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阳晨B 股”或“被合并方”)法定代表人:李建勇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二〇一🖂年六月
目 录
1. 释义 2
2. 本次合并的主要安排 6
3. 换股 6
4. 乙方目标股东的现金选择权 8
5. 甲方目标股东的现金选择权 10
6. 过渡期安排 11
7. 乙方有关资产、负债、业务等的承继与承接 13
8. 员工安臵 13
9. 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4
10. 乙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5
11. 丙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6
12. 存续公司后续重组 16
13. 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原则 17
14. 保密义务 17
15. 违约责任 18
16.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8
17. 通知 19
18. 本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9
19. 完整协议 20
20. 附则 20
本协议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由以下各方在上海市正式签署:
甲方: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城投控股”或“合并方”)
法定代表人:安红军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xx: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阳晨B 股”或“被合并方”)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上海市桂箐路 2 号
丙方: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环境集团”)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x 0000 x 0、0 x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单独称为“一方”,甲方、乙方合称为“合并双方”或“双方”,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310000000011872。甲方同时为一家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600649),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股份总数为 298,752.3518万股,均为流通股。
2. 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310000400119570。乙方同时为一家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900935),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其股份总数为 24,459.6 万股,其中 B 股股份数为 10,56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43.17%;非流通股股份数为 13,899.6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56.83%。
3. 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310000000087196。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丙方注册资本为 256,000 万元,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
4.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投”)持有甲方 1,362,745,675 股 A 股股份,占甲方股份总数的 45.61%;上海城投持有乙方 138,996,000 股国有法人股股份,占乙方股份总数的 56.83%。上海城投系甲方和乙方的控股股东。
5. 合并双方决定,甲方(作为合并方)向乙方(作为被合并方)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份,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乙方(以下简称“本次合并”)。本次合并中,作为本次合并的存续方,甲方安排丙方承继及承接乙方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 A 股股份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作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乙方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
6. 为推动本次合并工作的进行,各方已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协商,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本次合并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及专项调查、制作合并方案,并对本次合并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综合论证,以保证本次合并工作合法、规范、有效地进行。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合并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 释义
为本协议的目的,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上下文文义应作其他理解,以下词语及文句在本协议中的含义如下:
本协议 | 指甲方与乙方、丙方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签署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
甲方/合并方/城投控股 | 指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被合并方/阳晨 B 股 | 指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丙方/环境集团 | 指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城投 | 指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
A 股 | 指人民币普通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普通股 |
B 股 | 指人民币特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 |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 | |
本次合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 | 指甲方向乙方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票,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乙方的行为或事项,具体为:甲方吸收合并乙方,作为本次合并的存续公司,甲方指定丙方承继及承接乙方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乙方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同时,甲方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 A 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 |
x次分立 | 指紧接本次合并生效实施后,甲方将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丙方(包括因本次合并而由丙方承继和承继的原乙方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实施分立。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公司,甲方继续运营房地产资产和业务以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作为本次分立的分立主体,丙方的全部股权由甲方届时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取得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其股份在上交所上市 |
x次重组/本次交易 | 指本次合并和本次分立,根据上下文含义也可指本次合并、本次分立的某个环节或部分。本次合并和本次分立系整体安排,互为条件、不可分割及分步实施 |
存续公司 | 指本次交易项下的甲方,包括本次合并项下的甲方(因本次合并进行增资)及本次分立项下的甲方(因本次分立进行减资) |
换股发行 | 指于换股实施日,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换股比例将换股发行的 A 股股份登记在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乙方全体股东(包括此日收市后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相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的行为 |
换股对象 | 指于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乙方下列股东:(1)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 金选择权的乙方股东;及(2)向乙方现金选择 |
权目标股东实际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取得乙 方股份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 |
换股 | 指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将所持乙方的股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甲方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 A 股股票的行为 |
换股比例 | 指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所持的每 1 股乙方股票可以换取甲方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的数量 |
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 | 指用于确定有权参加换股的乙方股东名单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的某一上交所交易日。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将由本次合并的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
换股实施日 | 指换股股东将其所持乙方的全部股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甲方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之日,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的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
交割日 | 指换股实施日或合并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 |
过渡期 | 指自本协议签署日至合并完成日之间的期间 |
协议生效日 | 指本协议项下第 18 条所述的所有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 |
