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资支付等各类纠纷或其他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分包或违法分包、转包引起的法律纠纷等),导致发包人参与诉讼、仲裁事项的,均视作承包人对其承包工程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承包人均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以及承担发包人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立即支付,否则,每逾期1天应按逾付款项总额的5‰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38 |
50.4(2) |
修改 |
(2)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2.3款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或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情况导致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价款; |
(2)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2.4款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或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情况导致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价款; |
第四篇合同附件
(一) 合同附件填充表(填“无”的表示没有该项内容)
序号 |
需要填充的条款编号及内容 |
1 |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
2 |
附件5: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 1、工程结算报告的提交及审定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和本项目结算工作的需要派出不少于 2 名工程结算人员,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必须保证在工地现场办公,专门从事竣工档案编制、工程结算工作;否则,应按《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应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6.5款的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基础资料,并在年月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6.5款要求的全部竣工结算资料。 (3)本项目合同正常结算工作以截止在年月日前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为基础进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协助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完成上报结算书的审定工作。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年月日提交的手续齐备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在年月日前审核完毕,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5)承包人虽未能在年月日前上报,但能在年月日前上报且符合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6.5款要求的工程结算资料,由发包人作为本项目合同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审核审定。 (6)本项目结算资料发包人接收的最后截止日期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承包人仍未报送的本项目结算资料,视为已全部报出,发包人不再受理任何本项目结算资料。 3、工程结算中争议问题的处理 对于工程结算中有争议的问题,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风险共担”的原则,按如下约定处理: (1)承包人在年月日前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如发生争议,在年月日前双方能达成一致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部分纳入正常结算审定;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如能在年月日前取得一致的,将与承包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上报的工程结算资料为基础并在年月日前取得一致的部分一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发包人作为本项目合同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审核审定。 (2)双方未能在年月日前达成一致的本项目结算争议,发包人可依据已有资料单方面组织结算,承包人有异议的可按照原合同专用条款第40.1款的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二) 合同附件选择表
序号 |
需要选择的条款编号及内容 |
1 |
附件5: 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 1、工程结算报告的提交及审定 ×(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与发包人派出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一起组成工程结算管理小组,并由承包人负责其承包管理范围内工程结算的牵头工作,督促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单位按本条第(2)项的要求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予以落实,否则,应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8.7(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有关工程结算管理人员,有关费用在合同价款中扣除原合同的总承包管理费或专业工程配合服务费中支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2、工程结算定审后有关款项的支付 本项目结算定审、承包人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双方同意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28.1【√(11)、(12) ×(12)、(13)】款的约定按如下方法处理: (1)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小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发包人继续支付至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原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2)本工程若不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除款项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原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本工程若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承包人应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原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的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期限等同于防水工程质保期),发包人应在收到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原件以及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扣除应扣款项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承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确保防水工程质量。在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均视为承包人对该承诺的违反,每出现1次,承包人应按原合同约定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赔偿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损失。同时,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届满后,承包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或在向发包人缴纳上述相关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2)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定审金额的3%)按本条第(1)项的约定支付。 …… |
2 |
附件11: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目标二:确保 ×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2、“目标二”未能实现时,参照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条款对单位处以违约金。 |
3 |
×附件12: 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格式) |
( 三) 合同附件修改表(含增加及删除)
序号 |
条款号 |
修改类型 |
原文 |
现文 |
1 |
附件1 |
修改 |
四、保修费用 |
四、保修费用 |
2 |
附件4 |
修改 |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 室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工程以及各重点 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 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 建设资金用于专项工程项目,并且保 证其安全、高效的使用,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工程建设的工程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主要 材料供应商及监管开户银行。 第二章 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一条工程承包商、监理单位、主要 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商”)必须在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 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 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一般结算账户、 临时账户或专用账户,未经核准的账 户,重点办不予以拨付资金。 第二条重点办指定的监管开户银行 应依法为开户单位保密,除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部门和重点办管 理规定需要外,不准代任何单位和个 人查询、冻结、扣划开户单位的存款。 第三条开户单位申请开设银行账户 时,应按规定向监管开户银行出具有 关证明材料,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 监管开户银行应在二天内办妥开户 手续。 第四条开户单位申请撤销指定的账 户,需向重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 意。同时根据监管开户银行的有关撤 销账户要求,办理并完善相关的手 续。 第五条开户单位的账户只能办理自 身的业务,不得出租或转让。工程承 包商违反上述规定或套取建设资金 另作他用,监管开户银行有权制止, 并报重点办。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工程以及各重点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正常运行和安全、有效使用,对各项目建设 资金采取集中监控的管理模式。重点 办对参与各项目工程施工的承包商、 监理单位及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单位 集中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对 其项目资金的流向实施监控,以达到 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目的。 第二条工程承包商与重点办签署合 同后在规定的限期内,应向重点办提 交地(市)级以上银行出具的合同履约保函。按合同规定向重点办申请动 员预付款时,必须提交地(市)级以 上银行预付款保函。监管开户银行应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协助重点办 审查工程承包商出具的合同履约和 预付款保函,确保保函真实有效。 第三条重点办、工程承包商及指定监 管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广州市重 点公共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协 议》,监管开户单位授权同意该监管 开户银行把工程专项资金的往来结 算记录及对账资料提供给重点办查 阅,以此规范建设资金的使用行为。 