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zjs-spfxcj2021-002)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zjs-spfxcj2021-002)
甲方(采购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乙方(供应商):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盖章)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项目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乙方(供应商):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平乐街 325 号
法定代表人:🖂建林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项目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重点风险食品风险监
测任务(项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
1.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任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
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
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食品抽检监测服务,具体任务详见食品类别、任务批次、检测项目表(附件一),最终以甲方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下达的任务为准。
1.2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本合同所涉项目的情况、检测要求及工作内容,并提供抽检工作平台系统服务。
1.3 乙方承担合同所委托的抽检监测任务的样品抽取、样品购买、质量检验、数据汇总和质量分析报告编写工作。
1.4 乙方应根据甲方招标文件要求,编制任务的实验室检测过程质量控制计划和工作实施计划方案,并按文件要求开展抽验工作,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1.5 本合同金额:人民币 886920 元。
2.1 服务费用
2.1.1 抽检服务费用由买样费、抽样费和检验费三部分组成。
2.1.2 本合同金额组成和数额详见《合同初始金额测算表》(附件二)。
2.2 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标的测算金额的 90 %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计人民币 798228 元。抽检任务全部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抽检任务总结分析报告》(食品类别)、《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经费结算表》、《抽检样品清单》、财务票据等相关资料,由甲方对乙方的合同履行、抽检结果和抽检质量考核验收后,结算项目尾款。
2.3 乙方使用和管理抽检经费的过程中,接受甲方及国家、省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甲方开展抽检监测经费绩效评价工作。
2.4 乙方经考核考评综合分数高于 95 分以上(含)的,按合同结算金额全额拨付经费;考评分数低于 95 分的,每低 1 分按合同结算金额扣减 1%;低于 55 分(含)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考核结果返还已预付的抽检费用。
3.1 基本要求
3.1.1 乙方实验室场地、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能力须满足《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指定的承检项目和检测方法要求。
3.1.2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实行“抽的不检、检的不抽”,乙方只承担合同标段的检验任务,该合同标项抽样任务由其他机构承担。具体抽样任务对应关系由甲方确定,另行通
知,乙方承诺服从甲方安排,原则上中标机构抽样任务量与检验任务量总体保持一致。
3.1.3 乙方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等规定及甲方约定的食品类别、检验项目、抽检批次和抽检时间要求等开展抽检监测工作。
3.2 样品抽取
3.2.1 按照规定购买检验样品(包含备份样品),不得向被抽检企业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3.2.2 乙方样品专业采集人员、采样工具和车辆数量须满足承检食品采样工作要求。
3.2.3 乙方在抽样和样品交接过程中应配备和使用影像装备记录抽样和样品交接过程中的主要信息,抽样影像信息按规定保存,其中,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保存期限自检验报告出具后不少于 6 个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保存期限自检验报告出具后不少于 24 个月。
3.2.4 样品运输及交接过程应符合规范程序要求,涉及无菌采样和低温、冷链运输的应具备满足要求的设备,有微生物、酸价及过氧化值等检验项目的样品,长途运输和极寒、高温特殊天气可能影响样品检验质量的,抽样及运输过程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保存温度连续记录,相关记录数据备份可查。
3.2.5 餐饮环节海蜇样品应抽取已经处置完毕的“以即食计”(可即食)样品,并与被抽样单位负责人通过视频或者签字方式确定。
3.2.6 承检机构抽取样品时明确告知被抽样人,告知过程应视频或文字记录确认,留取相关证据。
3.2.7 乙方在任务实施中应执行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相分离的工作要求,抽样
人员不得参与检验,检验人员不得参加抽样。
3.2.8 乙方有明确的“双随机”抽样工作机制和实施方案,抽样人员和被抽检企业(或被抽样地区)应以“双随机”方式确定,“双随机”抽取记录登记造册,有据可查。
3.3 样品交接及管理
