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FZHB-0432401-003
中南民族大学化材学院材料类本科教学综合实验室设备更新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FZHB-0432401-003
采购项目名称:化材学院材料类本科教学综合实验室设备更新采 购 人:中南民族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日 期:二零二四年二月
目 录
15.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
第一章 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化材学院材料类本科教学综合实验室设备更新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南民族 大学采购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 年 03 月 07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FZHB-0432401-003
2.项目名称:化材学院材料类本科教学综合实验室设备更新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98.94 万元
5.最高限价:98.94 万元
6.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共分 2 个采购包,具体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 章采购需求及公告附件。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0.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 采购,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 10%。(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6.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 年 02 月 26 日至 2024 年 03 月 01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 点 : “ 中 南 民 族 大 学 采 购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xx: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将文件发售费通过电汇、转账或网上银行方式
(不接受现场缴费)汇于以下账户(要求注明汇款用途,如:“某某供应商购编号 FZHBXXX 项目招标文件”字样以便查询):收款人: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帐号:8111501011800735863;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在“中南民族大学采购综合管理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登陆,正在报名的项目会显示在正在报名阶段的项目,供应商可以点击报名。报名时请上传 1.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自拟,加盖鲜章)、2.缴费凭证截图(供应商汇款时需仔细核对账户信息并注明项目编号、单位名称)、3.文件领取登记表。并核实相关报名信息是否完整无误。
4.售价:300 元。磋商文件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4 年 03 月 07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4 年 03 月 07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3.地点: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开标室(xxxxxxxxx 000 x XXX xxxx 0000 x)。
1.时间:2024 年 03 月 07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室(xxxxxxxxx 000 x XXX xxxx 0000 x)。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公告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中南民族大 学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上发布。
2、持合法、有效证件购买了本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本次项目的采购 活动。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时须仔细阅读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供应商对自己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论何时,如发现 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资格证明材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通报。
4、请供应商仔细阅读本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文,对于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 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是对于采购范围的界定和采购内容的要求不清楚,认为存在歧义的,供应商应按本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寻求书面澄清;未提出澄清要求的,则认同为完全理解本文件要求并接受采购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作出的任何最终解释。
5、供应商参加多包的相关规定:一个供应商可以投多个采购包,最多只可 中 1 个采购包。
6、银行资料:
户 名: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账 号:8111501011800735863
采购人联系方式: 名称:中南民族大学
地址:xxxxxxxxxx 000 x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方式:027-67841949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称: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 XXX xxxx 0000 x联系人:xx、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 采购人 | 中南民族大学 |
2.2 | 监管部门 | /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2.5 | 磋商供应商 | 满足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4.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以成交价为计算基数,依据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件标准费率计算后按 70%计取代理费,不足 4000 元的,按 4000 元计算。 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5)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账 号:8111501011800735863 6)其他事项:成交供应商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时需将以下可编辑开票资料发送至 xxxxxxxxx@000.xxx:①开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④单位联系电话及、⑤开户行及账号。 |
6.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
7.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4 | 对多包采购的规定 | 🞎无 🗹有:一个供应商可以投多个采购包,最多只可中 1 个采购包 |
12.1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备选方案 🞎接受备选方案 |
13.1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联合体 🞎接受联合体 |
14.1 | 资格证明文件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4.2 |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无 🞎有: |
15.1 | 证明响应内容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 证明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中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的所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
16.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
