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DC-ZXZQ-7A0006(2)】
达诚基金致远二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021-1)
资产管理人: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特别约定
本《达诚基金致远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投资者可以【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投资者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的,投资者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即表明投资者同意在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购/参与本计划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投资者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可的有效身份验证措施登录相关网络系统后,确认同意接受相关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者其他文书。
投资者应当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认真阅读本合同、计划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与身份认证有关的设备、资料以及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相关信息。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可的有效身份验证措施登录相关网络系统后的所有操作均视同投资者本人行为,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以真实身份委托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本人/本单位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不存 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计划的情形,符合有关反洗钱 法律法规的要求。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 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本人/本单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 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
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
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
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如法律法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的规定的,本产品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本人/本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限制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否则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解除资
产管理合同,本人/本单位违反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还有权依法限制本人/本单位提取该委托资产。本人/本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节 前言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计划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格式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本合同是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资者、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投资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时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自其不再持有本计划份额之日起,投资者不再成为本计划的投资者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二节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若释义与合同正文内容不一致,以合同正文内容为准):
1、投资者:指委托资产管理人投资管理其委托财产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应为《指导意见》、《运作规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为初始委托财产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参与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2、合格投资者:指根据《指导意见》、《运作规定》的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
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
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3、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受投资者委托,负责为投资者的利益,运用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专业机构。本合同中即指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负责保管计划财产的金融机构。本合同中即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投资者、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达诚基金致远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三方对该合同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6、本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所有投资者、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7、委托财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及其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8、本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指达诚基金致远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9、合同成立日:指本计划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完成资产管理合同签署之日
10、计划成立日: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资产管理人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即本合同生效日
1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估值日:委托资产的估值日为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和清算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5、开放日:指本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6、T 日: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T+n 日指 T 日之后的第 n 个工作日,T-n 日表示 T 日之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17、销售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资产管理人签订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销售机构是指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指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基金服务机构:指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提供注册登记、销售资金结算、
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服务的机构,具体服务内容以双方约定为准。本计划的基金服务机构指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1、投资顾问:指资产管理人聘请的为本计划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机构。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22、计划存续期、存续期:指计划的存续期限,本计划存续期限 5 年,自本
计划成立之日起至 5 年后的对日止,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或不存在该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3、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4、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5、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将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6、计划资产总值:指计划财产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7、计划资产净值:指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8、计划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计划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29、计划份额净值、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3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31、家庭金融总资产: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32、家庭金融净资产:指家庭金融总资产减去全体家庭成员的全部负债
33、关联方: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的关联方
34、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专用银行账户
35、基金账户:指资产管理人在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计划财产开立的至少包含计划名称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中国: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元:指人民币元
4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
第三节 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承诺
1、 资产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3、 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 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
1、 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三)投资者声明
1、 本人/本机构符合《指导意见》、《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 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 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
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 投资者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5、 投资者如以管理的产品投资本计划,该产品的所有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均非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承诺投资本计划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或以投资本计划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投资者 1、投资者概况
投资者情况见合同签署页的“投资者”。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投资者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5)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
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 0000 xxxxxxxxxxx 0000
通讯地址:xxxxxxx 0000 x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2901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0581239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计划,可制定和调整有关本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5)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8)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9)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0)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2)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电子签名约定书(如有)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吴俊文电话:95548-3
传真:010-60833355
网站:http://www.cs.ecitic.com/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达诚基金致远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前 6 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定期开放一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灵活、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捕捉市场投资机会,力求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
1、股权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
2、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如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
3、其他:现金。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比例
本计划为混合类产品,投资于银行存款(不含活期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小于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小于总资产的 80%,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小于总资产的 8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本计划为中风险等级(R3)。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 5 年后的对日止,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或不存在该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资产管理人认为当前市场环境不适合再进行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继续存续可能对委托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资产
管理人可不经协商单方面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提前十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的网站上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本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安排本计划无分级安排。
本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本计划的基金服务机构为【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外包业务登
