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和美鎮和厝路一段(田尾排水至四股圳)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000 xxx等 13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17009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
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和美鎮和厝路一段(田尾排水至四股圳)拓寬工程」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於 112 年 3 月開工,112 年 12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車道、側溝。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及公
路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另本案屬交通事業,特定農業區農牧用
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得徵收情形。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依本府 111 年 1 月 10 日 1110005418 號簽奉核准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詳如后附簽呈影本。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非都市土地,並已依該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亦非屬現
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範圍長度約為 67 公尺,工程起點自四股圳排水,工程終
點至田尾排水並與嘉卿路銜接,道路寬度為 12 公尺。範圍左右兩側主要臨民宅、空地及農地等。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0000 xxx等 13 筆土地,
合計面積 0.017009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現況多為農林作物、建築物及空地等,其土地改良物包含果樹及附屬建物(圍牆、圍籬、地面、門及棚子等),詳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本計畫因和美鎮嘉卿路完工通車後,銜接和厝路一段道路(田尾排水至四股圳之間),尚有長度約 67 公尺之道路未拓寬,其現有路寬 6~7 公尺,故計畫拓寬至 12 公尺,以紓緩和厝路一段之交通流量,遂辦理本拓寬工程。
2.本興辦事業計畫係依本府 111 年 1 月 10 日 1110005418 號簽奉核准。
3.本案工程用地非編定為交通用地者,於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依規定將辦理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區域計畫。
4.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 110 年 7 月 16 日府農務字第 1100248120
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本案道路和厝路一段(彰 201 線)可銜接 24 公尺寬之嘉卿路轉上
國道 3 號和美交流道,上下班時段車流量大,惟和厝路一段都市計畫部分已依計畫寬度(12 公尺)闢建,剩餘銜接嘉卿路約 67 公尺之非都市部分尚未拓寬,現況寬度僅有 6~7 公尺,形成道路瓶頸,尖峰時段易造成堵塞,故藉由本計畫道路拓寬,可紓緩嘉卿路往和厝路一段的交通,改善行車安全,建構彰化縣完整交通路網。本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便利性,並儘量利用現有道路及公有土地,降低私有財產權侵害,使用私有土地面積已考量為能達成交通改善效益下,所必需使用最小限度範圍,並以拆遷最少房舍為主要考量。
2.本興辦事業計畫係依本府 111 年 1 月 10 日 1110005418 號簽奉核
准。
3.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 110 年 7 月 16 日府農務字第 1100248120
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4.本工程範圍內所徵收之私有土地為拓寬本案道路所需之最小面積,故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無法因土地所有權人無徵收意願而剔除範圍內任一土地。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係為改善和厝路一段與嘉卿路銜接處路寬狹窄之交通瓶頸而辦理道路拓寬,以提升道路服務機能及用路人安全,此狀況非以交通管理手段可有效改善,同時須與已依計畫寬度闢建之都市計畫路段相串聯,道路規劃設計須參照串聯處之都市計畫樁位規劃,因此所使用土地為道路拓寬工程必須使用之土地,另勘選之用地非屬建築密集地及文化保存區位、環境敏感區位、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此為最佳方案,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有關所有權人提及都市計畫樁位 C258 位置疑義,經查都市計畫樁
C258 樁位係為民國 70 年彰化縣政府公告「七十年度彰化縣和美鎮重測區內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座標成果對照表」內容訂立,且歷年無變動紀錄。本計畫起點為和厝路一段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市計畫區交界點,因須與都市計畫道路順接,故工程中心線起點為都市計畫樁 C258 樁位。此原則於二次公聽會中均已告知民眾,並於公聽會簡報及會議現場公布平面圖。
有關所有權人路線西移之意見,本計畫起點需順接都市計畫中心樁C258 故無法移動,且本路口嘉卿路西向左轉和厝路一段之角度為銳角,原設計左轉角度約為 73 度,若終點往西移左轉夾角降為 70 度,轉彎半徑相差不大但與嘉卿路夾角變小使左轉車輛視距變差,對車輛轉彎動線助益不大。另本計畫拆遷內容為東側一層鋼筋混凝土及二層磚造屋各一棟,雨遮六戶;西側一層磚造屋一棟。拆遷面積由北至南遞增。若工程終點西移,對拆遷範圍較多之南側用地影響不大,僅減少北側 6 戶雨遮拆除面積,但將造成西側私有地徵收面積遠大於東側,且加大西側磚造屋拆除面積,有失路線規劃公平拆遷原則。
私有土地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各用地取得方式之評估比較
(1)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為配合施工及後續維護管理,不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上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為交通公共建設,無法以公私合作產生經濟利益,尚不可行。
(3)捐贈:私人捐贈需視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主動提出,目前尚未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據國產法第 28 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共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自收益。本府目前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已有其他特定用途使用,並無閒置土地可供交換。
2.以上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為利本案道路工程之遂行及
基於尊重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本府已踐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於徵收本案土地前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惟因部分所有權人未同意協議價格、或對本案拓寬路線有疑義經本府會勘說明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或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未能取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及未於協議價購期間內表示其協議價購意願,以致協議不成,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計畫道路拓寬後可減輕xx既有道路之交通負荷,建構彰化地區完善便捷路網,提升地區道路之服務機能及居民、用路人之安全,帶動區域發展與地方繁榮,故本案確有其拓寬之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預計徵收土地 13 筆,面積約 0.017009 公頃,依據彰化縣政