17.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正、副本数量 | 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3 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当清楚地标记“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响应文件:1 份;格式:PDF 正本彩色扫描及 word 版本文件;介质:U 盘。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纸质和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为准,响应文件需编制目录及完整页码。 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代表按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是授权代理人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
18.4 | 样品 | 🗹无 🞎有: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9.1 | 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 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内容。 |
22.1 | 磋商小组人数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
22.2 | 评审专家的产生 |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 |
25.4 | 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方式 | 🗹本项目按照第(1)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本项目适用第(2)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
26.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 本项目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27.4 |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 |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即可领取。 |
28.1 | 履约保证金 | 🞎无 🗹有: 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金额10% 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银行转账、支票、电汇、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
29.1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30.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32.1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不接受 🞎接 受 |
33.1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3.4 | 价格扣除比例 |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10%(货物服务 10%-20%,工程 3%-5%)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 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4%(货物服务 4%-6%,工程 1%-2%) 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
33.5 | 优惠措施 | 资金支付期限优惠措施:/预付款比例优惠措施:/ 其他优惠措施:/ |
33.6 | 所属行业 | 根据工信部 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本项目采购标的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
34.1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9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性采购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未提供的视为无效响应(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非强制性采购内容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 |
34.2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依据财库[2019]18 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环境标志产品查询截图(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十 | 其他要求 | 无 |
其他补充事项 | ||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 3 年或前 5 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 间为 2020 年 3 月 1 日,则“近三年”是指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磋商供应商”是指
(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服务”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项目采购需求
(4)合同草案
(5)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6)响应文件的格式
(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
(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6.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8.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
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1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1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
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1.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1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
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详见第六章“资格证明文件”。
14.2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4.4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
(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7.2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7.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4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18.1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 (磋商时间) 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8.2为方便磋商记录,供应商还应将一份《报价一览表》(原件)与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报价优惠声明(如果有的话)单独密封提交,除需按上款要求注明外还应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18.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8.4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1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1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1.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 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21.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22.1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2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3.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4.1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5.1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5.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5.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4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5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5.6磋商小组审核完最终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1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6.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26.3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为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得成交人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报价低的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
