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授信”指授信人综合评价受信人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情况,并对受信人分别确定综合信用最高限额度,具体包括贷款、承兑、开立信用证、担保等业务。
泉州银行个人授信/自助借款合同
(线上版)
合同编号:
甲方(受信人、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乙方(授信人、贷款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借款人(受信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授信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立约双方另有约定外,则:
A、“授信”指授信人综合评价受信人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情况,并对受信人分别确定综合信用最高限额度,具体包括贷款、承兑、开立信用证、担保等业务。
B、“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授信人同意,受信人可以在授信人处办理额度项下的业务。受信人履行额度项下义务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承担担保责任期间)可以在该期间届满之后。
C、“主债务”指受信人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受信人应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授信人为受信人担保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本金部分等。
第二条 授信额度
授信人经审核同意给予受信人授信最高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三条 授信有效期
授信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授信人有权随时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述的情形,授信人有权调整授信期限。
借贷条款
第四条 定义与解释
4.1 本合同项下个人自助借款(即包括自助循环借款和自助分期)系指:对符合乙方相关贷款条件的个人(甲方),乙方根据其资信对该个人进行综合授信,确定其个人的贷款额度与期限,并在该额度与期限内,同意借款人(甲方)通过开立在乙方的账户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并可通过甲方在乙方开立该账户的营业网点、电子自助渠道,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电子系统通过身份识别程序(包括密码、数字证书、短信验证码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系统将自动发放申请的贷款金额。该贷款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在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自助支用,自助还款,并可循环使用该贷款(但分期额度不可循环使用);甲方无须与乙方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出具书面借款申请、分期材料等。该授信额度内每一笔借款、还款的金额、期限、分期金额、分期期数(每期按一个自然月计算)等均以泉州银行系统生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自助发放及自助分期:指在乙方确定借款额度后,甲方无需再经乙方审批,即可选择乙方提供的方式直接使用贷款额度的业务处理方式。但自助发放、自助分期时甲方需通过乙方的身份识别程序。
4.3 自助渠道: 指为实现自助贷款发放、分期, 甲方可选择的提交使用贷款额度申请的电子渠道, 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乙方开通的其他电子渠道。
4.4 身份识别程序:指甲方在办理自助借款的贷款申请、发放、支付、分期时,乙方要求甲方使用密码、数字证书、短信验证码、银行卡等任何一项或几项以识别甲方身份的验证流程。
4.5 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和指令,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具体需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甲方使用密码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均视为甲方本人操作。
第五条 自助借款额度
5.1 乙方同意授予甲方的自助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5.2 贷款额度使用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5.3 本合同中所称“授信额度”、“贷款额度”、“借款额度”或其计算方法,系为方便借款人估算申请借款的可能性而设计的;约定的“ 授信额度”、“贷款额度”、“ 借款额度”为非承诺性的,贷款人可单方面调整、取消相关额度,同时上述额度不构成贷款人必然的放款义务。
第六条 借款用途
6.1 本合同项下的具体每笔贷款用途为: (可用于个人生产、消费资金需要或者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经营需要等)。
6.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6.3 甲方保证贷款款项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1)贷款资金流向不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购销或项目;
(2)贷款资金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如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等;
(3)贷款资金不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资金;
(4)贷款资金不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不动产等;
(5)贷款资金不用于充当保证金办理承兑业务;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贷款资金不得使用范畴。
第七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7.1 本合同项下自助借款额度项下的借款期限及分期期限为:
7.1.1 自助借款额度项下自助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最短不少于 1 天;
7.1.2 自助分期额度期限为 期(每一期为一个自然月), 具体分期的日期、期数以甲方申请时泉州银行系统生成的电子记录为准。
7.2 放款日及分期日以贷款人相关系统电子记录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
7.3 在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下,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电子渠道申请并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支付借款资金及分期。
7.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在自助借款额度有效期内依据贷款人申请使用的各项借款总余额不得超过 2.1 条金额。
7.5 借款人在此声明: 本合同签订后, 若借款人任何一次用款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或借款资金支付条件或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 则贷款人有权停止放款、停止支付/分期借款资金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或提前收回贷款,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或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 ▇▇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约定每期还款日为 21 日,即按月的为每
8.1 本合同自助借款额度项下循环借款自贷款人将款项划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
月 21 日,按季的为每季的末月 21 日,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8.2 本合同项下自助循环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方式计息,以单利方式计算,自助循环借款
贷款期间,遇 LPR 调整或依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引起的利息、复息标准变动,贷款人不再另
的年利率为 %固定利率, 相当于合同生效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 基点(BP,1BP=0.01%)。合同期内不调整”。
行通知借款人。
第九条 提款先决条件
9.1 甲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包括
但不限于甲方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个人(家庭)工资收入、资产证明,以及本人账户下近半年的流水明 细清单、信用报告、社保记录等。
9.2 如果存在抵押/质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办理的抵押/质押审批、登记或备 案所有手续已经妥善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等的正本已按照乙方要求交给 乙方收存; 如果存在第三方保证,该保证合同已经生效。上述担保应持续有效。
9.3 如果就抵押物办理保险, 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保险手续已办妥且保险单正本已交给乙 方收存;且该保险持续有效。
9.4 如果乙方要求办理公证等手续的,已办妥相关公证手续。
9.5 甲方已按照乙方要求在乙方开立账户, 自愿接受乙方信贷监督和支付结算监督。
9.6 甲方及其担保人未发生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行为也未出现可能影响履 行本合同的重大不利变化;
9.7 乙方要求的其他提款先决条件:贷款用途的证明资料、信用等级评定等资料。第十条 账户监控
甲方承诺在申请发放借款前已满足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接受乙方监督借款 资金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 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及还款资金实施监督与控制:
甲方指定下列账户为专门的放款以及偿还本息账户,授权乙方在还本付息日扣划该账户 的款项: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支付
11.1 贷款人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贷款发放。
11.1.1 “借款人自主支付 ”是指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二条 还款
12.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方式偿还循环借款本息(A.按月付息、到
期还本;B.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其中: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约定每期还款日为 21 日,即按月的为每
月 21 日,按季的为每季的末月 21 日,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每期利息还款额=贷款本金×借款天数×日利率
12.2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先费用、再违约金或赔偿金(若有),之后利息、最后本金的顺序划收,但贷款人有
权单方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12.3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2.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提前还款
13.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 15 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通知。
13.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13.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六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13.4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四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 30 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罚息
15.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第七条约定利率的 (1.3--1.5)倍确定。
