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私家医生外展到诊计划
I 服务定义
简介
1. 私家医生外展到诊计划(计划)是向残疾人士院舍的服务使用者提供基本医疗及支援,亦为残疾人士院舍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照顾者提供健康护理管理的辅导及训练。
目的及目标
2. 残疾人士院舍的服务营办者可透过计划与私家医生建立服务网络,务求为服务使用者提供持续医疗照顾及支援,改善他们的整体健康及预防性护理。
服务性质
3. 计划透过私家医生定期到访残疾人士院舍,提供以下服务:
(a) 为服务使用者及已出院的服务使用者或接受专科治疗的服务使用者提供即场治疗及处理他们的偶发性疾病及次急性问题,并在有需要时联系驻院服务;
(b) 为服务使用者提供定期健康评估及身体检查;
(c) 提供妥善保存病人记录及病历以及药品储存及管理的意见
/ 协助;
(d) 提供残疾人士院舍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及环境卫生措施的意见;
(e) 以电话形式指导如何管理服务使用者的紧急情况;
(f) 为残疾人士院舍员工提供健康护理、 感染控制等方面的训练;
( g) 为服务使用者及其家人提供有关保健、长期患病处理的讲座; 及
(h) 提供残疾人士宿舍与私家医生认为合适的其他协定服务。
4. A 类残疾人士院舍( 备注 1)应提供全面的服务,包括诊治、保健及上文 3 ( a)至(h) 项所列的预防护理,而 B 类残疾人士院舍( 备注 2) 提供的服务则包括保健及上文 3(d) 至 ( h) 项所列的预防护理。
服务对象
5. 入住社会福利署(「社署」)资助残疾人士院舍的残疾人士。
收费标准
6. 计划内服务,包括伤风感冒、流感等轻微不适的药物, 应为计划涵盖的所有服务使用者免费提供。建议服务营办者为服务使用者物色资助计划,以负担计划以外的药物支出。
II 服务表现标准
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标准
A 类残疾人士院舍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门诊(备注 3 ) 次数 | 80 |
(最理想是 | ||
每周都有) | ||
2 |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接受至少一次健康评估的百分比(备注 4 ) | 95% |
A 类及 B 类残疾人士院舍
3 一年内为员工举办健康护理/感染控制培 1
训的次数
4 一年内为服务使用者及/或其家人举行健 1
康护理讲座的次数
5 一年内为预防和控制感染而进行卫生审核 2
的次数服务成效标准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对私家医生外展到诊计 划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比(备注 5 ) | 75% |
2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的家属/ 监护人/ 照顾 75%
者对私家医生外展到诊计划提供的服务表 示满意的百分比(备注 6 )
3 一年内职员对私家医生外展到诊计划提供 75%
的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比(备注 7)
[ 备注及定义载于本《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附件]
基本服务规定
8. 参与私家医生外展到诊计划的医生应具备香港《医生注册条例》
(第 161 章) 所认可的资格。
质素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0. 社署会按《协议》 通用章节所载的「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一般责任」, 履行职责。
IV 资助基准
11.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12. 在指定时限内, 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
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 包括因应物价调整因素( 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3.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并与社署确认邀请外展到诊医生参与,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获邀参与的外展到诊医生的服务合约/协议如有修订/变更,服务营办者须在有关修订/变更生效后一个月内通知社署。社署保留权利以服务营办者呈报的修订为据,决定与私家医生外展到诊计划有关的资助拨款额。
14.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 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 提交经
《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 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和报表须经机构授权的两名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 机构主管/ 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6.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此《 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7.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8.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19.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
/ 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附件
备注及定义
1. A 类残疾人士院舍 指服务使用者行动不便或需要陪同就诊的残疾人士院舍。此类残疾人士院舍包括:
⚫ 设有住宿服务的特殊幼儿中心;
⚫ 轻度弱智儿童之家/ 兼收弱智儿童的儿童之家;
⚫ 弱智人士/肢体伤残人士辅助宿舍;
⚫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
⚫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
⚫ 严重肢体伤残人士宿舍;
⚫ 严重残疾人士护理院;及
⚫ 长期护理院。
2. B 类残疾人士院舍 指服务使用者可自行就诊的残疾人士院舍。此类残疾人士院舍包括:
⚫ 精神病康复者辅助宿舍;及
⚫ 中途宿舍。
3. 门诊指私家医生到访残疾人士宿舍应诊,以提供计划涵盖的服务项目,包括治疗、健康评估、提供保存病历记录、药品管理及环境卫生的意见、员工训练、健康讲座及卫生审核。
4.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接受至少一次健康评估的百分比 =
一年内接受至少一次健康评估的服务使用者人数 x 100%
一年内的服务使用者总数
5.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对私家医生外展到诊计划提供的服务表示满 意程度的百分比(适用于 A 类及 B 类残疾人士院舍) =
服务使用者对私家医生外展到诊计划提供的服务表示
满意程度 2的人数 x 100%
一年内完成服务评估问卷调查的服务使用者总数
2 指受访者在服务单位采用的「医生外展到诊计划服务使用者/家属/职员意见调查问卷」表示「同意」或
「非常同意」。
6.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的家属/监护人/照顾者对私家医生外展到 诊计划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程度的百分比( 适用于 A 类及 B 类残 疾人士院舍) =
服务使用者的家属/ 监护人/照顾者对私家医生 外展到诊计划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程度 2 的人数 一年内完成服务评估问卷调查的服务使用者家属/
监护人/ 照顾者的总数
x 100%
7. 一年内职员对私家医生外展到诊计划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程度 的百分比(适用于 A 类及 B 类残疾人士院舍) =
职员对私家医生外展到诊计划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程度 2 的人数
一年内完成服务评估问卷调查的职员总数 x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