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TaiwanPlus國際影音串流平台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TaiwanPlus國際影音串流平台
內容部新聞中心梳化妝採購案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依甲方採購作業要點,及其規定訂定本契約,為其新聞主播、主持人與來賓提供化妝、髮型及服裝造型等服務,雙方基於誠信原則,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 乙方履約標的
節目名稱 | 每週錄影 次數 | 錄影星期 | 備註 | |
帶狀節目 | What’s Up Taiwan (1400 live) | 5 | 週一至五 | |
TaiwanPlus News (1830 live) | 5 | 週一至五 | ||
What’s UP Taiwan Morning Show | 5 | 週一至五 | ||
What’s UP Taiwan Night Show | 5 | 週一至五 | ||
塊狀節目 | Taiwan Talks | 4 | 週一至五 | 主持人1~2位,來賓 2~3 位 |
Here’s What Happened | 1 | 週五 | ||
Connected with Xxxxx Xxxxxxx | 2 | 週一至五 | ||
其他專案 | 甲方若臨時加開棚及邀請來賓等情況,如國慶轉播、電視辯論、選舉開 票、棚內加開現場報導等特別節目,乙方應提供梳化妝師負責梳化妝之服 |
務,不另計價。
(二) 乙方提供化妝師、美髮師,以及服裝師,依照各節目現場或錄影播出時間,於節目現場,為TaiwanPlus新聞中心主播、主持人與來賓,提供梳化妝、服裝造型,以及造型所需之用品、材料等完整服務,並視專案需求增派人力。
(三) 經甲方審查通過之廠商企劃書。
第二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總包價法,每月請領價金新台幣____元(含稅),總契約價金新台幣____元整(含稅)。
(二) 驗收方式:採書面驗收,以簽到表及主播、主持人與來賓完成妝髮播報截圖及採購服裝之照片驗收。
(三) 乙方應於每月10日以前提交前月驗收報告及發票或收據請領契約價金。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乙方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甲方得於驗 收確認合格後60日內,支付乙方費用。
第三條 履約期限
(一) 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112年6月9日,乙方應於契約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若乙方的品質無法符合甲方需求,則甲方有權無條件終止合約。
(二) 合約期間提供之節目數量,若有刪增塊狀型態節目2個以內,則無須退費或提高費用。
(三)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金額與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重新議定增減之。
第四條 履約管理
(一) 甲方之節目皆使用高畫值(HD)攝影棚所錄製,乙方所提供的梳化妝材料、用品與服務,皆需符合高畫質電視要求。
(二) 乙方工作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並於每個新聞時段、節目錄製時提供兩名梳化造型師,為甲方之主播、主持人與來賓,提供化妝、髮型、服裝造型及造型所需之材料及用品等完整服務,但不包括剪🗎染髮之服務。梳妝與服裝提供的服務時間,應注意配合節目錄製與播出時間,不得延誤節目進行或影響主播、主持人與來賓之梳妝、補妝,服裝等必要修飾與更換。
(三) 錄影過程與結束後,應負責主播、主持人與來賓之補妝和卸妝等服務。
(四) 乙方應依各服務對象之主播及主持人需求,使用適合其膚質及膚色的彩妝產品,產品應符合衛福部規範,勿用來路不明之彩妝產品。
(五) 乙方替各服務對象所準備之服飾配件,應於最遲於錄影前一日溝通,並完成定裝,服裝或飾品應符合電視製作要求;若服務對象臨時要求更換,不在此限。
(六) 一切服裝、配件由乙方購買提供甲方主播及主持人穿戴。
(七) 乙方應固定並提供各個主播及主持人專屬之化妝產品,並將各主播及主持人之個人膚質、妝容需求及服飾尺寸建立專屬資料庫,作為甲方梳化妝管理之依據,乙方應負保密義務,各個主播及主持人梳化妝之資料輸入建置歸甲方所有。
(八) xxx負責所有服裝、配件飾品之整理,如洗滌、清潔、消毒、整🗎及保管等義務,不得有異味。
(九) 乙方所提供之衣物,不得與其他電視台或節目共用,須事前完成清潔工作以免在污損認定上產生糾紛。
(十) 乙方提供之專業造型師,得經甲方試用滿意正式指派,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若乙方所指派之專業造型師有正當理由需請假者,應通知甲方,並需指派具有相同專業水準的代班人代理其職務。
(十一) 若梳化造型服務品質未盡理想,甲方可要求改善,若經溝通仍未改善,甲方有權利要求更換人員,乙方不得拒絕。
(十二) 乙方指派之專業造型師,應依甲方指定時間內到班,甲方並給予彈性時間15分鐘,超過則視為遲到,遲到前兩次甲方以書面警告,自第三次起,依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點處置。
(十三) 乙方指派之專業造型師應於新聞或節目錄影完成前,全程待命於化妝室或錄影現場,不可擅離職守。
(十四) 上述(一)~(十三)項,乙方如有違規,甲方得按本契約書第六條規定,按次計算缺失違約金。
(十五)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工具、用品、工作場地之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十六) 轉包或分包:乙方不得將甲方委託之業務轉包於第三人,否則甲方
得依第六、七條規定,計算缺失違約金及提出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賠償因提前終止契約所受之損害。
第五條 履約標的品管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以控管,並辦理自主檢查與實踐標準作業程序。
第六條 罰則
(一) 缺失違約金,以次為單位,乙方如發生服務缺失,甲方應按書面告知次數,每次依契約價金總額1%累計計算缺失違約金。