3.3.1 样品由负责抽样的承检机构将抽取的样品送至承担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样品送至承检机构时,负责收样的承检单位应认真检查样品状况,询问运输过程是 否符合规范等信息,并完成交接样品,记录至收样室具体时间日期。
3.3.1.1 样品交接时限。抽样单位应于抽样完成 5 个工作日内将抽取的样品及抽样文书移交承检机构。对性质不稳定或短保质期或临保的样品应尽快完成交接。短保质期产品(保质期 7 天以内)应于完成抽样任务的当日或次日,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
3.3.1.2 现场样品交接
现场交接样品信息核查,抽样机构接样人员和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共同核查:主要包括:1.样品的封条是否符合封样要求,包括外观完好、防拆措施、封条信息等; 2.样品类别、样品数量、生产日期、规格等是否一致;3.样品的储运条件是否符合标签要求,对于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的,如冷藏冷冻样品,还应交接样品储运温度记录;4.样品的保存期限是否临近或已过保存期;5.相关资料(如企业标准等)是否齐全。核对好后,做好样品交接登记,包括样品抽样单编号及批次数等信息,接收样品。
3.3.1.3 非现场样品交接。对于采取寄送等方式非当面交接样品时,除了核查样品信息外,承检机构还应对接样过程全程视频记录。
3.3.1.4 核对抽样单及国抽系统中信息。1.接样人员按样品实物核对抽样单及封条上明示的信息是否填写一致、准确,包括样品名称、批次、数量等全部信息;
2.重点关注抽样单中五个字段: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3.核实国抽系统中的信息是否正确,包括任务类型等,核实系统中上传的照片、文书是否规范正确;4.如有出入,则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告知抽样人员,退回样品或者抽样人员前往被抽样单位双方确认修改信息。信息修改应符合相关要求。
3.3.2 报验受理
3.3.2.1 报验时限要求。承检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接收样品后 48 小时内完成报检受理。对于保质期短或者应急抽检的样品,应于 24 小时内完成报检受理。
3.3.2.2 确认检验要求。核实任务报送分类,明确检验要求,主要以任务合同、实施细则、专项方案等为依据,结合样品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允许限等,并下达检验要求。
3.3.2.3 核对样品信息。1.根据样品信息核对产品四级分类是否与任务下达是的分类一致、是否正确、是否在抽检计划内;2.根据样品照片,对样品信息进行核对;3.核对中发现的差错应如实登记,并反馈相关环节更正。
3.3.2.4 核对报验信息。完成报验后,报检人员对报检信息进行交叉核对,确保报检信息的准确性。核对中发现的差错应如实登记,定期通报总结。
3.3.2.5 打印流转标签。保存信息,分别打印唯一性的检样、备样标签纸,交样品管理员进行加贴送样。
3.3.3 责任认定
3.3.3.1 样品抽样。抽样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样品抽样工作,确保抽样结束至样品送达实验室期间的贮存、运输符合相关规定和包装标识的要求,记录、采集并有效保存抽样、贮存及运输环节的相关佐证材料,抽样环节如被质疑,由抽样单位负责举证并对该环节的规范性负责。
3.3.3.2 样品移交。样品移交超过规定时限,样品保存期限不支持检验工作开
展,抽样差错导致样品废除等情形由抽样单位负责并落实重新抽样安排。
3.3.3.3 样品受理及备样保存。承检机构样品受理人员应仔细核对样品实物、抽样单及国抽系统相关信息,受理环节未能及时发现信息差错而导致报告无法出具或超时限出具由承检机构负责。受理样品应及时按要求妥善保存,采集并保存相关记录,因贮存不当影响检验结论变化、备样遗失或包装封条受损不能满足复检要求等由承检机构负责。
3.3.4 涉及不合格食品样品复检时,乙方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复检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样品交接。
3.3.5 抽检任务中产生的抽样样品处置,遵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样品市场购买及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3.6 抽检样品需销毁处理的,填写《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买样样品处置审批表》,经甲方同意后做销毁处理,并填写《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买样样品销毁记录表》,销毁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材料留档可查。
3.3.7 抽检样品经甲方确认需捐赠或留用处理的,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相应配合工作。
3.4 样品检验
3.4.1 乙方应依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评判标准开展检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应急情况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采用经科学验证并经国家食品抽检监测牵头单位认可的指定方法。
3.4.2 乙方应确保质控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按照合同任务所制定的专项抽检质量控制计划方案执行,质控信息记录应真实、完整。
3.4.3 微生物检验不合格项目,应拍照留档,照片包括检样分梯度培养皿生长计数情况,空白对照平皿样或对比平皿生长情况,以及相关计数及计算方法等。
3.4.4 承检机构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5 实验室管理
3.5.1 为确保食品抽检检验数据质量可靠和检验能力的持续稳定,乙方应参加食品承检机构应参加的能力验证活动。
3.5.2 乙方应组织对承担检验部门每月做 1 次及以上质控样考核(全年至少有 1
批次不合格质控样),并记录质控样全过程检验数据情况,与相关机构进行比对。
3.5.3 乙方根据甲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质量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盲样检验制度,不得篡改原始检验数据,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3.5.4 乙方应设立样品抽取、样品接样、检样制作、实验室检验及报告签发等不同部门(岗位)。