记编码:【A00045】)。资产管理人委托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计划提供【注册登记、销售资金结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服务。
公司名称: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协会业务登记编码:A00045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俊文
联系人:吴俊文电话:95548-3
传真:010-60837701
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并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资产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服务机构而免除。
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对象
本计划的募集对象为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参与费),且符合《指导意见》、《运作规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本计划的直销机构为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说明书为准。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期限
本计划募集期间为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募集期间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计划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单个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之后可多次累加认购,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计划财产。
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计划成立时折算成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募集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销售机构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 调查和销售适用性调查工作;销售机构应当在募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销售 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资产管理人;资 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销售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行为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销售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资产管理 人。
2、认购程序。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如认购人数总和超过 200 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对于排序在前的投资者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额予以确认,其余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予以返还。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本计划成立为准。投资者应在本计划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八)募集账户信息 1、管理人的募集账户
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开立直销募集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计划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直销渠道的认购、参与和退出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直销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账号:310066962013002637813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外滩支行大额支付号:301290050045
2、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计划募集期间客户的认购资金存入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注册登记专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3、销售机构的募集账户
本计划销售机构的募集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自行开立,销售机构募集账户的开户行、账户名称及账户号码等信息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届时公告为准。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
1、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规模,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成立规模;
3、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
4、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日以管理人公告载明为准。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三)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满足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本计划不具备成立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所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直销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说明书》或资产管理人网站客户专区公告为准。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计划封闭期为自成立之日至满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定期开放一次。本计划封闭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为第一个固定开放期的开放起始日,接受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以此为对应日,此后每满 3 个月的对应日为后续每个开放期的开放起始日,每个开放期连续三个工作日接受参与和退出申请,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除非以上开放原则发生变化,资产管理人将不再以网站客户专区公告或以短信方式提示。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开放时间为 9:00 至 15:00。投资者在开放日 15:00 点
以前提交的申请,按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确认;在 15:00 点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确认;投资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15:00 点以后提交的申请,为无效申请。
申请参与及退出的投资者须在开放日(T 日)对应的 T-5 日至 T-1 日之间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交参与或退出申请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书的,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参与或退出申请。
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日、投资者提交参与/退出申请的期限等开放原则、业务规则,但原则上遵守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若调整,资产管理人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在网站客户专区公告或以短信方式或以投资者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投资者。资产管理人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客户专区公告或以短信方式或以投资者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资产管理人可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安排临时开放日: 1、重大法律和监管政策变动。
2、合同重大变更。
投资者可以在临时开放日退出本计划。临时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的程序同正常开放日执行,临时开放日不办理本计划的参与。
资产管理人应在临时开放日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在网站客户专区公告或以短信方式或以投资者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临时开放日的具体时间。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T 日)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份额参与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 9:30-15:00 间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份额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投资者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第 3 个工作日起至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超过 200 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
参与申请,确保本计划的投资者数不超过 200 人,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原路退回。
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计划份额先退出,确认日期在后的计划份额后退出,并以此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如有)及业绩报酬(如有)。
6、份额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份额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原路退回投资者账
户。投资者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客户专区 发布公告或以短信方式或以投资者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申请参与资产管理份额的,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则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之后可多次累加参与,每次参
与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40 万元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份额;选择部分退出份额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40 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
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40 万元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40 万元。
当投资者申请退出计划份额时,所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40 万元(含 40万元)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计划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退出持有份额的,资产管理人将对其所持份额作全部退出处理。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但该等调整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及基金服务机构。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客户专区公告或以短信方式或以投资者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取 1%的参与费用。 2、退出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七)参与份额、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参与份额计算
净参与金额=参与总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参与价格
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受理日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本计划参与费率为 1%。
参与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计划财产。
2、退出金额计算
退出总额=退出份数×退出价格-业绩报酬退出费用=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净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用
退出价格为退出申请受理日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如调整收费方式,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及基金服务机构。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客户专区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代理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均可在本合同约定的参与费率、退出费率基础上进行调低或者减免,具体以各销售机构通知为准。直销机构关于调整参与费率、退出费事项事宜,将以公告形式呈现在其网站的客户专区,或请投资人电话咨询。
(八)参与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投资者参与本计划时,参与资金在募集账户及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如有)中产生的利息计入本计划的收益,计息利率为前述账户的实际存款利率。
(九)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计划需处理的净退出申请份额数(退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参与份额总数)超过本计划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本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是指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本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 10%。
2、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接受,但退出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
(2)部分延期退出:当全额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可在该开放日接受部分退出申请,其余部分的退出申请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除投资者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申请的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部分退出导致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发生部分延期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
(3)暂停退出: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退出,如资产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计划的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管理人网站客户专区上进行公告。
(4)通知投资者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或者发生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退出申请时,本计划可能出现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
发生巨额退出时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处理方式详见本节“(九)巨额退出
