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1912019123003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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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乘坐或计划乘坐民航定期航班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行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协助被保险人预定航班机票的其他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含航班延误、航班取消和航班备降返航三个责任,其中航班延误责任投保人必须投保,航班取消、航班备降返航责任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具体投保保险责任由投保人、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航班延误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机票以乘客身份搭乘的定期航班飞机,非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或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原因导致到达原定目的地时发生延误,且其延误时间连续达到保险xxx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的“延误时间”是指自该定期航班的原定到达目的地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该航班或替代航班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时间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数据为准。
(二)航班取消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的预定定期航班飞机在预定起飞时间后被宣布取消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取消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三)航班备降返航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的定期航班飞机在起飞后发生备降或者返航,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备降返航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二)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的;
(四)战争、骚动、暴动;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返航、备降、取消的;
(六)被保险人预订机票时,已获知可能导致其预定搭乘的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航班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
(七)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八)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括航班延误保险金额、航班取消保险金额和航班备降返航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航班订座及保险购买记录;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或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登机牌或登机证明;
(四)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五)航空承运人出具的延误、取消或返航、备降证明;
(六)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索赔有关的证明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文件、资
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费的 5%扣除手续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