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20-009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依据公司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同意以人民币 495,547,136 元的价格向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银桥”、“甲方”)转让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苏州新国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州新国都”)96.32%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苏州新国都股权。
2020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后,公司与昆山银桥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补充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 补充协议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昆山银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38017398
4、 住所:花桥镇兆丰路 8 号
5、 法定代表人:xxx
6、 股东、实际控制人: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有其 100%股权
7、 注册资本:360,029.5356 万元人民币
8、 成立时间:2006 年 9 月 29 日
9、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经市国资办授权委托,从事江苏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的开发建设,负责管理和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功能项目建设进行投资与管理,以控股、参股、购并等方式进行资本经营;园区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自有房屋租赁。(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
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 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x次签订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释义
1.1 定义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规定或根据本补充协议上下文另有其他含义,本补充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和《股权转让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
1.2 解释
1.2.1 “本补充协议”一词指本补充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补充协议内某一条款或其他部分。除非与题述事项或上下文不符,否则本补充协议所表述的条款是指本补充协议中相应的条款。
1.2.2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所设,不影响或限制本补充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1.2.3 本补充协议所要求的、须在一个非工作日实施的行为,均应在此非工作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后实施。
第二条 补充约定事项
2.1 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将《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予以延期,经甲方及乙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股权转让合同》第 1.3.3 条关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变更为 “甲方应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亿玖仟捌佰贰拾壹万捌仟捌佰伍拾肆元肆角(RMB198,218,854.40)”。
第三条 协议一致性
3.1 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适用《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xx与保证条款、保密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等。
3.2 本补充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与《股权转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股权转让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第四条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4.1 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4.1.1 本补充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且获得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后,方可生效。
4.1.2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本补充协议第 4.1.1 条所述的生效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除非另有规定,本补充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或者延迟行使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者特权,不应视为其对该项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放弃;任何对权利、权力或者特权的单独或者部分的行使,不应视为妨碍其他权利、权力
或者特权的行使。
5.2 在不影响本补充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双
方应进行友好磋商,以商定以双方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5.3 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5.4 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 其他说明及影响
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昆山银桥按《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有一定困难,公司对昆山银桥予以谅解,同意昆山银桥应向公司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予以延期,并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内容主要是将《股权转让合同》第 1.3.3条关于昆山银桥应向公司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变更为 “甲方应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亿玖仟捌佰贰拾壹万捌仟捌佰伍拾
肆元肆角(RMB198,218,854.40)”。后续,公司与昆山银桥将继续积极推进并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合计收到转让苏州新国都的股权转让款 247,773,568 元。公司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不会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5、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