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参照I 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 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
瑞泰人寿[2014]意外伤害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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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条款
x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4年2月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条 关于瑞xx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5
第二条 x合同的构成 5
第三条 投保范围 5
第四条 受益人 5
第五条 x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6
第六条 保险期间 6
第七条 保险金额 6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7
第九条 保险责任 7
第十条 责任免除 8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9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9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11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11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12
第十七条 我们行使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2
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12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 13
第二十条 伤残鉴定 13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 13
第二十二条 x合同内容变更 13
第二十三条 x合同的解除 14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14
释义 14
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6
瑞xx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一条
关于瑞 x行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 (以下 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
x合同的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三条
保范围
1、 投 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 岁( 义1)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时,您应当是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您作为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本保险,但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制。
2、 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0周岁(出生后满15日)至75周岁(含75周岁)之间。
第四条
受益人
1、 外身 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意外 残保 x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意外住 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五条
x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在我们同意承保、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
x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由您投保时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 机期间( 义2)遭受 外伤 ( 义3)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 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 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住院 疗 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且经 院( 义4)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均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第十条
责任免除
下
(1)
(2)
(3)
(4)
之一导致 险人身 、
住 疗
,我们不承 付 险金的 任:
人对
保 人保险人
险人 意行为;
意犯
杀,
者 拒依法采取的刑事 制
;
保险人自杀 为无民事行为 力人的除外;
险人自我
、 衅、斗殴、不 照 护意
、 乱 武装叛乱;
食 注 品(释义5);
其它 意行为;
(5) 战争、军事冲
(6)
(7)
(8)
(9)
保险人主动
险人怀孕、 产、分 (含
保险人因
、食物中
产)、 容;
、医疗事故导 的 害 未 私 服用、涂用、注
物;
保险人 精神疾 、酗酒
酒 、毒品、管
的影响 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猝死(释义6);
(11)核 炸、核辐 核污 ;
(12) 保险人 反承运人 全 坐的 关 定;
(13)被保险人在民航 机外 受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 (1)项 形导致 保险人身故的,本合 终止,我 其他权利人发生上述其他 形导致被保险人身 的,本合 终止,我 保险单
保险单
期净保险
期净保险 ( 义7)。
。
第十一条
险事故的 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 通知, 使保险 故性质、 、 失程度等难以 定的,我们对无法 定的 分不 担 或者 险金的 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
1、意外身故 险金
x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 证件( 义8);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我们所需且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意外伤残 险金
x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具备合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4)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我们所需且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3、意外 院 疗 险金
x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疗,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清单;
(4)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我们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我们承担;
(7)我们所需且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年 确定及错误处理
您、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其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17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我们行使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 地址变更
我们向您发出的一切通知、资料可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交送。一切通知和资料均会发往投保单上所记载的您的地址,直到您向我们发出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未及时通知的,我们向投保单记载地址或您最后通知我们更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一切通知和资料,均视为已送达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由此导致的
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意外身故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30日内将该笔意外身故保险金归还给我们。
第二十条
残鉴定
x被保险人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具备合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治疗尚未结束的,鉴定结果应以自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为准。
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伤残,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伤残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x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通知我们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如果您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要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并且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书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x合同的解除
x合同成立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即退保。自我们收到您退保申请当日,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退保申请;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1、 周岁 x合同所指周岁,以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2、 坐 客运业务的民 机期间 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民航班机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3、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不包括猝死。
4、 指投保时约定的医疗机构;如无特别约定,指保险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因保险事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而进行抢救的医疗机构不受上述限制。
5、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猝死 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自身内在病理原因在出现症状后6小时内发生的非外力性突然死亡,或者未出现症状即刻死亡,没有任何与死亡直接相关的身体内外部损伤证据。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7、 未 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当期已交保险费×(1-35%)×(1-当前保险单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有效 份证件 包括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
录
言
..................................................................................................................................................... 8
人身保险 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神 系统的 构和 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9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9
2.
眼,耳和有关的 构和功能
1.3意识功能障碍 9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9
2.2视功能障碍 9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10
2.4眼睑结构损伤 10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10
2.6听功能障碍 10
3.