本次合并完成日 | 指存续公司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及乙方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日,以两者中较晚之日为准 |
定价基准日 | 指甲方及乙方审议本次重组有关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
现金选择权 | 指本次合并中赋予相关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的权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相关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要求相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相关股票(若 相关当事方在本次合并完成前发生派息、送 |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 |
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 | 指除上海城投以外的甲方或乙方的全体股东 |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 指在本次合并中,向有效申报行使相关现金选择权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获得相关股份的机构,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担任本次合并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 指相关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可以要求行使相关现金选择权的期间,该期间将由本次合并的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 指相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有效申报行使相关现金选择权的相关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其所持有的相关公司股票之日,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的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
权利限制 | 指股东持有的股份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查封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等其他情形 |
商务部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结算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合同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元 | 指人民币元 |
美元 | 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
2. 本次合并的主要安排
2.1 本次合并的方式
合并双方同意采取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本次合并,即甲方向乙方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票,并以此为对价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乙方,乙方届时的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包括国有法人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将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甲方的 A 股股份。
作为本次合并的合并方及存续公司,甲方将安排丙方承继及承接乙方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作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乙方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乙方原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包括相应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受让的乙方股份)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换为甲方换股发行的 A 股股份。
2.2 本次合并的对价
2.2.1 在本次合并中,甲方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乙方而支付给换股股东的对价为甲方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2.2 甲方因本次合并而发行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换股吸收合并乙方。
2.2.3 在换股实施日,所有乙方股东有权将其所持乙方股份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甲方换股发行的 A 股股份。
2.3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截至本次合并完成日的甲方和乙方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3. 换股
3.1 换股价格及换股比例
3.1.1 甲方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 2015年 6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 7.16 元/股。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甲方与乙方公平协商,最终确定甲方换股价格为 15.50 元/股(已扣除审议通过及尚待实施分配的甲方 2014 年度现金红利)。
自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前,甲方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换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1.2 乙方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即 2015 年 6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 1.160美元/股。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等因素,经甲方与乙方公平协商,最终确定乙方换股价格为 2.522 美元/股;按照乙方停牌前一交易日,即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6.1461 折合人民币
15.50 元/股(已扣除审议通过及尚待实施分配的乙方 2014 年度现金红利)。
自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前,乙方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换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1.3 根据上述换股价格,乙方与甲方的换股比例为 1:1,即每 1 股乙方股票可以换得 1 股甲方 A 股股票。计算公式为:换股比例
=乙方的换股价格/甲方的换股价格。
3.2 换股发行
于换股实施日,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换股比例将换股发行的 A 股股份登记在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乙方的全体股东(包括此日收市后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相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
本次合并中,换股股东通过换股持有的甲方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所涉股份登记及管理等事宜,由甲方负责,按本协议、合并双方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合并的报告书及本次合并的方案等文件执行,乙方予以必要协助。
3.3 权利受限的乙方股份的处理
对于存在权利限制的乙方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均应转换成甲方换股发行的 A 股股份,但原在乙方股份上已存在的权利限制状态将在换取的甲方相应 A 股之上继续维持有效。
3.4 零碎股处理方法
换股完成后,换股股东取得的甲方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乙方股票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3.5 换股费用的承担
换股股东换股时发生的股权变更登记费等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如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算公司的规定及证券市场的惯例执行。
3.6 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
3.6.1 本次合并完成后,乙方原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包括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受让的乙方股份)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换为甲方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
3.6.2 甲方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如相关的适用法律要求相关股东持有的甲方 A 股股票在一定期限内限售,则相关股东应遵守有关规定。
3.6.3 本次合并中,换股股东通过换股持有的甲方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所涉股份登记及管理等事宜,按合并双方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合并的报告书及本次合并的方案等文件执行。
4. 乙方目标股东的现金选择权
4.1 现金选择权价格
经合并双方友好协商,乙方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的现金选择权价格按下述方法计算: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乙方股票交易均价即 1.160美元/股的基础上溢价 40.26%,即乙方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的现金选择权价格确定为 1.627 美元/股(已扣除审议通过及尚待实施分配的乙
方 2014 年度现金红利,且根据乙方停牌前一交易日,即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6.1461 折算为
人民币 10.00 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前,若乙方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现金选择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2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合并双方同意,由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担任乙方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上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之间关于各自受让股份数量范围及相应现金对价金额的具体安排,将另行协商并公告。
