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级(★★★★★)航空飞行营地表 B.1 应达到 140 分,表 B.2 应达到 160 分。 四星级(★★★★)航空飞行营地表 B.1 应达到 110分,表B.2 应达到 130 分。
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航空飞行营地安全、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规定所称“航空飞行营地”,是指为大众提供因地制宜的航空运动知识普及、航空运动培训、竞赛表演、休闲娱乐飞行服务和产品而设立的综合场所;“校园航空飞行营地”是指以大、中、小学校园为基础,开展青少年航空运动项目及文化普及的场所,校园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负责全国航空飞行营地的顶层设计,依据全国航空飞行营地发展需求制定航空飞行营地标准,考核评定航空飞行营地等级,开展航空飞行营地培训,对接航空运动产业资源落地。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模型)运动协会(以下统称“属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的管理工作,有权在本辖区内依照本规定及相关法规命名、监督、检查、处罚本辖区内的航空飞行营地,可以利用航空飞行营地组织航空运动项目活动,推广航
空运动项目,提高航空运动竞技水平,满足大众航空体验、休闲和娱乐的需求。
第五条 航空飞行营地的建设运行应以安全为基础,按照“谁命名、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航空飞行营地的发展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融合发展的基本路线,以最终达到建成“自愿、自律、互利、共赢”的航空运动产业发展共同体,满足人民群众对航空运动多层次、多样化的目标需求。
第二章 申请和命名
第七条 属地管理部门负责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评审工作,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命名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评议审查申请材料,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经评审符合航空飞行营地安全运行要求的,由属地管理部门命名为航空飞行营地。
第八条 申请命名航空飞行营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在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航空运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质;
(二)航空飞行营地的规划、建设等应符合《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附件一)的相关要求,并且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三)具备掌握空中飞行动态、保障飞行活动安全的专业设施设备和交通、医疗、救护、消防、通讯等条件;
(四)配备具有独立开展航空体育项目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航空飞行营地人员规范》要求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五)配备符合航空体育服务要求的器材;
(六)有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安全运行方案、应急情况处置预案及安全责任制度;
(七)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事件及航空飞行事故记录,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曾发生过重大不良事件的,须确保已妥善处理并完成整改。
第九条 命名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航空飞行营地申请表(附件二);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场地坐标位置、平面图及土地所有权情况说明;
(四)场地基本设施情况介绍;
(五)场地运行管理制度及安全保障制度;
(六)场地应急情况处置预案;
(七)有效期内的场所(机场、临时起降点或临时空域)使用批准文件(起降不需要空域的应予以说明);
(八)运行项目、航空器材及对应的适航证明材料(飞机/热气球提供适航证;动力伞/三角翼提供发动机编号;滑
翔伞提供伞头编码;航空模型和无人机编号);
(九)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工作人员情况介绍(需附相关人员专业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十)属地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存在弄虚作假,将取消该申请单位 3 年以内申请命名航空飞行营地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被通报。
第十一条 航空飞行营地被命名后,属地管理部门应要求申请单位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航空飞行营地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航空飞行营地的名称规范格式为“地点+运行单位简称+航空飞行营地”。命名名称的使用期限为 4 年。使用期限截止前,申请单位可以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延长命名期限。
第十三条 航空飞行营地如变更下列任一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说明文件上报属地管理部门:
(一)申请单位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办公地点或者联络地址变更。
(四)机场(起降点)或飞行空域发生改变。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航空飞行营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属地管理部门命名的名称进行宣传。经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等级考核评定为 4 星级以上的航空飞行营地,可以使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星级营地标识。
(二)依法依规享受国家优惠扶持政策,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在与第三方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办国家级赛事、青少年训练营、全民健身等活动。
(四)接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供的相关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落地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推广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使用“去飞行”航空体育智能消费平台进行推
广。
(六)共享全国航空飞行营地发展资源。第十五条 航空飞行营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航空运动事
业安全有序发展,接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和属地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树立积极、健康、向上的中国航空运动形象,维护航空飞行营地的品牌形象,完善航空运动基层组织建设。
(三)遵守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制定的航空飞行营地顶
层设计规划,积极参与航空飞行营地等级评价。
(四)为大众提供安全、专业、周到的航空运动产品和服务,配合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产业项目落地;
(五)为国家级、省级集训队伍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交给的训练任务;