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发生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退出申请时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处理方式详见本节“(十一)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的投资者超过 200 人。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4)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原路退回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受理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投资者。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投资者。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暂停退出的。
(4)发生本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已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投资者。
4、拒绝/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投资者。
5、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结束,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开放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投资者。
(十二)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投资者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安排。
(十三)份额转让及转登记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若条件成熟,经资产管理人同意,持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有权通过符合要求的交易所、交易平台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份额的转让和转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并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具体操作规则详见资产管理人网站客户专区届时提前公布的公告信息。
(十四)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投资者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投资者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五)资产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相关限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和方式: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应符合
《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的参与比例:资产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不得超过本计划份
额的 20%;资产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50%。因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达标。
3、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参与、退出时
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客户专区向投资者披露,并通知资产托管人。 4、为应对本计划巨额退出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本计划可不受上述第 2、3 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资产托管人,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报告。
5、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资产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收益分配,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资产管理人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客户专区公告披露关联方参与情况,对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十七)资产管理人应定期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九节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本计划不设立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人应当与注册登记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列明注册登记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投资者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如有),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保存期限自本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6、对投资者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本合同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全体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资产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本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委托财产的投资目标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灵活、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捕捉市场投资机会,力求实现组合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计划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股权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
2、债权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如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
3、其他:现金。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委托人确认本投资组合可以投资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该交易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人内部制度规定。
管理人将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遵守管理人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后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经投资者、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本产品投资于银行存款(不含活期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小于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小于总资产的 80%,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小于总资产的 80%。
(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中风险等级(R3)的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
(四)业绩比较基准及确定依据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设定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策略
本计划拟主要采取以下策略: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的基础上,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的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计划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3、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计划对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结合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据此确定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计划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4、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计划根据资产管理人的研究,从市场上公开发行的信用债券中筛选投资备选券,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从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中,本资产管理人结合本计划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5、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对于银行存款的投资,本计划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债券类资产和银行存款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制定和调整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
6、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在组合进行债券回购投资操作时,资产管理人将根据资金面走势等因素,选择回购的品种和期限。
7、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在可申购的货币市场基金中,选择投资后委托财产承担的费率较低,且由具备较强流动性管理能力、有较丰富的应对规模大幅波动经验的投资团队管 理的货币市场基金进行投资,包括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
8、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本计划也将充分利用可转换债券具有安全边际和进攻性的双重特征,在对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回售、赎回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条款和发行人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配置溢价率低、具有一定安全边际或正股成长性较好、预期转股价值上升的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主要由纯债价值和可转换为正股的转股价值两部分组成。一方面,本计划将采用现金流折现(DCF)方法,结合信用评估、市场无风险利率的分析,评价可转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另一方面,本计划也将通过分析可转换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成长能力(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等,评价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值,并结合可转换债券的纯债价值筛选出溢价率低或正股成长性较好的个券。
(六)投资限制
本计划的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行存款(不含活期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小于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小于总资产的 80%,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小于总资产的 80%。
(2)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同一资产的按照单只股票、单只债券、单只基金认定。
(3)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4)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5)本计划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净资产的 100%
(6)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7)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 S、ST、*ST、SST、S*ST 类股票。
(8)本基金投资于单只债券,按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规模的 20%;
(9)本基金所投债券的最新主体评级必须为 AA(含)级以上,无主体评级的采用债项评级,评级采用最新评级,评级机构包括: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后续评级机构若有变动,以管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10)本基金如在债券市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质押登记,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 365 天;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
后,本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如果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本计划,则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资产管理人应将上述事项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并应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客户专区上发布相关公告或通过短信、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告知资产委托人,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或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通知)。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如下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经投资者、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相应调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
(七)本计划为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应将本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本计划的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各类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现金,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行存款(不含活期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小于总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小于总资产的 80%,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小于总资产的 80%。另根据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 10%。上述投资限制确保了资产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同时本计划封闭期为自成立之日至满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定期开放一次,因此认为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匹配。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与止损:
本计划的预警线为 0.900 元,本计划的止损线为 0.800 元。具体安排如下:
1、预警线
本计划预警线为 0.900(以份额净值计算)元。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计划份额净值不高于预警线时,资产管理人应于 T+1 日上午 9:30 之前以电话、短信、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或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通知)向资产委托人提示风险;同时资产管理人不主动增加股票类资产仓位。若计划份额净值回升至预警线以上时,本计划可按照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的约定继续进行投资运作。