4.3 现金选择权的行使
4.3.1 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乙方除上海城投以外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有权按本协议 4.1 条确定的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同时,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乙方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名下,该等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无权再向乙方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乙方股东主张权利。但下述股东不享有现金选择权: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乙方股东;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除权利限制的乙方股东;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4.3.2 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乙方股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自乙方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乙方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2)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4.3.3 如果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或者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被合并双方适当豁免,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相关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权,也不能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4.3.4 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受让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所持有的乙方股份,并按本协议 4.1 条确定的现金选择权价格向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4.3.5 于换股实施日,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公司股东持有的乙方股票,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因向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实际支付现金对价而受让取得的乙方
股票,将全部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换股比例转换为甲方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
4.3.6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按主管机关或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应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相应的现金对价将转入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的资金账户中。
4.3.7 乙方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税收、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算公司的规定及证券市场的惯例执行。
4.3.8 乙方目标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行使,现金选择权涉及的股份结算和交割等)由乙方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 甲方目标股东的现金选择权
5.1 现金选择权价格
经合并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本次现金选择权的价格按下述方法计算: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即
7.16 元/股的基础上溢价 39.66%,即甲方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本次现金选择权价格确定为 10.00 元/股(已扣除审议通过及尚待实施分配的甲方 2014 年度现金红利)。
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前,若甲方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现金选择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2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合并双方同意,由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担任甲方本次合并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上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之间关于各自受让股份数量范围及相应现金对价金额的具体安排,将另行协商并公告。
5.3 现金选择权的行使
5.3.1 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甲方除上海城投以外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有权按本协议 5.1 条确定的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同时,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甲方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名下,该等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无权再向甲方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甲方股东主张权利。但下述股东不享有现金选择权: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甲方股东;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除权利限制的甲方股东;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5.3.2 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甲方股东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自甲方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甲方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2)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5.3.3 如果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或者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被合并双方适当豁免,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相关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权,也不能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5.3.4 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受让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所持有的甲方股份,并按本协议 5.1 条确定的现金选择权价格向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5.3.5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按主管机关或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应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相应的现金对价将转入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的资金账户中。
5.3.6 甲方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税收、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算公司的规定及证券市场的惯例执行。
5.3.7 甲方目标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行使,现金选择权涉及的股份结算和交割等)由甲方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6. 过渡期安排
6.1 在过渡期内,为实现业务的平稳过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如各方的任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6.2 在过渡期内,各方均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运作,维持好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
6.3 在过渡期内,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各方另行约定外,各方(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得:
6.3.1 修改公司章程或类似的组建文件,但甲方及丙方为本次合并的目的而进行的章程修改除外;
6.3.2 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有权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等),但甲方因本次合并经批准和核准而发行的股票除外;
6.3.3 对任何股份或股本拆分、组合或重新分类;或
6.3.4 购回、收购或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类别的股份或股本,或获得包含该股份的任何票据或担保。
6.4 在过渡期内,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各方另行约定外,各方(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事项,需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签署或实施:
6.4.1 非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提供对外担保,或对其资产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益;
6.4.2 非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承担或代为承担巨额负债;
6.4.3 重大权利放弃、资产赠与或豁免他人的重大债务;
6.4.4 非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重大资产转让、收购、兼并、臵换、购买、投资、许可行为;
6.4.5 签订、修改或终止非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重大合同,但该等合同已有明确规定除外;