(六)普及航空知识,传承航空运动文化,培养航空运动人才,充实国家航空人才后备力量,增强国家航空事业发展动力。
(七)承接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组织、承办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航空飞行营地不得自行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四章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是航空飞行营地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营地安全运行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将本营地提供服务的人员和器材信息应录入全国航空飞行营地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当设置科学、合
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应对航空飞行营地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及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对所有在本营地参与航空运动飞行活动的人员、航空器和航空体育器材负监管责任,未经本营地运行单位书面检查批准,不得开展飞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其它航空法规的要求组织飞行活动,加强与空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未经空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飞行活动。
第二十三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各类设施器材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
第二十四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为本营地内涉及营地运行的工作人员、器材、场地设施等购买保险。
第二十五条 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应当加强运行信息统计工作,每年 12 月底以书面形式将本年度运行情况及营地建设和发展状况报属地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联合相关专业机构定期发布《中国航空运动及航空飞行营地年度发展报告》。
第五章 考核与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依据《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附件三)的相关要求,对航空飞行营地实行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负责考核的领导工作,同时组织成立考核工作组,由考核工作组负责四星、五星级航空飞行营地评定和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航空飞行营地运行单位按照《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团体标准的要求,经属地管理部门推荐,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包括文字说明、照片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三十条 考核工作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营地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选取部分营地进行实地考核。
第三十一条 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底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五星级(★★★★★)航空飞行营地表 B.1 应达到 140 分,表 B.2 应达到 160 分。
四星级(★★★★)航空飞行营地表 B.1 应达到 110分,表B.2 应达到 130 分。
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等级的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 标准由属地管理部门根据《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
团体标准自行制定,并由属地管理部门组织评定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核等级和考核工作情况将作为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规划航空飞行营地布局以及扶持政策导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评定后确定航空飞行营地级别,并对航空飞行营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属地管理部门不定期对航空飞行营地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航空飞行营地应在收到不合格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再检。
第三十五条 如航空飞行营地或相关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属地管理部门应取消该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并永久禁止相关企业及个人参加所有航空运动赛事和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经属地管理部门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的航空飞行营地,如超过规定时限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属地主管部门将暂停该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待该航空飞 行营地整改完成,经属地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并出具书面意
见后,方可恢复命名。
第三十七条 如申请单位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航空飞行营地,属地管理部门应立即取消该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并取消相关企业或个人 3 年内再次申请航空飞行营地命名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如航空飞行营地拒绝接受属地管理部门的检查,或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属地管理部门应取消该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并取消相关企业或个人 3 年内再次申请航空飞行营地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已获得航空飞行营地命名,但不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航空飞行营地,属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取消该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
第四十条 在未取得属地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借、买卖、转让航空飞行营地证书和挂牌的航空飞行营地,属地管理部门应暂停该航空飞行营地的命名,该航空飞行营地需取得属地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恢复命名。
第四十一条 所有对航空飞行营地的处罚决定均应由属地管理部门上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各相关部门,并通过官方平台向全社会通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有权追究航空飞行营地因违规运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x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x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发布的《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附件二:《航空飞行营地申请表》
