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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补充协议之专用券源融券业务协议》及《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用券源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补充协议之专用券源融券业务协议》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1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补充协议之专用券源融券业务协议》(2024 年 1月版)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补充协议之专用券源融券业务协议》( 2024 年 7 月版) | 版本变更 |
第三条 甲方充分知悉以下事项系本协议签署并持续有效的前提条件,甲方确认并承诺: | 第三条 甲方充分知悉以下事项系本协议签署并持续有效的前提条件,甲方确认并承诺: | ||
...... | ...... | ||
2 | (四)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申报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有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并遵守各项规定。 | (四)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股东身份相关信息,申报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有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并遵守各项规定。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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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 | 第三条 甲方充分知悉以下事项系本协议签署并持续有效的前提条件,甲方确认并承诺: ...... (七)如甲方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主体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甲方承诺不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 新增 |
4 | 无 | 第三条 甲方充分知悉以下事项系本协议签署并持续有效的前提条件,甲方确认并承诺: ...... (八)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不与战略投资者、融券投资者或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违规减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融券交易、操纵市场;不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 T+0 交易)以及其他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 违法违规交易。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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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用券源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1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用券源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2 023 年 4 月版)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用券源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 2 024 年 7 月版) | 版本变更 |
2 | 一、借入首日可能无法进行融券卖出交易的风险。您提交专用券源借入申请后,本公司在您申请的有效期内为您筹集相应的证券。如您借入的证券为本公司当日通过转融通非约定申报模式等融入的证券,您在借入的下一交易日起可以使用专用券源进行融券卖出交易,可能存在借入首日无法进行融券卖出交易但仍需支付合约费用的风险,由此 造成的风险和成本由您自行承担。 | 一、借入首日可能无法进行融券卖出交易的风险。您提交专用券源借入申请后,本公司在您申请的有效期内为您筹集相应的证券。如您借入的证券为本公司当日通过转融通申报模式等融入的证券,您在借入的下一交易日起可以使用专用券源进行融券卖出交易,可能存在借入首日无法进行融券卖出交易但仍需支付合约费用的风险,由此造成的 风险和成本由您自行承担。 | 修订 |
3 | 无 | 十五、大股东、董监高及减持规定相关风险。如您、关联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限售股、沪深解除限售存量股、北交所原始股、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有转让限制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期限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大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以及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股份情况;您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特定股东等,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您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或身份信息,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券交易及专用券源申请。前述情形发生变化的 ,您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若您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相关 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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