27.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7.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7.4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1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8.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 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 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8.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0.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1.投诉
3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2.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3.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供应商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4.1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九)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中南民族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材料类本科教学综合实验室设备更新项目是面向我校化学一级学科,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化学、应用化学等三个一流本科专业,从材料类本科教学专业实验室的现状与发展的需要出发,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运行状况、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以满足材料类专业实验教学需要为前提,对现有技术落后的设备,进行逐步更新;对现有专业实验缺乏的急需设备进行补充。本项目拟采购,用于开展材料类、化学类本科实验教学的国产设备一批。
二、采购内容
包号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单位 | 数量 | 是否为核心产品 | 最高限价 |
1 | 1 | 偏光显微镜 | 否 | 台 | 5 | 否 | 57.97 万元(超过最高限 价,做无效响应处 理) |
2 | 全自动整体倾斜接触角测量 仪 | 否 | 台 | 1 | 是 | ||
3 | 集热式磁力搅拌器 | 否 | 台 | 10 | 否 | ||
4 | 分析天平 | 否 | 台 | 8 | 否 | ||
5 | 鼓风干燥箱 | 否 | 台 | 4 | 否 | ||
6 | 旋蒸仪 | 否 | 台 | 2 | 否 | ||
7 | 循环水真空泵 | 否 | 台 | 7 | 否 | ||
8 | 真空干燥箱 | 否 | 台 | 2 | 否 | ||
9 | 机械搅拌 | 否 | 台 | 5 | 否 | ||
10 | 氧指数仪 | 否 | 台 | 2 | 否 | ||
11 | 太阳能模级测试仪 | 否 | 台 | 1 | 否 |
12 | 液相色谱柱 | 否 | 支 | 1 | 否 | ||
13 | 液相色谱预柱 | 否 | 套 | 1 | 否 | ||
14 | 光催化氙灯 | 否 | 台 | 1 | 否 | ||
15 | 冷冻干燥机 | 否 | 台 | 1 | 否 | ||
16 | 光学显微镜 | 否 | 台 | 1 | 否 | ||
17 | 小型高压反应釜 | 否 | 台 | 4 | 否 | ||
2 | 1 | 波长连续可调光源 | 否 | 套 | 1 | 否 | 40.97 万元(超过最高限 价,做无效响应处 理) |
2 | 大功率 LED 光源 | 否 | 套 | 1 | 否 | ||
3 | 滤光片组 | 否 | 套 | 1 | 否 | ||
4 | 高均匀性一体式氙灯光源 | 否 | 套 | 1 | 是 | ||
5 | LED 点光源照射机 | 否 | 套 | 2 | 否 | ||
6 | 高温高压反应釜 | 否 | 套 | 1 | 否 | ||
7 | 实验室分析天平 | 否 | 台 | 2 | 否 | ||
8 | 超声波清洗仪 | 否 | 台 | 2 | 否 | ||
9 | 旋转蒸发仪 | 否 | 台 | 2 | 否 | ||
10 | 台式高速离心机 | 否 | 台 | 3 | 否 | ||
11 | 光化学反应装置 | 否 | 台 | 2 | 否 | ||
12 | 连续催化平台 | 否 | 套 | 1 | 否 |
序号 | 指标项 | 技术要求 |
三、技术要求采购包 1:
(一)偏光显微镜 (5 台) | ||
1 | 放大倍数 | 40X~1000X。 |
2 | 观察筒 | 铰链式三目观察筒,30°倾斜,铰链组可 360°旋转,瞳距调节范围 50~75mm。 |
3 | 目镜 | 高眼点大视野平场目镜 PL10X,高眼点设计,配戴眼镜者不 需摘除眼镜便可舒适地观察。其中一支目镜带尺,精度≥ 0.1mm。 |
4 | ▲物镜 | 平场消色差消应力物镜 5X/NA≥0.1/WD≥15.09mm;10X/NA ≥0.25/WD≥1.52mm;20X/NA≥0.4/WD≥8.72mm;40X/NA≥ 0.65/WD≥0.38mm;LMPlan100X/NA≥0.80/WD≥2.0mm。 |
5 | 转换器 | 内定位 4 孔可调中心物镜转换器。 |
6 | 调焦机构 | 粗微同轴调焦:粗调行程 28mm,微调精度 0.002mm。带粗调松紧调节装置,可调节粗调手轮的扭矩;带可调节上限 位装置,有效保护切片和物镜不受损坏,便于快速聚焦。 |
7 | 载物台 | 高精度旋转平台,轴向跳动 O.OO5mm,径向跳动 0.005mm;平台直径φ160mm,360°旋转,格值 1°,精度 6′;表面 石墨喷涂,防腐耐磨;切片压片,可拆下。 |
8 | ▲中间镜组 | 勃氏镜切换转盘,焦距可调(循环调焦方式),中心可调; 带补偿器插槽一个;带检偏镜插槽一个。 |
9 | 补偿器 | λ波片,φ18mm,一级红,光程差 551nm;λ/4 波片,φ 18mm,一级灰白,光程差 147.3nm;石英楔子,12*28mm, 可连续产生Ⅰ~Ⅳ级干涉色。 |
10 | 检偏镜组 | 插板式检偏镜组,可移出光路;可 360°旋转,格值 2°, 精度 6′。 |
11 | 起偏镜组 | 与聚光镜连接在一起,可 360°旋转。 |
12 | 聚光镜组 | N.A.1.25 消应力阿贝聚光镜,带可变孔径光阑;聚光镜中 心可调;齿轮齿条升降。 |
13 | 照明系统 | 100~240V 宽电压输入;6V/20W 卤素灯 2 个,≥2000 小时, |
光源预置中心,光强连续可调柯拉照明,带可变视场光阑。 电源开关与光源亮度调节独立设计,有效延长和保护灯泡的使用寿命。 | ||
14 | 附件 | 高精度 0.01mm 测微尺、蓝色滤色片各 1 个、物镜中心调节 扳手 2 个。 |
15 | 其他 | 产品所采用零部件和生产过程,需对有害物质进行严格控制,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令第 32 号)环保要求,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 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
(二)全自动整体倾斜接触角测量仪(1 台 ) | ||
1 | 接触角测量范 围 | 0~180°,精度:≥0.1°,分辨率:≥0.01°。 |
2 | 样品台尺寸 | ≥158 * 140 mm (W * D)。Z 轴自动控制,最大行程 70mm, 最大承重 10kg。X 轴手动控制,最大行程 70mm,Y 轴手动控制,最大行程 70mm,位移精度:≥0.1mm/步。 |
3 | ▲变倍变焦镜头 | 0.7~4.5X 光学镜头,远心光路设计,变倍比≥6.5:1,0~ 12mm 焦距可调,可螺旋测微尺精确调节俯仰角,俯仰角± 4°可调。 |
4 | ▲高速高清科学相机 | USB3.0, 1/2.9”CMOS,最高速度 227 帧/秒,≥160 万像素,能提供精确的 CCD 观测角度,最大分辨率 1440 * 1080pix。 |
5 | ▲光源 | 高性能单色 LED 照明灯一个,使用寿命达 50000h 以上,直径≥Ø70 mm,均匀化处理,光强≥256 级连续可调。可采 用软件调节和手动设置两种模式。 |
6 | 软件控制单滴定模块 | 提供两套全自动进样系统,软件控制滴液速度和滴液体积,滴定速度:0.1~999µL /min 可调,滴定精度:0.01 µl(以上参数为采用 500µl 进样器时,如采用更小进样器会获得 更高精度)。 |
7 | ▲软件控制整 | 光轴不动,精度≤0.1°,调节范围:-90°~+90°,速度 |
体倾斜转动装 置 | 1°/s~10°/s 连续可调。 | |
8 | 耗材 | 15G 针头 10 支,25G 针头 20 支,1ml 塑料进样器 20 支。 |