第四条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及主要材 料供应商必须按合同及相关管理规 定,及时申报计量支付,经重点办审 查核批后,据以拨付工程进度款、监 理酬金及货款。工程承包商不得高估 冒算、虚报工程进度款项。 第五条工程承包商、监理单位及主要 材料供应商依据项目办每次核批工 程等各类款项的编制详细用款计划 (含本期所属月工资发放明细表)一 式两份,报送重点办和监管开户银 行,重点办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监管开户银行则据此监控其建设资 金的具体流向。 第六条工程承包商将工程进度款用 于购买大型机械设备、仪器的,必须 报经重点办核准;用于购买大宗材料 的,收款人必须是重点办认可的材料 供应商;重点办向各监管开户银行提 供经报核准的设备和材料供应商清 单,未经重点办核准或对不是重点办 认可的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的大 额资金的支付,监管开户银行有权不 予办理。监管开户银行应分别建立每 个工程承包商序时资金支付备查台 账,并由专人负责与经由重点办审核 的用款计划核对;每月两期将相关收 支情况明细表提交给重点办备查,提 交时间为当月 20 日和次月的 5 日; 对异常支付应即时通知重点办。 第七条经重点办审核拨付的工程进 度款,工程承包商应专款专用,严禁 挪作他用;工程承包商违反规定用途 转款或用款的,监管开户银行有权拒 绝付款,并及时把信息反馈到重点 办,重点办将酌情进行处理。 第八条工程承包商应严格遵守《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不得以任何名义套 取现金。工程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规定。 第九条工程承包商应及时支付合作 单位、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及时支 付材料、设备等款项,及时支付施工 人员工资,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条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 建设的顺利进行,工程承包商在承建 的工程正式交验之前,未经重点办同 意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一条监管开户银行应为工程承 包商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不得无 理压票压汇;同时应密切跟进开户单 位在实际资金运作中提出服务要求, 为其解决在工程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如施工人员工资的提现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向重点办反映。 第二条本办法自项目竣工结算完成, 办理清算后 6 个月自行废止。 附件:1、建设资金使用监控流程图 2、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工 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1)(格式) 3、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工 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2)(格式) 4、工程承包商计划发放工资表 (1)(格式) 5、工程承包商实际发放工资表 (2)(格式) |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建设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建设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建设管理项目的工程承包人及资金监管银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机电安装、智能化、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承包人,是依法取得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建设管理项目的承包资格,与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约价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 本办法所称资金监管银行,是由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指定,办理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经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审批专项使用的建设资金,不含按国家法律法规实行分账管理(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程承包人对所承包项目的资金负责。工程承包人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对分包单位资金负监管责任。 第四条 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具备专业、优质、高效、创新的金融服务能力,在广州市具有电子支付端和线下服务网点,能为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及工程承包人提供快速响应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 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 第五条 工程承包人应选择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并报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备案。工程承包人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可用于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建设管理的所有项目。 第六条 工程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采用指定资金监管银行以外账户收款的,申请收款的银行须在市财政局上年度市本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且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良好”以上,接受本管理办法规定及签订《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协议》的,可作为资金监管银行。否则,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有权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工程承包人需撤销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向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资金监管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工程承包人的资金监管账户应当用于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建设管理项目的业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工程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将资金监管账户另作他用,资金监管银行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工程承包人、资金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协议》。授权资金监管银行代表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同时向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提供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第十条 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相关制度和承包合同约定申报计量支付,对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在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支付结算,严禁挪作他用。工程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套取现金。承包合同约定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前,工程承包人不得将资金监管账户内的建设资金转入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据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当期审批建设资金的支出情况,编制《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和资金监管银行,作为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审批后续工程款项和资金监管银行监控建设资金流向的依据。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对每个工程承包人分别建立资金收支序时台账,并安排专人负责《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的核对。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把每个资金监管账户上季度的收支情况报送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资金监管账户的异常收支现象,资金监管银行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由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银行应为工程承包人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不得无理压票压汇;同时密切跟进工程承包人在建设资金运作中提出的服务要求,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资金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必要时授权资金监管银行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工程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或拖欠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单位款项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工程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及清偿。 第十七条 若资金监管银行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或因不能兑现服务承诺引起工程承包人投诉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整改到位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有权将其从资金监管银行名单中撤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协议(详见合同附件 8) 2.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表格详见后附文 2) |
3 |
附件5 |
修改 |
2、工程结算定审后有关款项的支付
(1)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小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5%的,发包人继续支付至结算定审金额的95%,留下结算定审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本工程若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防水工程质量缺陷原因造成的渗水、漏水或其他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原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确保防水工程质量。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出现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均视为承包人对该承诺的违反,每出现1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承担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损失;同时,承诺人同意在缺陷责任期界满时发包人有权仅退还质量保证金的50%,剩余50%的质量保证金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届满后再退还。 |
