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是一項非住院戒毒治療及康復 服務, 提供戒毒治療、康復及禁毒教育。中心亦提供實地醫療支援服務,包括在社區購買與毒品相關的醫療診症服務及提供護理服務予吸毒者。
目的及目標
2.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旨在為慣性/ 偶爾/有可能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和邊緣青少年提供輔導和協助,讓他們戒除毒癮。這項服務的具體目標包括:
⮚ 協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戒除毒癮和建立健康的生 活模式;
⮚ 加強易受引誘吸毒者對毒品禍害的認識,引導他們遠離毒品;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 主動接 觸吸 食危 害精神 毒品者, 及早提供適 時的介入;
⮚ 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家人提供輔導和協助,目的是幫助他們應付問題;
⮚ 為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培訓,使他們能更有效地協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 在識別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和介入過程中,與相關的持份者保持積極合作;
⮚ 為中學、大專院校和職業訓練機構的學生及社區大眾舉辦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 以及
⮚ 透過醫療支援服務,鼓勵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早尋求協助和繼續接受戒毒治療。
服務性質
3.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
⮚ 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提供治療及康復服務,包括評估服務、選配不同戒毒模式、預防復吸、個人及小組輔導服務, 以幫助他們恢復正常生活;
⮚ 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提供外展服務,以便及早識別和介入;
⮚ 為住院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的提早離院者提供戒毒 康復的輔導及支援服務,及/或為有需要的離院者、
曾受感化者和懲教署轄下懲教設施的釋囚, 提供預防復吸/續顧服務;
⮚ 為中學、專上學院和職業訓練機構的學生、有可能或偶爾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社會大眾舉辦禁毒教育 活動;
⮚ 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家人提供輔導服務及支援 活動;
⮚ 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其家人提供朋輩支援服務,透過情緒及同理心支援, 有助及早識別、鼓勵參與、治療及康復;以及為公眾舉辦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
⮚ 提供禁毒專業資訊及意見;
⮚ 為須處理慣性/偶爾/有可能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相關專業人員及持份者提供專業培訓;
⮚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如服務地區內設有陸路邊 境管制站,則提供外展及危機介入服務或禁毒活動,以回應跨境吸食危害精神毒品問題;
⮚ 就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治療與康復,為他們提供醫療支援服務,包括身體檢查、毒品測試、動機式晤談及與毒品相關的診症;在適當情況下,把個案轉介到專科治療、物質誤用診所及/或其他模式的戒毒治療及康復活動; 以及
⮚ 應對轉變中的服務需求及吸毒情況的任何其他服務。
服務對象
4.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的服務對象包括:
(a) 對毒品已有生理及/或心理倚賴的慣性吸食危害精 神毒品者;
(b) 因各種原因偶爾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而未有求診者;
(c) 處於高危環境/情況及/或未知悉吸毒風險及後果 的有可能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d) 需要社區戒毒康復相關的專業支援及續顧服務的曾受感化者、 懲教署轄下懲教設施的釋囚和住院戒毒 治療及康復中心的離院者;
(e) 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重要相關人士,例如父母、家人、學校人員及僱主等;
(f) 須處理有可能、偶爾、慣性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相關專業人員;及
(g) 社區內的持份者及公眾,特別是青少年。
II 服務表現標準
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年度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為及早識別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附 註 2 ) 和予以介入而進行外展工作的總節數 ( 其中應有最少 36 節在中心開放時間以外的晚上進行)(附 註 1 ) | 72 (36) |
2 | 以 積 極 途 徑 / 方 法 ( 附 註 3 ) 首 次 識 別 的 吸 食 危 害 精 神 毒 品 者總人數 | 60 |
3 | 以 積 極 途 徑 / 方 法 ( 附 註 3 ) 首 次 識 別 的 21 歲 以 下 吸 食 危 害 精神毒品者總人數 | 10 (在服務量標準 2 的數目之中) |
4 | 有個案計劃的個案總數( 附 註 4 ) | 260 ( 附 註 4 及 12 ) |
5 | 新開/重開的個案總數 | 60( 附 註 12 ) (在服務量標準 4 的個案數目之中) |
6 | 與持份者相關的個案( 附 註 5 ) 總數 | 110 (在服務量標準 4 的個案數目之中) |
7 | 社 工 及 / 或 護 理 人 員 提 供 的 輔導小組( 附 註 6 ) 總節數 | 240 ( 附 註 12 ) |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年度指標 | 議定水平 |
