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HQC)
使用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协议
甲 方: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H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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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订本《协议》并遵照执行。
1 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以及《HQC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等。
2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2.1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指甲方向乙方颁发的符合相关认证依据要求的认证证书。
2.1.1 乙方在甲方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宣布相关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相应的管理体系或服务获得认证情况。
2.1.2 乙方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等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服务通过了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等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了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等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了认证。
2.1.3 乙方向客户展示的甲方颁发的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当单独使用认证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表述其认证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2.2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指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对应的相关认证标志。
2.2.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见图 1。适用范围:甲方依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的 CCC 认证。
图 1
2.2.2 国推绿色产品标志见图 2-1(适用于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一)和 2-2(适用于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二)。适用范围:甲方依据国家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实施的绿色产品认证。绿色产品标识与 HQC标志共同使用方为有效。
图 2-1 图 2-2
2.2.3 国推低碳产品认证标志见图 3。适用范围:甲方依据国家发布的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实施的低碳产品认证。
图 3
2.2.4 中化产品认证标志见图 4。适用范围:甲方实施的自愿性安全/品质/节能产品认证。
图 4
2.2.5 中化环保生态产品认证标志见图 5。适用范围:甲方实施的自愿性环保产品认证。
图 5
2.2.6 中化产品绿色认证标志见图 6。适用范围:甲方实施的自愿性绿色产品认证。
图 6
2.2.7 服务认证标志见图 7。适用范围:甲方实施的服务认证。
图 7
2.2.8 其他标志(图 8~图 11)
中国认可 产品 PRODUCT
CNAS C075-P
中国认可管理体系
MANAGEMENTSYSTEM CNAS C075-M
图 8 机构标徽 图 9 IAF 国际互认标志 图 10 产品认证 C075-P 图 11 管理体系认证 C075-M
2.3 标志使用
2.3.1 产品认证标志应由乙方加贴/模压/印刷到每个独立的获证产品或包装上,使用时应确保认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识,不得将其变形使用或篡改。使用要求详见相关产品认证规则/细则。
2.3.2 CCC 标志使用前,乙方应向 HQC 进行印刷/模压 CCC 标志报备,获得报备通知后方可使用。
2.3.3 乙方在获得产品认证后,可在 HQC 网站(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认证标识矢量图。应在其包装或所附资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服务通过认证。
2.3.4 乙方在获得相应领域管理体系认证后,可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中正确使用相应领域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标志不得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2.3.5 乙方在获得相应领域服务认证后,应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相应领域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2.3.6 乙方未得到甲方批准或授权,不得使用上述任一标徽、标志。
2.3.7 乙方获得认证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2)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3)不合格产品不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4)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5)在广告、产品介绍、服务介绍等宣传材料中应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公众;
6)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认监委/国家认可委和 HQC 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4 证书和标志的变更
2.4.1 乙方获得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或服务等发生变更时,应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未经甲方确认同意的,不得使用该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
2.4.2 乙方CCC标志加施位置/制作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向HQC进行印刷/模压CCC标志重新报备,获得报备通知后方可使用。
3 证书暂停/撤消/注销
3.1 乙方认证证书被暂停时,应立即停止相应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的使用,并停止发放相应认证标志的所有文件和宣传资料。
3.2 乙方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时,应将撤销/注销证书原件交还甲方。自证书撤销/注销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和所有引用认证证书的广告信息。如已使用和发放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3.3 国家另有规定(如 CCC 认证、国推绿色产品认证、国推低碳产品认证等)的应从其规定。
4 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4.1 甲方根据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和实施规则等相关要求,对乙方的证书和/或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检查。
4.2 当甲方发现乙方未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证书和/或标志时,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处置,包括要求乙方中止违规行为,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等。对未按要求及时纠正的,应暂停乙方相关证书和/或标志的使用。
4.3 禁止任一方存在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的行为。 5 认证依据的更改
5.1 当认证依据发生更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说明更改原因、生效日期及更改内容。
5.2 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相关准备,并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当乙方符合规定要求时,甲方应向乙方换发认证证书。否则,在相关规定生效之日起,乙方相关认证证书将不再有效。
6 责任
6.1 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遵守相关规定。
6.2 甲方应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平台、中国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信息平台、HQC 网站发布认证公告,包括认证批准、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6.3 甲方负责保证其工作人员对乙方的所有信息保守秘密,行政监管部门有规定时除外。
6.4 乙方应按照甲方对乙方实施认证活动时确定的标准、技术要求及规则/细则组织生产和实施管理,持续符合认证的规定要求。
6.5 乙方应接受和配合国家、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甲方对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对已获准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的投诉情况(包括行政监管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甲方。
6.6 乙方应在甲方颁发的认证证书标明的认证范围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合规性、所有权、组织和管理层的变更,名称、地址和场所的变更,获证范围或获证产品一致性变化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其他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接受可能增加的检查/审核/审查及检验,并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变更情况所引发的结果负责。
6.7 乙方应向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认证所需费用。 7 其它
7.1 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申诉/争端,在满足认证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由甲方和乙方盖章。
7.3 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甲方认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与证书有效期一致。
甲方:北京中化联合认证有限公司 乙方: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