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其中 081703 生物化工和 0817Z1 材料化工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详见附录 І)。
浙江工业大学—中科院宁波材料所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
协
议
2021 年 3 月
浙江工业大学与中科院宁波材料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
甲方: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乙方: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研究生处
为发挥科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优势,根据《浙江工业大学与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并经双方商定,现就 2020 年联合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的具体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招生专业
材料与化工专业。二、招生名额
50 名。
三、学籍归属
联培生学籍归浙江工业大学。四、录取方式
1、由于联培生的招生计划未体现在浙江工业大学 2020 年的招生简章中,因此对于浙江工业大学材料与化工专业一志愿上线考生,不纳入联培生的招生范围。
2、联培生的录取以学院联合培养项目的形式,采用学生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3、联培生的调剂与我校材料与化工专业调剂同步进行,浙江工业大学作
为招生主体,在调剂前发布调剂公告,公告中注明有部分学生将参与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的联合培养,并按照总调剂缺额的 1:1.2 确定进入复试学生名单。
4、联培生的复试在浙江工业大学朝晖校区进行,复试中双方都要委派导师并成立联合复试小组对考生进行复试。考生通过复试考核,且在网上办理拟录取手续后,由双方共同组织考生进行导师志愿的双向选择。所有考生的四个志愿中只能有一个志愿填写“宁波所”,填写“宁波所”的考生视为知晓联合培养项目细则,并同意服从调剂。
5、校所双方根据考生志愿顺序进行双向选择,并确定最终的联培生名单。联培生的复试备份材料根据需要存宁波材料所备案。
6、联培生的第一导师为浙江工业大学导师,第二导师为宁波材料所导师,第二导师为联培生第一责任导师。宁波材料所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材料与化工专业的导师招生条件,遴选若干名优质、符合条件的教师担任第二导师,报浙江工业大学备案。宁波材料所须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选聘导师的管理。
7、联培生第二导师由双向选择结果确定,并根据第二导师与我校导师合作关系、科研方向匹配程度等,由第二导师指定第一导师, 由此确定的联培生不占第一导师的招生指标。第一导师指导的联培生数,教授原则上不超过2人,副教授原则上不超过1人,浙江工业大学应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提供便利。
8、浙江工业大学导师主要负责联培生的学位课程教学和学位申请等方面的指导工作;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的导师主要负责联培生实践环节、科研实习和学位论文指导。
9、甲乙双方应在导师层面、培养管理和学生管理层面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每年定期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题性研讨,研究解决联合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效率。
10、一经确定录取的联培生须与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三方共同签署联合培养协议,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培养内容、对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的职责、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研究生的费用、待遇及安全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五、培养方式
1、联培生的学籍管理均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中科院宁波材料所须配合校方完成联培生的报到、注册、成绩管理、学籍异动等学籍管理工作。
2、联培生凭录取通知如期到浙江工业大学报到,同时视浙江工业大学通知联培生实际入学报到日期,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尽可能组织联培生参加中科院宁波材料所举办的新生入学教育活动。
3、浙江工业大学负责联培生的课程教学,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组织导师积极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双方导师根据浙江工业大学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统筹双方资源优势,兼顾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的行业需求,制定联培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4、课程学习阶段,联培生需在浙江工业大学完成课程学习,并按照培养计划达到毕业所需课程学分。需要重修课程时,须向浙江工业大学提出申请,并在浙江工业大学完成。科研实习和学位论文阶段由中科院宁波材料所负责。联培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等培养环节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相关规定和进度执行,原则上需双方共同参与,并经浙江工业大学对应学科审核。
5、联培生须按照浙江工业大学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申请毕业和学位,联培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浙江工业大学对应学科的研究方向,依托应用研究型课题,有明确的需求背景以及一定的先进性、技术难度和工作量。
6、学位论文质量须达到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的要求,不影响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的相关考评。科研成果须首先满足校方及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同类研究生的授予学位要求(授予学位要求见附件),其它科研成果属双方共同拥有,需同时署名甲乙双方,如甲方署名第一单位,则乙方须署名第二单位;如乙方署名第一单位,则甲方须署名第二单位,并视第一导师对成果的贡献进行适当排名考虑。
7、联培生的学位授予由浙江工业大学负责,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浙江工业大学所有。
8、联培生在毕业离校前,中科院宁波材料所须将相关培养过程和所做研
究工作的原始资料及论文原文等按照浙江工业大学要求存档。
9、联培生须遵守联培双方的保密规定;未征得双方书面同意, 在5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双方科研所涉及的资料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内部资料、调研资料、软件等所有未公开发表的资料)。
六、其它事宜
