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本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对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确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赔偿金。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注:上表中伤残等级对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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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凡在保险xxx区域内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雇用下列人员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不能参加本保险:
(一)直系亲属;
(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
(三)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下或70周岁(含)以上。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负责赔偿。
(二)伤残赔偿金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的,保险人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乘以本合同所附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中对应的赔偿比例负责赔偿。
其中,本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对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确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赔偿金。
(三)医疗赔偿金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保险xxx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治疗,对于必须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保险xxx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赔偿医疗赔偿金,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xxx的医疗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达到医疗赔偿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仅限于符合保险xxx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所发生的费用。赔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医药费,不包括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除紧急抢救外,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应在保险xxx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就诊。
上述(一)、(二)、(三)款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限, 超出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造成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五)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其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前往工作地的途中或从事非被保险人家政服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八)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赔偿限额本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赔偿金的申请
(一)死亡赔偿金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赔偿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赔偿金:
1.保险单;2.门急诊病历;3.住院病历;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5.户口注销证明;6.丧葬火化证明;7.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8.法定继承人证明及其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三者之一);9.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台胞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二)伤残赔偿金
由被保险人填写赔偿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赔偿金:
1.保险单;2.门急诊病历;3.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4.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两者之一);5.意外伤害事故相关证明;6.残疾程度鉴定报告; 7.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台胞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医疗赔偿金
由被保险人填写赔偿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赔偿金:
1.保险单;2.门急诊病历;3.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两者之一); 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5.医药费专用收据及明细清单;6.意外伤害事故相关证明;7.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台胞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 赔偿金的领取
经保险人审核后,出具《赔偿金领取通知书》,告知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赔偿金给付金额,由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分别在《赔偿金领取通知书》上签字,保险人自收到已签字的《赔偿金领取通知书》后,赔偿金在十个工作日内付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将该赔偿金(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及有关费用)转交给被保险人所雇受伤家政服务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写明其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护照两者之一),发生更换所雇家政人员情况时,应按本条款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事先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遭受意外伤害的家政服务人员与保险单所列的所雇家政服务人员不符的索赔申请,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家政服务人员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其所雇家政服务人员时,应当拨打95511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通过拨打95511办理变更手续的,家政服务人员的变更自被保险人确认的时间起生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注意家政服务工作的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五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七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二十条
【家政服务人员】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非家政服务全日制工】指从事非家政服务行业工作的全日制合同工。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雇用期间】指自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起,至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约定的家政服务人员结束家政服务工作的时间止。
附: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
意外伤害伤残等级 |
赔偿比例 |
第一级 |
100% |
第二级 |
90% |
第三级 |
80% |
第四级 |
70% |
第五级 |
60% |
第六级 |
50% |
第七级 |
40% |
第八级 |
30% |
第九级 |
20% |
第十级 |
10% |
注:上表中伤残等级对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