2、止损线
本计划止损线为 0.800(以份额净值计算)元。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计划份额净值不高于止损线时,资产管理人须在下一交易日对委托财产开始进行不可逆的止损操作,直至全部变现为止(无法变现的资产除外)。止损变现完成后,本计划提前终止。若本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则资产管理人将首先以计划现金资产支付截至本计划到期时的应付未付费用。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 5 个交易日内,资产管理人须将这部分资产变现,直至本计划所有财产变现完成后,资产管理人进行延期清算。
计划的预警和止损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执行。
资产管理人特别提示:本计划设置 0.800 元为止损线,并不代表资产管理人
完成止损后计划份额净值等于 0.800 元,根据资产管理人变现操作的交易执行情
况,本计划终止日计划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0.800 元。
(九)投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本计划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计划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计划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指导投资经理制定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对超出投资经理权限的交易进行批准,并监督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由投资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投资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动态的组合管理:投资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结合本计划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风控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对本计划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指定专员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同时,合规管理人员对本计划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3、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设定明确的投资计划,包括产品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结构、风险敞口等;
(2)建立投资备选库,并对投资备选库按照授权比例进行分级管理,投资经理在投资备选库的基础上构建本计划的投资组合;
(3)执行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充分考虑实践运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设定事前的风险监控指标等措施,控制并降低风险;
(4)定期开展投资绩效评估,投资经理据此对前期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绩效评估并调整优化投资组合。
第十二节 投资顾问
本计划管理人不聘请投资顾问。
第十三节 分级安排
本计划无分级安排。
第十四节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资产管理人可运用计划财产投资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运用计划财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有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
资产管理人可运用计划财产投资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金融产品。但需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并同意本计划将进行上述关联交易,资产管理人无需就前述具体关联交易再行分别取得资产委托人的授权,但该等关联交易投资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委托财产,防止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从事除前述列明情形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的,事后应当及时、全面、客观的向资产委托人和托管人进行披露;若该等关联交易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则应当事先取得资产委托人的同意,并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资产委托人利益。
投资者不得因本计划投资收益劣于资产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坚持资产委托人利益优先原则,从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角度积极处理该等利益冲突情形,防范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发生该等利益冲突时,资产管理人应当视具体利益冲突情形选择在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进行披露,具体披露内容包括利益冲突情形、处置方式、对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影响等。
第十五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投资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投资经理领导投资经理小组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简历如下:姓名:赵楠
从业简历:现任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拥有 21 年证券基金研究投资经验,曾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投委会委员;中信建投证券公司自营部执行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权益投资)。
学历: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学位、经济学学士学位,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格证书:基金从业资格证
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被行政处罚。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客户专区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等同于同意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事项。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本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本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本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应负责本计划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资产托管人以本计划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账户
(账户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资产托管人负责,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人在确定托管账户名称时应考虑满足三方存管、银行间市场开户要求等需要。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
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2、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应当以本计划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4)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资产管理人负责在证券公司开设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资金账户,并与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得变更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
本资产管理计划由证券经纪商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工作,相关结算规则依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市场的规定执行,交易佣金参照资产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约定的费率实施。
3、信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符合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纪商规定的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条件,已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且通过证券经纪商的融资融券交易资质审核并与之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可申请开立信用账户。
资产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信用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与普通证券账户名称一致,其中上海信用证券账户需指定证券经纪商融资融券业务专用交易单元。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信用账户资金,资
产管理人负责在证券公司开设资产管理计划信用资金账户,并与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建立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得变更资产管理计划信用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
4、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委托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投资者授权管理人为本委托资产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第三方销售机构以本产品的名义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委托资产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并确保在产品存续期间托管账户为所投资的基金发生分红和赎回时的唯一资金回款账户。投资者在此授权管理人管理、开立和使用上述账户,管理人需及时书面告知托管人该账户的相关信息。持有基金期间,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认购、申购、分红或赎回等业务单据的复印件发送给托管人。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相互配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委托财产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管理人负责委托资产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托管人负责银行间债券交割与资金划拨。
6、期货账户的开立
管理人应为本计划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资产账户,用于存放本计划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本计划申请期货交易编码。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十七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样本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通知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传真件或者扫描件后立即电话与资产管理人确认。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双方电话确认无异议后,授权通知于通知载明时间生效,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传真件或扫描件并经与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传真件或扫描件并经与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为授权通知的生效时间。资产管理人在电话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交送资产托管人。如果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或扫描件内容不同,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对于资产管理人拟通过资产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指令的,资产管理人需 与资产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资产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权限。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运用计划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投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等执行支付所需信息,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对于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指令或由电子平台推送给资产管理人并需资产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发送的指令,由资产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应写明以下要素:划付模式、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以上内容统称为“指令的书面要素”)。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电子服务平台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对于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需在指令跟踪界面查看指令是否完成。
对于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投资指令。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5:00之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的,资产托管人不能保证划款成功。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划款,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1:30,13:00-17:00)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资产管理人传输指令时,需要为资产托管人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对指令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名或名章是否和预留印鉴样本、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对于电子服务平台方式发送的指令,视为由资产管理人有效发送,资产托管人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当托管人验证相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避免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若指令存在与授权文件中预留印鉴样本、签字样本、名章样本、权限等要素不符的,托管人无义务执行指令,在该等情况下,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就管理人修改后重新发送的指令,托管人将按照前述指令确认、审查程序重新进行审查,托管人审查无误的,才开始执行指令。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资产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
本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包括手续费,邮电费,账户开户费等),由托管账户开户银行直接从计划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有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费扣划需要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但扣划之前需与资产托管人核对有关金额。
