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21-03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9 号)核准,同意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69,699,717 股新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2021 年 8 月 16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簿记工作,每
股发行价格为 6.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3,048,160.5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不含税) 21,801,523.94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81,246,636.56 元。2021 年 8 月 20 日募集资金净额已划拨至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对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1-0011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账户 | 开户行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 用途 |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 811030101300058202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1,080,987,197.29 | 飞机购置项目、航材购置及飞机维修项目、偿还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xx: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并与丙方合称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账户名称: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8110301013000582023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 1,080,987,197.2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飞机购置项目、航材购置及飞机维修项目及偿还有息负债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后,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及xx。甲方承诺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
存,并通知丙方及xx。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xx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xx的调查与查询。丙方、xx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xx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但丙方、xx应提前 3 日通知甲方,并在查询后将查询和复印资料等情况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xx变更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按照提前 5 日通知甲方、乙方,否则,甲方、乙方有权拒绝配合。
上述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任职单位的授权或任职证明。乙方应审慎核查证明文件后方可允许查询、复印等,并应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xx。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乙方因本协议向除甲方外的机构或个人对专户进行的查询、调查、复印、通知等,应同时通知、抄送甲方。
7.丙方、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x x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并 提供变更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xx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xx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xx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xx亦可要 求甲方行使该项权利。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xx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户银行或开户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乙方、丙方、xx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本协议。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仲裁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败诉方应当承担因争议解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11.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乙方、丙方、xx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特此公告。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