9 | ▲Touch 软件 | 1.软件分析方法包括悬滴法、座滴法、捕泡法、悬滴法界面张力。 2.软件测量间隔时间可调,连续测量。 3.软件具备录像录制回放功能,自动保存整个测量过程为视频文件(mp4 格式)。 4.软件测试功能包括接触角、表界面张力、表面自由能、滚动角。 5.软件包括导出 EXCEL 表格,可保存测量原图、可导出录 像视频、缓存视频,测量图片、自定义报告输出等功能。 |
10 | 具备多种科学评估方法 | 用于座滴法接触角测量,或者前进角后退角测量,有多种方程可选,如椭圆法、圆法、高宽法、切线法和 Young-La place 法。固体表面能计算软件,具备 OWRK,FOWKES,WU, Van Oss 算法,可计算粘附功。 |
11 | 具备悬滴法 | 具备悬滴法,用全轮廓拟合 Young-Laplace 法测量液体的 表面张力。 |
(三)集热式磁力搅拌器 (10 台) | ||
1 | 总功率 | ≥800W。 |
2 | 搅拌速度 | 0-2600 转/分,无极调速。 |
3 | 可放加热烧瓶 容量 | 50~2000ml 均可。 |
4 | 设定温度范围 | 室温~400℃。 |
5 | 锅直径 | 220mm(±3mm),高 105mm(±3mm),1 个锅。 |
(四)分析天平(8 台) | ||
1 | 称量范围 | ≥500g。 |
2 | 精度 | ≤10mg。 |
3 | 校准方式 | 外部校准。 |
4 | 秤盘尺寸 | ≥125mm。 |
(五)鼓风干燥箱 (4 台) | ||
1 | 工作室尺寸 | ≥450*550*550mm。 |
2 | 控温范围 | 室温+10~300℃。 |
3 | 控温精度 | ≤0.1℃。 |
4 | 温度波动 | ±1℃。 |
5 | 工作室材质 | 不锈钢 304L 内胆。 |
(六)旋蒸仪(2 台) | ||
1 | 温度范围 | 温度自动控制室温~90℃。 |
2 | 旋转瓶容量 | 50~2000ml。 |
3 | 转速范围 | 10~150 转/分。 |
4 | 升降行程 | 0~120mm。 |
5 | 加热功率 | ≥1000W。 |
(七)循环水真空泵(7 台) | ||
1 | 流量 | ≥60L/min。 |
2 | 扬程 | ≥8m。 |
3 | 最大真空度 | ≥0.098Mpa。 |
4 | 单头抽气量 | ≥10L/min。 |
5 | 储水箱容积 | ≥15L。 |
(八)真空干燥箱(2 台) | ||
1 | 工作室尺寸 | ≥415*370*345mm。 |
2 | 控温范围 | 室温+10~250℃。 |
3 | 电源电压 | 220V~50hz。 |
4 | 真空度 | <133pa。 |
5 | 工作室材质 | 不锈钢 304L 内胆。 |
(九)机械搅拌(5 台) | ||
1 | 速度范围 | 40~2000 rpm。 |
2 | 最小步进量 | 0~1 rpm。 |
3 | 转速测量偏差 | ±3 %。 |
n > 300rpm | ||
4 | 速度显示 | TFT。 |
5 | 速度设置 | 触摸键和旋钮自由配合设置,方便灵活。 |
6 | 功率 | ≥30w。 |
7 | 自锁式手紧钻 夹头 | 1 个,无需工具,便于安装和更换搅拌桨。 |
8 | 空心轴 | 1 个,内径≥10.2mm。 |
(十)氧指数仪(2 台) | ||
1 | 测量范围 | 0~80%。 |
2 | 环境温度 | -10°C~30°C。 |
3 | 相对湿度 | ≥85%。 |
4 | 秒表精度 | ≤0.ls。 |
(十一)太阳能模级测试仪 (1 台) | ||
1 | 测量量程 | 0.020Ω~300kΩ。 |
2 | 分辨率 | ≥0.001Ω。 |
3 | 最小额度电流 | 1mADC。 |
4 | 精度± | 读数的 2%+2 位数。 |
5 | 测量范围 | 1V~50V。 |
(十二)液相色谱柱(1 支) | ||
1 | 液相色谱柱 | C18 1.7 µm, 2.1 * 100 mm。 |
(十三)液相色谱预柱(1 套) | ||
1. | 液相色谱预柱 | C8 2.1 * 5 mm 预柱 3 支。 |
(十四)光催化氙灯 (1 台) | ||
1 | 灯泡功率 | ≥300 W。 |
2 | 功率调整范围 | 150~300 W。 |
3 | 电源纹波 | 200 mV(峰-峰值)数字电流显示。 |
4 | 工作模式 | 程控模式,光控模式。 |
5 | 最大电流 | 21A。 |
6 | 灯泡(耗材)使 用寿命 | ≥1000 h;(满足光催化正常条件下的光强度要求)。 |
7 | 触发方式 | 一体式高压触发(二级电压且无高压传输)。实时相对辐 照值显示(相对值),定时功能 0~60 个小时。 |
8 | ▲光输出特性 | 总光功率:≥50 W,可见区≥19.6 W,紫外区≥2.6 W;光谱范围:320~780 nm(提供实测光谱图) ;可拓展至 320~ 2500 nm;配合滤光片可以获得:紫外光区,可见光区,近红外光区及窄带光;光源发散角:平均 6°;光斑直径:30~ 60 mm(依照射距离)。 |
9 | ▲光源稳定性 | 直接测量光输出变化的精密光学光反馈系统;周期不稳定 性(8 小时内):低于±3%;基于微型 CPU 的集中数字化供电管理控制(软件控制);实时相对辐照量显示(相对值), 定时功能 0~60 个小时。 |
10 | ▲安全性 | 灯箱-电源连接线缆无高压传输特性;防干扰非金属机箱设 计,提供冷风补偿式轴向散热技术;风扇故障保护,关机风扇延时,过载过流自动断电防护功能。 |
(十五)冷冻干燥机(1 台) | ||
1 | 立式真空冷干 机冻干面积 | ≥0.18 ㎡。 |
2 | 冷阱温度 | <-83℃(空载)。 |
3 | 达标真空度 | < 5pa。 |
4 | 极限真空度 | < 1pa。 |
5 | 捕水能力 | 3~4kg/24h。 |
6 | 物料盘 | 6 个,φ200mm 共 6 层层间。 |
7 | 层间距 | ≥50mm。 |
8 | 整机功率 | ≥1350w。 |
9 | 外型尺寸(mm) | ≥600*580*860。 |
10 | 可装物料 | 1.8L(料厚 10mm)。 |
11 | 可装西林瓶 | Ф12mm/16mm/22mm:680/400/240 支。 |
(十六)光学显微镜(1 台) | ||
1 | 放大倍数 | 50X~1000X。 |
2 | 光学系统 | 无限远色差校正光学系统,齐焦距离≤45mm。 |
3 | 观察筒 | 30°倾斜,瞳距调节:50mm~76mm,三档分光比双目: 三 目=100 :0 /20:80 /0:100。 |
4 | ▲目镜 | 自带视度调节高眼点大视野平场目镜 PL10X,视场≥25mm, 其中一支目镜带单刻度十字分划板。 |
5 | 转换器 | 明暗场 6 孔物镜转换器,带 DIC 插槽。 |
6 | ▲物镜 | 明暗场半复消色差金相物镜:5X/NA≥0.15/WD≥13.5mm; 10X/NA≥0.30/WD≥9.00mm;20X/NA≥0.40/WD≥8.50mm; 50X/NA≥0.80/WD≥1.00mm;100X/NA≥0.80WD≥2.10mm。 |
7 | ▲载物台 | 机械移动平台,面积 4 英寸,X、Y 方向同轴调节;移动范围:(Y)102mm*(X)105mm;带 Y 轴锁定机构,移动精度: 0.1mm。配套 360°旋转工作台。 |
8 | 透反两用机架 | 低手位粗微同轴调焦机构。粗调行程≥25mm,微调精度 0.001mm。带有防止下滑的调节松紧装置和随机上限位装置。内置宽电压系统,双路电源输出,采用数字调光,具有光强设定与复位功能、反射/透射光切换开关,内置透射光滤色镜(LBD、ND6、ND25);12V100W 卤素灯照明(寿命是 ≥2000 小时),卤素灯数量 4 个。 |
9 | 明暗场反射照明器 | 带可变孔径光阑,中心可调;带可变孔径视场光阑,中心可调;带滤色片插槽与偏光装置插槽各 1 个,带明暗场切换 装置各 1 个。 |
10 | 偏光附件(反射 用) | 起偏镜插板、360°旋转检偏镜插板各 1 个。 |
11 | 其他 | 产品所采用零部件和生产过程,需对有害物质进行严格控制,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令第 32 号)环保要求,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 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
12 | 成像系统 | 成像系统:≥2000 万像素。传感器尺寸:≥1”。最大帧率及最大分辨率:≥15fps@5440*3648,逐行扫描,具有自动曝光、自动白平衡功能;USB3.0 线纯数码输出。配套显微 镜原厂图像分析软件。 |
13 | ▲金相学图库 系统软件 | 提供图库目录截图并加盖厂家公章,出具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 |
(十七)小型高压反应釜(4 台) |
1 | 开合方式 | KF 快拧式子。 |
2 | 密封方式 | O 型线性密封。 |
3 | 换热方式 | 电加热。 |
4 | 加热功率 | 25ML 的加热功率为≥500W。 |
5 | 设计温度 | ≥350℃。 |
6 | 使用温度 | 50~300℃。 |
7 | 控温精度 | ±1℃ (无强放热吸热情况下)。 |
8 | 设计压力 | 150BAR,爆破压力 125bar,使用压力 ≤100bar。 |
9 | 标准材质 | 不锈钢 316L。 |
10 | 搅拌速度 | 150~1500r/min。 |
11 | 操作界面 | 不小于 7 英寸真彩色电容触控屏,模块化显示,用户自定 义显示模块,自定模块的开启和关闭,多级菜单,多窗口分级管理设置。 |
12 | 温控模块 | PID 智能温控,支持自整定,双控温模式,主控釜内温度(室 温~300℃),辅控加热炉温度,温控精度±1℃。 |
13 | ▲搅拌模块 | PWM 精准调速,可正反双向搅拌,最高可达 1500r/min,转 速精度 0~5r/min。 |
14 | 定时模块 | 具有双定时模式,保温定时(设置范围 1~9999)和启动定 时。 |
15 | 压力模块 | 预装压力传感器,精度达 0.25%,316L 材质,压力数显, 带有超压报警联锁,自定义上限压力。 |
16 | ▲安全联锁 | 超温超压(设置范围 1~9999)报警,停止工作,切断加热, 用户可自定义上限温度。 |
采购包 2:
序号 | 指标项 | 技术要求 |
(一)波长连续可调光源(1 套) | ||
1 | 基础参数 | 灯泡功率:≥300W;功率调整范围:150W~300W。 |
2 | 控制方式 | 工作模式:程控模式;最大电流:21A;灯泡(耗材)使用寿命:不低于 1000H。(满足光催化正常条件下的光强度要 求)触发方式:一体式高压触发(二级电压且无高压传输)。 |
3 | ▲光输出特性 | 总光功率:50W,可见区 19.6W,紫外区 2.6W;光谱范围: 320~780nm ;可拓展至 320~2500nm;(提供氙灯谱图); 配合滤光片可以获得:紫外光区,可见光区,近红外光区 |
及窄带光;光源发散角:平均 6°;光斑直径:30mm~60mm (依照射距离)。 | ||