3.5.5 乙方实行“背靠背”盲样检测,并建立与之适应的工作机制。样品进入实验室后,各环节要仅仅保留必要的样品信息,检测人员不得获取除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与满足检验需求相关的必要信息以外的任何样品信息。
3.6 信息报送
3.6.1 乙方应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向甲方报送抽检不合格信息及抽检结果信息电子版汇总表,同时将抽检结果信息录入指定的食品抽检信息管理系统。
3.6.2 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抽检结果汇总、系统录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配合甲方做好周、季度、年度抽检结果公告的数据统计。
3.6.3 涉及重点地产食品抽检的,乙方须提供阶段性专项抽检分析报告。
3.6.4 涉及节令性食品类别抽检的,乙方须在节前 2 xxx方提供专项抽检分析报告。
3.6.5 乙方应在 2022 年 5 月 30 日前完成全部任务的抽样检验工作,2022 年 6
月 20 日前汇总抽检数据,并向甲方提交项目食品安全质量分析报告。
3.7 验收考核责任认定
3.7.1 食品抽检监测不合格率(问题发现率)和地产食品覆盖率考核指标,由抽样单位负责;
3.7.2 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负责检验数据的准确性。抽样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数据质量有质疑,可以按 2%的比例调取合格样品进行复核。
3.8 保密条款
乙方对甲方抽检数据等相关信息承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信息,也不得擅自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检单位、标称生产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一经确认,立即终止合同。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管理机构或部门处理。
3.9 其他要求
3.9.1 任务期内,乙方须承担和组织召开壹次承检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或技术研讨会议,为甲方提供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持。
3.9.2 乙方应根据甲方因工作需要所明确的食品大类抽检监测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食品品种的统计分析、标准解释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3.9.3 合同执行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转让或委托第三方完成。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委托任务的,须向甲方提交任务变更申请并附经费调整说明,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调整内容以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4.1 本合同期限为 2021 年 12 月 8 日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
4.2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以补充协议方式确认。
5.1 检验服务完全完成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履约完成通知书。
5.2 甲方将在收到乙方发出的履约完成通知书后 10 日内,组织人员对乙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5.3 乙方应接受甲方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局关于《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监督检查考核。
6.1 除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完成日期外,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服务事项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未完成的服务事项比例退还甲方预付的抽检费用,并按照合同总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2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未完成服务事项的比例退还甲方预付的抽检费用,并按照合同总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3 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或委托第三方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未完成服务事项的比例退还甲方预付的抽检费用,并按照合同总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4 除本合同 6.1 条约定外,乙方因非甲方原因没有或不能按完成合同约定的抽检任务,根据未完成工作的比例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甲方尚未支付的,甲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 10%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1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8.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8.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日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
行合同。
