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制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5 年 06 月 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四次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名為「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簡稱「社工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成立宗旨主在「促培育具有人文關懷及專業知能,以服務人群為己任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推動各項活動,爭取本會會員之權益並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以為國家中堅。
第三條:本會為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最高之學生自治團體。
本章程為本系學生自治事務之最高法規,本系其它學生自治團體所有之章程法規,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
第貳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社會工作學系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
(二)被選舉權及受聘為本會幹部權。
(三)罷免權。
(四)參與本會所辦活動之權利。
(五)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權益。第六條:本會會員需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維護本會會譽。
(二)依規定如期繳交系學會會費。
(三)系學費採學期繳清制,一年級入學後繳交四年系會費 2,400 元整。
(四)如未繳交系學會者,將停止享有會員權利,直至繳清系會學費才能恢復。
第參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設有會長與副會長、執行秘書、文書組、總務組、器材組、公關組、活動組、體育組、美宣組、資訊攝影組等組各司其職,以利本會推展相關事務。各組視需要設組長一至二人,負責分派所屬事務。
第八條:會長與副會長由《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正副會長選舉辦法》產生,各組職務相關幹部人選均由會長候選人自組幹部群於會長選舉後定案發表。
第九條:會長為本會行政之最高負責人,領導本會所設之各組職推展相關會務。下設副會長一人。
第十條:文書組負責本會文書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總務組為本會最高財政審計單位。
第十二條:美宣組負責宣傳本會推展活動之宣傳。
第十三條:公關組代表本會對外交涉事宜。第十四條:活動組規劃本會活動。
第十五條:器材組負責活動器具、器材。
第十六條:體育組負責規劃相關運動事宜,組織及監督各系隊事宜。第十七條:攝影器材組負責拍攝本會所有活動剪影與器材保管。
第肆章 文書部
第十八條:本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第十九條:本組負責下列事務:
(一)代表本會經辦文書,予以歸檔。
(二)協調本會開會事宜,詳載並公佈開會記錄及決議事項。
(三)草擬本會協議文稿內容。
(四)配合並協助其他組長處理活動事宜。
第伍章 總務組
第二十條:本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第二十一條:本組負責下列事務:
(一)依系學會使用辦法收繳系學會會費,並代表本會會員盡保管、審查會費之責任。
(二)主持本會各組預算案之審查會議。
(三)於學期末及會長改選後向本會會員公佈當期收支明細表徵信。
(四)若本會會員發生對會費相關之疑義時,可經各組召開檢討會代為追查或說明,本會各組不得拒絕列席備詢。
(五)本組有義務妥善保存本會所有公款用途之證據及所有有形或無形之會產,避免幹部交接時發生不預期之債務糾紛。
第陸章 活動組
第二十二條:本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於承辦活動時,另設活動執行長一人,統籌該活動本會相關人力之協調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組負責下列事務:
(一)規劃本會上下學期內部大小活動,執行企劃。
(二)提出行事曆供文書組建檔。
(三)對外主辦(或承辦)活動時,協調本會人力資源,避免不必要之浪費。
第二十四條:活動費用相關事宜請參詳《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費收退辦法》。此不贅述。
第柒x xx組
第二十五條:本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第二十六條:本組負責下列事務:
(一)和活動組配合,及時有效宣傳本會所辦之活動。
(二)對外本組得代表本會為維護本會會譽及製作、展示本會之文宣。
(三)若舉辦該活動需要場佈人員,則本且成員道義上得提供技術性協助和支援。
第捌章 公關組
第二十七條:本組設組長二人,組員若干。第二十八條:本組負責下列事務:
(一)若有會議頇通知系會幹部。
(二)對外拓展人脈,認識外系公關長
(三)系學會對內、外聯絡人。
(四)各項活動之宣傳與邀請老師及分發邀請函與與感謝函。
第玖章 器材組
第三十一條:本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第三十二條:本組負責下列事務:
(一)負責借用器材,需負責搬運。
第壹拾章 資訊攝影組
第三十三條:本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第三十四條:本組負責下列事務:
(一)負責拍攝本會所有活動剪影並上傳、建檔與攝影器材保管
(二)負責準備進行活動時的背景音樂或影片
(三)負責系會網站的架構及維護,並公布校內相關資訊
第壹拾壹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為維護本章程一定程度之權威,在此章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詳訂爾後修正章程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下列和本章程相關細則,於本章程修訂時需一併檢閱、更新:
(一)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費收退辦法
(二)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正副會長選舉辦法
(三)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正副會長罷免辦法第三十七條:凡章程之修訂處必附記於本章程之後,格式依序為:
(一)修訂項次條目及修訂時間
(二)條列刪除(或新增)內容及其原因
(三)公佈日及施行日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僅可經下列程序修改,方視為有效修正。
(一)本會會員超過五分之一連署提議,經系學會幹部群三分之一以上認定需要,得由會長召開「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修正案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便視為修正有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之執行應另訂施行細則,向課外活動組報備公佈實施。第四十條:本章程經相關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佈後三天施行之。