附件三:《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2021 年 12 月 29 日
附件一
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
标 准 细 则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声 明
x标准为各类航空飞行营地的最低标准,具体情况如果因地形、军民用机场及军事设施、飞行禁区等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可根据营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评估,竞赛及特殊飞行的临时空域可另行申请。
经批准的航空飞行营地应具备独立承担营地及空域使用的安全责任,在使用过程中接受属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文中使用的 GB/T 10001.1 为国家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的标识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名 词 解 释
机场跑道:指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民用运输或通用机场,供飞行器滑行起飞和降落的长条形区域,一般为沥青或者混凝土结构;
硬化跑道、草坪跑道:道面经过碾压或植草处理的长条形区域。具备飞行器滑行起飞和降落功能;
起飞着陆场地:指航空运动项目使用的场地,供运动类项目如热气球、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等项目起降的场所;
通信设备:指民用无线电对讲设备;
地空通信设备:指供飞行指挥使用的航空频段使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净空条件:根据中央军委《机场xx净空管理规定》,结合中国航协航空飞行营地的特点,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共同设置各个运动项目的空域需求和最低标准;
一、滑翔机项目营地标准
一、起降场地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 B 类或 A3 类及以上使用许可证的通航机场;
2、具备长度 800m×20m 以上的跑道;
3、具备道面硬化、足够长度和宽度的平整的草坪场地,该场地必须满足牵引机、绞盘车及滑翔机的起降运行需求;
起降场附近一定范围内适应空中翱翔飞行;
二、地面设施标准
具备存放滑翔机和牵引机的机库或具有同等功能设施;
三、地面保障能力
具备机务维修功能和必要的设备、工具;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具备飞行指挥使用的基本通信和气象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 5km,真高 1000m 以上,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竞赛及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净空条件:起降场地空域开阔,xx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线或在障碍物顶端设置有障碍灯,并在营地细则中进行说明;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备和医疗器材、药品。
二、特技飞行项目营地标准
一、起降场地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 B 类或 A3 类及以上使用许可证的通航机场;
2、具备长度 600m×20m 以上的跑道;
二、地面设施标准
具备存放飞机的机库或具有同等功能设施;
三、地面保障能力
具备机务维修功能和必要的设备、工具;具备油料保障能力;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具备飞行指挥使用的航空无线电通信和气象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 5km 以内,真高 500m(含)以上,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竞赛及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净空条件:起降场地空域开阔,xx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线或在障碍物顶端设置有障碍灯,并在营地细则中进行说明;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备和医疗器材、药品。
三、动力悬挂滑翔机营地标准
一、起降场地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 B 类或 A3 类及以上使用许可证的通航机场;
2、具备长度 400m×20m 以上的跑道;
二、地面设施标准
具备存放飞机的机库或具有同等功能设施;
三、地面保障能力
具备机务维修功能和必要设备、工具;具备油料保障能力;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具备飞行指挥使用的基本航空通信和气象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 2km,真高 100m,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竞赛及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净空条件:起降场地空域开阔,xx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线或在障碍物顶端设置有障碍灯,并在营地细则中进行说明;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备和医疗器材、药品。
四、轻型飞机营地标准
一、起降场地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 B 类或 A3 类及以上使用许可证的通航机场;
2、具备长度 600m×20m 以上的跑道;
二、地面设施标准
具备存放飞机的机库或具有同等功能设施;
三、地面保障能力
具备机务维修功能和必要设备、工具;具备油料保障能力;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具备飞行指挥使用的基本航空通信和气象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 5km,真高 300m 以上,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竞赛及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净空条件:起降场地空域开阔,xx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线或在障碍物顶端设置有障碍灯,并在营地细则中进行说明;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备和医疗器材、药品。
五、直升机项目营地标准
一、起降场地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 B 类或 A3 类及以上使用许可证的通航机场;
2、固定的直升机起降场;
3、有规定的直升机坪标志;
二、地面设施标准
具备存放飞机的机库或具有同等功能设施;
三、地面保障能力
具备机务维修功能和必要设备、工具;具备油料保障能力;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具备飞行指挥使用的基本航空通信和气象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 5km,真高 300m,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净空条件:起降场地空域开阔,xx 500m 范围内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线或在障碍物顶端设置有障碍灯,并在营地细则中进行说明;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备和医疗器材、药品。