4 | 光源稳定性 | 周期不稳定性(8 小时内):低于±3%;基于微型 CPU 的集 中数字化供电管理控制(软件控制)。 |
5 | 安全性 | 灯箱-电源连接线缆无高压传输特性;金属灯箱 1 个,屏蔽 电磁干扰。 |
6 | 连接件 | 定制连接配件,配合设备连接使用。 |
7 | 定制软件 | 定制软件智能控制,可 1nm 输出光强。 |
8 | 基本特征 | 焦距:150 mm;相对孔径:f/4.2;光学结构:C-T;波长范围:机械扫描范围:0~900 nm;使用波长:200~1500 nm;分辨率 0.4 nm;倒线色散:5.4 nm/mm;波长准确度:±0.25 nm;波长重复性:±0.1 nm;扫描步距:0.01 nm;焦面尺寸:25(W)*10(H)mm;光轴高度:134 mm;狭缝规格: 0.01~3 mm 连续手动可调;缝高:2,4,14mm 可选;双 光栅,光栅尺寸:32*32mm。 |
9 | 运行原理 | 精密蜗轮蜗杆传动。 |
10 | 设计原理 | 非对称水平 Czerny-Turner 光路。 |
11 | 控制设备 | 不低于 i3 处理器,16G 内存,512GSSD 固态硬盘,21 寸显 示器。 |
(二)大功率 LED 光源(1 套) | ||
1 | 基础参数 | 输出范围:5W~100 W,功率可调节,单步 1 W;灯珠额定电 流:3.5 A,额定电压:36 V。 |
2 | 控制方式 | 微电脑芯片控制,连续模式、脉冲模式、阶梯模式(定时模式)三种控制模式可任意选择;时间设置:0 s,1~64800 (18 h),最长 90 h。 |
3 | 光输出特性 | 大功率 LED,窄带光谱输出,高稳定性、长寿命;光谱输出: 中心波长±10nm,FWHM15~20 nm;光源输出口径:≥Φ38 mm。 |
4 | 灯珠使用寿命 | ≥10000 h。 |
5 | 光源稳定性 | 周期不稳定性:低于±1%;基于微型 CPU 的集中数字化供 电管理控制(软件控制)。 |
6 | 安全性 | 可升降支架,灯箱可任意方向自由旋转;风扇性能监测, 风扇故障自动断电保护;过载、过流、过温保护,开机自诊断和软关停。 |
7 | 专用控制软件 | 实现光源的实时在线监控,实时监测光源的各项工作指标; 可以完成光源的开关、可以定时开关、功率调节、工作状态、工作模式的设置等,工作数据信息查看等功能。 |
(三)滤光片组(1 套) | ||
1 | 截止滤光片 | 性能:石英材质,滤光片截止率可以高达 99%以上,光学级 石英基片,1 片。 |
2 | 可见区带通滤 光片 | 性能:石英材质,半波带宽 15nm,透射率可以高达 85%以 上,光学级石英基片,12 片。 |
3 | 紫外区带通滤 光片 | 性能:石英材质,半波带宽 15nm,透射率可以高达 85%以 上,光学级石英基片,2 片。 |
4 | 性能 | 滤光片是一种衰减光强度、改变光谱组成或限定振动面的光学零件。滤光片作为光化学实验中常用的配附件,采用 玻璃或石英基片镀制不同的膜材料,以达到所需效果。 |
(四)高均匀性一体式氙灯光源(1 套) | ||
1 | 灯泡功率 | ≥300 W;功率调整范围:150~300 W;最大电流:21A。 |
2 | ▲工作模式 | 反馈控制;触发方式:一体式高压触发(二级电压且无高 压传输)。 |
3 | 均匀方形光斑 尺寸 | 10*10 mm~50*50 mm。 |
4 | ▲辐照强度 | 10*10 mm 光强度大于 3000 mW/cm² (调焦筒直接输出)。 10*10 mm 光强度大于 1000 mW/cm² (接液芯光纤)。 50*50 mm 光强度大于 100 mW/cm²(调焦筒直接输出)。 50*50 mm 光强度大于 30 mW/cm²(接液芯光纤)。 |
5 | 光谱范围 | 320~800 nm;配合滤光片可以获得:紫外光区,可见光区, |
近红外光区及窄带光。 | ||
6 | 输出光不均匀 性 | ±1%。 |
7 | 长期不稳定性 (8 小时内) | <2%。 |
8 | 工作距离 | 200~350 mm。 |
9 | 光功率调节方 式 | 电流调节,光阑调节。 |
10 | ▲光阑调节 | 光阑调节具有选择模式及连续可调模式(在原有电流调节基础上,可进一步对输出光进行精细调节);电控光阑, 操作简便。 |
11. | 灯泡(耗材)使 用寿命 | 不低于 1000 h;(满足光催化正常条件下的光强度要求)。 |
12 | 自动化 | 自动开机、关机、光功率自动调节、自定义开关、实现数 字监控。 |
13 | 集成化 | 集成化装置实用性强,测试反应体系活性比同领域成数量级提高;智能化光电催化可以用于三电极体系气-固-液三 相界面的催化体系。 |
14 | 液晶显示屏幕 | 液晶显示屏幕;控制软件:可视化触屏操控,所见即所得。 |
15 | ▲防干扰非金 属灯箱设计 | 冷风补偿式轴向散热技术,同时防止高压危险(提供原厂 盖章证明文件)。 |
16 | ▲软件控制 | 基于微型 CPU 的集中数字化供电管理控制(软件控制提供 原厂盖章证明文件)。 |
17 | 供电管理 | 基于微型 CPU 的集中数字管理控制。 |
18 | 软件搭载 | 基于 Perfectlight LAB 平台软件搭建,搭载别的设备可以 组合使用。 |
19 | 保护功能 | 基于软件控制下的风扇故障保护,关机风扇延时,过载过 流保护功能。 |
20 | 显示 | 数字电流显示。 |
21 | 软件控制 | 基于微型 CPU 的集中数字化供电管理控制(软件控制)。 |
(五)LED 点光源照射机(2 套) | ||
1 | 显示视窗 | LCD 彩色液晶显示屏。 |
2 | 照射方法 | 固定照射,照射功率:0~100%;照射时间:最大 999.9 秒。 |
3 | 控制方式 | 自动控制(软件控制)、脚踏控制、手动控制。 |
4 | 配置 | 一台控制器,1 个 365nm UV-LED 照射头,1 个 420nm UV-LED 照射头。 |
1 | 显示 | 7 寸触摸屏显示,温度、转速、可调。 |
2 | 温度范围 | 在室温~450℃,精度±1,使用温度 400℃以下。 |
3 | 数控磁力搅拌 装置 | 转速范围 0~2000 转/分。 |
4 | 不锈钢反应釜 | 材质:316L 不锈钢,容积:≥500ML。 |
5 | 智能防爆安全 阀 | 316L 不锈钢,精度±0.2Mpa。 |
6 | 精密压力表 | 全不锈钢外壳防震设计,压力量程:16Mpa,精度 0.25 级; 设计压力:12.5MPa ,使用压力:≤10MPa。 |
(七)实验室分析天平(2 台) | ||
1 | 最大称量值 | ≥220g。 |
2 | 可读性 | ≤0.1mg。 |
3 | 重复性 | ≤0.1mg。 |
4 | 线性误差 | ≤0.2mg。 |
5 | 稳定时间 | ≤2s。 |
6 | 灵敏度漂移 | ≤2.0ppm/℃。 |
7 | 秤盘尺寸 | ≥90mm。 |
(八)超声波清洗仪(2 台) | ||
1 | 操控方式 | 感应触控。 |
2 | 容量(L) | ≥10。 |
3 | 工作频率(KHz) | ≥40。 |
4 | 超声功率(W) | ≥200。 |
5 | 功率可调(%) | 10~100。 |
6 | 加热功率(W) | ≤300。 |
7 | 设温范围(℃) | RT-80。 |
8 | 时间控制(min) | 1~999。 |
9 | 标准配置 | 托架 1 个、排水 1 个、降音盖 1 个,,硅橡胶垫 2 片。 |
(九)旋转蒸发仪(2 台) | ||
1 | 温度范围 | 室温~99℃±1℃。 |
2 | 旋转瓶容量 | 50~2000ml,标配旋转瓶 24 口 250ml 茄瓶 1 个,收集瓶 24 口 500ml 圆瓶 1 个。 |
3 | 转速范围 | 0~150 转/分。 |
4 | 升降行程 | 0~120mm。 |
5 | 加热功率 | ≤1000W。 |
6 | 加热锅 | 不锈钢特氟隆方型锅。 |
7 | 循环水真空泵 | 流量 ≥60L/min ;扬程 8M ;最大真空度 0.098Mpa;单头 抽气量 ≥10L/min 抽气头数量:≥2 个;储水箱容积:≥15L。 |
(十)台式高速离心机(3 台) | ||
1 | 转速 | 0~16500rpm(转/分)。 |
2 | 最大离心力 | 18757(×g)。 |
3 | 角式容量 | 角转子 12*5ml 或 12*10ml 一套。 |
(十一)光化学反应装置(2 台) | ||
1 | 光源功率 | 光源功率可连续调节大小。 |
2 | 集成式光源控 制器 | 集成式光源控制器,可供汞灯、氙灯、金卤灯等多种光源 使用。 |
3 | 汞灯功率调节 范围 | 0~1000W 可连续调节,汞灯 1 个。 |
4 | 氙灯功率调节 范围 | 0~1000W 可连续调节,氙灯 1 个。 |
5 | 金卤灯功率调 | 0~500W 可连续调节,金卤灯 1 个。 |
节范围 | ||
6 | 石英试管规格 | 30ml、50ml(或定做),石英试管 8 个 50ml。 |
7 | 样品数 | 可同时处理 8 个样品(或定做)。 |
8 | 八位磁力搅拌 装置 | 八位磁力搅拌装置可同步调节 8 个样品的搅拌速度。 |
9 | 冷却水循环装 置制冷量 | >1000W。 |
10 | 控温范围 | -5°C~100°C。 |
11 | 冷却水循环装 置 | 冷却水循环装置设有脚轮和底部排液阀。 |
1 | 反应器气体容 积 | 50~120 mL;催化剂放置方式:粉末材料平铺于多孔疏水 气体扩散层。 |
2 | 液体填充量 | <10 mL。 |
3 | 气体扩散层尺 寸 | Ф37~Ф40 mm,有效尺寸:Ф35 mm;光窗特性:有效透 过波长范围 0.19~5 μm,口径 35 mm。 |
4 | 流量控制 | 标配 1 路进气,流量控制范围 3~100 mL/min;温度控制: 低温恒温槽,5~80℃。 |
5 | 一体式氙灯光 源 | 波长范围 400~800 nm,10~100w 输出;其他波长可定制; 标配电动光源升降架。 |
6 | 分辨率 | 0.01 度相位分辨率,时间常数 10 us~30 ks,同步参考源 信号。 |
7 | 采样时间 | 采样时间:1s;控制继电器触点容量:AC220V/3A。 |
8 | 气体置换功能 | 自动气体置换,实时在线测量;用于气体置换的阀组置于 主机内部。 |
9 | 绘图 | 可绘制产量关系曲线。 |
10 | 基本功能 | 1 mHz~102.4 kHz 工作频率范围,5 ppm/oC 的稳定性。 |
11 | 按键功能 | 直接进入到常用的菜单和功能;易于使用的操作菜单中有 用户可设置的报警线和各种内置诊断功能。 |
12 | ▲系统控制 | 系统控制全部采用软件自动化控制,实时监控反应过程, 并提供全套实验方案。屏幕采用工控触屏控制,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更改使用方案。 |
说明:①“★”代表关键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响应被拒绝;“▲”代表重要指标;无标识则表示属一般指标项。
四、商务要求:
序号 | 指标项 | 指标要求 |
1 | 供货期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供货。 |
