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延展照顧計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展能中心內部分現有服務使用者因年老或健康狀況轉差而無法再從長時間密集訓練中獲益,而延展照顧計劃則旨在滿足這群服務使用者的需要。延展照顧計劃附設於展能中心或嚴重弱智人士宿舍,務求在熟悉的環境中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持續照顧服務。
目的及目標
2. 延展照顧計劃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日間照顧及度身訂造的活動,以保持他們的健康狀況,讓他們透過發展性及社交活動享受生活,以及在合適的情況下協助服務使用者準備過渡至其他形式的服務或照顧。
服務性質
3. 服務營辦者須透過周全的計劃和協調相關的服務,使服務使用者的整體和個別需要得以滿足,從而促進服務使用者的福祉及改善他們的健康,並協助他們融入社區,。延展照顧計劃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
(a) 康復訓練及╱或健體活動,以保持服務使用者的健康和滿足他們的身體需要;
(b) 簡單自助技能訓練,以保持服務使用者的自理能力;
(c) 社交及康樂活動,包括戶外參觀和活動,讓服務使用者的社交生活更添姿采;及
(d) 發展性活動,例如藝術及手工藝、陶藝和繪畫等,以鼓勵服務使用者培養有益身心的嗜好。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服務對象
4. 服務對象為展能中心日漸年老及或健康狀況轉差而,且無法再從密集的訓練中獲益的現有服務使用者。
申請資格
5. 符合延展照顧計劃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a) 50 歲或以上(50 歲以下的體弱個案亦會獲考慮);及
(b) 經殘疾人士住宿服務評估工具(「評估工具」)評定為合資格接受嚴重弱智人士宿舍或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服務。
6. 經評定為合資格接受嚴重弱智人士宿舍或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服務的服務使用者,在輪候入住上述院舍期間可留在現有單位接受延展照顧計劃的服務。
7. 服務營辦者應在服務使用者在展能中心轉往延展照顧計劃前,使用評估工具為服務使用者進行評估,並向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提交一份合資格使用者的名單。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的平均使用率 | 98% |
2 | 一年內每名服務使用者完成服務檢討的平均數目 | 1 |
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請參閱備註及定義)
基本服務規定
9. 服務營辦者須遵行以下基本服務規定:
⚫ 核心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 必須遵行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的最新指引及程序及
⚫ 必須提供物理治療或職業治療。質素
10.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社會福利署(社署)公佈的服務質素標準現行規定。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1.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2.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3.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
14.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5.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6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特殊或主要資本開支項目如在管理委員會已作充分討論、且理據充足及備存妥善記錄的情況下,方可列入周年財務報告內。
V 有效期
18 本津貼及服務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9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0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1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備註及定義
1. 使用人數指截至每月月底使用人士的總數。
2. 平均使用率 = | 12 個月月底使用人數總和÷12 |
x 100% | |
名額 |
3. 進度檢討指個人個案計劃檢討,個案計劃應在接收服務使用者時制訂,並進行定期檢討,而檢討的目的是滿足個別服務使用者的不同需要,當中包括健康照顧、社交及發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