2、工程结算定审后有关款项的支付 本项目结算定审、承包人按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且不发生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双方同意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28.1【√(11)、(12) ×(12)、(13)】款的约定按如下方法之一处理: (1)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小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发包人继续支付至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原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承担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2)本工程若不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除款项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原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本工程若涉及防水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承包人应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原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的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期限等同于防水工程质保期),发包人应在收到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原件以及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扣除应扣款项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确保防水工程质量。在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渗水、漏水的,经维修后同一部位再次发生渗漏的,或渗漏水严重造成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损失的,均视为承包人对该承诺的违反,每出现1次,承包人应按原合同约定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赔偿业主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损失。同时,在防水工程质保期(5年)届满后,承包人不存在上述违约情形或向发包人缴纳上述相关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2)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工程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定审金额的3%)按本条第(1)项的约定支付。 |
4 |
附件7《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
修改 |
附件7《履约银行保函》(格式)、承诺书 |
附件7《履约担保》(格式)、承诺书 (见后附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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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附件8 |
修改 |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项目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格式)
甲 方: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 管理中心 乙 方:工程或监理单位 丙 方:监管银行 甲 方: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 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丙 方:监管银行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第一章 总 则 乙方因参与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 项目管理中心的工程项目建设需 要 , 与 甲 方 签 订 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本协议订立的宗旨为保障合同项目下工程建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高效的融通并保障施工人员工 资及时支付,支持乙方单位财务结 算工作,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为 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 规和合同的规定,经甲、乙、丙三 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 特定立本协议。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于合同项目下应拨付给 乙方的资金,将划拨乙方在丙方所 开 立 的 账 户 内 , 账 号 为 (以下简称指定账号); 2、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查阅该 指定账号内合同项目下工程建设资金的每时段的收支情况; 3、甲方有权依本协议要求丙方所提供的该指定账号内的数据等信息; 4、甲方对于乙、丙双方各自正常 的业务操作不予干涉;并有义务对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和丙方业务操作内容保密。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享受丙方所提供的优质银行服务; 2、乙方有权要求甲、丙双方对其 指定账户信息除监控需要外严格保密; 3、乙方授权丙方对指定账户代表甲方行使监控权,乙方应依据甲方 每次核批工程、监理、设计及各类 款项编制详细用款计划表报送甲方和丙方; 4、乙方有义务对于甲方所划拨的合同项下资金严格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并在指定账户进行支付结 算,不得转入乙方其他银行账户。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有权依本协议规定对指定账户代表甲方实施监控; 2、丙方有权针对具体业务根据丙方业务规定进行审核,并保持与甲、乙双方的密切沟通; 3、丙方有义务为甲、乙双方提供高质量的银行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丙、乙丙双方商定;丙方不能以各种理由压单,造成甲方和乙方不必要的损失。若发生此类现象,乙方即可向甲方投诉,经查实,立即取消结算经办行资格; 4、丙方有义务对指定账户信息除甲方监控需要外严格对外保密; 5、丙方应建立乙方序时资金支付备查台账,并由专人负责与经由甲方审核的用款计划核对;每月两期将相关收支情况明细表提交给甲方备查,提交时间为当月 20 日和次月的 5 日;对异常支付应即时通知甲方; 第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三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确因协商不成的,以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五条 本协议在有效期内的履行应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为基本前提;本协议与《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需对协议进行修订、或需解除本协议时,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执行,均须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不影响本协议条款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遵照履行。 甲方: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公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字) 乙 方 :(公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字) 丙方: 监管银行(公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字) 签约时间和地点: 年 月 日于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协议(格式)
甲 方: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丙 方:监管银行
甲 方: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丙 方(监管银行):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第一章 总 则 乙方因参与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的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与甲方签订了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本协议订立的宗旨为保障合同项目下工程建设资金安全、专款专用、高效使用,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特定立本协议。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于合同项目下应拨付给乙方的资金,将划拨至乙方在丙方所开立的账户内,账号为 (以下简称指定账号); 2、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查阅该指定账号内合同项目下工程建设资金的每时段的收支情况; 3、甲方有权依本协议要求丙方提供该指定账号内的数据等信息; 4、甲方对于乙、丙双方各自正常的业务操作不予干涉;并有义务对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和丙方业务操作内容保密。 5、甲方应按照《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详细用款计划,出具盖章确认的《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作为丙方审核指定账号资金支出的依据。 6、甲方如发现乙方涉及重大诉讼、存在失信、违反规定用途转款、用款或其他可能危害指定账号资金安全的行为时,甲方有权通知丙方合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资金安全。由此造成的乙方的损失,甲、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享受丙方所提供的优质银行服务; 2、乙方有权要求甲、丙双方对其指定账户信息除监控需要外保密; 3、乙方授权丙方对指定账户代表甲方行使监控权,乙方应依据甲方每次核批工程等各类款项编制详细用款计划表报送甲方和丙方; 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盖章确认的《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使用指定账号内资金,并有义务对于甲方所划拨的合同项下资金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并在指定账户进行支付结算,在工程合同结算完成前,不得转入乙方其他银行账户。 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有权依本协议规定对指定账户代表甲方实施监控; 2、丙方有权针对具体业务根据丙方业务规定进行审核,并保持与甲、乙双方的密切沟通; 3、丙方有义务为甲、乙双方提供高质量的银行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丙、乙丙双方商定;丙方不能以各种理由压单,造成甲方和乙方不必要的损失。若发生此类现象,乙方即可向甲方投诉。丙方应限期改进服务,逾期仍不能满足服务要求的,甲方有权将丙方从资金监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名单中清除。 4、丙方有义务对指定账户信息除甲方监控需要外对外保密; 5、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盖章确认的《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支付工程款项,确保指定账号的每笔资金支出均与甲方确认的资金使用计划相符。 6、丙方应建立乙方序时资金支付备查台账,并由专人负责与经由甲方确认的资金使用计划核对;按季度将相关收支情况及明细表提交给甲方备查,提交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常支付(如与合同项目明显无关的支出等)应即时通知甲方; 7、丙方有义务对乙方合同项目下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专款专用进行审核。对于乙方提出的不属于甲方盖章确认的《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范围内的支付申请,丙方应拒绝支付,并及时通知甲方。 8、丙方应承担起对指定账号资金安全的监管责任,如因丙方未能审慎核对甲方盖章确认的《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造成指定账号内资金提前支付、错付、多付或被挪作他用的,丙方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丙方如发现乙方存在失信行为、涉及重大诉讼、存在违反规定用途转款、用款或其他可能危害指定账号资金安全的行为时,丙方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乙方的损失,甲、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三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确因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五条 本协议在有效期内的履行应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为基本前提;本协议未约定或与《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中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需对协议进行修订、或需解除本协议时,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执行,均须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不影响本协议条款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该合同结算完成,办理清算后自行终止。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遵照履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公章)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约时间和地点: 年 月 日于广东省广州市 |