(四)资产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合同相关约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过失方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划款指令的情形包括: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有关规定,划款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划款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划款指令要素不全等。
资产管理人申请撤回已发送的有效划款指令的情形包括:因投资决策改变、市场行情变化、产品头寸管理需要等原因,管理人单方面申请撤回已发送至托管 人的有效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申请撤回通过 资产托管人的电子服务平台已发送至资产托管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在指令到达托 管人支付处理环节之前,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的指令撤回功能进行指令撤销操作。已到达支付节点的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或通过传真邮件以及深证通直 联发送的划款指令须先向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指令支付进度,如果指令尚未执行,需电子邮件发送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确认,资产托管人收到 指令作废说明函并确认后,将撤回划款指令作废;如果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 并确认时该划款指令已执行,则由过失方承担因执行该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 任。
(六)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并预留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无异议。被授权人变更通知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传真件或扫描件并经与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传真件或扫描件并经与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为变更通知的生效时间。如果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或扫描件内容不同,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指令若以电子服务平台方式提交,则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管。
第十八节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管理人、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计划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交易所交易清算交收安排
1、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计划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本计划其他证券交易由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资产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2、为提高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效率,资产管理人在此授权并同意资产托管人根据外汇交易中心发送的成交数据,对本计划涉及的相关交易在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自行完成交易确认操作。上述授权仅限于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下达的银行间交易,不包括债券分销、转托管、同业存单认缴、债券回售等交易指令,不包括涉及DVP账户的划款指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应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3、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中债登和上清所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资产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资产管理人需要及时出具指令,以避免导致该产品托管账
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进而产生损失。
(四)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前,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相关期货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就本计划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计划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期货公司负责办理,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管理人应在其他协议中约定由期货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五)其他场外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本计划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应将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进行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指令交付执行。
(六)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日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的资金账目、证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实物账目的核对方式和内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定。
资产托管人应将每日托管账户资金余额以书面形式或查询网银等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七)参与、退出净额结算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来确定托管账户资金交收额。
(八)现金分红(如有)
1、资产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资产托管人。
2、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资产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户。
第十九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进行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有权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投资者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投资者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如果发现本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有权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
对委托资产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对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指标,托管人监控范围为管理人管理且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因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由信息提供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1)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形,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章节相关条款规定的交易日期限内(不含被动超标当日)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
(2)本合同终止前(含终止日)的10个交易日内(本计划提前终止情形除外),资产管理人有权对委托财产所投资证券进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
(3)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因被动超标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3、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
第二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依据经计划财产估值后确定的计划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是计算计划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时间
本计划估值日为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和清算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估值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资产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如中证指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如中证指数)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是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可按以下公式确定估值基准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FV = S×(1-LoMD)
其中:
FV:估值基准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S: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 LoMD: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
其中:LoMD 采用第三方机构(如中证指数)提供的流通受限股票流动性折扣。
在计划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计划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证券交易所估值基准日日终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中间价[(买入参考汇率+卖出参考汇率)/2],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3、交易所交易的期权,估值日有结算价的,按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的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
(3)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并于实施前 3 个工作日通告投资者。
(5)处于封闭期的基金,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6、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及负债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分别在利息到账日、利息支出日以实际利息入账。
7、银行账户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并冲减已计提部分。
8、期货合约按照期货交易所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资产管理人如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上述方法无法满足估值需要时,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将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结果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当日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管理人。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后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财产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估值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 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资产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暂停估值的;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1、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将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当日对份额净值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管理人。
3、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税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应确定各类税金的涉税判断、计算方法和处理方案并做出估值判断。由于管理人应税判断、计算方法或处理方案选择问题造成的净值差异不属于估值错误,由此导致的税款计算风险责任由管理人自行承担。如因管理人未提供涉税信息、所管理的基金投资范围相关投资标的涉税判断以及保本判断等,造成托管人无法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的,托管人有权暂停估值复核,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若税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税收政策为准,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进行
估值核算的应交税金产生差异的,不属于估值错误,基金在相关税金调整确定时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二)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服务费;
4、投资顾问费(如有);
5、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证券投资基金的认购费和赎回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银行汇划费用等;
6、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直接相关应税项目或应税行为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7、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与计划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8、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本计划终止清算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1.5%。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首日按本计划成立规模计算
本计划的管理费自本计划成立日(含)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 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与资产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每季初的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资产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资产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资产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计划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尚
未支付的管理费。
(2)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分为除息日(若有)、赎回申请日和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分红确认日(若有)、赎回确认日和计划终止确认日。
本计划分红计提业绩报酬的频率每 6 个月不超过一次,因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及本计划终止时,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提业绩报酬的,不受计