六、自转旋翼机项目营地标准
一、起降场地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 B 类或 A3 类及以上使用许可证的通航机场;
2、具备长度 300m×10m 以上的跑道;
二、地面设施标准
具备存放飞机的机库或具有同等功能设施;
三、地面保障能力
具备机务维修功能和必要设备、工具;具备油料保障能力;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具备飞行指挥使用的基本航空通信和气象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 5km,真高 300m 以上,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净空条件:起降场地空域开阔,xx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线或在障碍物顶端设置有障碍灯,并在营地细则中进行说明;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备和医疗器材、药品。
七、热气球与飞艇项目营地标准
一、起降场地标准
1、有能满足热气球与飞艇起飞、着陆的场地;
2、起飞、着陆场地应平坦、开阔;
二、地面设施标准
1、热气球与飞艇系留点应牢固可靠,系留环直径不小于 25cm,地埋深度不小于 1.5m;
2、热气球最小系留场地的长度和宽度不低于球体高度或艇身长度的 2 倍,且在场地xx设有安全标志;
3、有存放燃料瓶等器材的专用库房;
4、消防器材摆放在明显且易于获取的位置;
5、具备存放航空器的库房或具有同等功能设施;
三、地面保障能力
具备机务维修功能和必要设备、工具;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具备基本的通信和气象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 2km,真高 100m,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净空条件:场地空域开阔,xx 300m 范围内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线;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
备和医疗器材、药品。
八、悬挂滑翔翼项目营地标准
一、起降场地标准
1、起飞场地平整,表面牢固,长度不小于 20m、宽度不小于 20m,坡度不大于 40 度;
2、着陆场地平坦开阔,长度不小于 150m、宽度不小于 80m;
二、地面设施标准
具备存放航空器的库房或同等设施;
公共指示用标识须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三、地面保障能力
具备维修功能和必要设备、工具;靠近水边的场地有水上救生设备;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具备基本的地面及地空通信和气象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 5km,真高 300m 以上,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净空条件:起飞与降落场地空域开阔,xx 300m 范围内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输电线;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备和医疗器材、药品。
九、滑翔伞项目营地标准
一、起降场地标准
1、起飞场地平整,长度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20m,坡度不大于40度;
2、着陆场地平坦、开阔,长度不小于150m、宽度不小于50m;
二、地面设施标准
具备存放航空器的库房或同等设施;
公共指示用标识须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三、地面保障能力
具备维修功能和必要设备、工具;
靠近水域、河流的场地,须具有水上救生设备;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具备基本的地面及地空通信和气象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 2km,真高 100m,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净空条件:起飞与降落场地空域开阔,xx 300m 范围内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输电线;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备和医疗器材、药品。
十、动力伞项目营地标准
一、起降场地标准
起飞与降落场地平坦、开阔:
1、滑跑动力伞场地长度不小于150m,宽度不小于80m;
2、助跑式动力伞场地长度不小于100m、宽度不小于50m;
二、地面设施标准
具备存放航空器的库房或同等设施;
公共指示用标识须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三、地面保障能力
具备维修功能和必要设备、工具;
靠近水域、河流的场地,须具有水上救生设备;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具备基本的地面及地空通信和气象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 2km,真高 100m,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净空条件:起飞与降落场地空域开阔,xx 300m 范围内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输电线;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备和医疗器材、药品。
十一、航空模型项目营地标准
一、起降场地标准
1.航空航天竞时项目:应具备长、宽800m×500m以上的开阔平坦场地或大于上述面积的不规则场地及对应大小的空域。
2.线操纵项目:应具备长、宽60m×60m以上的平整水泥(沥 青)或硬化的场地,观众区在距离场地5m外划设,并有明显的标 志及警戒设施;竞速和空战飞行场地应具备高2m金属防护网和长、宽25m×15m待飞区。
3.遥控项目
(1)特技飞行:应具备长、宽300m×200m以上的开阔、平整场地。场地上应对飞行跑道、飞行区、操纵区、维护区(待飞区)和观众区进行明确区分和注明。
(2)滑翔飞行:应具备长、
宽200m×100m以上的开阔、平整场地。场地上应对飞行区、维护区(待飞区)和观众区进行明确区分和注明。
(3)无人机飞行:应具备长、宽100m×80m以上的开阔、平整场地,场地上应对飞行区、维护区(待飞区)和观众区进行明确区分和注明。维护区内应供应电源、桌椅,每名飞手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5平方米,飞手操纵区每名飞手间隔不得小于1.5m。飞行区与其他区域之间设置不低于4m的防护网。场地内应能使用868MHz、915MHz、2.4GHz、5.8GHz无线电传输频率且对上述频率无干扰。在室内进行无人机飞行应参考室内飞行场地
要求。
(4)室内飞行:应具备30m×20m×12m(长、宽、高)以上的室内场馆,维护区(待飞区)和观众区进行明确区分和注明。特技项目应在飞行区与其他区域之间设置防护网。
二、地面设施标准
1、大型活动应设置饮水站、救护站、公共卫生等设施;
2、公共指示用标识须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3、应具备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的制作、维修工作室、库房及独立充电区;配备工作台,每张工作台配备电源、独立照明、维修和加工机械;
4、配备适当的培训教室;
5、配备独立的易燃品存储间;
6、配备必要的、有效的消防灭火设备和工具。
三、地面保障能力
具备维修功能和必要的设备、工具;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具备基本的无线电通信和气象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1、飞行空域原则上在目视视线范围之内,满足项目的需求即可,遥控项目原则上要求飞行区域不小于半径500m,真高200m
(含)以下,场地可设立观众区和活动功能区。
2、飞行空域: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 空域批件或飞行计划批复,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3、降落场地空域开阔,xx 200m 范围内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输电线;