15.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第七条约定利率的 (1.5--2)倍确定。
15.3 贷款利率按第7.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
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15.4 对借款人既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又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按照较高的罚息利率标准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6.1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C、借款人在知悉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未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及时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D、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E、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F、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G、发生第14.2 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H、在个人经营贷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借款人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I、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的;
J、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6.2 借款人连续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6.3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16.4 借款人违约,除第15.2和15.3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的其他措施。
16.5 如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借款人的继承人如继承借款人遗产则负有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本条规定为借款人对其死亡后,就与本合同相关的自身财产及债务进行的处分、承诺行为,借款人的继承人如继承借款人遗产则负有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的义务。
第十七条 扣收
17.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债务,清偿顺序参照 10.4 条款规定,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如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于借款人给付的款项到底清偿的是哪笔债务也即清偿债务的顺序,由贷款人决定。
17.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费用
由于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收费为含增值税金额。
其 他 条 款
第十九条 转让
19.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19.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条 通知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20.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0.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20.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20.4 抵质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20.5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21.1 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征信工作的需要,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 信息,相关信息允许被合法查询。
21.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21.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独立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16.1 如有问题,可通过泉州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 APP 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泉州银行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 全国、96312 省内)。
16.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或者借款人开户的泉州银行网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同意在诉讼阶段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处理本合同引起的纠纷。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
24.1 如借款人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各分支机构,下同)员工或者国家公务员,并依据本协议适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泉州银行员工和国家公务员的利率等优惠政策,在借款人终止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或者借款人丧失国家公务员身份时,借款人需在上述事件发生前提前偿还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
24.2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4.3 贷款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泉州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泉州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 贷款划归泉州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借款人同意。
24.4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本合同自借款人确认并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补充条款
25.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本合同自借款人确认并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
25.2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贷款人在泉州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向借款人明示的、与本业务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借款人应当同时遵守泉州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相关规定及贷款人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前述协议及业务规则补充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
25.3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25.4 对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25.6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25.7 借款人确认以下地址为贷款人邮寄送达、电子送达与本合同相关的催收函、通知书等文书及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含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及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执行等程序)或仲裁机构审理涉及本合同纠纷的相关文书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地址:
借款人详细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微信号: 。
25.8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
借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变动方承担。贷款人按照本合同中记载的借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传真(如有变动,以有效书面通知指定的地址为准)发送相关书面函件、通知等,均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贷款人发生需通知借款人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贷款人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25.9 借款人同意以贷款申请过程中预留(或后续借款人联系贷款人更改)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和传真等联系方式,作为其有效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
贷款人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贷款人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上述送达地址。
借款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过贷款人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贷款人更改;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的,借款人还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过书面方
式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更改。如借款人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借款人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
因借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贷款人、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或借款人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贷款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5.10 贷款人不会因为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向借款人收取费用,也不会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向借款人收取费用。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 、定期向乙方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 理及相关检查;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4、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乙方;
5、保证按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
6、甲方在此声明:本人已明确知晓本自助循环借款及分期的借款、还款方式、分期 方式,在授信额度范围内的每一笔具体的借款、分期,其放款、分期以及还款记录均以乙方系统形成的电子凭证、记录为准。乙方已明确告知具体的申请流程以及还款方式,且甲 方已同意并知悉,无任何异议。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充分说明,借款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本次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将引用于本次贷款的全部合同中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贷款人 (盖章) :
借款人: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