提频率的限制。
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6%以上部分按照 2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① 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计划分红确认日(若有)、赎回确认日和计划终止确认日计提业绩报酬。
②计划分红确认日(若有)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分红资金。若客户选择的是红利再投模式,则对计划委托人持有的未赎回计划份额计算业绩报酬,根据分红资金与业绩报酬的差额计算计划委托人红利再投的计划份额。
③在赎回确认日和计划终止确认日,业绩报酬按委托人赎回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在赎回确认日和计划终止确认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如赎回份额为一笔认购/申购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赎回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认购/申购份额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
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的计提,以该笔份额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如委托人某笔份额未曾发生过业绩报酬计提,则认购所得的份额的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本计划成立日为准;申购所得的份额的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为准;分红所得的份额(若有)的上一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以红利再投资对应的除息日为准。委托人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认购/申购/红利再投资份额(若有)应收的业绩报酬。
①期间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
R = [(P1-P0)÷P0x] ×(365÷T)×100%
其中:
R=期间年化收益率
P1=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 =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P0x=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份额净值
T=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含)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
(不含)的天数
②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期间年化收益率 | 收取比例 | 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
R≤6% | 0 | E =0 |
R>6% | 20% | E = N×P0x×(R-6%)×20%×( T÷365 ) |
E=某笔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N=委托人该笔认(申)购或红利再投资(若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持的份额数,或其在本次赎回日赎回的份额数,或其在计划终止时所持的份额数
③将所有笔数的业绩报酬加总,得到总的业绩报酬(∑E)。
∑E=E1+E2+E3+. +En
其中的 n 为所对应的份额笔数。
④在计划分红确认日(若有),对未赎回计划份额计算业绩报酬。若客户选择的是红利再投模式,则对计划委托人持有的未赎回计划份额计算业绩报酬,根据分红资金与业绩报酬的差额计算计划委托人红利再投的计划份额。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
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指令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费用扣划后,资产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资产托管人协商解决。
(3)资产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为:户 名: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银行账号:1001252419200235789
大额支付号:102290025241
上述资产管理人的账户信息如有变更,资产管理人可单独决定而无须变更本合同,但须在账户信息变更生效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通知资产托管人。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合同生效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当季应收托管费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与资产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行在下季初第三个工作日于计划财产中扣收,并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资产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扣划后,资产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资产托管人协商解决。
资产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账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116810187000000370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3、基金服务费
本计划的基金服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基金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基金服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本计划的基金服务费自合同生效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当季应收托管费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与资产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行在下季初第三个工作日于计划财产中扣收,并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资产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扣划后,资产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资产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服务机构指定收取基金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11030101360001360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大额支付号:302584044108
4、上述第(一)款第 5-【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5、收费账户的变更
本合同中约定的收费账户信息若发生变更的,新的收费账户信息(托管费收费账户除外)由资产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托管人,新的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由资产托管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管理人。
(三)不列入本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财产运作无关事项或不合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本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率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等各项费用,并按照监管要求报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备案。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基金服务费率、投顾费率等各项费率的,可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决定,无需经投资者同意,但应以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计划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对于资管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该等税收应当由委托财产承担,但法律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
由投资者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第二十二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利润指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计划存续期内,本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00】元时,资产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且分配后净值不得低于【1.00】元,具体方案及收益分配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4、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2 次。
5、资产管理人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后,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
6、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7、收益分配时,如果符合本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章节规定的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将在收益分配的同时计提资产管理人业绩报酬。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1、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订,由资产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2、在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通过网站客户专区公告等方式通知投资者。
(四)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1、现金分红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
(2)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管理人拟定的分红方案将分红款划入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的专用账户,由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将分红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2、红利再投资
管理人根据分红除息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将红利自动折算为相应的计划份额。
第二十三节 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至少每周应向投资者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若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无法复核或无法及时复核的,资产管理人在报告计划份额净值时,应如实告知投资者。
(二)运作期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内本计划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①管理人履职报告;
②托管人履职报告;
③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⑤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⑥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⑦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⑧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
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若本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2)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内本计划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①管理人履职报告;
②托管人履职报告;
③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⑤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⑥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⑦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⑧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⑨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
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 个月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若本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报告。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五)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报告及投资者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并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披露。
(1)网站
本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www.integrity-funds.com)上披露,投资者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投资者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
如投资者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或退出等业务时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投资者。投资者上述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六)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第二十四节 风险揭示
本资产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本计划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建议投资者在选择本计划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对本计划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投资者应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资产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投资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计划的运营状况与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计划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本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合同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资管计划的具体交易安排及实际情况,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对合同指引规定的内容做了部分更加具体细化的约定,对合同指引规定以外的内容做了部分约定,且对合同指引部分不完全适用于本资管计划的规定做了必要调整(或有),但相关内容的调整(如有)均以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应详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产生的或有风险特提示投资者注意。
2、委托募集的风险(若有)
资产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本计划,受托销售机构销售本计划时,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违法违规行为而令投资者面临风险:
(1)销售机构可能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
