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P/18 號公開招標
第 29/P/18 號公開招標
向衛生局提供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所需軟硬件設備
承投規則
目錄
1. 招標目的
x【承投規則】旨在執行“向衛生局提供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所需軟硬件設備。
2. 投標條件
2.1 要求提供系統的所有項目載於本投標案卷之【技術規格】內,有關技術特性必須按照衛生局之技術要求。
2.2 在本招標或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調升價格。
3. 公共責任保險
3.1 合同有效期內,若因被判給人之過失而發生意外,對第三者所引致的損失,被判給人負賠償責任,故可將該責任轉嫁至一公共責任保險。
3.2 被判給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所承擔之義務不得侵犯或損害第三者的權利。
4. 投標書內容之有效期
根據 7 月 6 日第 63/85/M 號法令第 36 條所定的投標書之有效期,不少於九十(90)日;但在任何情況下,延長不得逾一百八十(180)日。
5. 被判給人之特別義務
5.1 被判給人須履行其在投標書內訂定的服務條款及提供應有的服務水平及質素。
5.2 被判給人須根據法例規定招聘和調配所需電腦技術員,以履行本招標的硬件設備安裝及保養服務,並承擔由此而引致的所有責任,當中包括員工因
工作意外而需要的醫療保障,故必須在判給通知後和合同開始生效前,提交將聘用以提供本招標的硬件設備安裝及保養服務的工作人員勞工保險單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單。
5.3 被判給人需確保提供硬件設備及保養服務的電腦技術員是具有符合本地區法律從事相關工作的身份,有需要時,衛生局組織暨電腦廳會要求被判給人提供有關證明。
6. 被判給人之保密義務
6.1 到場的電腦技術員必須嚴格遵守衛生局制訂的資訊保安指引,尤其不得向被判給人或其他未經許可的人士,提供衛生局內的任何資料,更不得故意查閱任何未經授權的資料或檔案。倘有此等情況,將作盜竊行為處理,衛生局並保留即時與被判給人終止合同的權利。
6.2 到場的電腦技術員必須履行保密義務,且僅為獲許可的有權限人士方能對個人資料進行查閱及處理,並須妥善處理及確保因透過提供本招標的硬件設備安裝及保養服務而獲悉的資料之保密性。
6.3 除本條第 6.1 款及第 6.2 款所述規定外,上述人員亦必須嚴格遵守第 8/2005 號法律所訂定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6.4 到場的電腦技術員負有職業保密義務,即使相應職務終止亦然。被判給人確保上述保密義務的執行,並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使有關義務在供應合同期內及供應的合同終止後仍須繼續被遵守。
7. 安裝完成時間
7.1 被判給人須在收到判給通知後按載於【技術規格】內的“安裝完成時間”完成交貨。
7.2 被判給人完成設備的安裝及測試後,須經衛生局人員進行驗收,有關設備的保用期自衛生局人員確認驗收的日期起計算。
8. 分包公司
供應及提供合同中的全部或部份物品或項目設備,無論誰是代理商或執行人,均由被判給人承擔供應及提供之責任,而不得存在分包公司。
9. 付款
9.1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所需硬體設備及軟件使用權證︰
9.1.1 款項將於有關發票確認後四十五(45)天內繳付。
9.1.2 發票必須列明公開招標編號、合同編號、採購單編號或公函編號。
10. 返還及撤銷確定擔保
當被判給人完全遵守合同規定的全部條件時,衛生局須向被判給人返還其有權收取之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且須以適當方式取消所提供之擔保。
11. 處分
11.1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所需硬體設備及軟件使用權證︰
11.1.1 被判給人不按載於【技術規格】內或被判給人的投標書內之“安裝完成時間”完成交貨(以最短者為依據),又沒有經衛生局接納的書面解釋,衛生局有權向被判給人科處罰款,罰款金額以每日計算,每日將科處該項物品的判給金額百分之一(1%),直到完成交貨為止。
11.1.2 在保用期內,若技術員沒有按載於【技術規格】內要求的時間到場處理,而使設備及系統回復正常操作,又沒有經衛生局接納的書面解釋,衛生局有權向被判給人科處罰款,罰款金額以每日計算,每日將科處澳門幣叁佰元整(MOP300.00),直到設備及系統回復正常操作為止。
11.1.3 除繳交過期罰款外,若被判給人在指定期限內無法提供該項物品,需負責支付從市面上購買同類物品所需費用之差價。
11.1.4 上款第11.1.1 點至第11.1.3 點所指之全部罰款及費用將在確定擔保金中扣除,或向衛生局司庫科繳付。
11.1.5 被判給人企圖或確實提供品質低於判給標準之物品和服務及提供不符合要求的物品和服務而使衛生局或施用者造成的任何損害,衛生局除保留法律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外,被判給人還須作出有關賠償。
12. 解除合同
12.1 合同可在立約雙方協議下隨時解除,有關後果應在同一協議內訂明。
12.2 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可導致解除合同,且衛生局保留依法追究責任及獲得應有賠償的權利。
12.3 引致解除合同的原因為被判給人被警告後,再次不遵守合同上任何規定而導致衛生局遭受任何損失。
12.4 單方面解除合同必須理據充分,且應在最少六十(60)日前通知另一方。
12.5 衛生局有權以公共利益為理由解除合同。
12.6 衛生局解除合同的行為屬一確定行為。
13. 合同期
合同有效期為合同內所訂定的生效日直至完成安裝及測試後,經衛生局人員進行驗收為止。
14. 解決糾紛
立約雙方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各項問題,倘雙方未能以協商、仲裁等其他方式解決,雙方立約人協定將合同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及法律專門管轄。
15. 最後規定
15.1 被判給人除了遵守合同內之條款,及屬合同組成部份之文件的規定外,同時還須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中有關取得財貨及勞務之規定,例如:經 5 月 15 日第30/89/M 號法令修訂之12 月15 日第122/84/M 號法令、7 月6 日第63/85/M號法令、第 8/2005 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經第 28/2009 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的《勞動關係法》。
15.2 合同之組成部份為招標方案、承投規則、技術規格及被判給人之投標書。
15.3 上述第 15.2 點內所指文件之內容出現差異或矛盾時,應以上述文件排列次序最先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