6 |
附件18 |
修改 |
现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13]580号)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本项目XX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事宜达成以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
现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穗建规[2019]10号)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本项目XX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事宜达成以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
7 |
附件18第二条 |
修改 |
第二条 三方一致同意,乙方保证按照《XX承包合同》进行施工,按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向甲方承担XX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责任,甲方对此向丙方承担责任。 |
第二条 三方一致同意,乙方保证按照《XX承包合同》进行施工,按该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向甲方承担XX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实名管理等责任,甲方对此向丙方承担责任。 |
8 |
附件19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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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人工资委托代发协议书(格式)》见后附文4 |
9 |
附件20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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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支付协议(格式)》见后附文5 |
10 |
附件21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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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见后附文6 |
附文:合同专用条款33.2现文
33.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等,包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或招标工程量偏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
33.2.1工程量确定方式(按以下先后顺序执行)
(1)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和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
(3)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
(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33.2.2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
(1)除机电安装、绿化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除机电安装、绿化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的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材料单价,则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高出招标当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所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的30%时,则按《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综合价格执行;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在招标当期《综合价格》中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税前材料价格(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及合理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在招标当期《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则按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支持材料加以界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2)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但属于招标当期《综合价格》范围的,则直接采用相应材料综合价格。
3)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综合价格》中也没有,但《厂商价格信息》中有类似(当双方对类似一词的理解不同时,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下同)材料价格的,则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按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类似材料单价相对于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的下浮率(此处下浮率=(1-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类似材料单价/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100%。当下浮率≤0,则按0计取,下同)计算,即新增材料价格=(1-下浮率)×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即新增主材)的价格。
①类似材料价格按以下顺序确定,且若《厂商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有区间值的,取平均值计算:
a.有招标推荐品牌的,按对应推荐品牌表由下往上选5家以内(含5家)对应厂商价格的平均值计算类似材料价格;
b.没有招标推荐品牌,但看样定板有选定品牌且有对应厂商价格的,按照选定品牌对应的厂商价格计算类似材料价格;
②若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即新增主材)价有区间值的,取低值计算;选用品牌与使用品牌不一致时,按低值取定。
4)若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且无类似材料单价的,招标当期《综合价格》中也没有相应的材料综合价格,则按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所有品牌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下浮5%以上并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定。若《厂商价格信息》中的材料价有区间值的,取低值。
5)招标当期《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相应的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6)无论是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单价,或按招标当期《综合价格》或《厂商价格信息》确定的材料单价,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材料单价,均须按由发包人对材料看样定板(特别是主材设备可能影响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的)后才能确定材料单价。如需定价的则看样定板、材料设备定价与相应的设计变更确立应同时进行。
7)《综合价格》按上、下半月或区间价发布的,取当期上、下半月或区间值的平均值计算。
×8)对于甲管乙供材料,发包人已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暂定价(详见暂定主材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按暂定价计入报价中,待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招标或择优竞价确定价格并选定确认的材料后,含有该材料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最终材料单价-招标文件中的暂定材料单价。
(2)机电安装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的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主材单价的,则按已有的主材单价执行。
2)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但招标当期《综合价格》中有的,则按招标当期《综合价格》中相应材料价格取定执行。
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主材单价、且招标当期《综合价格》没有相应材料价格的,则按下列约定执行:
① 有招标推荐品牌,且对应推荐品牌表由下往上选取5家以内(含5家)的主材设备品牌(厂家)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有价格的,确定主材价格时,按如下约定执行:
a.求出该类材料设备的“投标报价调整系数”:
投标报价调整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此类主材设备(组成中标总价的)各主材费单价÷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对应推荐品牌表由下往上选取5家以内(含5家)品牌(厂家)此类主材设备各相应规格厂商价格平均值】÷【此类主材设备清单项目总数】;如对应推存品牌表由下往上选取5家以内(含5家)的此类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有2个或以上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有价格的,按其中价格水平最高的品牌(厂家)取定上述公式中的厂商价格。
当对应推存品牌表由下往上选取5家以内(含5家)的某个材料设备品牌(厂家)的系数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此类主材设备(组成中标总价的)各主材费单价÷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对应推存品牌表由下往上选取5家以内(含5家)品牌(厂家)此类主材设备各相应规格厂商价格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95时,按0.95计算。
b.直接套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内对应推存品牌表由下往上选取5家以内(含5家)品牌(厂家)中相应主材的最低价,并乘以“投标报价调整系数”计算,不能直接套用的则根据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内对应推存品牌表由下往上选取5家以内(含5家)的品牌中相应主材规格的最低价用插值法或倍数法换算(优先采用插值法计算),并乘以“投标报价调整系数”计算。
② 无招标推荐品牌,但看样定板确定的主材设备品牌(厂家)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有价格的,确定主材价格时,按如下约定执行:
a.求出该类材料设备的“投标报价调整系数”:
投标报价调整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此类主材设备(组成中标总价的)各主材费单价÷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看样定板确定品牌(厂家)此类主材设备各相应规格厂商价格】÷【此类主材设备清单项目总数】;如看样定板确定的此类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有2个或以上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有价格的,按其中价格水平最高的品牌(厂家)取定上述公式中的厂商价格。
当看样定板确定的某个材料设备品牌(厂家)的系数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此类主材设备(组成中标总价的)各主材费单价÷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看样定板确定品牌(厂家)此类主材设备各相应规格厂商价格】大于或等于0.95时,按0.95计算。