2 | 质保期 | 验收合格后3年质保。 |
3 | 包装和运输 | 按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 123号)的规定执行。 |
4 | 售后服务要求 | 所有硬件3年免费保修、所有软件3年免费保修升级、电话报修后4小时上门服务、24小时内排除故障。 所有硬件过3年免费保修期后按原价维修(按投标货物价格数量表所列价格,更换零部件的按合同签订时的零部件价格)、所有软件过3年免费保修升级期内按原价进行维修升级,响应速度同售后服务要求响应速度。 |
5 | 培训要求 | 仪器正常使用后的3年内,供应商负责每年提供操作人员 的培训1-2次,相关的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
6 | 验收标准 | 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共同按出厂原标准或合同的技术协议及磋商文件要求组织验收。原则上应于到货1个月内组织设备验收。 |
7 | 付款条件 | 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 作为履约保证金,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 6 个月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设备验收合格后付款 100%。 |
8 | 交货地点 | 中南民族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指定地点。 |
第四章 合同草案
中南民族大学设备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南民族大学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 XXXX 设备(中南民族大学
XX 项目,项目编号: ,第 X 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厂家:
序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生产厂商 |
1 | |||||||
合计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00) | |||||||
以上清单由用户签字确认: |
注:详细规格及技术方案等补充说明材料见合同附件,如有后续选购附件、维修配件及耗材等优惠条件,也一并附后。
第二条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 个日历内。
第三条 交货方式、地点:交货地点:中南民族大学 x 号楼 xx 接收人 xxx(手机号)。货物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运输方式:乙方自行决定;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 6 个月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设备验收合格后付款 100%。
第六条 质量技术标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技术协议,以及甲方招标文件要求达到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年(以甲方按照第八条内容出具书面验收文件次日起算),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响应到场,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设备质保期依检修期期限而延长。质保期届满后,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
供维修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维修服务的联系人是 ,联系电话: 。第八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一)乙方在仪器设备抵达 2 周前书面通知甲方货物安装所需条件,甲方在仪器设备抵
达安装 1 周前准备好安装条件,以利设备的正常安装调试。
(二)在货物交接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对仪器进行安装调试。调试完毕并提供各项培训后,甲方对该设备组织验收。乙方需对甲方验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2)设备组件及所附技术资料;(3)设备精度、功能、性能等参数指标测试结果。
(四)乙方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以及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第九条 甲、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按合同规定和付款程序及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设备,正规进货渠道(包括零部件、配件);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合理包装以保证能保护货物在安装调试完成前不受外力影响而损坏。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负责提供设备的全套附属资料。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设备最终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重新提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甲方招标文件要求的新设备,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所述违约责任参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退货及收回已付货款,并由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设备的,需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款 0.5%的违约金,逾期超 2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招投标文件或程序中有相关条款,可依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内容列入附件)。
(二)甲乙双方因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地方政策的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书面协商解决;也可在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一份。
(四)合同附件:技术参数及配置清单
甲方(签章):中南民族大学 乙方(签章):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 182 号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
104521003300
开户行:
账号:572957528409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 标优劣顺序排列。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 | ||
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 | |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 | ||
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 | ||
证明材料。 | ||
1. |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2 年)经审计的 | |
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 | ||
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 | 的资信证明。 | |
的财务会计制度 |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 | |
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 | ||
文件。 | ||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或声明、2) | ||
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 | ||
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 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 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 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或声明、 | |
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 | ||
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 10%。(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 |
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无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有效、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序号 | 审核内容 |