第壹拾貳章 退費機制
第四十一條:需有正當理由,例如:轉、退學、有正當理由無法參予系上所有活動者,並提出證明文件。
第四十一之一條:詳細辦法請參閱《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費收退辦法》。
第壹拾參章 體育組
第四十二條:本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第四十三條:本組負責下列事務:
(一)負責規劃相關運動事宜。
(二)負責公布學校體育室相關活動事宜。
(三)與系隊保持良好溝通,並對系內公布各項消息。
(四)對外代表本系接洽或承辦體育競賽事宜。
(五)提倡系上同學參加體育活動。
(六)組織及監督各系隊。
第壹拾肆章 執行秘書
第四十四條:本單位設一人。
第四十五條:本單位負責下列事務:
(一)監督本會各項活動設計及工作計畫,並報告各組工作進度以及對會長及副會長負責。
(二)負責調派各組需求學生人數以支持各組工作順暢。
(三)協助正副會長執行活動事項。
(四)和會長、副會長保持聯繫。職務代理人。
第壹拾伍章 會員大會
第四十六條 每學期應定期召開會議,召開次數為兩次,以每學期期初、期末為原則,依學校行事曆由當屆系學會擇期舉行,由會長召集之。
第四十七條 主席人選:
(一)系學會會長為會議之當然主席,會長未能出席時,由副會長擔任。依實際需要,得由其他系學會幹部擔任主席。
(二)正副會長及各組幹部之罷免案提出與罷免案成立宣告後進行改選之會議,由系學會指導老師擔任主席。
第四十八條 定期會議中,本會總務組應向會員公告年度活動暨經費計畫預算與系學會費收支情形等。
第四十九條 定期會議中,本會器材組應向會員公告本會器材清單與借用、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定期會議後,本會文書組應向會員公告當次會議紀錄,紀錄頇經當次會議記錄人、會議主席、本會會長、本會指導老師與系主任核章,並加蓋本會印信後,始得公告。
第五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
(一) 本會會員均有參與會議之權利,若未出席即代表自身權利之喪失。
(二) 與會會員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及表決等權利。
(三) 與會會員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及維護議場秩序等義務。
(四) 依據本組織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可由會長召開「會員大會」
辦理組織章程之修正案。
(五) 依據《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正副會長罷免辦法》規定,得於會員大會中辦理本會正副會長之罷免案及罷免案成立 宣告後之改選案。
第五十二條 除定期會議外,可因迫切需要或重大事由之決議等事項,由本會幹部群二分之一以上認定需要,報請本會指導老師核定後,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公告本會會員。
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系學會費收退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訂立
中華民國 105 年 06 月 修訂
第一條 x辦法依系學會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三款訂定之。
第二條 系學會會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元整,採一學期一次繳清制。
第三條 x提出低收入戶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將只收取二分之一系會會費。第四條 該學期入會會員,頇繳清系學會費,如未繳清下學期起依照系學會章
程組織法第六條第四條辦理。
第五條 收費
第一款 大一入學時,繳納該學年度全會費
第二款 大二轉入就讀 應繳交全額系學會費之 58%第三款 大三轉入就讀 應繳交全額系學會費之 25%第四款 大四轉入就讀 應繳交全額系學會費之 8%
第六條 原會員退學、轉學、轉系、或其他大重大事由者,得申請退費。第一款 大一轉出、休學未就讀大二者可退全額系學會費的 58%
第二款 大二轉出、休學未就讀大三者可退全額系學會費的 25%
第三款 大三轉出、休學未就讀大四者可退全額系學會費的 8%第四款 申請退費者,應於學期初系學會公告時間內辦理。
第七條 x辦法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通過後,由系主任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正副會長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03 月 訂立
中華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一次修訂第一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採搭配競選方式之。
第二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採學生會選舉事務委員會選舉得之。第三條 凡是本學會之會員,皆可成為正、副會長候選人。
第四條 候選人資格:
一、應由社會工作學系之學生為之。第五條 x會會長、副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六條 依據第二條規定,學生會選舉事務委員會應辦理第一次本會正副會長普選,若此次普選無人出面登記參選時,本會得參與學生會選舉事務委員會辦理之第一次補選或由當屆系學會於任期屆滿前主辦之第一次補選,選舉新任正副會長,時間及地點由當屆系學會擬訂,其他相關選舉辦法與規定,皆等同第一次校內普選。
第七條 x本會經學生會選舉事務委員會辦理之第一次普選及學生會選舉事務委員會或當屆系學會主辦之第一次補選,本會皆未有人出面登記參選時,得由系學會指導老師、系主任及系內專任教師推出二人選,並經當屆系學會主要幹部核可後,即為新任正副會長。
第八條 依前條產生之新任正副會長,應於確定接任前,完成選定團隊內閣,以確保新任系學會得以運作。
第九條 依據第七條規定所產生之新任正副會長公告,應於確定接任後,由系學會指導老師與當屆系學會會長,共同簽署聲明公告本會會員及報請學生會選舉事務委員會與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並將書面公告張貼於本系布告欄。
國立金門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正副會長罷免辦法
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訂立第一條 系學會會長於任職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系上三分之一同學連署,報請指導老師核定後,加開會員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同學出席,
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罷免之。一、 有貪污舞弊行為者。
二、 執行效能不彰,阻礙系會工作發展者。 三、 違反校規、創系理念,影響系會名譽者。四、 有其他不法行為者。
第二條 正副會長任職期間,如有二分之一學分未達及格者,將進行改選。第三條 罷免案之成立宣告應由系會指導老師於 3 日內公告之。
第四條 罷免案成立宣告後,於 10 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改選。
第五條 任期未滿三個月,不得提罷免案。若罷免案未能通過,則於本屆任期中不得再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