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135,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301197 证券简称:工大科雅 公告编号:2022-030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135,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5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8,442,5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2,311,146.48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6,131,353.52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到位,并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8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工大科雅(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科雅”)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天津科雅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和天津科雅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工大科雅(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xx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131740000013001239281 | 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注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xx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大科雅(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31740000013001239281,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xxx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保荐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和工大科雅(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