9.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1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0.2 资格入围招标文件、资格入围采购合同、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是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0.4 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附件:1、食品类别、任务批次、检测项目
2、合同初始金额测算表
甲方(盖章):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
签名日期:2021 年 12 月 8 日
乙方(盖章):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平乐街 325 号
开户行:中信银行杭州钱塘支行开户帐号:7332210182600074243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名日期:2021 年 12 月 8 日
附件 1
食品类别、任务批次、检测项目表
序号 | 食品大类(一级) | 批次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三级) | 食品细类(四级) | 风险监测项目 | 备注 | 批次数 |
1 | 粮食加工品 | 180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粉类制xx | x湿面制品(湿面条、饺子皮和馄饨皮等,农批市场为主)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 曲霉毒素 A、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纳他霉素、硼砂、二氧化钛、对羟基苯甲酸酯类、丙二醇 | 60 批次,散装为重点 | 60 |
发酵面制品(小麦馒头、玉米 面馒头、酒酿馒头、红糖馒头、南瓜馒头等) | 日落黄、柠檬黄、胭脂红、诱惑红(带颜色面制品的做)、亮蓝、甜蜜素、糖 精钠、安赛蜜 | 40 批次,散装为重点 | 40 | |||||
米粉制品(年糕、米面等,农批市场为主) | 赭曲霉毒素 A、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纳他霉素、硼砂、二氧化钛、对羟基苯甲酸酯类 | 80 批次,散装为重点 | 80 |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50 | 食用植物油 (含煎炸用油)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菜籽油 | 溶剂残留量、邻苯二甲酸 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小作坊、 农贸市场为主) | 30 |
芝麻油(农批市场散装油为 | 乙基麦芽酚 | 20 |
主) | ||||||||
3 | 肉制品 | 50 | 预制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农批市场散装食 品) | 日落黄、胭脂红、品红、 过氧化值 | 50 | |
4 | 饮料 | 50 | 饮料 | 茶饮料 | 茶饮料(奶茶类) | 咖啡因、茶多酚 | 奶茶类 | 50 |
5 | 方便食品 | 50 | 方便食品 | 其他方便食品 | 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及其他熟制方便食品 | 水分 | 限冲调类其他方便 食品 | 50 |
6 | 饼干 | 50 | 饼干 | 饼干 | 饼干 | 日落黄、柠檬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 | 50 | |
7 | 罐头 | 30 | 罐头 | 畜禽水产罐头 | 畜禽肉类罐头 | 诺氟沙星、恩诺沙星、环 丙沙星、镉 | 30 | |
12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100 | 茶叶 | 茶叶 | 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 茶、紧压茶 | 氯酸盐、高氯酸盐 | 100 | |
13 | 酒类 | 120 | 蒸馏酒 | 白酒 | 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 | 阿斯巴甜、xx甜、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 酯(DBP) | 100 批次 | 100 |
发酵酒 | 黄酒 | 黄酒 | 氨基甲酸乙酯 | 20 批次 | 20 | |||
14 | 蔬菜制品 | 10 | 蔬菜制品 | 食用菌制品 | 腌渍食用菌 | 米酵菌酸 | 限银耳制 品 | 10 |
16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50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 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 开心果、杏仁、扁 桃仁、松仁、瓜子 | 安赛蜜、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二氧化硫残留量 | 100 批次 | 150 |
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50 批次 | |||||||
20 | 豆制品 | 100 | 豆制品 | 非发酵性豆制品 | 豆干、豆腐、豆皮等(农贸市场“短保质期”、小企业、小作坊产的光板豆腐、水豆腐、 散装白豆干等为主) | 山梨酸、苯甲酸、脱氢乙酸、柠檬黄、诺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100 | |
21 | 保健食品 | 30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镉、铬、镍 | 以破壁灵芝孢子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 | 30 |
22 | 特殊膳食食品 | 5 | 婴幼儿辅助食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展青霉素 | 限配料表中有苹果、山楂成分 的婴幼儿 谷类辅助 食品 | 5 |
总计 | 900 |
附件 2
合同初始金额测算表
(单位:元)
计划名称(标项号) | 总批次 | 抽检总费用 | 首付款比例(%) | 首付款金额 |
重点风险食品风险监测任务(项目二) | 900 | 886920 | 90 | 798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