1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2 | 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3 | 磋商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
4 | 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5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6 |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7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备注:
1.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价格部分 45 分 | 价格部分 | 45 | 磋商小组只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权重。权重=45% |
商务部分 10 分 | 类似业绩 | 5 | 供应商自 2020 年 1 月至今有过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 2.5 分, 此项最高的 5 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方可计分,不提供不得分。 |
业主评价 | 3 | 供应商完成的类似项目,获得过采购人优秀或良好评价的,每提供一个得 1.5 分,满分 3 分。以上须提供加盖采购人公章的优秀评价或良好反馈意见方可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 |
质保期 | 2 | 供应商在满足质保期 3 年的基础上,每增加 1 年的得 1 分,最高得 2 分。(提供承诺函) | |
技术部分 45 分 | 技术部分 | 32 | 根据供应商所投产品相关技术参数指标,逐条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要求部分打分,全部满足要求得 32 分。 1.带“▲”号参数,为重要指标共计 16 项,每有一项满足得 1 分, 最多得 16 分; 2.非“▲”号参数,为一般指标共计 108 项,每有一项满足得 0.15 分,最多得 16 分。 备注:“▲”技术参数须提供生产广家印制的产品彩页或生产厂家出具的关于其产品及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生产厂商印制的产品彩页或关于其产品及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体现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及功能时,须提供详细的相应技术方案描述予以佐证,如不能提供,则视为不满足该条技术参数。供应商需提供真实材料,对所提供的证明资料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有具体要求的指标应按技术要求中列明的证明材料提供,并加盖 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技术偏离表中给出明确的材料索引) |
实施方案 | 5 |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详尽的适配方案、②服务响应 |
时间、③质保期内的服务方案、④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⑤对设备保养知识等)进行评审: 实施方案包含以上 5 项内容,内容完整无缺陷的得 5 分,每缺少一 项的扣 1 分。每存在 1 个缺陷(缺陷为方案内容存在逻辑问题或与 项目需求不符或方案内容有缺失)的扣 0.5 分,直至 5 分扣完为止。 | |||
交货保障措施 | 4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交货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设备运输、②现场安装、③供货及安装时间计划、④安装服务人员配置及职责分工等)进行评审: 交货保障措施包含以上 4 项内容,内容完整无缺陷的得 4 分,每缺 少一项的扣 1 分。每存在 1 个缺陷(缺陷为措施内容存在逻辑问题 或与项目需求不符或方案内容有缺失)的扣 0.5 分,直至 4 分扣完为止。 | |
售后服务方案 | 4 | 针对本项目制定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质保期内售后、②质保期外售后服务方案、③本地化服务能力④退货换货方案;等)进行评审: 售后服务方案包含以上 4 项内容,内容完整无缺陷的得 4 分,每缺 少一项的扣 1 分。每存在 1 个缺陷(缺陷为方案内容存在逻辑问题 或与项目需求不符或方案内容有缺失)的扣 0.5 分,直至 4 分扣完为止 | |
总分 | 100 |
采购包:2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价格部分 45 分 | 价格部分 | 45 | 磋商小组只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权重。权重=45% |
商务部分 10 分 | 类似业绩 | 5 | 供应商自 2020 年 1 月至今有过类似业绩(与本包所有产品有相关 的、类似的即可)的,每提供一个得 2.5 分,此项最高的 5 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方可计分,不提供不得分。 |
业主评价 | 3 | 供应商完成的类似项目,获得过采购人优秀或良好评价的,每提供一个得 1.5 分,满分 3 分。以上须提供加盖采购人公章的优秀评价 或良好反馈意见方可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
质保期 | 2 | 供应商在满足质保期 3 年的基础上,每增加 1 年的得 1 分,最高得 2 分。(提供承诺函) | |
技术部分 45 分 | 技术部分 | 32 | 根据供应商所投产品相关技术参数指标,逐条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部分打分,全部满足要求得 32 分。 1.带“▲”号参数,为重要指标共计 7 项,每有一项满足得 3 分,最 多得 21 分; 2.非“▲”号参数,为一般指标共计 95 项,每有一项满足得 0.12 分, 最多得 11 分。 备注:“▲”技术参数须提供生产广家印制的产品彩页或生产厂家出具的关于其产品及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生产厂商印制的产品彩页或关于其产品及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体现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及功能时,须提供详细的相应技术方案描述予以佐证,如不能提供,则视为不满足该条技术参数。供应商需提供真实材料,对所提供的证明资料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有具体要求的指标应按技术要求中列明的证明材料提供,并加盖 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技术偏离表中给出明确的材料索引) |
实施方案 | 5 |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详尽的适配方案、②服务响应时间、③质保期内的服务方案、④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⑤对设备保养知识等)进行评审: 实施方案包含以上 5 项内容,内容完整无缺陷的得 5 分,每缺少一 项的扣 1 分。每存在 1 个缺陷(缺陷为方案内容存在逻辑问题或与 项目需求不符或方案内容有缺失)的扣 0.5 分,直至 5 分扣完为止。 | |
交货保障措施 | 4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交货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设备运输、②现场安装、③供货及安装时间计划、④安装服务人员配置及职责分工等)进行评审: 交货保障措施包含以上 4 项内容,内容完整无缺陷的得 4 分,每缺 少一项的扣 1 分。每存在 1 个缺陷(缺陷为措施内容存在逻辑问题 或与项目需求不符或方案内容有缺失)的扣 0.5 分,直至 4 分扣完为止。 | |
售后服务方案 | 4 | 针对本项目制定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质保期内售后、②质保期外售后服务方案、③本地化服务能力④退货换货方案;等)进行评审: 售后服务方案包含以上 4 项内容,内容完整无缺陷的得 4 分,每缺 少一项的扣 1 分。每存在 1 个缺陷(缺陷为方案内容存在逻辑问题 或与项目需求不符或方案内容有缺失)的扣 0.5 分,直至 4 分扣完为止 |
总分 | 100 |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封面:
采 购 人 名 称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包号:
供应商: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2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或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1.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 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 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或声明、 | |
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 | |||
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 10%。(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无。 |