府民政處 111 年 8 月人口統計資料,影響和美鎮月眉里及頭前里人口約 5,462 人、1,618 戶,其年齡結構綜整:未滿 20 歲佔 16.81%、 20 歲以上未滿 40 歲佔 29.18%、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佔 37.22%,
65 歲以上佔 16.79%;另查影響範圍內之住戶門牌計有 8 戶。透過本案道路拓寬將有助於本區域xx地區整體發展,對本區人口結構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周圍社會現況經濟活動及民間產業多以農業及服務業為主,另有零星工廠。本案雖徵收部分農作改良物,但對周圍農業行為影響甚小。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鄰近道路服務水準,有助於區域繁榮,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工程完工後,將可舒緩和厝路一段及嘉卿路之交通壅塞,降低意外事故,可節省醫療及救災的時間,故對本案範圍內外之弱勢族群可一併獲得改善。
(2)本案徵收範圍內拆遷之建築物皆為附屬建築物,無供居住之主體
建物,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故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1)本案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
(2)交通公共工程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對居民健康風險可有效降低,且對居民生活型態亦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1)道路拓寬可減少交通壅塞、促進xx工商業及農業發展,進而活絡鄰近地區之三級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而提高稅收。
(2)因本案工程之拓寬,可提升區域運輸系統服務品質、帶動沿線農業、觀光經濟,並間接提高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1)本案計畫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約為 0.006304 公頃。
(2)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現況之農林作物為果樹。本工程周遭雖有農業生產,但本工程拓寬完成可提升農產品運輸品質,進而增加農產品輸出,長期評估可增加糧食安全。
(3)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 110 年 7 月 16 日府農務字第 1100248120
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徵收計畫範圍內產業包含農業,並僅影響少部分果樹,不致造成農民無法耕作。
(2)本徵收計畫為道路拓寬工程,建設完成後,有助於鄰近道路系統服務水準提升、疏解和厝路一段至嘉卿路經常性壅塞的問題,對地區交通改善助益甚大,將可引進商機、便利運輸與繁榮區域,並間接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有利增加就業人口。
(3)使用土地多為線狀,不至於造成農民無法耕作,且僅拆除少部分
附屬建築物,對案內民眾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情形應無負面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之「土地-土地-09-道路工程用地費」科
目支應,並保留至 111 年,補償費計 4,521,595 元,所編預算足敷支應。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1)本工程範圍內農作現況僅有部分果樹,使用土地為線狀,不影響xx農業使用,因此對農產業鏈不會造成大規模影響,且本工程完工可改善和厝路一段之交通瓶頸,進而增加農牧產品輸出,並促進當地農牧銷售等產業成長,對本區農業有正面影響,另範圍
內無牧業、漁業及林業,故不發生影響。
(2)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 110 年 7 月 16 日府農務字第 1100248120
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設計時儘量減少畸零地產生,工程完成後可與和厝路一段都市計畫範圍完整串聯,改善與嘉卿路銜接之瓶頸,提供安全及優質之道路系統,發揮整體土地利用之效能,並改善地區之交通系統與道路服務水準,故能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用地範圍現況地形平緩無特殊自然景觀,拓寬工程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及環境生態,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對環境衝擊甚小。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彰化縣文化局 110 年 5 月 20 日彰文資字第 1100006121 號函
及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11 年 1 月 12 日文資蹟第 1113000582 號函,本案工程範圍內土地經查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史蹟等範圍,
並無位於本縣指定、列冊之考古遺址或普查疑似遺址範圍內,亦無涉國定古蹟保存區、國定考古遺址、重要文化景觀,故徵收計畫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資產將責成包商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1)本徵收範圍內建物需拆除者皆為附屬建物,不致影響當地居民鄰里往來,僅工程施作時可能造成生活之不便,但完工後可串聯和厝路一段已闢建之都市計畫路段,改善銜接嘉卿路之交通瓶頸,有助於鄰近道路系統服務水準提升,對地區交通改善助益甚大,
增加生活便利性,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2)工程完工後可促進地區運輸系統的優質化,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增進就業人口。此外,本拓寬工程完工後可提高當地居民居住環境及生命安全,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x工程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長期而言可改善xx居民生活,維持生態環境xx,促進土地利用發展,確保環境生活品質,增進地區及社會整體發展。依據彰化縣政府 110
年 12 月 14 日府授環綜字第 1100456386 號函,本案非屬「開發行
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範疇,故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已儘量避免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故對xx居民或生態環境影響皆最小化,且工程完工後可改善交通,以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亦可促進當地觀光發展,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發展為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的經濟」層面之面向之一,本府依永續發展的理念,研擬彰化縣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架構和美鎮地區便捷交通網,穩健發展彰化地區之交通運輸,提供優質永續之交通運輸服務,本工程即依上開理念規劃建設。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有效提升民眾通行之便利,改善交通服務水準,並有助於區域之整體發展,xx城鄉差距,因此本計畫之推行對當地區域暨國家之整體永續發展有正向助益。
2、永續指標
