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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管婴儿手术妊娠失败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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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其他)【2020】(主) 111 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xxx)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第三条 投保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可以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凡年龄在 20 至 40 周岁(释义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计划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释义三)或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释义四)的已婚女性,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两种保险责任中的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不得同时投保以下两种保险责任: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妊娠失败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释义五)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进行可移植胚胎(释义六)或可移植囊胚(释义七)的移植,如连续临床妊娠失败(xxx)的次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次数时,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按保险xxx的保险金额给付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妊娠失败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妊娠失败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首次接受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进行可移植胚胎或可移植囊胚的移植,如连续临床妊娠失败的次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次数时,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按保险xxx的保险金额给付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妊娠失败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的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对其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特定时间内实施的手术仍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上述“特定时间”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超过该特定时间后,本保险人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选择上述任一保险责任投保,于保险期间内接受任意一次胚胎或囊胚移植(释义九)后,经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十)诊断临床妊娠成功(释义十一),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接受胚胎或囊胚移植手术后妊娠失败的或被保险人在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或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进行的对胚胎或囊胚移植手术成功存在客观负向影响的行为;
4. 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
5.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或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治疗;
6. 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日期内(若未约定,则该特定日期为自胚胎或囊胚移植之日起 35 至 60 天内,移植手术次日视为第 1 日)前往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专科医生(释义十二)关于妊娠成功与否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测等)和诊断;
7. 接受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释义十三)手术;
8. 异位妊娠(释义十四);
9. 胚胎停止发育(释义十五);
10. 生化妊娠(释义十六);
11. 进行胚胎或囊胚移植手术时的胚胎或囊胚不属于可移植胚胎或可移植囊胚;
12. 不属于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或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适应症(释义十七)中的任何一项;
13. 属于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或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禁忌症(释义十八)中的任何一项;
14. 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15. 投保人投保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妊娠失败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首次接受胚胎或囊胚移植手术时,培养胚胎或囊胚所使用的卵子取得的时间在保单生效前。
(二)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
2. 任何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八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九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条 续保
x合同不可续保。
第三部分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将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 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索赔资料不完整通知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四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第十九条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释义十九)。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二十)而导致的迟延。
第五部分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二十一)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本合同凭据;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相关的全部病历、胚胎或囊胚移植失败的诊断证明、各项检查检验报告、医疗费收据或发票、费用清单;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部分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10%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效力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保险人已按保险xxx的金额支付了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确认临床妊娠成功。除生化妊娠以外的流产(释义二十二)均属于临床妊娠成功。
3. 保险期间届满;
4. 被保险人身故;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部分 xx