b.直接套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内看样定板确定品牌(厂家)中相应主材的最低价,并乘以“投标报价调整系数”计算,不能直接套用的则根据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内看样定板确定的品牌中相应主材规格的最低价用插值法或倍数法换算(优先采用插值法计算),并乘以“投标报价调整系数”计算。
③招标推荐品牌(厂家)、看样定板确定的主材设备品牌(厂家)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未有价格,但其他品牌(厂家)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有价格,则按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所有品牌相应规格型号材料单价的最低价下浮5%以上并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主材单价,同时招标当期《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相应材料价格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主材单价。
5)《综合价格》按上、下半月或区间价发布的,取当期上、下半月或区间值的平均值计算。
6)配电箱项目的主材费报价、及配电箱变更(新增)项目的计价按如下规定执行。
① 配电箱主材费报价说明:
a.承包人申报配电箱主元器件品牌(厂家)须满足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
b.每一台配电箱主材费由主元器件、箱体、综合费三部分费用组成,其中:
Ⅰ.配电箱箱内主元器件:指断路器、漏电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接触器、隔离开关、继电器、浪涌保护产品、计量表(电度表)、互感器、避雷器。
Ⅱ.配电箱箱体报价中应包含箱内所有必须的隔板、挂板的费用。承包人填报《配电箱价格分析表》时须填写各配电箱的箱体规格(长×宽×高),并在“备注”栏中填写用箱体报价除以外箱体六个箱面的展开总面积(m2)得出的每m2价格[不得超过发包人给出的配电箱箱体单位面积限价(250元/m2),如承包人申报新增(变更)价格超出限价,则按配电箱箱体单位面积(250元/m2)执行]。
Ⅲ.综合费包括除箱体、主元器件外的其他一切耗材及辅材费、组装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综合费费率统一取定为25%。
Ⅳ.单个配电箱主材费=∑【主元器件单价×数量】+箱体+(∑【主元器件单价×数量】+箱体)×综合费费率。
Ⅴ.承包人对招标图纸中的配电箱的报价将作为固定单价,并且在图纸不变的情况下单价包干;除非发包人对招标图纸有明确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即原设计图纸的配电箱有设计变更,方能按配电箱变更及新增配电箱的计价说明中的相关规定调整。
② 配电箱变更及新增配电箱的主材费计价说明:
a.承包人申报配电箱主元器件品牌(厂家)须满足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要求。
b.《配电箱价格分析表》中主元器件单价定价原则:若合同内有类似单价且合理的,则参考合同单价,其他按看样定板确定品牌对应《电气元件价格表》相应主元器件的最低价为基准下浮30%并结合市场价格执行。
c.配电箱变更的主材费计价具体按如下约定执行:
Ⅰ.配电箱变更引起的主元器件主材费变化仅计算相关的主元器件的价差;
Ⅱ.配电箱变更引起箱体的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箱体内回路的增减、隔板或挂板的增减、箱体材料厚度改变等变化),箱体价格均不再调整;
Ⅲ.变更后的单个配电箱主材费=(∑【变更后主元器件单价×数量】-∑【变更前主元器件单价×数量】)×(1+综合费费率)+变更前配电箱价格。综合费费率统一取定为25%。 |
d.新增配电箱主材费计价具体按如下约定执行:
Ⅰ.工程量清单内已含的配电箱仅是数量发生变化的,增加的配电箱不作为新增配电箱计价;
Ⅱ.新增配电箱箱体根据配电箱所含出线回路的总位数计价:承包人投标文件《配电箱价格分析表》中有相同出线回路位数的配电箱的箱体单价,且低于或等于限价(250元/m²)的,直接套用;若超出限价(250元/m²)的,则按250元/m²执行。《配电箱价格分析表》中具有相同出线回路位数的配电箱的箱体单价不一致的,若相应箱体单价的平均价低于或等于限价(250元/m²),则按平均价计价;若超出限价(250元/m²)的,则按250元/m²计算。如承包人未填报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配电箱的《配电箱价格分析表》,则进行新增配电箱箱体价格计算时,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相应配电箱箱体价格以出线回路位数统一按下表计取:
新增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计算表
序号 |
配电箱出线回路位数 |
照明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元) |
动力配电箱箱体税前价格(元) |
1 |
1 |
16 |
50 |
2 |
2 |
60 |
|
3 |
3 |
90 |
|
4 |
4 |
105 |
|
5 |
5 |
35 |
|
6 |
6 |
185 |
|
7 |
7 |
40 |
|
8 |
8 |
220 |
|
9 |
9 |
||
10 |
10 |
50 |
255 |
11 |
11 |
||
12 |
12 |
260 |
|
13 |
13 |
53 |
|
14 |
14 |
285 |
|
15 |
15 |
||
16 |
16 |
55 |
|
17 |
17 |
330 |
|
18 |
18 |
||
19 |
19 |
65 |
355 |
20 |
20 |
||
21 |
21 |
410 |
|
22 |
22 |
70 |
|
23 |
23 |
||
24 |
24 |
435 |
|
25 |
25 |
|
|
26 |
26 |
||
27 |
27 |
450 |
|
28 |
28 |
||
29 |
29 |
||
30 |
30 |
755 |
|
31 |
31 |
||
32 |
32 |
770 |
|
33 |
33 |
||
34 |
34 |
785 |
|
35 |
35 |
||
36 |
36 |
800 |
|
37 |
37 |
||
38 |
38 |
815 |
|
39 |
39 |
||
40 |
40 |
830 |
|
41 |
41 |
||
42 |
42 |
840 |
|
43 |
43 |
||
44 |
44 |
850 |
|
45 |
45 |
||
46 |
46 |
870 |
|
47 |
47 |
||
48 |
48 |
新增配电箱按出线回路位数于工程量清单中未有对应的配电箱的,箱体单价根据已有配电箱箱体价格按出线回路总位数用插值法或倍数法换算(优先采用插值法)。
Ⅲ.单个配电箱主材费=∑【主元器件单价×数量】+箱体+(∑【主元器件单价×数量】+箱体)×综合费费率。其中主元器件单价的定价原则:若合同内有类似单价且合理的,则参考合同单价,其他按看样定板确定品牌对应《电气元件价格表》相应主元器件的最低价为基准下浮30%并结合市场价格执行。综合费费率统一取定为25%。
e.若承包人不提供《配电箱价格分析表》,则发包人有权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计算新增(变更)配电箱价格:
③ 配电箱变更计价时不调整相应清单项目的安装费;新增配电箱项综合单价的安装费按合同约定的合同外新增项目计价规定确定。
(3)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的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材料:
①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材料,且价格合理,则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
②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的材料,但单价高出《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最高价时,则按《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执行;
③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的材料,但其单价在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没有但又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则按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的材料单价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由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支持材料加以界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2)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的,但有类似的苗木材料单价,且《厂商价格信息》中也有类似材料价格的,则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按类似材料单价相对于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的下浮率乘以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取定执行。
3)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相同且没有类似的,但《厂商价格信息》中有相应材料价格的,则按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中所有品牌中相应材料的最低价执行。
4)工程量报价清单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询价、比选三家以上苗木价格,结合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5)无论是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单价,或按招标当期《厂商价格信息》确定的材料单价,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材料单价,均须按由发包人对材料看样定板(特别是主材设备可能影响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的)后才能确定材料单价。如需定价的则看样定板、材料设备定价与相应的设计变更确立应同时进行。
×6)对于甲管乙供材料,发包人已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了暂定价(详见暂定主材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按暂定价计入报价中,待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择优竞价确定价格并选定确认的材料后,含有该材料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最终材料单价-招标文件中的暂定材料单价。
33.2.3综合单价确定方式
(1)合同换算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计价(仅适用于机电安装工程):
1)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在相应定额中套用的子目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如开关插座、水箱、消防栓箱、消防喷淋喷头、消防自动报警设备等)、或虽规格发生变化但与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相比所套用的相应定额子目及定额调整系数均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按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作换算处理。换算时按以下公式进行:
合同换算综合单价=主材费+安装费=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安装费;
实际使用主材价格的确定按本条第33.2.2款执行;
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安装费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时,按规格最接近的类似项目的安装费的最低值进行换算。
2)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只是规格等发生变化,且与合同原清单已有类似项目相比所套用的相应定额子目不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如电缆等),其主材费按本条第33.2.2款执行,其安装费按本条第33.2.3(2)款中约定的安装费计价方法执行。
3)如合同综合单价中的安装费人工、辅材、机具的消耗量高于相应定额的消耗量,或合同综合单价中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等的取值高于省市相关造价文件所规定的上限值,否则在参照承包人综合单价安装费确定合同内已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安装费时,按定额相应子目的消耗量及相关造价文件的上限值调整。
4)配电箱、电表箱、T接箱、端子箱(接线箱)变更时,其主材费的确定按本条第33.2.2款执行,其综合单价按照本条第33.2.3(2)款的约定计价。新增配电箱、电表箱、T接箱、端子箱(接线箱)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按本条第33.2.3(2)款的约定执行。
(2)综合单价确定方式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即只是原有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则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合同另有约定调整方式的除外。
