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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健康[2015]医疗保险 006 号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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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母.婴.卫.士.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主险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同提供的保障 2.3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2.4、3.2、6.2、8、9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含义 9.4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8、9
❖ 本主险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主险同将延续有效 1.5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同构成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9.1 | 周岁 |
1.2 | 同成立与生效 | 6.2 | 年龄错误 | 9.2 | 活产新生儿 |
1.3 | 保险对象 | 6.3 | 同内容变更 | 9.3 | 有效身份证件 |
1.4 | 犹豫期 | 6.4 | 联系方式变更 | 9.4 | 净保险费 |
1.5 | 保险期间和续保 | 6.5 | 效力终止 | 9.5 | 医院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6 争议处理 | 9.6 | 保险事故 | ||
2.1 保险金额 | 7.妊娠疾病定义 | 9.7 | 毒品 |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 7.1 |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9.8 | 酒后驾驶 |
限制 | 7.2 | 侵蚀性葡萄胎(或者称恶 | 9.9 | 无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2.3 | 保险责任 | 性葡萄胎) | 9.10 | 无有效行驶证 | |
2.4 | 责任免除 | 7.3 | 胎盘早期脱落 | 9.11 | 机动车 |
1.您与我们的 同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其他释义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7.4 子痫症
7.5 羊水栓塞
8.先天性畸形定义
8.1 脊柱裂或颅裂
8.2 先天性脑积水
8.3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9.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13 遗传性疾病
9.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15 潜水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8.4 | 法乐氏四联症 | 9.16 | 攀岩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5 | 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 9.17 | 探险 |
4.2 宽限期 | 8.6 | 先天性食管闭锁或食管 | 9.18 | 武术比赛 |
5.如何解除保险同 | 气管瘘 | 9.19 | 特技表演 | |
5.1 您解除同的手续及 | 8.7 | 唇腭裂 | 9.20 | 专科医生 |
风险 | 8.8 | 先天性肛门闭锁 |
险种简称:母婴卫士医疗保险
平安母婴卫士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母婴卫士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保险对象 | 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包含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我们接受的第一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投保时年龄为 20 至 45 周岁(见 9.1); (2)未怀孕或者已怀孕但孕xxx 28 周、且身体健康的女性。 您为第一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我们接受的第二被保险人为本保单年度内第一被保险人所分娩之活产新生儿(见 9.2)。您为第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我们接受的第二被保险人为本保单年度及续保的保单年度内第一被保险人所分娩之活产新生儿。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齐上述申请材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5 | 保险期间和续保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具体起讫日期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若您选择了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新续保的合同自期满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经审核后,若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通知您。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 保险金额 |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 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责任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可选责任时必须同时投保可选的 三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或两项。一经选定,在该保单年度内将不能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基本责任 | 第一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 您为第一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主险合 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第一被保险人发生流产或引产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第一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的责任。 您为第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后,第一被保险人发生流产或引产,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并向您退还可选保险责任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见9.4),本主险合同终止。 | |
可选责任 | (1)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您为第一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含本项责任)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 (含本项责任)时,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5)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您为第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含本项责任)的,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后,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2)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第二被保险人自被分娩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且在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均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本项责任保险金。 (3)第二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第二被保险人在未满 1 周岁前因疾病导致身故的,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第二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可选保 |
险责任全部终止。 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多少,我们均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本项责任保险金。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见 9.6)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第一被保险人或者第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第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第一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7); (4)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9),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0)的机动车(见9.11); (5)第一被保险人或者第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9.12)、或者患性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第一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 9.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 体异常(见 9.14); (9)在投保前第一被保险人已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者多种妊娠 疾病; (10)投保人或者第一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知悉第二被保险人 于分娩前已患先天性畸形; (11)第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2)第一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9.15)、跳伞、攀岩 (见 9.16)、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 9.17)、摔跤、武术比赛 (见 9.18)、特技表演(见 9.19)、赛马、赛车; (13)第一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者计划生育政策期间。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第一被保险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第一被保险人流产保险金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2)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检查检验报告、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以 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若施行手术还需提供手术证明);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 (3)由医院专科医生(见9.20)出具的第一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第二被保险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医疗病历或出院小结; (4)由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第二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第二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第二被保险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第二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特别注意事项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
明。
4.2 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一年期满前,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❺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自您提交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在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电子投保书、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电子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
6.3 | 合同内容变更 |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6.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电话或电子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5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46 周岁; (3)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
6.6 | 争议处理 |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
❼ | 妊娠疾病定义 | |
7.1 |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指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 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 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 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 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 秒以上。 |
7.2 | 侵蚀性葡萄胎(或者称恶性葡萄胎) |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
7.3 | 胎盘早期脱离 | 指怀孕满二十周后,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离,以致胎儿窘迫或者母体休克。胎盘早期脱离需达第二或者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
7.4 | 子痫症 |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持续高于160mmHg/110mmHg、 蛋白尿≧5g/24h 或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同时并提供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血肌酐升高(﹥1.6mg%); (2)少尿(24 小时总尿量少于500 毫升); (3)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4)肺水肿; (5)黄疸进行性加重; (6)胎儿宫内死亡; (7)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HELLP 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
7.5 | 羊水栓塞 | 指因羊水进入母体循环所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或者休克。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提供有呼吸困难、凝血功能障碍、休克等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并经胸部X 光检查或者血液沉淀试验证实。 |
❽ | 先天性畸形定义 | |
8.1 | 脊柱裂或颅裂 |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 包括由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性脊椎裂,以及由头颅X线摄片发现的颅骨缺失没有无隆起包块和神经症状的隐性颅裂。 |
8.2 | 先天性脑积水 | 指因进行性脑脊髓液积存在脑室而导致的致命性疾病,需采取植入外插引流管方式治疗。 |
8.3 |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 指因心室间隔发育不全而形成的左右心室间的异常交通,在心室水平产生左向右分流的先天性心脏病,须经儿童心脏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
8.4 | 法乐氏四联症 | 指因心脏的解剖学异常,导致右心室流出道梗阻引起的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须由超声心动、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以下四种心脏病理或心脏结构改变: (1)右心室流出道狭窄(肺动脉狭窄); (2)室间隔缺损; (3)主动脉骑跨于左右心室; (4)右心室肥厚。 |
8.5 | 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 指因胚胎发育异常导致大动脉位置及它们与心室连接不一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超声心动或心导管及心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位于前方,起于右心室,接受体循环的经脉血;肺动脉位于后方,起于左心室,接受经肺循环氧和的动脉血。 |
8.6 | 先天性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瘘 | 先天性食管闭锁是指因发育异常造成的食管通道不连贯,须经X线胃管检 查或X线造影检查证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无瘘; (2)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有瘘与气管相通; (3)无食管闭锁,但有瘘与气管相通。 |
8.7 | 唇腭裂 | 指一种常见的出生缺陷,可以分为单纯唇裂、唇裂伴随腭裂两种情况,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已行修补手术。单纯唇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
8.8 | 先天性肛门闭锁 | 指先天性会阴部肛门缺如,是消化道畸形中最常见的疾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且已行肛门直肠成形术。低位直肠肛管畸形不在保障范围内。 |
❾ | 其他释义 | |
9.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2 | 活产新生儿 | 指妊娠满 28 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 1000 克及以上), 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 4 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 |
9.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9.4 | 净保险费 |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 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
9.5 | 医院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 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
9.6 | 保险事故 | 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9.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9 | 无合法有效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证驾驶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
9.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9.11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9.12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9.13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9.14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
9.15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9.16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9.17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9.18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9.19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9.20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