x、 保险人:
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三、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
指专科医生利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通过取卵手术获取卵子,进行体外
受精,至受精卵发育成可移植胚胎或囊胚后,将其移至入被保险人子宫腔内的操作过程。其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卵胞浆内单
精子注射(ICSI)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PGS),不包括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等其他技术。其中: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又称“第一代试管婴儿”,是指在体外将卵子和精子结合受精并发育成胚胎或囊胚后,将其植入子宫腔内以实现妊娠的全程操作,包括新鲜胚胎或囊胚移植和冷冻胚胎或囊胚的复苏移植。
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又称“第二代试管婴儿”,是在体外直接将精子注射入卵母细胞胞浆内使其受精。
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S/PGD):又称“第三代试管婴儿”,包括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和植入前遗传学筛查(PGS),是指在胚胎移植前,对胚胎的遗传物质进行基因检测分析,诊断是否有异常,筛选健康胚胎移植,防止遗传病传递,促进优生优育的技术。
四、 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
指专科医生对通过单次取卵手术所获得的全部卵子进行体外受精,至受精卵发育成可移植胚胎或可移植囊胚后,通过一次或多次移植手术植入被保险人子宫腔内,上述的全程操作称为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单取卵周期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一种。
其中:
单取卵周期:是指以被保险人接受促排卵治疗,通过实施一次取卵手术获得适宜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卵子为起始,以下列任一情形的发生为结束的时间段:
(1)该次取卵手术中获得的卵子为基础培养得到的可移植胚胎或囊胚实施的一次或多次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全部结束;
(2)被保险人根据专科医生的建议终止该次单取卵周期的全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3)被保险人再次接受取卵手术。
在此时间段内被保险人接受的一次或多次胚胎(囊胚)移植手术均视为在该次单取卵周期以内;该次单取卵周期结束后被保险人再次接受的各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均不计入该次单取卵周期。
五、 约定的医疗机构:
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被保险人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医疗机构;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该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未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的,则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三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 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公立医疗机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人的卵子、精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的目的。它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
六、 可移植胚胎:
指Ⅰ级、Ⅱ级、Ⅲ级胚胎。分级如下:
I 级:胚胎发育速度正常,卵裂球均匀、数目均等,细胞质均一、无空泡,碎片不超过
5%。
II 级:胚胎发育速度正常,卵裂球均匀或大致均匀,数目均等或大致均等,细胞质均
一、无空泡,碎片占 5%-10%。
III 级:胚胎发育速度大致正常,卵裂球不均匀/均匀,数目不均等/均等,细胞质中有少量空泡,碎片少于 15%。
IV 级:胚胎发育速度异常,卵裂球不均匀、数目不均等,细胞质不均一、有大量空泡,碎片大于 15%。
七、 可移植囊胚:
指分期 4~6 期、内细胞团评级为 A 和 B 级、滋养细胞层评级为 A、B、C 级,即评分为 4BC 及以上的囊胚。
评级见表:
表 1 囊胚发育阶段评级 | |
囊胚发育阶段 | 评级标准 |
1 期 | 早期有腔室囊胚,囊胚腔的体积小于胚胎总体积 1/2 |
2 期 | 囊胚腔体积大于或等于胚胎体积的 1/2 |
3 期 | 囊胚腔完全占据了胚胎的总体积 |
4 期 | 扩张囊胚,囊胚腔完全占满胚胎,胚胎总体积变大,透明带变薄 |
5 期 | 正在孵出的囊胚 |
6 期 | 孵出的囊胚,囊胚完全从透明带中孵出 |
表 2 内细胞团评分 | |
x细胞团评分级别 | 评分标准 |
A | 细胞数目多,排列紧密 |
B | 细胞数目少,排列松散 |
C | 细胞数目很少 |
表 3 滋养层细胞评分 | |
滋养层细胞评分级 别 | 评分标准 |
A | 细胞较多,结构致密 |
B | 细胞不多,结构松散 |
C | 细胞稀疏 |
八、 临床妊娠失败:
胚胎或囊胚移植后35至60天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查等)后经专科医生确诊未出现宫内胎囊,胚胎移植失败。
九、 胚胎或囊胚移植:
是指将适宜的胚胎或囊胚植入子宫腔内以实现妊娠的操作,包括新鲜胚胎或囊胚移植和冷冻胚胎或囊胚的复苏移植。
十、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三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公立医疗机构。
十一、 临床妊娠成功:
胚胎或囊胚移植后35至60天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查等)后经专科医生确诊有宫内胎囊。
十二、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十三、 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
指将配子(卵子和精子)注入输卵管壶腹部使之受精或将合子(受精卵)注入输卵管壶腹部,进而在子宫着床、发育而得以妊娠的技术。
十四、 异位妊娠:
是指受精卵着床在子宫体腔以外部位的妊娠。十五、 胚胎停止发育:
包括生理性胚胎暂停发育和病理性胚胎停止发育。本条款所指的胚胎停止发育仅指病理性胚胎停止发育。病理性胚胎停止发育是指因某种或某些因素引起胚胎停止发育并导致胚胎死亡的病理过程。病理性胚胎停止发育的结局是流产。
十六、 生化妊娠:
指早期流产中发生时间在月经期前的流产。十七、 适应症: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相关约定,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适应症包括:
1)女方各种因素导致的配子运输障碍;
2)排卵障碍;
3)子宫内膜异位症;
4)男方少、弱精子症;
5)不明原因的不育;
6)免疫性不孕。十八、 禁忌症: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相关约定,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手术的禁忌症包括:
1)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
2)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宜生育的、目前无法进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遗传性疾病;
3)男女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
4)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5)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十九、 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按 10%的退保手续费率及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二十、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十一、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二十二、 流产:
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