2)合同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只是砼标号、品牌、规格、型号、厚度、产地等发生变化的,则按合同内类似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换算时只计算主材价差,即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材料价差。主材价差=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合同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实际使用主材价格的确定按本条第33.2.2款执行。当合同内类似综合单价项目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时,双方约定按主材价格最靠近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换算。
3)若合同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不能按合同换算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则作为合同外新增项目按下表进行计价:
A、机电安装工程:
综合单价计价表
清单编码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清单项目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
|
|
|
|
|
|||
【项目特征】 |
|
|
|||||
【工程内容】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
一 |
主材费 |
|
|||||
1 |
主材设备费 |
元 |
|
|
|
||
2 |
… |
|
|
|
|
||
|
|
|
|
|
|
||
二 |
安装费 二=(1+2+…+5)×(1-投标下浮率) |
|
|||||
1 |
人工费[定额编号] |
元 |
|
|
|
||
|
… |
|
|
|
|
||
2 |
辅材费[定额编号] |
元 |
|
|
|
||
|
… |
|
|
|
|
||
3 |
机具费[定额编号] |
元 |
|
|
|
||
|
… |
|
|
|
|
||
4 |
管理费 |
元 |
|
|
|
||
5 |
利润 |
% |
|
|
|
||
6 |
投标下浮率 |
% |
|
|
|
||
三 |
最终综合单价(三 = 一 + 二) |
元 |
|
|
|
其中:
①主材费的确定按本条第33.2.2款执行。
②投标下浮率=(1-合同总价/招标控制价)×100%=%。
③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具的消耗量及管理费: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
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④人工、辅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具价格的确定:按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的规定执行。若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的规定执行。安装工程主材与辅材的划分按2018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
5管理费、利润按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金按政府、广东及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6主材费及安装费所包含内容按照2018年广东省定额和最新广州市补充定额的相关规定界定。
B、除机电安装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综合单价分析表
清单编码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清单项目工程量 |
综合单价 |
|||
|
|
|
|
|
|||
【项目特征】 |
|
|
|||||
【工程内容】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一、分部分项 工程费 |
|
|
|
|
|
||
1 |
人工费 |
元 |
|
|
|
||
|
… |
|
|
|
|
||
2 |
主材设备费 |
元 |
|
|
|
||
|
… |
|
|
|
|
||
3 |
材料费 |
元 |
|
|
|
||
|
… |
|
|
|
|
||
4 |
机具费 |
元 |
|
|
|
||
|
… |
|
|
|
|
||
|
工料机小计 |
元 |
|
|
|
||
5 |
管理费 |
元 |
|
|
|
||
6 |
利润 |
% |
|
|
|
||
二 |
投标下浮率 |
% |
|
|
|
||
三 |
最终综合单价 一*(1-二) |
|
|
|
|
其中:
①投标下浮率=(1-合同总价/招标控制价)×100%=%。
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具的消耗量: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人工、辅助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具价格的确定:按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的规定执行。若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厂商价格》中没有的辅材,则以2018年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并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的规定执行。
④管理费、利润按招标当期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的规定执行,税金按政府、广东及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如文件中规定有上下限的,则按其平均值计算。
√ 33.2.4措施项目费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按综合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据实计量。
以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中的支模砼总量和合同工程量清单支模砼总量相比
1)若增减幅度在5%(含5%)以内,该项费用不予调整。
2)若增减幅度在5%(不含5%)以上,则该项费用结算价为:
①当增加幅度超过5%时,结算价=(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合同清单合价)×(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中的支模砼总量/合同工程量清单支模砼总量-5%);
②当减少幅度超过5%时,结算价=(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合同清单合价)×(经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中的支模砼总量/合同工程量清单支模砼总量+5%)。
× 33.2.5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结算时按甲供材料设备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5000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 33.2.6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结算时按甲招乙供材料合同价扣除其中单套(台)主材单价大于5000元的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
33.2.7 √人工费√及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约定如下:
除√人工费及×钢筋、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电线电缆、×混凝土、×砂浆、×砌体、×中砂、×碎石、×石屑、×管桩、×玻璃、×水泥、×直线段母线槽、×沥青混凝土、×铝合金型材料材料费价差外,其他材其他材料设备的价差均不予调整。调整、计量支付和结算原则如下:
√ 1)人工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公布的分部分项人工费总额为本工程分部分项最高人工费总额,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超过此公布数。如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要求填报分部分项人工费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进行修正,承包人应无条件按修正后的分部分项人工费结果执行。
若计量当期人工价格指数(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中的人工价格指数为准,下同)与按招标当期人工价格指数相比超过5%的,则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例如:招标当期指数是108.76,计量当期指数是115,相比为105.74%,超过5.74%,只调0.74%[计算公式为(115/108.76)-1-5%=0.74%]},调整和结算公式如下:
a)涨幅超过5%时:
计量当期人工费调增价款=(计量当期人工价格指数/招标当期人工价格指数-1-5%)×(承包人投标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总额÷中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当期各月发包人已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之和。
b)跌幅超过5%时:
计量当期人工费调减价款=(1-计量当期人工价格指数/招标当期人工价格指数-5%)×(承包人投标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总额÷中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当期各月发包人已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之和。
c)人工费结算增减额=施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每期人工费调整价款之和+人工价格指数浮动调整系数×(承包人投标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总额÷中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结算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累计发包人已确认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其中人工价格指数浮动调整系数在施工期每期人工价格指数浮动调整系数中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取定。税金另行计列。
d)计量当期人工费达到上述调整条件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原则申报,经发包人审定后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
e)措施项目、其他项目不参与人工费的调整。
× 2)钢筋、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若计量当期钢筋、型钢材料基准单价(Ⅰ级钢筋基准单价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所附《综合价格》钢筋综合价中圆钢Φ10内和Φ10外对应单价的平均值,Ⅱ级、III级钢筋基准单价为《综合价格》钢筋综合价中螺纹钢Φ10外和Φ12--25对应单价的平均值,型钢基准单价为《综合价格》中“#18--24槽钢”的综合价格,下同)与招标当期对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对比涨跌幅度超过5%的,则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如:超过6%,只调1%),调整和结算公式如下:
a)涨幅超过5%时:
计量当期材料单价价差=(计量期当期相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招标当期对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1.05)。
计量当期钢筋、型钢材料费调增价款=计量当期钢筋、型钢单价价差×当期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型钢量之和(不含损耗量)。措施项目参与钢筋价差的调整,其他项目、外购预制构件、甲招乙供材料中所含的钢筋及钢筋损耗不参与钢筋价差的调整;除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外,其他构件、预埋件、其他项目中的型钢材及损耗均不参与钢材调差,措施项目中合同规定可以调差的钢结构主要型钢构件参与钢材调差,下同。税金另行计列。
b)跌幅超过5%时:
计量当期材料单价价差=(招标当期相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0.95-对应钢筋、型钢基准单价)。
计量当期钢筋材料、型钢费扣减额=计量当期钢筋、型钢单价价差×当期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型钢量之和(不含损耗量)。
c)钢筋材料费结算增减额=施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每季度钢筋材料费调整价款之和+钢筋单价价差×[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量之和(不含损耗量)-累计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计量单位的钢筋清单项目相应钢筋量之和(不含损耗量)],其中钢筋单价价差按施工期每季度钢筋单价价差的平均值取定。税金另行计列。
型钢材料费结算增减额计算方法与钢筋的计算方法一致。
d)计量当期钢筋、型钢材料费达到上述调整条件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原则申报,经发包人审定后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