6.4.6 进行重大人事变动,或对人事安排、机构设臵、投资结构进行重大调整;
6.4.7 对管理人员、员工或代理人等报酬或福利进行大幅度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工资、奖金、补偿金、修改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方式;
6.4.8 其他对公司资产、财务以及持续运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 乙方有关资产、负债、业务等的承继与承接
7.1 合并双方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各自债权人发布有关本次合并事宜的通知和公告后,将依法按照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合并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尚需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在交割日后将由存续公司承担。
7.2 自交割日起(含交割日,下同),乙方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丙方承继和承接,而不论该等资产、负债、业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是否已实际交付、转移或变更登记至丙方名下。乙方承诺其将采取一切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或应甲方或丙方的要求 (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采取一切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以使得前述资产、负债、业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能够尽快交付、转移或变更登记至丙方名下。
7.3 乙方负责自本协议生效日起 6 个月内办理完成将相关资产、负债、业务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交付、转移或变更登记至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过户、登记、备案。应乙方的要求,甲方、丙方同意协助乙方办理移交手续。如在本协议生效日起 6 个月内未能办理形式上的移交手续(如房地产、商标、专利等过户手续,对外投资权益的变更手续以及车辆过户手续等等),则该等资产的实质权利、权益、负债亦自交割日起归属xxx。
7.4 丙方因承接乙方有关资产、负债、业务等权益而应向甲方支付的对价安排(如适用)由甲方与丙方另行约定。
8. 员工安臵
8.1 合并双方同意,甲方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将根据其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留任原来的工作。
8.2 合并双方同意,交割日后,乙方的全体在册员工将由丙方全部接收,并予以妥善安排。乙方作为其现有员工雇主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自交割日起由丙方享有和承担。
8.3 各方同意,在审议本次合并的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相关方将分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本次合并涉及的员工安臵方案。
9. 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9.1 甲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拥有其现有的财产;在合并完成日前,甲方不会出现致使或可能致使甲方的业务、经营或财务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
9.2 除已向乙方、丙方书面告知以及甲方已披露的信息以外,甲方保证:
9.2.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被司法冻结、被设有任何担保物权或权属纠纷的情况;
9.2.2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及/或甲方控股子公司未以被告身份涉及任何可能对该等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或者政府行政处罚程序;
9.2.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会运用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支持该等子公司为任何其他方提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担保;
9.2.4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会运用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支持该等子公司接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公司章程规定、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有悖公允原则或违背合法决策程序的交易。
9.3 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本协议由甲方签署后,构成其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9.4 甲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2)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并且(3)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9.5 为本次合并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都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9.6 甲方为本次合并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符合其应适用的会计要求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相关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效果以及现金流动情况。
甲方作为丙方的单一股东,将促成/安排丙方严格遵守及履行本协议相关规定及本次交易相关安排。
9.7 甲方向乙方、丙方进一步xx、保证并承诺,前述xx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次交易完成前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10. 乙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0.1 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拥有其现有的财产;在合并完成日前,乙方不会出现致使或可能致使乙方的业务、经营或财务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
10.2 除已向甲方、丙方书面告知以及乙方已披露的信息以外,乙方保证:
10.2.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被司法冻结、被设有任何担保物权或权属纠纷的情况;
10.2.2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或乙方控股子公司未以被告身份涉及任何可能对该等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或者政府行政处罚程序;
10.2.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会运用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支持该等子公司为任何其他方提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担保;
10.2.4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会运用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支持该等子公司接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公司章程规定、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有悖公允原则或违背合法决策程序的交易。
10.3 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本协议由乙方签署后,构成其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10.4 乙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2)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并且(3)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10.5 为本次合并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都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10.6 乙方为本次合并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符合其应适用的会计要求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相关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效果以及现金流动情况。
10.7 乙方向甲方、丙方进一步xx、保证并承诺,前述xx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次交易完成前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11. 丙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1.1 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经营其正在经营的业务、拥有其现有的财产;在合并完成日前,丙方不会出现致使或可能致使丙方的业务、经营或财务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
11.2 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本协议由丙方签署后,构成其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11.3 丙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2)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并且(3)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11.4 丙方作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将按甲方统筹安排及要求,严格遵守及履行本协议相关规定及本次交易相关安排。
11.5 为本次合并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都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11.6 丙方向甲方、乙方进一步xx、保证并承诺,前述xx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12. 存续公司后续重组
12.1 各方确认,紧接本次合并生效实施后,甲方将丙方(包括因本次合并由丙方承继和承继的乙方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实施分立。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公司,甲方继续运营房地产资产和业务以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作为本次分立的分立主体,丙方的全部股权由甲方届时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取得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其股份在上交所上市。