发声和言 的 构和功能
.................................................................................................................. 10
3.1鼻的结构损伤 10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11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 构和功能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11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11
4.2脾结构损伤 11
4.3肺的结构损伤 11
5.
消化、代 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 构和功能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11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11
5.2肠的结构损伤 11
5.3胃结构损伤 11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6.
泌尿和生 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5肝结构损伤 12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12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12
神经 骨 和运动有关的 构和功能
7.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12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13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3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13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3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13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4
8.
肤和有关的 构和功能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14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4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15
前
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 100%至10%。
适用范
1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 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 构
x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
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 残 评定 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 说
x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神经系统的 构和 神功能
的结
1
1.1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 10级 |
1.2
,智力功能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1级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2级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3级 |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4级 |
注:
①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1级 |
注: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耳和有关的 构和功能
2.1 球 功 障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 1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 1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 2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 3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 4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 5级 |
一侧眼球缺失 | 7级 |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 2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2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3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3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 4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 4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 5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 6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6级 | 一眼盲目5级 | 7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7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8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8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 9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 9级 |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 10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10级 |
注:
① 视力和视野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最好矫正视力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
5 | 无光感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
2.3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球 晶状体 构
外伤性白内障 | 10级 |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 8级 | 双侧眼睑外翻 | 8级 |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 8级 |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 9级 |
一侧眼睑外翻 | 9级 |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9级 |
2.5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耳 构 或听功 障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2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3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3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3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4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5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5级 | 双侧耳廓缺失 | 5级 |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6级 | 一侧耳廓缺失 | 8级 |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9级 |
2.6
听功能障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 5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5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6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6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7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7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8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8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 9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 9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 10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 10级 |
发声和言 的结构和功能
构损伤
3
3.1
外鼻部完全缺失 | 5级 |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 7级 |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 8级 |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 8级 |
一侧鼻翼缺损 | 9级 |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10级 |
3.2
口腔的结构 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 3 级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 6 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 9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 10级 |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
x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 8级 |
注: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心血 ,免疫和呼吸 统的 构和功能
心 的 构损伤 功 障
4
4.1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3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 8级 |
4.2
构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 9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 10级 |
4.3
的 构损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 4级 |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 4级 |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 5级 |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 7级 |
4.4
胸廓的结构 伤
x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 8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 9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 9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 10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 10级 |
5 消化、代 和 分泌系 有关的 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 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1级 |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的 构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2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 4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 4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5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 10级 |
5.3
胃结构 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 4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5.4
损 或代 功 障碍
x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3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 4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 8级 |
5.5
肝结构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 2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 5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 8级 |
泌尿和生 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系 的结构
6
6.1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级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 9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 10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10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 10级 |
6.2
生殖系 的结构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 4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 5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 5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 6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 6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 6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 7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 7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 8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 10级 |
神经 骨 和运动有关的 构和功能
头颈 构
7
7.1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 3级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 4级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 4级 |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 4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 5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5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5级 |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5级 |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 6级 |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 6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 7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 8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 9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 10级 |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 10级 |
7.2
关节功能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 8级 |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 10级 |
注: 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 ,手功能或关节功能
双手完全缺失 | 4级 |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 5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 6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 7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 8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 9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 9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10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级 |
注: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 构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7.5
下
构 ,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6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级 |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7级 |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7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8级 |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 8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9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 9级 |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 9级 |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10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 10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级 |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 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级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2级 |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2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3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级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级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5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级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9级 |
注:
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 构 和 节活动功能障
x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7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8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 9级 |
7.8
力 功能障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1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2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3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 4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 5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 5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5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 6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 6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6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 7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 7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 8级 |
注:
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 肤 构 和修复功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 2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 2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3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 3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4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 4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 5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5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 5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 6级 |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 6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 7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 7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 8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 8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 8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 9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 10级 |
注:
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8.2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各 位 肤
和 复功 障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 1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 1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 2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 3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 3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 4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 5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 5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 6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 7级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 7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 8级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 9级 |
注:
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 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
(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 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本合 款 容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