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日圓清算專戶開戶約定書
(以下簡稱「甲方」)為參加日圓清算作業,茲向 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開立「日圓清算專戶」,帳號:
作為匯款、轉帳、同業拆款、外匯等業務之清算或交割帳戶,並同意依乙方所訂定之「日商瑞穗銀行台北分行辦理日圓清算業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日圓清算業務作業要點」)辦理清算。甲、乙雙方茲同意簽訂本約定書並議定條款如下:
一、清算作業:
(一) 甲方同意依乙方所訂定之日圓清算業務作業要點辦理日圓清算事宜,倘日圓清算業務作業要點有所修正,則在乙方報請中央銀行核定後,即對甲方發生效力。
(二) 甲方同意與其他金融機構在乙方共同開立「日圓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備作結算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進行日圓跨行結算之用。甲方並同意財金公司為辦理日圓跨行結算作業,得代理使用甲方開立於乙方之「日圓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
(三) 甲方瞭解並同意,甲方之支付指令經乙方之日圓清算系統完成清算後,不得撤銷。
二、日圓清算專戶約定事項:
(一) 最低存款餘額:無。
(二) 帳戶費用:
1. 帳務通知費用:每月JPY10,000,每日提供SWIFT MT950 對帳通知予甲方。
2. 轉帳、進帳、扣帳及轉發電報費用:每筆JPY200。
(三) 利息:
1. 除有透支者另行約定外,存款利息按利息計算日乙方最新牌告日圓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2. 甲方日間透支款項時,應於同一營業日當日臺灣時間下午 4:50 以前補足,未補足者,應依甲、乙雙方所簽署之「日圓清算透支合約書」約定,支付透支利息予乙方。
(四) 費用及利息之收付:
本約定書相關費用及利息按月計收、計付,由乙方在次月 15 日於甲方之日圓清算專戶進行自動扣帳及進帳,遇該日非營業日,則延至次一營業日扣帳及進帳。
(五) 日中調款:
1. 境內調款:
甲方拍發SWIFT MT202 調款電文予乙方,應於臺灣銀行業營業日臺灣時間上午 8:45 至下午 4:30 為之。
2. 調出資金至乙方日本總行:
甲方拍發SWIFT MT202 調款電文予乙方,應於臺灣銀行業營業日臺灣時間上午 8:45 至下午 1:30 前為之;如有逾時,乙方得延至次一營業日處理。
3. 調出資金至乙方日本總行以外之日本地區銀行:
甲方拍發SWIFT MT202 調款電文予乙方,應於臺灣銀行業營業日臺灣時間上午 8:45 至下午 12:30 前為之;如有逾時,乙方得延至次一營業日處理。
4. 從日本調入資金:
甲方應拍發SWIFT MT202 電文指示其日圓存匯行撥轉資金至乙方開立於其日本總行之帳戶,乙方於臺灣時間下午 4:30 前收到其日本總行轉發的 MT202 付款指示時,會立即存入甲方之日圓清算專戶。如有逾時,乙方得延至次一營業日處理。
三、人工轉帳
甲方應將有權簽章人員之印鑑式樣留存乙方。當發生系統故障、線路中斷或其他原因致甲方無法拍發電文予乙方時,甲方可出具蓋有有權簽章人員印鑑之人工轉帳作業委託書正本,授權乙方調撥甲方日圓清算專戶之資金。
四、錯誤處理
如因乙方經辦人員處理錯誤、電腦設備故障等情形,致甲方之日圓清算專戶發生誤入或溢入情事時,乙方須負責沖銷更正,如甲方已支用一部或全部誤入或溢入之款項時,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應如數返還或立即補足。
五、法令遵循
雙方應遵循中華民國及其進行營業活動、公司業務或清算幣別所涉及司法管轄區有關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遵守制裁之法令規定、行政命令及相關規範(以下合稱「防制
洗錢規範」),並應遵循乙方所選用之清算、結算或支付系統及中間銀行、通匯銀行所應適用之當地司法管轄區防制洗錢規範。
六、聲明及承諾事項
為確保清算作業符合中華民國及相關司法管轄區之防制洗錢規範,甲方茲聲明並承諾於本約定書有效期間內,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 防制洗錢措施
1. 甲方應建立並有效執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遵守制裁(以下合稱「防制洗錢」)措施,其中應涵蓋適當之認識客戶/客戶盡職調查政策、程序及作業細則。甲方應對其透過乙方帳戶提供服務之金融機構客戶進行加強盡職調查。
2. 甲方聲明其透過SWIFT 之跨境匯款遵循巴塞爾委員會透明度準則,並適當使用包括MT103、MT202/202COV 在內的SWIFT 金融轉帳格式。甲方應依相關規定對電文所有參與方執行防制洗錢措施。
(二) 盡職調查政策
為偵測及申報任何與甲方於乙方開立帳戶有關之防制洗錢可疑交易,乙方就所建立以風險為基礎之盡職調查政策、程序及作業細則(包括嗣後為配合防制洗錢規範修訂或視作業需求所為之修改)須有效執行,甲方應配合乙方為完成盡職調查所需之相關要求。
(三) 通匯銀行
乙方為執行防制洗錢措施向甲方提出需求時,甲方同意配合提供下列關於通匯銀行之資訊及文件:
1. 於甲方開立通匯銀行帳戶之銀行資料。
2. 甲方為管理前述通匯銀行風險之政策、程序及作業細則。
(四) 資訊、文件提供
1. 甲方應提供持有甲方 25%以上股份之股東名冊及實際受益人名冊,甲方並同意在所提供資料發生異動時立即通知乙方。
2. 乙方為執行防制洗錢措施或因外部監理要求,而需甲方協助提供相關資訊、文件時,甲方同意配合乙方要求辦理。
七、暫停或終止帳戶
(一) 發生下述任何事件之一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暫停甲方日圓清算專戶之維持及/或操作或終止本約定書,並函報中央銀行:
1. 甲方重大違反本約定書或其他與甲方日圓清算專戶有關之約定,或乙方合理地認為甲方無法適當地處理其日圓清算專戶之操作或維持;