4、申请室内飞行项目不需要飞行空域相关的批复文件。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备和医疗器材、药品。
十二、运动类航空器水上飞行营地标准
水上飞行营地,依据AC-158-CA-2017-01《水上机场技术要求》(试行),结合运动类航空器的实际制定本《标准》,其做为水上航空飞行营地验收的基础,为水上飞行营地的建设提供依据。
(一)选址:
水上飞行营地的选址应避免在有旋涡、乱流及经常性的潮汐、浪涌水域,不得在两股水流的交汇处进行选址。
(二)场地水文条件: 1、流速不大于 1m/秒;
2、浪高不大于 30cm;
3、水面不得有固定障碍物及影响飞行的漂浮物;
4、水深在最低水位时不小于 1m;
5、水底障碍物不得对航空器的运行造成危害,并要醒目标示障碍物的位置;
一、起降场地标准
水上机场的跑道具备长度 750m 以上、宽度 60m 以上,延长线两端应各设 150m 的端安全区,掉头区直径应在 60m 以上,设滑行道宽度至少为机翼翼展的 3 倍;
二、地面设施标准
1、具备停放航空器及装备的机库或机坪;
2、有适用的航空器上、下水坡道、码头及锚泊区;
三、地面保障能力
具备维修功能和必要设备、工具;具备油料保障能力;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具备基本的地空通信和气象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 5km,真高 500m,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净空条件:起降场地空域开阔,xx 200m 范围内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输电线;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备和医疗器材、药品。
救生设备至少有一艘救援船只,配有必备药品及医疗器材、
救生圈、救生灯、救生衣、救生绳、灭火器等设备、设施。
十三、跳伞项目飞行营地标准
一、起降场地标准
1. 本《标准》不涉及跳伞所使用的正常类航空器运行场地要求;
2. 具备 600m×20m(含)以上的跑道;
二、地面设施标准
1. 具备 100m×100m(含)以上的着陆场地;
2. 有存放伞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场所,具备防潮、通风及相关安全措施;
3. 有跳伞员休息及叠伞区域;
三、地面保障能力
1. 具备 220V 电源设备;
2. 具备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着陆区域能力;
四、通讯、导航、气象设备设施
1. 应有空地无线电通讯设备。
2. 应有在 500m 高度可见的着陆点标识。
3. 应有风速、风向指示设备。
五、飞行空域及xx净空、障碍物
飞行空域:以营地基准点为中心半径 5km 以内,真高 3km(含) 以下,并且有经当地辖区空军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的空域批件,竞赛及特殊飞行空域可按需求另行申请划设;
起飞场地空域开阔,xx无高大障碍物或高压线或在障碍物
顶端设置有障碍灯,并在营地细则中进行说明;
六、应急能力
具有或协议具有相应的消防、救护能力,具备基本的救生设备和医疗器材、药品及人员。
附件二
航空飞行营地申请表
申请单位全称 | 成立日期 | ||||
单位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乡、镇、街道 村 | 公司性质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金 | 员工数量 | |||
主要联系人 | 联系电话/邮箱 | ||||
开展项目 | □滑翔机 □动力悬挂滑翔机 □轻型飞机 □直升机 □自转旋翼机 □热气球/飞艇 □滑翔伞 □动力伞 □运动飞机 □跳伞 □航空模型/无人机 □其他: | ||||
场地位置、面积、交通、气候等基本情况介绍 | |||||
所开展航空运动项目情况介绍 | |||||
人力资源状况 | 管理人员 | 营地负责人 人、安全总监 人 | |||
专业技术人员 | 全职xxx 人、兼职xxx 人、项目安全员 人 | ||||
行政后勤人员等 | 合计 人 | ||||
飞行装备名称及数量 |
申请单位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申请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x标准规定了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要求、航空飞行营地星级评定程序及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经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正式命名且向社会开放的航空飞行营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9079 (所有部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指导、规划下,面向大众提供航空体育消费产品和服务的场所。
3.2
用于保障航空运动飞行,提供航空运动消费服务,组织航空运动赛事等活动的空间。
3.3
起飞着陆场地 takeoff and landing site
航空运动项目使用的场地,供运动类项目如:热气球、动力伞、滑翔伞、动力三角翼等项目起降的场所。
3.4
地空通信设备 ground-to-air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供飞行联络使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4 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要求
4.1 星级划分
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为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
★★)、三星级(★★★)航空飞行营地。
4.2 星级划分方法
4.2.1 航空飞行营地星级评定必备条件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评定检查时,应在表 A.1 后逐项打“√”确认达标后,再进入打分程序。
4.2.2 航空飞行营地星级评定评分细则详见附录 B,航空飞行营地建设质量及项目配置应按照表 B.1 的内容进行评分,航空飞行营地服务及管理质量应按照表 B.2 的内容进行评分。
4.2.3 表 B.1 共分为 7 个大项,总分为 160 分。各大项分值分别为:规划选址要求 20 分、航空飞行运动项目要求 55 分、服务附属用房及设施 32 分、消防安全设施 16 分、生活卫生设施 10 分、信息系统 16 分、标识要求 11 分。
4.2.4 表 B.2 共分为 2 个大项,总分为 180 分。各大项分值分别为:服务要求 104 分、管理要求 76 分。
4.2.5 五星级(★★★★★)航空飞行营地表 B.1 应达到 140 分,表 B.2 应达到 160 分。
4.2.6 四星级(★★★★)航空飞行营地表 B.1 应达到 110 分,表 B.2 应达到 130 分。
4.2.7 三星级(★★★)航空飞行营地表 B.1 应达到 80 分,表 B.2 应达到 110 分。
4.2.8 可根据表 B.3 的内容对星级营地进行加分,加分项可任意加权在表 B.1 总得分中或表 B.2 总得分中。
5 航空飞行营地星级评定程序及要求
5.1 应为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正式命名的航空飞行营地。
5.2 正式命名 1 年后可申请航空飞行营地星级评定。
5.3 星级评定过程中若发现营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次星级评定工作立即停止,6 个月内该营地不得再次申请星级评定。
5.4 评定合格的各星级航空飞行营地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向社会公告。
5.5 航空飞行营地星级标志、标牌及证书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规定。
5.6 星级标志使用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后若需继续使用,营地应提前 3 个月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申请复审。
5.7 为确保星级营地服务持续满足标准和评定要求,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应每年对营地实施监督审查。
星级评定通过后,若营地出现有损消费者权益事件、营地服务质量低于评定标准或安全运营管理出现严重隐患,所属星级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降星、暂停或撤销,期间相应星级标志不得继续使用。