12.2 各方确认,本次分立为根据业务板块对本次合并后的甲方相关资产及业务进行划分,其中,与环境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业务等(包括丙方及因本次合并由丙方承继和承接的乙方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将整合至丙方并予分立;与房地产业务、股权投资业务相关的资产、业务及其余资产将留存于存续公司。有关负债、权益及人员随资产、业务确定相应归属。
由于分立资产的审计等工作仍在进行中,本次分立的资产、负债及权益划分方案尚未最终确定。合并双方将另行协商及签署后续补充的协议,对有关划分方案进行确定。
12.3 各方确认,本次合并和本次分立系整体安排,互为条件、不可分割及分步实施。若本次分立未取得各方股东大会通过或被相关监管部门限制、禁止或取消,则本次合并亦将不会实施。
13. 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原则
13.1 因本次合并而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由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如上述成本、费用延续至合并完成日后,则由存续公司继续承担。
13.2 若本协议终止或本次合并最终未实施,因本次合并而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但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除外。
13.3 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终止或吸收合并失败,则本次合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因各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终止或吸收合并失败,则本次合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由各方根据各自的违约行为按比例承担。
13.4 因本次合并而发生的税收(如有),由各方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无相关规定时,则由导致该费用发生的一方负担。
14. 保密义务
14.1 除本协议第 14.2 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披露,或允许其董事、职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披露以下保密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14.1.1 本协议的存在;
14.1.2 任何在各方之间关于签订与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讨论、协议条款、交易条件或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及
14.1.3 任何一方在与另一方就本协议项下交易进行协商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另一方或其关联企业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
14.2 本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形下除外:
14.2.1 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何一方的因参与本协议项下交易而需要知悉此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或律师等,进行该等披露的前提是,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等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4.2.2 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已由第三方披露而进入公共领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4.2.3 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按法律及/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14.3 本协议各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违反将构成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守约方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停止此类侵害或采取其他救济,以防止进一步的侵害。
14.4 各方应促使各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遵守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
14.5 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15. 违约责任
15.1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xx或保证,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5.2 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其他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为本次合并事宜而发生的审计费用、券商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16.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6.1 对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任何一项争议在提出后的 30 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3 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中不存在争议的其他条款。
17. 通知
17.1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发出。通知应送达下述地址或按协议一方不时向另一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送达。
17.1.1 向甲方发出的通知
联系地址:上海市xx路 130 号邮编:200080
传真:021-66986655
收件代表:xxx
17.1.2 向乙方发出的通知
联系地址:上海市桂箐路 2 号邮编:200080
传真:021-63901007
收件代表:xx
17.1.3 向丙方发出的通知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881 号邮编:200336
传真: 021-62623121
收件代表:xxx
17.2 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达至上款所确定的地址以及收件代表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发件人在收到传真回执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应以回执上注明的邮件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
18. 本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8.1 本协议经各方完成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并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即生效:
18.1.1 本次交易分别获得甲方、乙方董事会的审议通过;
18.1.2 本次交易分别获得甲方、乙方股东大会的批准,即本次重组须经出席甲方股东大会的全体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以及须分别经出席乙方股东大会的全体非关联股东和 B 股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8.1.3 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城投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甲方股份;
18.1.4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或任何其他对本次交易具有审批、审核等权限的国家机关、机构或部门的必要批准、核准、同意等;
18.1.5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重组的法律、法规,政府机构的禁令或命令,或法院的判决、裁决、裁定。
18.2 如上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全部满足,则本协议将自始不生效,本次合并将自动终止。如非因一方或各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各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18.3 在本协议签章后,各方应尽力配合或促使各先决条件之满足,任何一方不得从事任何妨碍或限制各先决条件满足的行为。
19. 完整协议
19.1 本协议系各方之间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宜的完整的协议,任何在本协议成立之前各方达成的有关建议、xx、保证、协议或承诺如与本协议存在矛盾,则各方均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0. 附则
20.1 本协议各条起始所设臵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在理解及解释本协议时不应作为参考。
20.2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享受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利益的,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利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利益的部分行使或享有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权益的完全行使或享有。
20.3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规定之后不论因何等原因被宣告违法、无效或不具有可执行性,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除非其将根本影响本协议签署的基础,或阻碍各方达到签署本协议的目的。如发生上述事项,各方应就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以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20.4 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报送相关审批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每份协议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签章页一)
甲方: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本页无正文,为《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签章页二)
乙方: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本页无正文,为《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签章页三)
丙方: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