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夜間及假日停車位租用契約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書人 |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 |
茲為乙方向甲方租用停車位使用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 甲方提供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第 號停車格供乙方停車,乙方應按與甲方約定之車位停放。
二、停車場開放時間:
(一)夜間:週一至週五 17:30 至翌日 07:00。
(二)假日:週六至週一 07:00;國定假日自前一日 17:30 起至假期結束翌日 07:00 止
三、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按□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收費,收取新臺幣 ( )元整場地維護管理、清潔等費用。
(二)使用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收費方式:申請時一次以現金繳清。
(四)如遇本校夜間及假日開放停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之情形暫停開放停車,每日退費以原出租之優惠折數計算租金退還或延用。
四、使用停車證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一)本停車場車輛出入係由機械辨識系統依乙方申請之車號識別放行,甲方應提供固定車位供乙方停放。乙方應確保車牌清潔供系統辨識。
(二)乙方應將停車證放置於駕駛座左前方,以利停車場管理人員辨識。
(三)乙方停車證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四)甲方因校務需要,無法依開放時間開放停車時,得於三日前公告通知乙方暫勿停車,並應依實際無法停車日數核退費用或延用。如遇天災(例如颱風),接獲市府命令開放場地供民眾停車時,當天不予收費並依實際無法停車日數核退費用或延用,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五)乙方租用期限未滿不再進場,得依實際未使用天數比例,於三個月內申請退費。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第二項規定處罰: 1、 使用證與車號不符。
2、 未停放於指定停車格者。
3、 未遵照指示路線行車、跨越停車格位停車、停放車道或妨礙車道通行、未將車門關閉或引擎未熄火。
4、 於停車場地內丟棄垃圾或清洗車輛。
5、 未將使用證黏貼或置放擋風玻璃內面明顯處
6、 未依規定時間而提前進入或延遲駛離停車場者
7、 騎乘機車進入校園取車,並佔用本校機車格
8、 其他影響本校校園安全之情事。
(七)違反前項各款情事,甲方得依下列規定累計處罰
1、 第一次違規者:開立「臺北市興福國中停車違規通知單」。
2、 第二次違規者:暫停三個月停放期。
3、 第三次違規者:暫停六個月停放期。
4、 第四次違規者:永久停止其申請停車之權利。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強制乙方駛離,經通知制止無效者,永久停止乙方申請停車之權利:
1、 使用複製、變造、偽造之使用證或將使用證借給他人進行複製、變造、偽造。
2、 將使用證轉借他人或冒用他人之使用證。
3、 車輛中放置易燃物、爆裂物、槍枝刀械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共安全、善良風俗或停車場設施之違禁品。
4、 其他嚴重影響本校校園安全之情事。
(九)乙方未依甲方規定時間駛離或未向甲方租用停車位之車輛違規停放,甲方得逕洽公民營拖吊機構強制脫離,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乙方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甲方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乙方於申請時應填寫切結書具結。若於校區內發生意外事故,因而損及建築或設備時,甲方得向肇事者訴損害賠償。若屬車輛使用者間之損害賠償,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本校停車場大型樹木雖定期修剪,如有無法預期之因素掉落,使車體受損,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一)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
(十二)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乙方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乙方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
(十五)緊急聯絡電話:
1、 柵欄機無法開啟:請於 22:00 前聯絡保全人員(本校警衛室),電話:00-00000000-000。
2、 擦撞、遭竊、物品遺失或其他治安相關事宜;興隆派出所,電話:00-00000000。
3、 其他有關停車格位相關事宜:本校總務處,上班時間電話:00-00000000 轉 413。
五、基於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時,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
七、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甲方: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
地址:臺北市文山xxx路 80 號
停車場登記證字號:xxxxxxxx 0000 x負責人代表: xxx
xxxx:(00)29322024-413乙方:
住址:
身份證字號: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