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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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創市集」-111 年北臺灣社區營造博覽會計畫補助作業契約書
國立xxxxxxx(xxxxxx)補助○○○(以下簡稱乙方)辦理「○○○」計畫,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履約標的
甲方補助乙方辦理本計畫,其內容、經費詳如附件,雙方應依本契約內容及「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創市集」-111 年北臺灣社區營造博覽會計畫補助作業徵件公告確實履行。附件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履約期間
自中華民國 111 年○月○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26 日止。第三條 經費與付款方式
(一) 甲方補助經費共新臺幣○元整,由甲方分二期撥付乙方,付款條件如下:
1. 第一期款:新臺幣○元整(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由乙方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後,備文檢送修正計畫書、契約書、第一期款收據暨切結書、其他相關文件(核定函載明或另行公告)等資料,經甲方審核通過後撥付。
2. 第二期款:新臺幣○元整(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由乙方於完成社區營造博覽會後,備文檢送成果報告書、原始支出憑證(含結報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等)、第二期款收據暨切結書、其他相關文件(核定函載明或另行公告)等資料,經甲方審核通過後撥付。
(二) 經費支用原則:
本計畫可補助執行計畫所需之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乙方不得將其用於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配合款編列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xxx、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離島聘請講師之住宿費用不在此限)、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間改善。
(三) 經費核銷:
1. 乙方應於活動結束後七日內備函檢附領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未向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等資料,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2. 乙方應於十二月二十六日前辦理核銷作業;未能如期辦理核銷,並逾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庫收支結束時,未撥付款項不再撥付,已撥付但尚未核銷之款項應繳回甲方,解繳國庫。
3.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需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4. 本案補助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加註「指導單位:文化部,補助單位: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執行單位:受補助單位名稱」等字樣。另為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範,執行本案相關之平面、網路(含社群)、廣播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
(四) 督導及考評:
1. 甲方得定期或不定期對核定補助案件進行實地抽查,審查考核補助成效、經費運用及相關支出憑證是否符合規定。
2. 乙方辦理成果績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填報成果報告、或未於期限內辦妥核銷、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及規定者,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3. 乙方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 其他注意事項:
1.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甲方核定。
2.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3. 核定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4. 核定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5. 核定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甲方補助比例繳回。
6. 核定補助計畫如未執行,應照甲方補助數額全數繳回。未依限繳回者,甲方將依法律途徑予以追繳。
7. 乙方請將原始憑證影印留存,x做為填寫報稅資料之憑據及留作日後審計單位查核之依據。
8. 乙方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9. 乙方應將計畫及成果之詮釋資料(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及片段影音)授權甲方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10.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及文化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契約之變更
x契約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經雙方以書面協議,予以修正。第五條 履約期間之展延
契約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需展延履約期間者,乙
方應於事由發生後 7 日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第六條 履約遲延
(一) 除前條履約期間展延之情形外,乙方應於 111 年 12 月 26 日前完成執行,並檢送相關資料供甲方辦理審查核銷,乙方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每逾 1 日,甲方得扣除本契約經費總額千分之一作為逾期違約金;乙方如逾 1 個月仍未提交者,經甲方書面通知後,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核實扣除相關開支後,應返還已受領之經費。
(二) 上述違約金得於撥付乙方之當期款中扣抵,若乙方有前述甲方終止或解除本契
約之情形者,乙方應無條件配合移轉所有資料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乙方不得異議。
第七條 契約終止及解除
(一) 本契約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因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停止本契約部分或全部之執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應經甲方同意後,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停止或未履行本契約部分或全部之執行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停止撥付補助款,乙方並應返還甲方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三) 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四) 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經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時,甲方除應同時撤銷廢止乙方獲補助資格外,且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 2 年內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申請之一切補助。
第八條 法律責任
(一)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及衍生之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 乙方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對甲方所生之損害,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而致甲方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時,甲方於賠償後,得對乙方求償,乙方對求償金額不得異議。
(三) 乙方執行本計畫,如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如違反上開規定致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乙方應負責處理,甲方並得就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及律師費)向乙方求償,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九條 著作權之歸屬
(一) 乙方執行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著作人應無償授權甲方,以及
經甲方授權單位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之非營利使用,且同意不對甲方,以及甲方授權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前述著作權授權同意書為非專屬授權,乙方簽署後對所授權標的仍擁有著作財產權。xxxx授權標的之內容並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著作財產權及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應自負其責,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損失。於未來發生任何異議時,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若授權標的之任何內容為二人以上之共同著作,乙方擔保已通知其他共同著作人關於著作權授權同意書之所有條款,並經各共同著作人全體同意授權代為簽署該同意書。
第十條 爭議處理
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之爭議,無法協議解決者,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雙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其他
(一) 本契約正本兩份、副本四份,正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副本由甲方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二) 本契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辦理事項結束,經費核銷無誤後終止。
立契約人:
甲 方: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代 表 人:館長葉于正
地 址:xxxxxx 000 x
x x:00-0000000
乙 方:
負 責 人:
統 | 一 | 編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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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