(2)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可能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基金募集活动;
(3)销售机构采用公开宣传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销售本计划;
(4)销售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或通过任何方式以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或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销售机构违反《指导意见》、《运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鉴别,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6)销售机构可能存在将计划募集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挪用计划募集资金、侵占计划财产和客户资金等违法活动。
3、外包机构的经营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服务外包业务的机构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虽然外包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 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本计划的【注册登记、销 售资金结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均外包给【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 责任公司】,如在计划存续期间外包机构无法继续从事基金服务外包业务,可能 会对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份额转让的风险
管理人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受让人应为合格投资者且份额转让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者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计划份额的,可能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
5、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的风险
本计划成立后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因此,即使本计划成立,并不意味着本计划必然能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而该等备案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备案时间所需时间、能否通过备案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在计划成立后不能及时完成备案,将可能导致本计划错过市场行情或投 资机会;如果本计划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或不予备案,则将直接 影响本计划设立目的的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本计划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由此直接影响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投资目的。
6、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风险(若有)
若投资者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若发生网络系统故障等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投资者无法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则投资者将面临计划认购/参与失败的风险。
7、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
险
(1)本产品若投资于银行存款,由于银行存款具有固定期限,如投资者在
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资产管理人可能需提前支取银行存款(如存款协议中有提前支取条款),此时提前支取部分的资金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提前支取利率计算利息,该利率可能低于协议约定的到期支取利率,从而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
(2)投资于债券的风险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委托财产的收益下降。
2)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
8、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虽然本计划设计有预警止损机制,且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但因本计划以计划存续期内交易日收市后的计划份额净值为是否触发止损机制的判断标准,而非以交易日内计划份额实时净值为标准,故存在触发止损线和执行止损时计划份额净值已经低于甚至显著低于止损线的可能。此外,止损过程中的变现成本也将可能导致本计划终止清算时的份额净值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触发止损策略时的份额净值。
本计划若触发止损机制,管理人有权对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只能卖出不得买入),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并宣布本计划提前终止。当资产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平仓处理后,若证券价格出现反弹,计划财产将失去弥补亏损的机会,由此可能导致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资产管理人将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9、以扣减投资者份额方式提取业绩报酬的风险
固定时点以扣减投资和份额的方式计提业绩报酬会导致投资者持有计划份额数的减少。就被扣减的计划份额,原投资者将丧失被扣减份额所代表的权利。被扣减的计划份额所代表的计划财产,将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业绩报酬收取方。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 R3 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C3、C4、C5的合格投资者。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呈周期性变化,受其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 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5、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6、募集失败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7、托管风险。
合同中虽界定托管人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但投资一旦完成,托管人无法监控资金,从而带来风险。托管人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其监管范围可能并不涵盖资产管理人全部投资管理行为。
8、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投资者承担并从委托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资产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投资者的投资税费成本。
9、其他风险
(1)关联交易风险
本计划可能存在将委托财产投资于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前述 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以及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 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金融产品。
若资产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进行关联交易,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应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但仍可能存在未能完全遵循以投资者利益优先、未能完全杜绝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未能完全避免关联方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未能充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相关风险。
(2)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等。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第二十五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变更
1、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3、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合同变更后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
4、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可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变更,并至少应于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和资产托管人,上述情形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本计划参与、退出、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投资者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客户专区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前述通知义务。
5、当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或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由管理人/托管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计划份额的计划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管理人/托管人。
(2)全体投资者在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新任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果全体投资者没有在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则本计划终止。
(3)管理人/托管人更换后,由托管人/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所有投资者。
(4)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本计划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管理人/托管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管理人/托管人应及时接收。新任管理人/托管人应与托管人/管理人核对计划资产总值和净值。新任管理人/托管人、管理人/托管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二)计划展期
本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符合本计划的成立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同变更的备案
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四)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展期的。
2、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资产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5、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 2 人的。
6、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7、资产管理人认为当前市场环境不适合再进行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继续存续可能对委托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资产管理人可不经协商单方面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提前十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的网站客户专区上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6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五)本计划财产的清算
本计划终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计划财产。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计划终止,进入清算阶段后,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本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由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按照投资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或由资产管理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客户专区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3)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完成清算财产的分配,本计划清算办理完毕。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本计划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本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4、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本计划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本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本计划的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计划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分配投资者。
如存在本计划资产未能及时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在清算报告中列明与未变现资产相关的估值方法、费用计提及分配方法等的处理程序。
计划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
5、支付清算财产
清算小组按清算完成后计划财产的资产负债情况,确认的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投资者支付清算财产。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和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6、延期清算
因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 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本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并先行分配已变现部分。待上述资产可以变现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完成剩余可变现计划资产的变现操作 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该部分财产分配给全体投资者。本计划持有多只流通受限 的证券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资产管理人按本款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在清算
期间不提取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该部分计划财产变现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可收取业绩报酬(如本合同已明确约定业绩报酬的收取)。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计划财产变现并完成清算程序的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按指令将剩余计划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7、计划资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人编制清算报告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人在其公司网站客户专区公告清算报告即视为履行了对投资者的告知义务。
