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23 号)同意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泉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44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5.00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688391 证券简称:钜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7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23 号)同意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泉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44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5.00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5,6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6,362.97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237.03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人民币98,128.4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出具了“ 容诚验字
[2022]200Z005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 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披露的《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张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21,746.64 万元在上海张江建设研发中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的《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张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近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将及时将相应募集资金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用途 | 专户金额(元) |
钜泉科技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 支行 | 454683631395 | 张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0.0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钜泉光电科技(xx)xxxxxx(xxxx“xx”)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54683631395,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张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xx 、 xx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