1、联培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必须照常交纳学费,人事档案必须转入浙江工业大学,方可按照浙江工业大学有关规定享受奖助金(联培生申请奖学金的相关成果须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同时享受校方同类研究生包括出国访学、图书资料等方面的资源。联培生的奖惩工作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的学生管理规定实施。联培生派出后,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入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由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相关党组织统一教育组织管理。
2、联培生派出前须提交三方联合培养协议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至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派出,审核材料同时提交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备案。
3、联培生在读期间的导师助研津贴,由宁波材料所导师负责发放,3 年内至少发放 5 次,每次不少于 1200 元。进入宁波材料所培养阶段,宁波材料所须提供所方同类研究生的各项待遇(不低于浙江工业大学规定的标准);联培生延长学籍期间的待遇按照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联培生在双方学习、研究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医疗费用、保险等,由双方分别负责,宁波材料所提供不低于浙江工业大学标准的条件,并出资为联培生办理在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科研工作期间和往返校所两地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联培生在宁波材料所学习、研究期间,宁波材料所全面负责身心安全、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职研究生辅导员做好培养与管理工作,并报备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与校方保持密切沟通;对违反双方规章制度的联培生,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应积极与浙江工业大学协商处理。
5、联培生在浙江工业大学课程教学期间如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由双方配
合协商处理;如在宁波材料所学习期间和因培养需要往返校所两地时出现人身意外伤害等问题,宁波材料所须承担主要责任,并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
6、联培生就业由宁波材料所负责。浙江工业大学负责联培生就业计划申报、毕业派遣等工作。宁波材料所做好联培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工作,确保其顺利就业,不影响浙江工业大学就业率和两个满意度结果。
7、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以上实施方案经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研究生部协商,同意从 2020 级联培新生报道之日开始实施。
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公章)
附件:
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
为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化工学院对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做如下要求。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其中 081703 生物化工和 0817Z1 材料化工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详见附录 І)。
1. 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含录用)SCI 一区或 ZJUT100 期刊论文 1 篇;
(2)发表(含录用)SCI 二区期刊论文 2 篇;
(3)发表(含录用)SCI 分区期刊论文 3 篇,其中 SCI 三区期刊论文至少 1 篇。
(4)发表(含录用)A 类和 SCI 收录的期刊论文 4 篇,其中 SCI 收录的期刊论文至少 2 篇。
(5)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在满足以上四条之一的基础上,须再发表(含录用)SCI
分区期刊论文 1 篇。
2. 博士生在发表 SCI 分区期刊论文的基础上,下列成果可以等同学术论文计算:
(1)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前 4)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一等奖前 3,二等奖前 2)科研成果奖励,每项按 2 篇 A 类论文计;
(2)作为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项目,每项按 1 篇 A 类计;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 1 篇 A 类论文计;
(4)作为主要完成者制订并获颁布国家标准(前 3)或国际标准(前 4),每项按 1
篇 A 类论文计;
第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其中 081703 生物化工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成果要求详见附录 І),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发表(含录用)SCI 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 1 篇,研究生有署名即可,但要有独立的工作部分,并体现在其学位论文中(须提供研究生所作贡献的具体说明);
2. 发表(含录用)A 类或 SCI、EI 检索期刊论文 1 篇;
3. 学位论文依托横向课题的,公开发明专利 1 项,须参加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公开答辩,答辩前,需将申请表和答辩委员会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中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当然委员。
第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依托应用研究型课题,须有公开发明专利一项,且必须有不少于一年时间的企业实践环节。
第四条 以上所有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除特殊说明外,研究生须是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导师为第一完成人),且内容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可以是与专业相关)。本文件中 A 类期刊是指我校公布的《国内 A、B 类期刊名录》,SCI 分区是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的 SCI 分区和 ISI 出版的 JCR 分区。各期刊以研究生入学(或注册)当年公布的收录期刊目录或学校执行的期刊目录为准,学习期间如遇目录调整,被调入和调出的期刊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