(二) 缺失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三) 乙方履約有缺失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之服務或重大缺失、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中扣抵。
(四) 缺失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之20%為上限。
第七條 契約終止解除
(一) 乙方履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產生之損失:
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嚴重影響甲方電視節目製播情節重大者。
2.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3.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甲方要求期限改善,而乙方逾期未改善。
4. 乙方發生服務缺失,經甲方書面告知超過三次者。
5.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 乙方若有違反本合約任一事項時,甲方得以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提前終止合約所受之損害,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 甲方終止本合約時,應於1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第八條 爭議處理
(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本會採購作業要點、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
2.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3.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地址:xxxxxxxxxxx00x00x代表人:
統一編號:
乙方: 地址: 代表人:
統一編號: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89/03/15 奉總經理核定公佈實施
1030821核定修正
一、本管理要點係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並依據本會工作環境及特性而訂定,其目的在保障各工作場所作業人員之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災害,務請各承攬商及本會有關部門,確實遵行。
二、本會各項業務招商承攬時,各承攬商應就其承攬部份,擔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責任。
三、承攬商及其工作人員,除應遵守合約及本管理要點外,並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之各項規定,不得有違勞工安全衛生條件。
四、承攬商對其所僱用人員之工作意外傷亡,應負有醫療及賠償之責任。
五、承攬商依法應為其僱用之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其他傷、殘、死亡等職業災害賠償之保險。
六、承攬商如有業務之一部份,經本會管理單位同意,再交付他人承攬時,承攬商應就本會合約及勞工安全衛生有關規定事先告知再承攬人。
七、承攬商在本會工作場所內作業,應遴派現場負責人,負責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宜。
八、承攬商在本會以外地區作業,其作業期間,仍應遵照安全衛生法各項規定辦理,其有安全衛生違失責任,概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九、承攬商就各項工作性質,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指派具有法定合格之人員執行該項作業。 十、承攬商使用之機械設備、器材及安全裝置等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法令規定,並負責該項
機械設備之自動檢查。
十一、承攬商於作業期間、凡從事具危險性之工作,包括:起重、電焊、氣焊、高架、感電、噪音、易爆、化學物、高溫、高壓、特技表演等均應事先妥為規劃採必要之安全措施。
十二、承攬商不得使童工、女工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工作,其工作期間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童工、女工之各項規定。
十三、承攬商就其工作性質,應備置相關之安全衛生防護器具,供作業人員使用。
十四、承攬商除從事所承攬之業務外,對本會其他一切設施不得隨意操作或移動。若因作業需要,應事先取得本會主管單位同意,始為之;作業完成,應立即恢復。
十五、承攬商因作業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在作業範圍內指定地點儲放,放置時不得阻礙消防設施、配電盤、電氣開關、樓梯、出入口及通道;作業完成,應整理清潔恢復原狀。
十六、承攬商所屬工作人員,於本會各工作場所作業時,應遵守本會各項安全衛生管理及禁止
規定。
十七、作業場所若有危險顧慮時,承攬商或作業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先使人員退避至安全處所,並即向行政部總務組提出報告處理。
十八、承攬商於工作過程中,如發生意外災害或人員傷亡時,應立即採取急救、搶救等必要措施,並立即通知本會行政部總務組及報告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處理。
十九、本管理要點,視為本會各項承攬契約中之附約,其有未盡事宜,請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附則: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施行,其修廢程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