2. 甲方喪失日圓清算業務作業要點內所定之申請資格,或有遭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情事;
3. 甲方有聲請或被聲請重整、破產、解散或清算之情事;或
4. 甲方之權利主體變更。
(二) 甲、乙任一方均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
(三) 甲方同意本約定書終止時,乙方得以甲方日圓清算專戶內之存款,扣抵所有甲方積欠乙方之款項(無論該款項是否到期)。扣抵之後若有剩餘,乙方應返還予甲方。
(四) 相關書面通知應於生效日 30 日前提出,但如為本條第(一)項之事由,或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法令致喪失清算代表行資格時,不在此限。
(五) 甲方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時,甲方同意乙方為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等相關法令規範,得不經通知而逕為下列之處理:
1. 甲方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2. 甲方不配合乙方依該行風險等級分類規定之定期審視,乙方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八、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國際傳輸:
甲方茲聲明瞭解並同意,乙方得因與甲方之各項交易所需、乙方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乙方轉讓資產或進行併購等目的,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開戶、帳戶往來及其他相關資料,或傳輸/國際傳輸甲方帳戶資料予乙方之總行、其他分行、總行所屬瑞穗金融控股公司(Mizuho Financial Group, Inc.)、與乙方有業務往來之機構、金融同業、受託處理乙方業務之機構、財
x公司及國內外政府機關等,供其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國際傳輸,乙方並得自該等機構或機關收受其所蒐集之甲方帳戶資料。
九、不可抗力事件
關於本約定書項下之交易服務,如係因各有關交易當事人間(包括甲方、乙方、乙方之往來銀行及代理機構)或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傳真線路、電腦或通訊傳輸設施故障或中斷,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乙方之往來銀行或代理機構之事由所造成之遺漏、錯誤或遲延,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天災、戰禍、恐怖活動、罷工、自然災害、非乙方原因造成之通訊系統故障,或乙方或其委任之人在合理情況下無法控制之其他原因所引致之任何損失,或因上述情況致其有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者,乙方及其委任之人毋須對甲方負相關責任。
十、約定事項變更
甲方同意乙方保留變更上述約定事項之權利,惟價格條件之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甲方並同意乙方有權隨時變更日圓清算業務作業要點相關約定,並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十一、 文書之送達
甲方同意以本約定書所載通訊地址或其留存於乙方之電子郵件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甲方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變更,甲方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乙方,並同意依變更後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乙方將相關文書發送予甲方於本約定書上所載之通訊地址或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時,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或甲方之電子郵件信箱伺服器未被退回時,即視為已送達。
十二、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x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約定書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無法解決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三、 未盡事宜
x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函令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約定書人
甲 方 : | 乙 方 : | 日商瑞穗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 |
統一編號: | 統 一 編 號 : | 96978630 |
負 責 人 : | 負 責 人 : | |
授權簽章人: | 授權簽章人: | |
地 址 : | 地 址 : | xxxxxxxxxxxx 00 x 0 x、0 x、0 x |
【機構印鑑章】或授權單位章 | 【機構印鑑章】或授權單位章 |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