表 A.1:航空飞行营地星级评定必备条件
序号 | 项目条件 | 评定 |
1 | 基本评定要求 | |
1.1 |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命名的航空飞行营地,且命名时间不小于 1 年 | |
1.2 | 近 1 年内不应出现影响民航、军方飞行而被书面警告的情况 |
1.3 | 近 3 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开放不足 3 年的营地按照实际开放 时间计算 | |
1.4 | 营地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
2 | 规划选址要求 | |
2.1 | 符合所在地域的上位规划,不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
2.2 | 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 | |
2.3 | 远离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场所 | |
2.4 | 营地xx不应出现有害动、植物 | |
2.5 | 所在地域气象条件应符合所开展项目安全飞行要求 | |
2.6 | 空域符合所开展航空飞行运动项目要求 | |
2.7 | 营地xx净空良好,无威胁飞行安全障碍物 | |
3 | 项目和人员配置要求 | |
3.1 | 至少常态化开展 1 项航空飞行运动,开展时间不小于 1 年 | |
3.2 | 相关场地符合 GB 19079 系列相关标准要求 | |
3.3 | 相关场地符合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发布的《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 标准细则》要求 | |
3.4 | 使用中的航空飞行运动项目器材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或具备适航证, 并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备案 | |
3.5 | 营地在职专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或相关证书,并在中国航空运动协 会备案 | |
4 | 服务配套设施 | |
4.1 | 配套接待服务中心 | |
4.2 | 配套存放器材、设施、设备的管理用房和设施 | |
5 | 消防安全设施 | |
5.1 | 设置 24 h 安保监控系统 | |
5.2 | 营地内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 |
5.3 | 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并确保其使用状态良好 | |
5.4 | 配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并确保其使用状态良好 | |
5.5 | 具备覆盖全部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 | |
6 | 环境卫生设施 | |
6.1 | 污水排放应同时满足 GB/T 31962 和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 | |
6.2 | 公共厕所数量满足高峰时期使用需求 | |
6.3 | 垃圾箱数量充足,方便使用 | |
7 | 信息设备 | |
7.1 | 具备飞行指挥使用的基本地空通讯设备、气象观察设施 | |
7.2 | 具备飞行轨迹追踪和记录系统 | |
8 | 标志标识 | |
8.1 |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基本合理,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 | |
9 | 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 |
9.1 | 着装整齐,注重仪容仪表,精神饱满,举止xx,热情周到 | |
9.2 | 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 |
9.3 | 讲普通话,xx礼貌用语 | |
10 | 保险要求 |
10.1 | 航空飞行营地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其他可保障 开展飞行活动过程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 |
10.2 | 航空飞行营地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 |
10.3 | xxx投保人身保险 | |
10.4 | 飞行器投保机身险(模型、滑行伞除外) | |
10.5 | 飞行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 |
11 | 安全与应急管理 | |
11.1 |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明确消防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职责,确保消 除火灾隐患 | |
11.2 | 建立火灾事故、自然灾害、紧急疏散、紧急救援、停电等安全应急 预案 | |
11.3 | 定期开展下消防演练和紧急救援演练 | |
11.4 | 根据营地需求配备供紧急处理、救治所需的急救用品 | |
12 | 质量控制管理 | |
12.1 | 营地具备规范的组织结构图 | |
12.2 | 制定明确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 | |
12.3 | 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服务规范、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范 | |
12.4 | 具备飞行器基本档案、人员档案、安全检查记录、飞行记录、维护 保养记录等相关记录 | |
12.5 | 设置有效的客户投诉方式 |
表 B.1 航空飞行营地建设质量及项目配置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说明 | 大项分值栏 | 分项分值 栏 | 次分分值 栏 | 小项分值 栏 | 评定计分 栏 | |
1 | 规划选址要求 | 20 | ||||||
1.1 | 营地土地性质 | 5 | ||||||
1.1.1 | 具备可支配建设用地 | 2 | ||||||
1.1.2 | 土地使用 期限 | 20 年以上 | 签署购买协议或长期租赁协议 | 3 | ||||
10 年以上 | 1 | |||||||
1.2 | 明确营地未来发展规划 | 营地应制定有效并切合实际的未来发展规划(3 分),符合所在地专项规划(1 分) | 4 | |||||
1.3 | 营地使用不影响当地环境 | 制定完善措施,确保营地空气、污水、噪音不会对当地造成影响 | 2 | |||||
1.4 | 资源与环境综合利用,节能环保 | 有效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材料和工艺 | 2 | |||||
1.5 | 营地具备应急避险功能 | 2 | ||||||
1.6 | 交通便 利,便于通达 | 非常便利 | 距离高速出入口 10km 以内或所在地(县)级市xx 20km 以内 | 5 | ||||
比较便利 | 距离高速出入口 20km 以内或距离所在地(县)级市xx 50km 以内 | 3 | ||||||
一般便利 | 距离高速出入口 30km 以内或距离所在地(县)级市xx 100km 以内 | 1 | ||||||
2 | 航空飞行运动要求 | 55 |
表 B.1(续)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说明 | 大项分值栏 | 分项分值 栏 | 次分分值 栏 | 小项分值 栏 | 评定计分 栏 | |
2.1 | 运动项目配置 | 1) 真人飞行项目,每项 4 分(含室内跳伞);航空模型和模拟飞行项目,每项 3 分;航海模型、汽车模型、无线电定向,每项 2 分;其他体育运动项目 2 分(最高 2 分) 2) 相关场地、器材、人员、空域应符合项目开展需求,否则不得分 3) 常态化开展 1 年以上 4) 营地未开展该飞行运动项目,但 3 年内开展过省级以上协会认可的比赛或活动可得 1 分 5) 满分为 30 分,高于 30 分不再加分 | 30 | |||||
2.2 | 起降场地 条件 | 有铺装材料 | 常规铺装材料、新型材料、人工维护草坪等 | 5 | ||||
无铺装材料 | 经过夯实处理过的土地 | 3 | ||||||
