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保险条款
C00020532512018081700392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书面约定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在二十周岁(含)至三十九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准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进行试管婴儿治疗的已婚备孕女性,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生活的主被保险人配偶,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非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x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卵子取出-人工受精-胚胎移植医疗保险责任、精子取出和精子培养医疗保险责任、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和宫外孕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为单精子显微镜下卵细胞内受精术医疗保险责任。
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投保基本部分全部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基本部分
1、卵子取出-人工受精-胚胎移植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卵子取出-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治疗,由此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医学必需的以下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卵子取出-人工受精-胚胎移植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合理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当累计赔偿金额达到卵子取出-人工受精-胚胎移植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1) 生殖中心挂号费。
(2) 取卵子术医疗费:指取卵子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包含取卵术前48小时的卵子诱导成熟药物、卵泡监测、超声下穿刺取卵术等相关的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3) 人工体外受精和胚胎培养医疗费:指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培养结合形成胚胎(囊
胚)相关的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4) 胚胎移植术医疗费:指胚胎移植术相关的医疗费用,包含相关的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5) 确认妊娠状态费:指在胚胎移植术后为确认妊娠状态所产生的相关的检查检验费,包括妊娠试验、血液检查、超声检查等。
2、精子取出和精子培养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精子取出和精子培养治疗,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精子取出和精子培养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合理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当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精子取出和精子培养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卵子取出-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治疗或宫外孕导致的疾病,自疾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疾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宫外孕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初次罹患宫外孕,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宫外孕保险金额给付宫外孕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单精子显微镜下卵细胞内受精术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单精子显微镜下卵细胞内受精术治疗,由此发生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单精子显微镜下卵细胞内受精术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合理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当累计赔偿金额达到单精子显微镜下卵细胞内受精术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自胚胎移植术完成之日起,被保险人临床妊娠阳性且持续达到 90 天,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在非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三)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
(四)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第八条 下列任何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一) 针对不孕不育病因的传统妇科治疗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输卵管再通、宫腔粘连、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卵巢囊肿等疾病的治疗;
(二) 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感染、出血等意外状况所发生相关的医疗费用;
(三) 宫外孕相关的医疗费用;
(四) 供精、供卵、代孕发生相关的费用;
(五) 多胎妊娠的减胎手术医疗费用;
(六) 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七) 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染色体筛查(PGS)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基因诊断(PGD)相关的医疗费用;
(八) 精子、卵子、胚胎冷冻相关的费用,包括冷冻、低温存储保管、解冻复苏的相关费用;
(九) 被保险人卵子取出-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前和附属被保险人在精子取出前的身体检查检验费用,包括不孕不育病因的检查;
(十) 睾丸切开取精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 垂体降调节、促排卵治疗的医疗费用;
(十二) 除 90 天内确认妊娠状态的检查费用以外的妊娠相关的检查、药物和治疗费用,包括胚胎移植后的黄体支持药物或缓释凝胶;
(十三) 中医中药治疗、保健品、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疗养治疗等费用;
(十四)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十五) 非治疗性的康复疗法、疗养、静养费用;
(十六) 被保险人发生的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
(十七) 接受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项目所发生或导致的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卵子取出-人工受精-胚胎移植医疗保险金额、精子取出和精子培养医疗保险金额、疾病身故保险金额、宫外孕保险金额和单精子显微镜下卵细胞内受精术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x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请求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x投保人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前款约定的未及时通知,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通知迟延。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保险期间内每次试管婴儿胚胎移植的知情同意书;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责任。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的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
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在下列任何情形下,本合同不允许解除:
(一)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已开始治疗;
(二)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九条:
指定医疗机构:以本合同载明的医疗机构为准。
取卵子术:指卵子诱导成熟后,在阴道超声指导下将穿刺针经阴道穹隆刺入卵泡中抽吸卵泡液取出卵子的治疗方式。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指采用人工的方法使卵细胞核精子在体外进行受精,并进行早期胚胎发育,然后移植到母体子宫内的发育的一种辅助生殖手段。
胚胎移植术:将体外受精后培养的胚胎经宫颈管送入子宫腔或输卵管内,包括新鲜胚胎
(囊胚)移植和冷冻胚胎(囊胚)复苏移植等。
精子取出和精子培养:指通过体外排精或附睾细针抽吸分离术取得精子以及精子优化处理培养发生的费用,但不包含睾丸显微镜下切开取精术的费用。
宫外孕:指受精卵种植在子宫体腔以外部位的妊娠,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需经剖腹或腹腔镜手术治疗。
单精子显微镜下卵细胞内受精术:指行显微操作技术将精子注射到卵细胞胞浆内,使卵子受精,体外培养到早期胚胎,再放回母体子宫内发育着床。
促排卵:指在患者存在排卵障碍的情况下采用药物的方法诱导排卵的发生,包括诱发单卵泡和多卵泡的发育和成熟。
垂体降调节:指使用人工药物干预生殖内分泌系统中的垂体功能的治疗方式。
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是一种人体对促排卵药物产生的过度反应,以双侧卵巢多个卵泡发育、卵巢增大、毛细血管通透性异常、异常体液和蛋白外渗进入人体第三间隙为特征而引发的一系列临床症状的并发症。主要表现为卵巢囊性增大、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体液积聚
于组织间隙,引起腹腔积液、胸腔积液,伴局部或全身水肿。
供卵:又名赠卵、捐卵,指在准母亲由于卵巢储备功能衰竭或其他疾病原因自有卵子不能使用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捐赠或购买的方式取得卵子,与准父亲的精子结合,形成受精胚胎,再移植入准母亲的子宫中。
供精:又名赠精、捐精,指在准父亲由于无精症、弱精症或其他疾病原因自有精子不能使用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捐赠或购买的方式取得精子,与准母亲的卵子结合,形成受精胚胎,再移植入准母亲的子宫中。
代孕:指将受精后的胚胎移植到第三方的子宫内进行培养,直至出生。
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PGS): 指胚胎移植入子宫前,对早期胚胎进行染色体数目和结构异常的检测,通过一次性检测胚胎 23 对染色体的结构和数目,分析胚胎是否有遗传物质异常的一种早期产前筛查方法。
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 指体外受精前从卵裂球或囊胚中提取细胞,进行染色提分析,从中选择遗传学正常的胚胎用于移植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临床妊娠阳性:指胚胎移植结束后 90 天内,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经专科医生检查
(包括血清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测等),确定被保险人已怀孕,具有宫内胎囊等体征。合理医疗费用: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医疗费用:
(一)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二)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通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检查检验费: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
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
药品:(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