8 | 社 工 及 / 或 護 理 人 員 就 鼓 勵 參與戒毒治療服務向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或其家人提供的 簡 要 輔 導 / 諮 詢 服 務 ( 附 註 7 )總節數 | 100 ( 附 註 12 ) |
9 | 社 工 及 / 或 護 理 人 員 提 供 的 禁 毒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 附 註 8 )( 包括專業培訓活動( 附 註 9 ))的總節數 | 104 |
10 | 接受服務的學校( 附 註 10 ) 百分率 | 服務範圍內學校總數的 80% ( 附 註 11 及 12 ) |
11 | 接受醫療支援服務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附 註 13 ) 總人數 | 104 |
12 | 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提供的醫療診症/治療服務 ( 附 註 14 ) 總節數 | 208 |
13 | 護理人員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提 供 的 護 理 服 務 ( 附 註 15 ) 總節數 | 208 |
14 | 由 朋 輩 支 援 員 ( 附 註 17) 進 行 或 協助進行的朋輩支援服務總節數( 附 註 1 6〔) 其 中至少 150 節服務由 曾 吸 食 危 害 精 神 毒 品 的康 復 者 / 戒 毒 康 復 者 擔 任 朋 輩支援員進行或協助進行〕 | 300 (150) |
(註釋請參閱本協議附錄。)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年度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完結個案中,成功達致個案 計劃( 附 註 18 ) 的個案百分率 | 50% |
2 | 吸 食 危 害 精 神 毒 品 者 個 案 終止前戒除毒癮的個案( 附 註 19 )百分率 | 50% |
3 | 在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個案 工作過程中, 成功讓家人參與的個案( 附 註 20 ) 百分率 | 40% |
4 | 在接受服務的學校中( 附 註 10 ) ,學校人員或學生報稱對吸毒 禍害加深認識和了解( 附 註 21 ) 的學校百分率 | 90% |
5 | 曾接受醫療支援服務而表示 對 吸 毒 禍 害 加 深 認 識 和了 解 ( 附 註 21 ) 的 吸 食 危 害 精 神 毒品者的百分率 | 80% |
6 | 接受朋輩支援服務後表示對吸毒禍害加深認識和了解/ 對 戒 毒 康 復 過 程 加 深 理 解 ( 附 註 21 ) 的服務使用者的百分率 | 80% |
(註釋請參閱本協議附錄。)
基本服務規定
6. 服務由註冊社會工作者、 註冊護士 ( 精神科 ) 及朋輩支援員 ( 附 註 17) 提供。
7. 醫療診症/治療服務應向具有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認可資格的醫生、註冊中醫師、註冊牙醫、合資格臨床心理學家、物 理治療師及職業治療師購買,或由該等人士提供。
質素 | |
8. |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
III | 社會福利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
9. | 社會福利署(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 |
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2
10.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2 這 份《津貼及服務協議 》( 下 稱《協議 》) 樣本只供參考之用,有些協議段落 I V、 V、 VI 有較短的版本。
11.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 資助(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 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 朋輩支援員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 學校活動收費、以及其他適用於營運本項目的「 其他 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 )。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 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放。
1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 但必須遵從最新
《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 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 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3.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 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4.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 記錄及證明文件, 以供政府代表 查核。
15.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 整筆撥款手冊》 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 即董事會主席/ 機構主管/ 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6.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本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 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7.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8.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參考資料
19.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爲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個別服務章節 津貼及服務協議
註釋:
1. 外展節數 - 指以不同方法在辦公室/ 學校外接觸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隱蔽吸毒者,例如探訪黑點或私人場所等。每節須最少持續一小時,並要與懷疑/確認的吸食危害精神毒 品者有直接接觸。一年最少有 36 節在濫用精神藥物者 輔導中心開放時間以外的晚上進行。
2. 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3 - 指任何根據所知的吸毒史在過往六個月內曾經/ 據報曾經最少一次吸食危害精神毒品的人。為免重複計算,每名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只應計算一次。
3. 積極途徑/方法包括外展、朋友及家人/親戚介紹、廣告/ 宣傳(例如單張、橫額和海報),以及社交媒體/互聯網平台 (例如 Facebook、網頁、WhatsApp、微信、短訊等 )。經社工、教師、法院、警方、醫護人員等專業人士的轉介,或經區議 員等社區持份者的轉介,則不包括在內。
4. 有個案計劃的個案數目 - 於該財政年度 4 月 1 日的處理中個案數目加上該年度內新開及重開個案總數。 個案指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或家人的個案。
吸食危害精 神毒 品者個案亦 包括完成法定監 管/ 離院/ 完 成資助續顧服務後三個月內需要社區戒毒康復相關的專業支援及續顧服務的曾受感化者、懲教署轄下懲教設施的
3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作為識別和接觸社區內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最前 線服務單位之一,應把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呈報至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 系統。該系統記錄本港的吸毒趨勢,並提供有關的吸毒統計數字。
釋囚和住院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的離院者,即使他們在過去六個月內可能未曾吸食危害精神毒品/ 報稱曾經吸食危害精神毒品一次。
懷孕或育有 一歲 以下嬰孩的 女性 吸毒者如被 發現在過往 12 個月內曾經/ 據報曾經吸食危害精神毒品最少一次,也可被納入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個案。
家 人 的 個 案 指 個 案 只 涉 及 家 人 及 / 或 重 要 相 關 人 士 , 但不涉及未有動機直接參與介入輔導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 者。目的旨在協助家人鼓勵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直接接受 戒毒治療服務, 以及就吸毒所衍生的問題為家人提供支援。為免重複計算, 當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接受個案工作服務,即會視為該個案的案主,有關的家人及/或重要相關人士的個案本身將不再保留, 而是納入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個案數目。
為達到服務量標準 4,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亦須確保在合共 260 個處理的個案中,有最少 221 個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個案,而家人的個案則不應超過服務量標準 4 議定水平的 15%。
5. 持份者參與的個案 - 參與的方式包括電話聯絡、聯合探訪、會議、轉介等, 方便個案工作者進行需要評估、識別問題、確定優先事項並制訂和實施援助程序。 持份者包括學校、感化及社會服務令辦事處、醫生、護士及專職醫療人員 (例如職業治療師和臨床心理學家)、政府部門(例如香港警務處和
懲教署 ) 、 青少年服務 ( 例如地區青少年外展社會工作隊、 青少年深宵外展服務和社區支援服務計劃)、 家庭服務單位 (例如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和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醫療/ 精神健康服務單位( 例如物質誤用診所、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和醫務社會服務部)、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等。
6. 輔導小組 - 指需要社工及/ 或護理人員針對性地介入的 小組, 以協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或有可能吸食危害精神 毒品者提高他們對毒品的認識從而戒除毒癮、加強他們解決問題的技巧、 發展必要的生活技能, 或幫助家人了解吸毒問 題/戒毒治療以及他們對於幫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所能發揮的作用。每個小組最好有六個或以上的已報名參加者,並最少有四節,每節最少持續一小時。如舉辦全日輔導活動, 則最多可作三節計算。
7. 向吸食危害 精神 毒品者及/ 或其家人提供的簡要 輔導/ 諮詢服務 - 指鼓勵並未有個案計劃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或其家人參與戒毒治療的早期介入策略。 每節最少應持續一小時, 並應與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 或其家人有直接接觸。為每名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或其家人提供服務的總節數不應超過四次。
8. 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 - 指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中學、大專院校、 職業訓練機構的學生,以及公眾人士所提供的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活動形式包括講座、工作坊、小組及大型活動、展覽、出版教育小冊、媒體訪談/ 節目、網頁、製作及印製宣傳xxx/ 物品等。 以講座、工作坊及/或
小 組 形 式 舉 辦 的 禁 毒 教 育 及 宣 傳 活 動 , 每 節 最 少 持 續 一小時, 如舉辦全日訓練活動, 則最多可作三節計算。
9. 專業培訓活動 - 指以講座、研討會、小組活動等形式進行的訓練,為相關專業人員,如老師、醫生、醫護人員、警方、社工等提供關於 吸食危害精 神毒 品的專業資 訊及 意見,使他們能更有效地協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每節最少持續一小時, 如舉辦全日訓練活動, 則最多可作三節計算。