響應公共建設符合環保、節能減碳概念,將採土方就地xx、採用可回收再生及廢棄物減量等,並以 LED 路燈取代高壓鈉氣路燈,確保人民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運輸環境,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透過上述措施當可達永續指標。
3、國土計畫
A.本工程整體規劃目的在於改善地區聯外交通系統與地區道路系統品質,以配合地方未來發展提高居民就業可及性;加強公共建設及落實生活圈建設構想以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及增進公共福利,並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
B.本案工程用地非編定為交通用地者,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
依規定辦理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
C.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110 年7 月16 日府農務字第1100248120
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五)其他因素
本案道路拓寬完工後,即可突破和厝路一段銜接至嘉卿路並轉國道 3 號最後一哩路之交通瓶頸,有效疏解尖峰時段壅塞的狀況,改善地區交通及發揮運輸效益。
本案須拆除之附屬建築改良物為採光罩及石板地面…等,皆不影響住家居住,將依彰化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給予補償費。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5 月 11 日、110 年 3 月 9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及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新聞紙(中華日報 109 年 5 月 12 日~13 日、
中華日報 110 年 3 月 16 日~17 日)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9
年 5 月 22 日、110 年 3 月 29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新
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7 月 27 日、
110 年 4 月 27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10 年 3 月 29 日第 2 次公聽會針對 109 年 5 月 22 日第 1 場
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10 年 4 月 27 日府工新字第 1100143139A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案已向戶政及稅捐機關查址,部分所有權人xx、xxx、x
x、xxx及xxx等 5 人已死亡未辦繼承,經洽戶政及稅捐單
位清查全體繼承人及查址後,本府以 110 年 7 月 8 日府工新字第
1100230800 號函及 111 年 8 月 19 日府工新字第 1110318671 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查得之繼承人協議。上述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詳如後附協議通知等文件。
(二)本案係依土地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與各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取得土
地,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同意協議價購面積計 0.003182 公頃,同意價購面積比例 15.76%,並一併協議價購其土地改良物,其餘無法達成協議者,基於工程施工之需要,仍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作業。經協議結果,未達成協議價購之原因主要如下:
1. 價格問題:部分所有權人對本案協議價購金額不滿意,無法達成協議,合計面積為 0.001518 公頃,占私有土地約 7.52%。
2. 路線問題:部分所有權人對本案拓寬路線及都市計畫樁位有疑義,經本府辦理公聽會及會勘說明,仍無法達成協議,合計面
積為 0.003228 公頃,占私有土地約 15.99%。
3. 產權問題: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未辦繼承,或登記為公同共有,無法達成協議,合計面積為 0.002637 公頃,占私有土地約 13.06%。
4. 其他(未發表意見):合計面積為 0.009626 公頃,占私有土地約
47.67%。
(三)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協議價購通知,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且均已合法送達。而所有權人xxx等 10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皆已個別函復上開所有權人提出之xx意見,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
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本案已向戶政及稅捐機關辦理查址,仍有部分所有權人或繼承人通知遭退回或無法送達,另有部分所有權人登記簿地址為日據時期地址或地址不全,經查址後有查得繼承人者已通知繼承人協議價購及xx意見,其餘仍無法送達者,本府已依行政程序法將協議價購、xx意見通知及會議記錄辦理公示送達並給予xx意見期限在案。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徵收範圍內僅拆除附屬建物,不影響居住權益,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內無原住民土地。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4,521,595 元。
1、地價補償金額:4,424,132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97,463 元。
3、遷移費金額:無。
4、其他補償費:無。
( 二) 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 9,000~65,900 元/㎡,估價基準日 110 年 9 月 1 日。111 年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為和美鎮 100.2%,經調幅後徵收補償地價為 9,018~66,032 元/㎡(本案徵收市價業經 111 年 3 月 16 日本縣地價
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11 年第 1 次會議評定通過,市價變動調
幅依據 111 年 6 月 13 日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11 年第
3 次會議決議辦理,詳如后附本府 111 年 3 月 30 日府地價字第
1110117782 號函及 111 年 6 月 21 日府地價字第 1110231500 號函影本。)
(三)準備金額總數:25,258,279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之「土地-土地-09-道路工程用地費」科目支應,核定用地經費計新台幣 25,258,279 元,
所編預算足敷支應,並已保留至 111 年,詳后附本府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甲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及交通用地,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者,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一)本案工程經本府(建設處)110 年 6 月 8 日便箋認定非屬建築法第七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
(二)案內農業用地業經本府(農業處)110 年 7 月 16 日府農務字第
1100248120 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
田尾排水
四股圳
x工程施工範圍
路
厝
和
段 一
嘉 卿 路
和
厝
路一
段
現況照片
4
段 一 路 厝 和
和厝
路一 段
私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