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1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于2021年3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常州美利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与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签订《高分子发泡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投资概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与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约定公司之全资子公司xxx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投资生产高分子发泡材料项目。总投资拟定为2.66 亿元人民币,其中设备投入不得低于75万元/亩,项目运作的具体金额以后续实际结算为准。
本次交易涉及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实施尚需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三、项目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x)项目概况
第一条 x项目名称:常州美利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高分子发泡材料项目。
第二条 投资额:总投资拟2.66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设备投入不得低于75万元/亩。在本项目正式达产后,预计年产值将达到3.5亿元、年利税0.6亿元。
第三条 x项目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条 经营范围:高分子发泡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项目用地情况
第五条 根据本项目需要,甲方在南渡镇旧县新材料工业园区内为乙方提供工业用地,面积为70亩,土地价格为19.6万元/亩,使用年限50年。
第六条 供地进度:
1.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按19.6万元/亩×70亩,总计1372万元人民币,打入甲方专用账户,甲方拔付至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2.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甲方完成土地招拍挂及供地手续。
第七条 乙方厂区围墙、厂区内建筑物退地块红线距离及地块用地控制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三)项目建设要求
第八条 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本项目开工建设前所需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环评、能评、报规划、施工招标和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前置审批工作;甲方协助乙方在本项目位置完成厂区建设后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登记权证。
第九条 x项目地块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单层厂房高度达8米以上算两层),
乙方必须在土地出让成交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18个月内本项目竣工并达到验收合格要求。乙方建设本项目在土地出让成交后48个月内预计年产销售收入将达到 3.5亿元,达产后每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1400万元。
(四)项目用地交付条件
第十条 甲方承诺给予乙方的本项目用地为无权属争议的净地,并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交付条件将本项目用地交付乙方。
(五)项目用地要求 第十一条 环保要求:
1.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今后公司生产和日常管理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本项目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要求的各项措施。
2.本项目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取得土地后未按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未动工建设的,须按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第十三条 乙方建设本项目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须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第十四条 乙方建设本项目达产后实际年税收总额和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须按约定的标准向税务部门补足差额部分的税收。
第十五条 乙方擅自改变约定的产业类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乙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须保证存续经营10年以上,在此期间不得将工商、
税务登记迁移出甲方园区,否则甲方有权利追回本项目公司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款项。
第十六条 乙方使用土地,经环保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乙方须承担全部的环境修复费用。
(七)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双方需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如有争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一切损失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八)其他
第十八条 x协议生效后,若因不可抗力或国家层面政策变化而引发其中的某项条款不能执行,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x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x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四、本次项目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x次项目投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稳固公司在行业内的竞
争地位,提高市场份额和规模优势,增强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促进协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环评、能评、报规划、施工招标和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还可能面临市场环境、行业周期、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2、本次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年产值及税收等数值均为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的计划数或预估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技术
进步、公司管理及资金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变化有关,项目实际的投资金额以及实施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3、该项目投资将分期实施,公司将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及自身资金情况严格把控项目推进节奏,并根据项目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次项目投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公司所有信息均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常州美利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高分子发泡材料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