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健康[2018]疾病保险 119 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健康康乐尊享轻症豁免保费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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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 3.2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3.3
👉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4.2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5.1
❖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 3.3
❖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 7.16
❖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7
👉 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被保险人范围 | 5.豁免保险费的申请及保险费的 | 7.3 |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
1.1 被保险人范围 | 豁免 | 7.4 | 专科医生 |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5.1 保险事故通知 | 7.5 | 遗传性疾病 |
2.1 保险期间 | 5.2 豁免保险费申请 | 7.6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
2.2 被豁免合同 | 5.3 保险费的豁免 | 体异常 | |
2.3 保险责任 | 5.4 诉讼时效 | 7.7 | 酗酒 |
2.4 责任免除 | 6.其他事项 | 7.8 | 毒品 |
2.5 其他免责条款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9 | 酒后驾驶 |
3.合同效力 |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10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3 合同内容变更 | 7.11 | 无有效行驶证 |
3.2 犹豫期 | 6.4 联系方式变更 | 7.12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滋病 | |
3.4 合同效力终止 | 6.6 争议处理 | 7.13 | 现金价值 |
4.保险费 | 6.7 款项补交 | 7.14 | 保单周年日 |
4.1 保险费 | 7.名词释义 | 7.15 | 利息 |
4.2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 | 7.1 周岁 | 7.16 | 轻症疾病 |
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 7.2 意外伤害 | 7.17 | 永久不可逆 |
7.18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 条款目录
人保健康康乐尊享轻症豁免保费疾病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 7.1 且身体健康的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本合
同的被保险人,由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零时止。
2.2 被豁免合同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本合同对应的被豁免合同,并于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 7.2 原因,或自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3 专科医生 7.4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7.16,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之后被豁免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 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7.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6;
4) 被保险人酗酒 7.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8;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0 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7.11 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2;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13。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5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 2.4 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详见本条款第 2.3 条“保险责任”、第 7 条“名词释义”等部分中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
3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如果本合同与被豁免合同同时投保,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与被豁免合同生效日相同。
如果本合同在被豁免合同有效期内投保,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的被豁免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 7.14 零时起,若投保人已按约定交纳本合同的首期保险费,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与被豁免合同该保单周年日相同。
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犹豫期
如果本合同与被豁免合同同时投保,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本合
同在被豁免合同有效期内投保,自投保人签收批单之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后 15 天为犹豫期。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撤销本合同,应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撤销,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4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豁免保险费;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被豁免合同效力终止;
5) 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因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原因被豁免;
6)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等于被豁免合同的剩余交费期间(以本合同生效日为起点)减去一年。
4.2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或批单所载明的方式支付,且必须随被豁
免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如到期未支付,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在投保人补交本合同和被豁免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支付保险费,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 7.15 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豁免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5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及保险费的豁免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豁免保险费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豁免合同的受益人均可作为本合同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3 保险费的豁免
本公司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
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4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已豁免保险费的,投保人不得变更已被豁免保险费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保 障档次等。
6.4 联系方式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 6.2 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6.6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7 款项补交 本公司在豁免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应先补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7 名词释义
7.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7.2 意外伤害 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7.3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7.4 专科医生
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5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7.7 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导致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7.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1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7.14 保单周年日 指合同生效日期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15 利息 指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利息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两年期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7.16 轻症疾病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恶性肿瘤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被保险人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x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听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7.17 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3)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4)主动脉内手术
指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实施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已经实施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血管瘤。
(6)轻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 在遭受外伤 180 日后,仍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Ⅲ级以下的。
(7)心包膜切除术
指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
此手术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8)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颈动脉狭窄性疾病,已经实施了颈动脉血管形成术或内膜切除术。须由颈动脉造影检查一条或以上颈动脉超过管径 50%或以上的狭窄。颈动脉内膜切除术适用于:有单侧颈动脉系统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症状以及有单侧颈动脉系统TIA 发作症状等。此病症须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实施了以下手术之一:
1) 颈动脉内膜切除术;
2) 血管介入手术,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术。
(9)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是一组发病缓慢、病因未明、以心脏增大为特点、最后发展成为心力衰竭的心脏病。此病症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同等级别;
2) 左室射血分数 LVEF<35%;
3)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报告。
(10)心脏起搏器植入
指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此病症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由于心脏再同步化治疗而实施的植入心脏起搏器包括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1)单个肢体缺失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2)肝叶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一整叶肝脏切除。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保障 范围内。
(13)视力严重受x
指被保险人因为疾病或者意外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若用其他视力表须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力半径小于 20 度;
3) 此病症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数据。
(14)早期运动神经元病
早期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7.18 中的二项条件。
(15)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
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 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17)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指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 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18)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确实透过微型的胸壁锁孔(于肋骨之间开一个细小的切口),
进行非体外循环下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矫正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微创进行直接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亦可称“锁孔”式冠状动脉手术。有关程序为医疗所需及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进行。
(19)轻微脑中风 指被保险人因非意外原因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 III 级或 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0)较小面积的 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10%但小于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7.17 永久不可逆 轻症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7.1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轻症疾病定义中所指的“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