评审项目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供应商响应 |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
报价部分 |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备注:为方便评委评标,投标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响应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格式自拟,须与正文页码一一对应。
(响应文件需编制目录及完整页码)
(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包号)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4.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备注:以上 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报价总价为(注明币 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报价总价) 。
2. 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
4. 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共(90)个日历 日。
5. 如果我方为成交供应商,承诺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6. 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由供应商填写)。
供 | 应 | 商: (公章) | |
通 | 讯 | 地 | 址: |
传 | 真: | ||
电 | 话: | ||
电 | 子 | 函 | 件: |
授权 代表 签字:日 期:
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项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其中: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属于中小企业如下: 。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小微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此项必填)
5.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格式自拟。其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
拟分包单位属于中小企业如下: 。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小微企业所占合同份额达到:%。
(适用于货物)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包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磋商报价(万元) | 交货期 | 质保期 | 磋商声明 |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适用于货物)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包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如有)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设备和标准附件 | |||||||
5 |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 |||||||
6 | 伴随服务 | |||||||
7 | 其它 | |||||||
合计价 |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说明:
1. 所有价格按照“供应商须知”要求执行,精确到个数位。
2. 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企业资质 | 1.等级: | 2.证书号: | 3.发证单位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现有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金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时间 | 中级职称人员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传 真: | 电 网 | 话: 址: | ||
开户银行 | 名 | 称: | 账号: | ||
资金情况 | 固定资产:(万元) 流动资产:(万元) | ||||
经营范围 | |||||
组织结构框图 | |||||
备注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包号:
说明: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加盖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我方在此郑重承诺,我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以下规定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方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书
致:(采购人)
我方已参加“(项且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我方郑重承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和资格证明文件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如在核实中发现真实情况与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不符的,承诺自动废标和放弃中标资格。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
时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表》。
序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甲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包号:
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资料。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企业获得的荣誉证书、认证体系等。
序号 | 磋商文件条款项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 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 款 | 说明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包号:
注:
1. 供应商应对商务基本要求,提出遵守声明;
2. 供应商须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附件并举出原因,同时,供应商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3. 除本附件列出的偏差获得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加以纠正。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1. 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商务资料和说明。
(八)多采购包磋商声明函
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兹有我司于(开启时间)参与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中第 包采购包名称: 、第 包采购包名称: 的磋商。
若我司有幸在多个采购包评审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时,我司优先选择第一成交候选人的顺序依次为:1、第 包;2、第 包。
供 应 商(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磋商文件技术、服务 要求条款 | 响应文件内容 对应简述 | 偏离说明 | 对应的页码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包号:
说明:
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技术服务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文字描述或图表显示。方案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1.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工业)行业 ;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207.5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207.5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7.5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7.5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
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