2.3 | 专业人员配置 | 不少于 30 人或单一项目不少 于 15 人 | 具备相关飞行资质或证书,且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备案 | 10 | ||||
不少于 20 人或单一项目不少 于 10 人 | 7 | |||||||
不少于 10 人 | 3 | |||||||
不少于 5 人 | 1 | |||||||
2.4 | 飞行器材配置 | 不少于 30 个或单一项目不少 于 20 个 | 1) 核载 10 人及以上载人飞行器等同于 4 个器材,核载 4 人及以上载人飞行器等同于 2 个器材,各类模型等同于 0.5 个器材 2) 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备案 3) 飞行器材属于营地或租赁给营地使用(需出示凭证) 4) 功能性完整,且日常对外经营使用 | 10 | ||||
不少于 20 个或单一项目不少 于 10 个 | 7 | |||||||
不少于 10 个 | 3 | |||||||
不少于 5 个 | 1 | |||||||
3 | 服务附属用房及设施 | 32 |
表 B.1(续)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说明 | 大项分值栏 | 分项分值 栏 | 次分分值 栏 | 小项分值 栏 | 评定计分 栏 | |
3.1 | 服务中心 | 6 | ||||||
3.1.1 | 服务中心配置 | 3 | ||||||
3.1.1.1 | 接待前台 | 1 | ||||||
3.1.1.2 | 休息区域 | 根据休息区域环境、配套桌椅舒适度给分 | 2 | |||||
3.1.2 | 服务中心面积 | 不小于 300m2 | 具备接待、咨询、投诉、休息等功能的设施 | 3 | ||||
不小于 200m2 | 2 | |||||||
不小于 100m2 | 1 | |||||||
3.2 | 设置专用器材设施维护保养区域 | 3 | ||||||
3.3 | 设置专用设施设备停放库房 | 3 | ||||||
3.4 | 设置无障碍设施 | 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等 | 2 | |||||
3.5 | 餐饮设施 | 营地提供餐厅 | 餐饮设施应能够满足至少 100 人同时用餐 | 3 | ||||
营地不具备餐厅,10km 以内具 备符合要求的餐饮设施 | 1 | |||||||
3.6 | 商品售卖设施 | 3 | ||||||
3.6.1 | 提供商品售卖场所 | 2 | ||||||
3.6.2 | 提供自助售卖机 | 1 | ||||||
3.7 | 住宿设施 | 营地为游客提供住宿设施 | 2 | |||||
3.8 | 设置航空文创功能区 | 3 | ||||||
3.9 | 设置科普教室 | 正在使用并开展科普教育 | 3 | |||||
3.10 | 设置医务室 | 2 | ||||||
3.11 | 设置停车场 | 营地设置停车场所,且数量充足,满足高峰期使用要求 | 2 |
表 B.1(续)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说明 | 大项分值栏 | 分项分值 栏 | 次分分值 栏 | 小项分值 栏 | 评定计分 栏 | |
4 | 消防安全设施 | 16 | ||||||
4.1 | 安防监控 | 6 | ||||||
4.1.1 | 监控设施 | 覆盖所有区域 | 不应有坏点,且无死角 | 4 | ||||
覆盖功能区域 | 2 | |||||||
4.1.2 | 设置独立的安防监控室 | 2 | ||||||
4.2 | 消防器材 | 所有活动区域、服务附属用房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器材应完好、有效。 | 5 | |||||
4.3 | 危险地带安全防护设施 | 危险地带设置护栏、护网等隔离设施,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1 分 | 2 | |||||
4.4 | 应急广播系统 | 3 | ||||||
4.4.1 | 所有区域广播声音清晰 | 2 | ||||||
4.4.2 | 应急广播为中、英双语播报 | 1 | ||||||
5 | 生活卫生设施 | 10 | ||||||
5.1 | 污水排放 | 排水设施良好,雨污分开设置 | 2 | |||||
5.2 | 垃圾桶(箱) | 3 | ||||||
5.2.1 | 数量充足 | 所有功能区域都应配置垃圾箱(桶) | 1 | |||||
5.2.2 | 外观整洁 | 1 | ||||||
5.2.3 | 垃圾分类 | 设置分类垃圾桶 | 1 | |||||
5.3 | 公共卫生间 | 5 | ||||||
5.3.1 | 布局合理 | 任意活动区域到达卫生间,步行时间不大于 10 分钟 | 2 | |||||
5.3.2 | 位置合理 | 位置相对隐蔽,但易于寻找,方便到达,并适于通风、排污 | 2 | |||||
5.3.3 | 数量充足 | 满足高峰时期需求,若举办活动,可设置流动卫生间 | 1 | |||||
6 | 信息系统 | 16 | ||||||
6.1 | 配备信息系统管理用房 | 2 |
表 B.1(续)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说明 | 大项分值栏 | 分项分值 栏 | 次分分值 栏 | 小项分值 栏 | 评定计分 栏 | |
6.2 | 网络系统 | 4 | ||||||
6.2.1 | 具备基础网络设施 | 具备光纤宽带和其他网络基础设施 | 2 | |||||
6.2.2 | 通信线路 | 保障航空飞行营地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信息网络高速互联,保障监管系统数据即时稳定传输。 | 2 | |||||
6.3 | 移动通信 | 4 | ||||||
6.3.1 | 移动通信信号稳定 | 信号覆盖全部区域 | 2 | |||||
6.3.2 | Wifi | Wifi 营地全覆盖 | 2 | |||||
WiFi 覆盖营地局部区域 | 1 | |||||||
6.4 | 飞行轨迹追踪系统 | 有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系统 | 4 | |||||
6.5 | 设置备用信设备 | 能够保障主信息设备损坏或失效后能尽快切换到备用设备,保障飞行安全 | 2 | |||||
7 | 标志标识 | 11 | ||||||
7.1 | 营地导览图 | 营地出入口应设置总导览图,导览图中应标识营地所有服务设施位置,缺少一项扣 0.5 分 | 2 | |||||
7.2 | 导引牌 | 设置营地内引导方向或方位的指引标志,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0.5 分 | 2 | |||||
7.3 | 警示标识 | 所有具备较大危险的区域或禁止进入的区域应具备警示标识,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0.5 分 | 2 | |||||
7.4 | 基本标识、引导标识、警示标识应中英文 对照 | 1 | ||||||
7.5 | 常态化开展航空飞行运动项目简介标识 | 包含项目简介、场地使用细则、器材使用须知等 | 2 | |||||
7.6 | 航空飞行运动相关文化普及、知识简介标 识 | 2 | ||||||
合计得分 | 160 |
表 B.2 航空飞行营地服务及管理质量评分细则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说明 | 大项分值 栏 | 分项分值 栏 | 次分分值 栏 | 小项分值 栏 | 评定计分 栏 | |
1 | 服务要求 | 104 | ||||||
1.1 | 服务态度 | 根据服务人员的服务规范,xx举止,语言交流,服务态度情况进行酌情打分 | 3 | |||||
1.2 | 员工着装 | 5 | ||||||
1.2.1 | 服饰统一 | 统一服饰,且有所区分 | 普通服务人员与专业人员服饰应有所区分 | 3 | ||||
所有人服饰统一 | 1 | |||||||
1.2.2 | 佩戴工牌 | 工牌应至少具备姓名,职务信息 | 2 | |||||
1.3 | 基本技能掌握 | 现场问询相关服务人员基本技能掌握情况,根据相关人员技能掌握情况酌情打分 | 13 | |||||
1.3.1 | 接待、问询 | 服务接待人员 | 5 | |||||
1.3.2 | 后勤保障 | 安保、维护人员 | 3 | |||||
1.3.3 | 飞行保障 | 教练员、xxx、指导员,安全员 | 5 | |||||
1.4 | 多语种接待能力 | 具备基本外语接待能力 | 2 | |||||
1.5 | 飞行运动项目预定渠道 | 7 | ||||||
1.5.1 | 网络预定 | 3 | ||||||
1.5.2 | 电话预定 | 2 | ||||||
1.5.3 | 现场预定 | 2 | ||||||
1.6 | 具备飞行器代保管、托管及存放服务 | 2 | ||||||
1.7 | 每日最大飞行体验人数 | 不少于 150 人或单一项目不 少于 100 人 | 10 | |||||
不少于 100 人或单一项目不 少于 70 人 | 7 |
不少于 50 人 | 3 | |||||||
不少于 20 人 | 1 |
