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清运施工安全环保协议(样本)
甲方(卖方): 山东至澄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镇/街方): 邹城市城前镇人民政府
丙方(买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注册地址(可邮寄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可利用废弃物清运施工中人身、作业和设备安全,避免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1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邹城市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为明确双方安全环保责任,强化责任xx,xxxxxx,xx、x、xxxxx,xx本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邹城市城前镇东南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储藏通风库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产出可利用废弃物(废渣),重量约5.5万吨。最终结算以实际过磅计量为准。
丙方负责:邹城市城前镇东南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储藏通风库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产出可利用废弃物(废渣)清运施工,保证清运施工工作符合安全及环保要求。
2、工程地点:邹城市城前镇东南河村村西北。
第二条 协议期限
自《可利用废弃物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清运完毕通过验收之日止。
第三条 丙方的安全环保目标
(一)安全目标
1、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为零;
2、道路交通一般及以上事故为零;
3、火灾事故为零;
4、清运设备设施事故为零。
(二)环保目标
1、清运过程及道路无扬尘;
2、清运过程厂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3、装运过程无撒漏;
4、不产生垃圾等废弃物;
5、环境污染事件和举报投诉为零。
第四条 总体要求
1、丙方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安全环保工作,切实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相关安全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2、自成交之日起,资产权属已归丙方,根据山东省政府311号令第16条规定,产权完成变动后,由丙方自行承担全部安全生产环保责任。
3、本协议对丙方的要求包含其所聘用的施工单位,且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负责要求丙方签订《可利用废弃物买卖合同》时提供安全、环保、人员备案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对丙方在标的项目标定区域施工作业等进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2、乙方在工程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丙方施工中存在严重安全威胁、环保影响的,有权进行处罚,并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
3、乙方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暂停施工,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因丙方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丙方承担。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合同履行及施工运输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遵守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及邹城市安全环保有关管理制度。
2、依法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施工期间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制订作业期间的安全环保方案、措施及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设置安全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环保检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3、项目开工前,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乙方及相关部门进行本次施工清运项目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4、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施工现场,严格按照资产转让范围进行施工。组织风险点、危险源/环境因素辨识、评价,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现场安全xx施工管理制度等,接受乙方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6、丙方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7、负责督促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做好作业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施工作业过程巡视、检查,组织事故隐患的整改。
8、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要求,对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等标准的要求,废水、扬尘、泥浆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等,按规定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置。
9、丙方应维护好与施工现场xx村落的关系,若出现社会负面舆论事件,由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补偿。
10、拆除现场内出现交叉作业时,丙方应制定交叉作业制度,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出现多方作业存在安全风险时,必须做好计划,并合理协调安排。
11、施工涉及乙方安全时,或超出作业区域时,丙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确认,制订安全措施和预案,经乙方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12、拆除施工期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丙方负责处理,及时上报邹城市安全、环保部门和甲方。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等相关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取消其成交资格、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甲方不返还履约保证金、不退还拍卖成交价款,同时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鉴定费、保全费、保险费、拍卖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1、丙方在合同履行及施工运输过程中未达到安全、环保要求,或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第三方损害等,导致甲方、乙方社会评价降低或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2、丙方不服从乙方、项目方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管理。
3、丙方配备的安全、环保的设备、设施、人员,未征得乙方同意,或不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标准;丙方委派施工企业和人员未征得乙方同意,或者丙方未编制施工企业和人员登记表,或者不符合国家对相应资质单位和专业人员要求。
4、全部运输完毕后,丙方未按照乙方及项目方要求进行地面回填,或未移交场地的。
5、丙方非法分包或转包的。
6、合同履行完毕前,丙方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被有关部门责令给予处罚关闭的,交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7、丙方单方面解除或变更合同,或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
8、丙方出现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合同目的的情形。
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视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给予处理。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或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解决争议所支付的诉讼费、评估鉴定费、保全费、保险费、拍卖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全部由丙方承担。
2、本协议为主合同附件,自主合同《可利用废弃物买卖合同》生效之日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山东至澄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邹城市城前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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