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商品名称 品牌 型号 配置要求 采购数量 计数单位 成交单价 小计 1 增值电信服务 - 服务响应:专线 服务内容:云视讯,品牌:,设备厂商:星网锐捷,终端型号:C21,终端类型:低成本终端,服务响应:专线 1 条 30000.00 30000.00 合同总价(元) 30000.00 合同总价(大写) 叁万元整
政府采购网上服务市场合同
编号: 11NB0163555W20241401
采购单位(甲方): 前郭尔xx蒙古族自治县哈萨尔路小学
服务单位(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松原市本级 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关于网上服务市场-松原市在线征集的项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关于网上服务市场-松原市在线征集的项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关于网上服务市场-松原市在线征集的项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计数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增值电信服务 | - | 服务响应:专线 | 服务内容:云视讯,品牌:,设备厂商:星网锐捷,终端型号:C21,终端类型:低成本终端,服务响应:专线 | 1 | 条 | 30000. 00 | 30000. 00 |
合同总价(元) | 300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叁万元整 |
二、付款方式
对公转账
三、服务条款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乙方为甲方提供光纤互联网专线业务,数量为 1 条,速率500M。禁止甲方自带IP地址。用途:本单位使用,接入地点详见业务定单。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不得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不得利用接入网络开展任何语音通话
(VOIP电话)业务。
2.2 甲方使用乙方光纤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用途发生变更时应提前15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2.3甲方保证连接到使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4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放置在甲方的设备安全,如发生损坏、丢失,甲方应全额赔偿。光电收发器以下网络设备由甲方自备。
2.5甲方应为乙方在安装和施工中提供方便条件。
2.6在乙方人员对其设备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为确保乙方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及电话。
2.7甲方在使用乙方电路期间,不得转接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不得转让或提供给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ISP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电路做停机处理,且甲方向乙方支付月使用费2倍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2.8甲方主机信息内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有关使用计算机互联网的规定,及到当地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备案,具有相关部门颁发互联网许可证。
2.9互联网专线默认仅供甲方访问互联网使用,不开放80、8080、443端口。对接入联通公司的互联网专线业务,甲方需提交相关客户资料信息在当地联通公司进行互联网专线ISP备案;若甲方需要建立网站,则应首先办理备案手续(经营性网站还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经乙方审核合格后,开放建站服务端口。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ISP/网站备案或未及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而造成的提供租用服务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2.10甲方网站负责人负有接受网站备案信息核查的义务,在网站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进行报备,如未及时报备并造成严重后果,乙方保留对当事网站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停止接入服务的权利。
2.11如甲方违反规定,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使用此专线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站)业务,乙方作为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将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停止为甲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即对甲方所使用专线给予停机处理,直至甲方按规定备案完毕并书面告知乙方为止。
2.11甲方应保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对互联网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如甲方需要,乙方可代甲方进行备案,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备案所需的相关真实资料。
2.12 甲方向乙方申请服务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甲方的客户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不详或不准确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13甲方若从事经营活动,则甲方须具有与业务使用用途相一致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甲方违反此条,乙方有权停止接入服务。
2.14甲方如提供互联网域名递归解析服务,需在使用本合同租用的专线前取得互联网域名递归解析服务经营许可证。如甲方违反此条,乙方有权停止接入服务。
2.15甲方保证遵守《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书》(附件一)的全部内容,应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以保护网络安全和自身信息安全。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网络连接对外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纠纷,完全由甲方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依法负责赔偿。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为甲方提供用户端光电收发器,所有权归乙方。
3.2乙方负责在甲方使用的电路使用期限内保证服务的畅通和日常维护。
3.3甲方在互联网专线开通后因自身原因(包括客户端设备未到货或未调通;客户端内部网络未调通等)提出变更开通日期及业务类型时,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根据专线实际开通日期正常收取月租费,同时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
3.4乙方在甲方本合同期限内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中继续提供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3.5乙方出于服务、技术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施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通信服务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的联系人。由于甲方提供的信息错误或联系人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6若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有权立即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通知甲方在一定时间内改正,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而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有关主管部门向乙方下达涉及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乙方可立即予以执行,但应同时告知甲方,在甲方查找原因及时纠正且主管部门通知恢复后再行恢复服务,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3.7如甲方将自带IP地址或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专线服务转租或提供给互联单位、ISP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并无须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按照影响程度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
3.8甲方应接受乙方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的定期监督检查。若出现违反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不再续期。
3.9为防止用户有意无意的操作引起的黑客攻击、病毒扫描对整个网络和其他用户产生影响,乙方有权在确认甲方已引发网络安全问题时关闭甲方的端口,且甲方需在48小时之内解决问题。
第四条 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4.1甲方按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互联网专线电路使用费。费用按年计算,价格30000元/年,其中: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税款 元,不含税价款 元。
4.2电路竣工用户签字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电路竣工七日内甲方交纳首个计费段网费。
4.3甲方按年(月/季/半年/年)预付接入互联网专线电路使用费。
4.4乙方免收甲方一次性光纤工程建设费用约5万元人民币。
4.5乙方免收甲方网络调试费1000元。
4.6收款信息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4.7如在合同期xx政府资费政策调整,本合同中所述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
的使用费用。
4.8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合同中不含税价不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税额部分,原则上以增值税业务发生时点作为判定适用新旧税率的分界点,税率变更前已发生的业务,按照变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变更后发生的业务,按照变更后税率开具发票。
第五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5.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应满足《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5.2 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10019,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中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6.2乙方基于甲方承诺使用期限(即合同有效期)给予甲方优惠折扣,因此,如甲方提前停止服务的,甲方还应向乙方补缴该项服务实际使用期间,该项服务按正常资费标准结算与按乙方提供的优惠标准结算之间的差额。前述补缴费用应与该项服务最后一期账款一并向乙方付清。
6.3如甲方逾期不交纳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服务,同时在甲方欠费期间不办理任何业务,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 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xxx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若甲方在暂停服务三个月内仍未足额支付欠费及违约金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第十条 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以邮寄、邮件或图文传真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1.3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中的其余权利,并履行本合同项中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12.1 本合同有效期为 三年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合同,本合同将继续顺延一年。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2双方维护界面划分依据设备所有权归属。
13.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3.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
13.5本合同所有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松原市工商银行郭尔xx支行
账号: 账号: 0809120829000953660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