表 B.2(续)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说明 | 大项分值 栏 | 分项分值 栏 | 次分分值 栏 | 小项分值 栏 | 评定计分 栏 | |
1.8 | 每年实际开放天数 | 不少于 250 天 | 对公众开放的实际天数,包括飞行、培训、教学 | 10 | ||||
不少于 200 天 | 7 | |||||||
不少于 150 天 | 3 | |||||||
不少于 100 天 | 1 | |||||||
1.9 | 举办或承办赛事、活动等级 | 14 | ||||||
1.9.1 |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国际航空飞行运 动赛事 | 5 年内举办过国际综合赛事 4 分、单项赛事 3 分 10 年内举办过国际综合赛事 2 分、单项赛事 1 分 | 4 | |||||
1.9.2 |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全国航空飞行运 动赛事 | 近 3 年内举办过全国综合赛事 5 分、单项赛事 3 分 | 5 | |||||
1.9.3 | 省级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省级航空飞行运 动赛事或自主 IP 赛事 | 近 3 年内举办过省级赛事或连续举办不少于 3 届的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自主 IP 赛事 | 2 | |||||
1.9.4 | 航空博览或会展活动 | 近 3 年内举办过大型(全国级)航空博览或会展活动 3 分、地区级航空博览或会展活动 1 分 | 3 | |||||
1.10 | 每年组织或协办飞行活动或 赛事 | 不少于 5 次(含 5 次) | 有省级或以上体育部门或航空运动协会等有关部门参与或备案 | 10 | ||||
不少于 3 次(含 3 次) | 7 | |||||||
2 次 | 4 | |||||||
1 次 | 1 | |||||||
1.11 | 培训服务 | 20 | ||||||
1.11.1 | 开展航空运动技能培训 | 1) 每开展一项航空飞行运动项目技能培训 3 分 2) 每开展一项航海模型、车辆模型、无线电定向运动技能培训 1 分 | 15 |
表 B.2(续)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说明 | 大项分值 栏 | 分项分值 栏 | 次分分值 栏 | 小项分值 栏 | 评定计分 栏 |
3) 航空飞行运动项目单个项目平均每年开展培训期数不小于 4 期,额外加 3 分 4) 满分为 15 分,高于 15 分不再加分 |
1.11.2 | 航空知识普及教育 | 每年不少于 5 次 | 如:气象知识、空域管理、航空运动知识等 | 5 | ||||
每年不少于 3 次 | 3 | |||||||
每年不少于 1 次 | 1 | |||||||
1.12 | 保险要求 | 8 | ||||||
1.12.1 | 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其他可保障开展飞行活动过程中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的保险 | 每人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不低于 100 万元 | 2 | |||||
1.12.2 | 雇主责任保险 | 每人赔偿限额不低于 100 万元 | 2 | |||||
1.12.3 | xxx人身保险 | 伤残死亡保险赔偿金额不低于 80 万元 | 2 | |||||
1.12.4 | 飞行器第三者责任保险 | 赔偿限额不低于 100 万元 | 2 | |||||
2 | 管理要求 | 76 | ||||||
2.1 | 培训管理 | 8 | ||||||
2.1.1 | 内部培训 | 培训制度明确,培训记录完整 | 6 | |||||
2.1.1.1 | 入职培训 | 新员工入职或岗位调动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 2 | |||||
2.1.1.2 | 年度培训 |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 3 | |||||
2.1.2 | 参与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培训 | 每年至少参加 1 次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培训 | 3 | |||||
2.2 | 安全与应急管理 | 15 | ||||||
2.2.1 | 消防安全 | 5 | ||||||
2.2.1.3 | 消防安全 | 每个季度开展 1 次 | 5 |
表 B.2(续)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说明 | 大项分值 栏 | 分项分值 栏 | 次分分值 栏 | 小项分值 栏 | 评定计分 栏 | |
演练 | 每半年开展 1 次 | 3 | ||||||
每年开展 1 次 | 1 | |||||||
2.2.2 | 医疗安全 | 10 | ||||||
2.2.2.1 | 急救用品配置齐备 | 急救用品包含急救箱、担架、轮椅等,并配备 AED 设备及受培训的使用人员 缺少 1 项扣 1 分 | 5 | |||||
2.2.2.2 | 紧急救援 演练 | 每年开展 2 次以上 | 5 | |||||
每年开展 1 次 | 2 | |||||||
2.3 | 环境卫生管理 | 12 | ||||||
2.3.1 | 营地内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 | 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 4 | |||||
2.3.2 | 营地内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 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 4 | |||||
2.3.3 | 营地内无刺激性气味 | 2 | ||||||
2.3.4 | 营地垃圾及时、有效清理 | 2 | ||||||
2.4 | 质量控制管理 | 40 | ||||||
2.4.1 | 营地规章制度有效实施 | 现场检查营地的服务、管理、运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要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2 分 | 10 | |||||
2.4.2 | 档案、记录完整 | 现场查阅相关记录档案是否完整、齐备,每次事件是否按照要求记录档案,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2 分 | 10 | |||||
2.4.3 | 顾客投诉及意见处理 | 9 | ||||||
2.4.3.1 | 投诉设施 | 投诉设施至少包括明确的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少 1 个扣 1 分 | 2 | |||||
2.4.3.2 | 投诉设施位置明显 | 2 | ||||||
2.4.3.3 | 投诉处理记录完整 | 应包括投诉意见、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少一项扣 1 分 | 3 | |||||
2.4.3.4 | 投诉处理反馈 | 应在一定时间内对顾客意见进行反馈 | 2 | |||||
2.4.4 | 顾客满意度测评 | 10 | ||||||
2.4.4.1 | 营地定期做满意度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 | 营地定期做满意度测评 3 分,报告 2 分 | 5 |
表 B.2(续)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说明 | 大项分值 栏 | 分项分值 栏 | 次分分值 栏 | 小项分值 栏 | 评定计分 栏 | |
撰写测评报告 | ||||||||
2.4.4.2 | 顾客满意率 | 80%以上 | 评定工作组现场对顾客满意度进行评定,抽取样本数不少于 20 份 | 5 | ||||
70%以上 | 3 | |||||||
60%以上 | 1 | |||||||
2.4.5 | 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承诺、安全承诺, 并在营地显著位置向顾客公示 | 2 | ||||||
合计得分 | 180 |
表 B.3 航空飞行营地加分项目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说明 | 分值 |
1 | 获得过国家级航空领域奖章或证书 | 多项奖项不重复加分 | 5 |
2 | 获得过省级航空领域奖章或证书 | 多项奖项不重复加分 | 2 |
合计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