8、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在计划资产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 5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托管人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账户的通知书及其他销户资料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原则上应于收到资产管理人、投资者提供资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证券账户注销。
资产管理人在证券投资基金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注销,并向资产托管人出具销户确认通知书。
计划资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资产管理
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9、计划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六节 违约责任
(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免责条款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不就下列情形下委托财产遭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托管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本合同任何一方应保证其根据本合同规定必须由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该当事人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合同任何另一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和不真实所造成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初始过错方承担,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5、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6、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登记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本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7、资产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资产,或交由本合同其他方及本合同外第三方(如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
货合约、非标资产合约、股权转让协议等)及其收益,非因资产托管人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五)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资产管理人不保证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财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资产管理人将进行调整,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第二十七节 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为法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的签署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的,本合同自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投资者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成立,或自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均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成立。投资者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
(二)本合同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投资者不再是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四)本合同的存续期限同本计划的存续期限,本合同终止后,财产清算条款依然有效。
第二十九节 其他事项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他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或审计需要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合同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达诚基金致远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信息
(请资产投资者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并承担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
投资者请填写:
个人客户基本信息 | 姓名 |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军官证□ | 护照□ | 其他□ | |
证件号码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机构客户基本信息 | 名称 | ||||
营业执照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 | |||||
通讯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投资者账户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账 | 号 | ||||
注:投资者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收取计划利益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投资者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若投资者通过电子签名签署本合同的,投资者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机构名称、证 件号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人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资产管理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合同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资管计划的具体交易安排及实际情况,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对合同指引规定的内容做了部分更加具体细化的约定,对合同指引规定以外的内容做了部分约定,且对合同指引部分不完全适用于本资管计划的规定做了必要调整(或有),但相关内容的调整(如有)均以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应详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产生的或有风险特提示投资者注意。
2、委托募集的风险(若有)
资产管理人可委托销售机构销售本计划,受托销售机构销售本计划时,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违法违规行为而令投资者面临风险:
(1)销售机构可能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
(2)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可能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基金募集活动;
(3)销售机构采用公开宣传或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销售本计划;
(4)销售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或通过任何方式以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或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销售机构违反《指导意见》、《运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鉴别,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6)销售机构可能存在将计划募集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挪用计划募集资金、侵占计划财产和客户资金等违法活动。
3、外包机构的经营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服务外包业务的机构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虽然外包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 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本计划的【注册登记、销 售资金结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均外包给中信中证投资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如在计划存续期间外包机构无法继续从事基金服务外包业务,可能会对 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份额转让的风险
管理人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受让人应为合格投资者且份额转让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者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计划份额的,可能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
5、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的风险
本计划成立后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因此,即使本计划成立,并不意味着本计划必然能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而该等备案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
策的影响,包括备案所需时间、能否通过备案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在计划成立后不能及时完成备案,将可能导致本计划错过市场行情或投 资机会;如果本计划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或不予备案,则将直接 影响本计划设立目的的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本计划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由此直接影响投资者参与本计划的投资目的。
6、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风险(若有)
若投资者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若发生网络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投资者无法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则投资者将面临计划认购/参与失败的风险。
7、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
险
(1)本产品若投资于银行存款,由于银行存款具有固定期限,如投资者在
存续期内提取委托财产,资产管理人可能需提前支取银行存款(如存款协议中有提前支取条款),此时提前支取部分的资金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提前支取利率计算利息,该利率可能低于协议约定的到期支取利率,从而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
(2)投资于债券的风险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委托财产的收益下降。
2)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
8、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虽然本计划设计有预警止损机制,且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但因本计划以计划存续期内交易日收市后的计划份额净值为是否触发止损机制的判断标准,而非以交易日内计划份额实时净值为标准,故存在触发止损线和执行止损时计划份额净值已经低于甚至显著低于止损线的可能。此外,止损过程中的变现成本也将可能导致本计划终止清算时的份额净值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触发止损策略时的份额净值。
本计划若触发止损机制,管理人有权对本计划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只能卖出不得买入),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并宣布本计划提前终止。当资产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平仓处理后,若证券价格出现反弹,计划财产将失去弥补亏损的机会,由此可能导致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资产管理人将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9、以扣减投资者份额方式提取业绩报酬的风险
固定时点以扣减投资和份额的方式计提业绩报酬会导致投资者持有计划份额数的减少。就被扣减的计划份额,原投资者将丧失被扣减份额所代表的权利。被扣减的计划份额所代表的计划财产,将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业绩报酬收取方。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 R3 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C3、C4、C5的合格投资者。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呈周期性变化,受其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 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5、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6、募集失败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7、托管风险
合同中虽界定托管人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但投资一旦完成,托管人无法监控资金,从而带来风险。托管人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其监管范围可能并不涵盖资产管理人全部投资管理行为。
8、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投资者承担并从委托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资产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投资者的投资税费成本。
9、其他风险
(1)关联交易风险
本计划可能存在将委托财产投资于投资者、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前述 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以及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 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金融产品。
若资产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进行关联交易,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应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但仍可能存在未能完全遵循以投资者利益优先、未能完全杜绝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未能完全避免关联方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未能充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相关风险。
(2)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等。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作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机构知晓,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3、本人/机构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四】节“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一】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一】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七】节“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