√ 3)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a)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参照铜价变化按电线电缆相应规格分别调整,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只在本工程结算时调整一次。
若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以上海期货交易所(www.shfe.com.cn - “首页/交易数据/月统计数据/月度参考价”发布的“铜当月”的“月度结算参考价”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一个月直至工程完工日期前一个月的计算期内的价格平均值,与投标截止之日前一个月相应的“铜当月”的“月度结算参考价”的比值,减去100%得出;下同)即涨跌幅度超过5%的,则在本工程结算时一次性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如:超过6%,只调1%)。
当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正值,且涨幅超过5%时,按调增调整;当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为负值,且跌幅超过5%时,按调减调整。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调增或调减)价款公式具体如下:
电线电缆材料费调整(调增或调减)价款=审定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铜含量×铜单价价差。税金另行计列。
铜单价价差=本合同投标截止之日前一个月的“铜当月”的“月度结算参考价”×(|电线电缆材料价格变化幅度|-5%)。
审定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铜含量指根据结算电线电缆工程量(延长米)乘以电线电缆铜芯截面积再乘以铜比重(8900千克/立方米)计算得出的电线电缆结算工程量中所含铜的重量。
b)进行调价的材料量不含损耗量,损耗量计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安装费中。
c)措施项目参与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其他项目不参与电线电缆材料费的调整。
× 4)×混凝土、×砂浆、×砌体、×中砂、×碎石、×石屑、×管桩、×玻璃、×水泥、×直线段母线槽、×沥青混凝土、×铝合金型材料费的调整和结算方式
若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基准单价(基准单价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月份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所附《综合价格》)与招标当期对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对比涨跌幅度超过5%的,则调整超过5%以外的部分(如:超过6%,只调1%),调整和结算公式如下:
a)涨幅超过5%时:
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单价价差=(计量期当期相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招标当期对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1.05)。
计量当期上述材料材料费调增价款=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单价价差×当期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上述材料清单项目相应上述材料量之和(不含损耗量)。其他项目、外购预制构件、甲招乙供材料中所含的上述材料及其损耗不参与上述材料价差的的调整,下同。
b)跌幅超过5%时:
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单价价差=(招标当期相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0.95-对应上述材料基准单价)。
计量当期上述材料材料费扣减额=计量当期上述材料单价价差×当期各月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上述材料清单项目相应上述材料量之和(不含损耗量)。
c)上述材料材料费结算增减额=施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每季度上述材料材料费调整价款之和+上述材料单价价差×[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上述材料清单项目相应上述材料量之和(不含损耗量)-累计工程进度款中发包人已确认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上述材料清单项目相应上述材料量之和(不含损耗量)],其中上述材料单价价差按施工期每季度上述材料单价价差的平均值取定。税金另行计列。
d)计量当期上述材料材料费达到上述调整条件时,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原则申报,经发包人审定后纳入下月进度款支付。
e)措施项目中的上述材料按上述约定参与调差,其他项目不参与调差。
5)完工日期按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竣工验收时间确定。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费√及材料费价格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7)《综合价格》按上、下半月或区间价发布的,取当期上、下半月或区间值的平均值计算。
33.2.8税金的调整和结算方式:招标当期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号)和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税前工程造价的9%计取。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文2: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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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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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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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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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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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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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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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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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申报计量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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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上期累计已收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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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单位 |
用途 |
金额 |
累计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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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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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根据本期审定资金额编制用款计划(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计量相关资料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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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计量附件资料,一份提交资金监管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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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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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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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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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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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3:
合同附件7
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
编号: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鉴于 (以下称承包人)应依法按照《 招标文件》和承包人中标的投标文件与贵中心订立《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 )。我方同意为承包人担保,以担保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元)向贵中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贵中心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贵中心支付的利息,在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投入,施工质量,施工工期,施工人员工资支付,工程分包,工程结算,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专业协调及配合等方面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我方承诺如下: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及违约等原因需向贵中心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在贵中心以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需提供本担保正本原件供我方核对),我方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贵中心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2、我方放弃贵中心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方提出要求的权利。
3、我方进一步同意,在贵中心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方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方承担本担保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方。
4、本担保有效期间为:自本担保签署之日起至承包人提供本项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专业验收记录)及专业工程竣工图止,但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5、本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与本担保有关的争议均需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自我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我司已于 年___月___日向贵中心提交了 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最长有效期至 年___月___日。
在履约担保最长有效期届满时,若我司未提供本项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专业验收记录)及专业工程竣工图的,则贵中心有权要求我司另行提交新的履约担保。若我司不按贵中心要求提交新的履约担保,则贵中心有权暂停支付余下的合同价款,直至我司提交新的履约担保或提供本项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专业验收记录)及专业工程竣工图。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文4:
附件20:
工程工人工资委托代发协议书(格式)
发 包 人(甲方):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总 承 包人(乙方):
专业承包人(丙方):
鉴于:
1.(以下称乙方)为(以下称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
2.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甲方)依法确定(以下称丙方)为本项目XX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甲方与丙方签订《》(合同编号:,以下称《XX承包合同》)。《XX承包合同》约定由丙方负责本项目XX工程施工。
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州市根治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本项目XX工程工人工资委托代发事宜达成以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丙方就XX工程应付的工人工资,委托乙方进行总包代收代发。由丙方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提交总包代发申请,经乙方审核后提交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二条丙方负责其工人信息的录入及考勤等操作,并将相关的人员信息(包括与工人签订的合同、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人员本人工资银行卡复印件等)报乙方备案。相关信息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丙方负责。
第三条丙方就XX工程内应付的工人工资,按照甲方要求及《XX承包合同》的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并全额开具发票。乙方不参与甲、丙方的发票往来关系。
第四条 乙方应在甲方按《XX承包合同》约定将应支付的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至乙方就本项目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收到丙方加盖公章后提供的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人工资表等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丙方编制并经丙方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通过乙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丙方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乙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丙方应确保工资发放涉及所有人员,不能出现漏发、套用专户资金等问题,避免造成监理单位和乙方信用平台预警、诚信扣分等问题。乙方不得挪用甲方支付至乙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丙方资金。
第六条 乙方应及时配合丙方,完成其工人工资账户内剩余的丙方工人工资的结算工作。如在丙方工人工资全额发放后,乙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仍剩余丙方资金的,由丙方出具相应承诺书交乙方、监理单位审核,乙方办理安全评价书并办理销户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丙方公司账户。
第七条甲方已将应支付的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至乙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但乙方未按时足额完成丙方工人工资代付工作的,相关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挪用丙方资金的,丙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且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工程进度款,直至乙方归还挪用资金为止,给甲、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丙方不及时提供资料、提供的相关资料错误或遗漏等原因造成丙方工人工资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相关的责任和损失由丙方承担。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套取、高估冒算工人工资的,乙方可依法向丙方追偿。
第八条乙方、丙方承诺:如因工人工资发放问题处置不力,由此造成的相关纠纷、费用以及社会影响全部由乙、丙方各自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丙方追偿。
第九条本协议仅明确本项目XX工程工人工资代收代发相关事宜,除本协议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各方权利及义务按照甲方与乙方、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条 若有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商议达成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三方因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乙、丙方各执二份,甲方执六份。协议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址: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住址:
邮编:510006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附文5:《建设资金支付协议(格式)》
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建设资金支付协议
编号:
甲方(项目主管部门):
地址:
乙方(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丙方(项目业主单位):
地址:
根据穗府16届43次〔2023〕25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由乙方对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以下简称本项目)实行建设管理。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甲方负责组织和协调丙方将本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计划需求申报和资金管理,三方就本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等事宜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在本项目有关的设计、监理、施工、服务类等合同(以下统称项目合同)的承建单位或服务单位达到项目合同(包括由乙方和承建单位或服务单位另行签订的其他涉及调整项目合同价款的补充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并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申请款项支付时,应向乙方提交相应合法有效的支付申请材料和收款票据(票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发票,下同;由承建单位或服务单位向丙方开具,即付款方名称为“ ”)。
承建单位或服务单位按相关规定及财务制度(含乙方的财务管理制度)提交完备且无误的支付申请材料后,乙方根据丙方在“数字政府”系统中按规定授权使用本项目的预算指标,对承建单位或服务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乙方在审核确定且财政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把相关资料连同承建单位或服务单位提交的收款票据向财政部门或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有关款项至承建单位或服务单位,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或资金主管部门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因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迟,甲、乙、丙三方不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建单位或服务单位中止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理由。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项目竣工验收且移交给丙方使用管理后,监理、施工等合同项下属于乙方在工程质量保修阶段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即由丙方享有和承担,即:由丙方牵头组织完成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期服务/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服务,乙方负责监督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项目合同约定保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酬金,由承建单位或服务单位向丙方提交支付申请资料,丙方按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审核后,将相关付款资料和承建单位或服务单位提交的收款票据送财政部门或资金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条 若有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议解决。
第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六份,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10006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于广东省广州市。
附文6:《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21:质保期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编号:
:
鉴于 (以下称承包人)按照《 招标文件》和承包人中标的投标文件与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订立《 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 )的连带责任保证保函作为承包人在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合同约定工程出现的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履行维修义务的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承包人按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向贵方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建设工程出现的防水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费用,应向贵方支付的利息,在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投入,施工质量,施工工期,施工人员工资支付,工程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专业协调及配合等方面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我行承诺如下:
1、承包人在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出现的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履行维修义务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及其他违约行为等原因需向贵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在贵方以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需提供本保函正本原件供我行核对),我行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贵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2、我行放弃贵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3、我行进一步同意,在贵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4、本保函有效期间为:自本保函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六个月届满之日止,但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5、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与本保函有关的争议均需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二、《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2015年8月,2018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