10. 接受服務的學校 - 指在各服務範圍內於該年內最少接受 一次禁毒服務(例如大型禁毒活動、禁毒教育講座、輔導小 組等 ) 的有津助學校社工服務的中學或教育局學校名單上的 私立中學( 參與健康校園計劃的學校、國際學校及英基學校協會學校(英基學校)除外)、專上學院(學院)及職業訓練機構 (機構)。為免重複計算, 在財政年度內獲安排舉行多次禁毒活動的學校/學院/機構,應只在服務量標準第 10 項中報告一次。
專上學院指大學、社區學院、參與毅進計劃及/或提供其他專上程度課程的院校等。 職業訓練機構指提供職業訓練的機構、學校、院校、公司及/或課程,可包括職業訓練中心、專業教育學院、建造業訓練局, 以及參與展翅計劃、青少年見習就業計劃、提供任何職業訓練課程的機構。
對於參與健康校園計劃並將計算入服務量標準第 10 項的中學,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須調撥資源提供家庭服務,包括根據轉 換公 式承辦家庭 成員 /吸食危害 精神 毒品者
個案另加簡要輔導或輔導小組,即 1 間學校 = 0.54 宗個案
(另加 2.02 節簡要輔導或 1.62 節輔導小組)。對於沒有參與
健康校園計劃的中學,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可選擇根據上述轉換公式把若干數目的學校轉換為家庭服務。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每年所處理因轉換而增加的個案總數中,新開/重開的個案應佔 23%。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應參閱「健康校園計劃 2018/19」
的中學名單,根據轉換公式釐訂由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3 月會處理的家庭服務量。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應參閱
2019/20 學年的名單,根據轉換公式釐訂由 2020-21 財政年度起至本《 津貼及服務協議》 有效期結束為止每年會處理的家庭服務量。
11. 在計算服務量表現時,會以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止有津助學校社工服務的中學 ( 國際學校及英基學校除外 ) 為各服務 範圍內學校總數基礎。如果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服務的學校已達到 70%( 包括轉換為家庭服務的學校數目),餘下 10% 的學校數目可由相等數目的工作場所禁毒活動代替。 工作場所以最少有五名僱員/僱主為準。為避免重複計算,在財政年度內獲安排舉辦多次禁毒活動的同一工作場所應只計算一次。
12. 各項相關服務量標準,即服務量標準第 4 項(個案總數)、服務量標準第 5 項(新開/重開的個案總數)、服務量標準第 7項(輔導小組總節數)及服務量標準第 8 項( 簡要輔導/ 諮詢
服務總節數 ),其表現將按照議定水平評核,但會先扣 減在財政年度結束時匯報的按服務量標準第 10 項轉換的此等活動數目。
13. 接受醫療支援服務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 指由醫生或基 本服務規定所指定的人員或護理人員為吸食危害精神 毒品者提供介入/ 治療計劃而進行的首次健康狀況及毒品 相關需要評估的人數。
14. 醫療診症/治療服務 - 應由三部分組成:
i) 由 基本服務規定 所指定 的 人員 為 及 早 識別吸食危 害精神毒品者的健康問題而進行的例如身體檢查、 毒品測試、動機式晤談、與毒品有關的診症等;及/ 或為處理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與毒品有關的健康問題而進行的診療服務;
ii) 由實地醫療支援服務資助; 以及
iii) 有護理人員及/或社工參與。
15. 護理服務 - 可包括協助醫生診治和直接為吸食危害精神 毒品者提供健康護理。 為免重複計算, 這項服務不應同時 計入簡要輔導/諮詢服務的服務量標準。
16. 朋輩支援服務節數 - 指由朋輩支援員獨自進行或聯同專業人士如社工或護士等進行的面談、外展探訪、家訪、護送、小組及/或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等服務。 每節時間不少於 1 小時。視乎服務的性質和人手狀況, 多於一名負責特定
職務的朋輩支援員或會在同一活動中提供朋 輩支援服務。 舉例來說,如兩名負責特定職務的朋輩支援員在同一活動中提供朋輩支援服務,則可計算為兩節。這項活動可同時在服務量標準第 1 項、第 7 項、第 8 項和第 9 項中呈報(視何者適用而定)(各服務量標準應以同樣方法計算)。
17. 朋輩支援員指已作好準備並有能力提供情緒及同理心支援的 (i) 曾吸食危害精神毒品的康復者/ 戒毒康復者或 (ii) 曾吸食危害精神毒品的康復者/ 戒毒康復者/ 吸食危害精神 毒品者/吸毒者的家人。他們所分享的(i) 康復及復元的經驗或 (ii) 支援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吸毒者康復 / 復元的經驗, 會有助及早識別、鼓勵參與、治療及康復, 以及為公眾 (包括接受服務的學校)舉辦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
18. 個案計劃 - 應由四部分組成:
i) 個案工作者 為 吸 食危害精神毒品 者而 與 該 吸食危 害精神毒品者/家人/ 重要相關人士共同制定具有議定意向而又可行的戒毒治療及康復計劃;
ii) 具體的時間表;
iii) 個案工作者及/或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家人/重要 相關人士就達成議定意向所採取的具體行動;及
iv) 可以評估的目標。
19. 個案終止前戒除毒癮的個案 - 指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戒除毒癮已持續至少 90 天。
20. 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個案工作過程中, 成功讓家人參與的 個 案 - 指有家庭成員於開始、介入或終止階段參與吸食 危害精神毒品者個案, 參與的方式包括電話聯絡、辦事處 面談、家訪、會議等, 而家人或個案工作者通過該等方式可了解個案案主的問題、家庭互動關係及/ 或家人可參與個案案主的治療過程。
21. 對 吸 毒 禍 害 加 深 認 識 和 了 解 / 對 戒 毒 康 復 過 程 加 深 理解 - 相比服務介入之前,服務使用者(包括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其家人、學校或學生(如禁毒活動在工作場所舉行,則為僱主/僱員)及公眾等), 表示對以下各方面加深認識/ 了解/理解:
⮚ 吸毒禍害:例如生理和心理對毒品依賴的意識及對不同類型毒品害處的認識等;及/或
⮚ 戒毒康復過程:例如當中遇到的困難、康復的經歷、風 險和需要等。
服務成效標準將按照收集所得參加者意見表的數目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