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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水函〔2016〕1984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
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广州港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 年第 27 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按照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14 号)相关条款执行,由各自贸片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实施登记和受理、初审。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省内设立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相关条款执行,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登记。
三、新增港澳航线船舶运力应使用全资自有船舶;购置在航港澳航线船舶重新投入营运,经营者所占船舶股比按新增运力要求执行;在《公告》发布之前经批准航行港澳航线的非全资船舶,在船舶股权未发生变化前可继续经营港澳航线。
本通知第三条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请各地各单位及时调整业务办理流程及办事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部公告〔2016〕27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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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省编办, 省法制办, 省自贸办, 南沙、前海、横琴自贸片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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