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通过相应机制,争议可以在无需法院诉讼的情况下得到有效解决,有利于维持投资者和企业的信心,维护商业间的合作关系并可以探索新的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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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6 月 17 日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与深圳国际仲裁院签订谅解备忘录以促进新加坡-中国(深圳)智慧城 市倡议下的项目提供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服务
新加坡--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简称 “新调”) 与深圳国际仲裁院(又称“中国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简称 “深国仲”)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以强化之间的商业伙伴关系并为新加坡-中国(深圳)智慧城市倡议项下的相关项目提供争议解决服务。
备忘录为企业以节省时间和低成本的方式解决商业纠纷提供了相应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ADR)。通过相应机制,争议可以在无需法院诉讼的情况下得到有效解决,有利于维持投资者和企业的信心,维护商业间的合作关系并可以探索新的合作机会。
通过充分利用新调与深国仲在各自争议解决领域的优势,双方将提供“调解-仲裁”(med- arb)服务。通过相应安排,经新调管理的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可以根据深国仲仲裁规则转化为深国仲仲裁裁决。由此,在新调进行调解的各方当事人能够在中国和其他地方执行相应的和解协议,为执行和解协议提供了相应的制度保障。
根据备忘录,深国仲认可新调为其认可的调解机构,并在适当情况下,深国仲会向其当事人推荐新调的调解服务,以此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更快更好的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备忘录也反应了用户更喜欢使用混合争议解决机制,而不是单独使用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的广泛需求。根据新加坡国际争议解决学院(SIDRA)的研究,混合争议解决机制“不仅可以提供调解的优势(例如除了成本和效率优势外,还可以维护商业见的关系),同时还与国际仲裁相结合,保证和解协议的终局性以及可执行性”。
在今天举行的深圳-新加坡智慧城市合作第一次联合执行委员会会议上,新调主席及高级律师xxxxx以及深国仲院长xxxxx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共同签署了备忘录,深圳市委副书记、xxxxxxxxxx,xxx通讯及新闻部常任秘书xxx女士,深圳市副市 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xxx先生、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局长xxxxx、深圳市政府秘书长xx先生以及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发展副局长xxx先生共同见证了备忘录的签署。
xxxxx表示,“新调很荣幸能够成为新加坡-中国(深圳)智慧城市合作倡议的一部分。与深国仲的合作将深化中国与新加坡之间的法律合作。向深国仲的用户推荐新调的服务是对我们以往工作的肯定,而将经新调调解的和解协议转化为深国仲的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在中国或其他地方执行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调总裁全会民先生表示, ”争议解决的相关成果是否能够得以执行对于从事跨境活动的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对于调解而言,虽然当事人通常都能够自行遵守相应的和解协议,但是如果和解协议可以得以强制执行,这将为当事方选择调解来解决争议提供更大的心理信心。 我们认为,将经新调调解的和解协议转化为深国仲仲裁裁决的这一合作将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调解的格局 – 通过合作,当事人可以对于新调的和解协议作为仲裁裁决在中国和其它地方得以有效执行充满信心。我们也很荣幸能与深国仲签署此备忘录。”
xxxxx指🎧,“长期以来,深国仲解决了大量跨境商事争议。很高兴看到新加坡在近年来不仅大力支持国际仲裁发展,也高度重视国际商事调解。去年,深国仲在新加坡见证了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开放签署仪式。在《公约》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以得到更大的关注的阶段,新加坡-深圳智慧城市合作倡议项下的“调解+仲裁”的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具有高效、和谐、低成本、可跨境执行的特点,将惠及中国、新加坡以及其他国家的企业。
完
有关详情,请联系:
xxx
xxx国际调解中心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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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文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国际伙伴经理
直线: x00 0000-0000 / x00 000-0000-0000
关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简称“新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专业的跨境商业争议解决服务,以满足亚洲企业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的业务范围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包括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本中心的国际调解委员会由 70 余名来自全球各地的智深律师,法律顾问及调解员等的专业人士组成。我们的国际调解员在解决跨境争议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屡次成功解决复杂的高风险商业争议而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新调的调解成功率高达 80%。
关于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国仲”)成立于 1983
年,是中国第一个通过立法方式确立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机构,旨在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世界级商事仲裁、投资仲裁以及其他争议解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