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案]投標須知
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機關)為招標下列標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為[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案](第
1 次招標)
三、招標案號為:1100714
壹、重要條款
一、招標目的:為滿足當地居民停車需求且避免車輛違停以維交通秩序,並提供行人更完善、舒適、安全的行走空間及優質的停車環境。
二、招標標的:委託廠商進行本停車場之經營管理與維護。
三、期程要求:本案停車場經營期間,詳如本招標案契約書第 2 條。
四、招標環境介紹:本場坐落於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段 766、781、783、783-6、850-2、 851-1、851-2 等 7 筆地號(xxxxxxxx 00 x X0),xx可規劃 230 個小
型車停車位(含 5 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5 個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停車位、2 個電動汽車格位及 1 個保留作為本市公共自行車調度站使用),土地面積為 33,917.00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為 6,785.53 平方公尺,餘詳該契約書第 2 條。
五、本招標案為委託經營案。六、招標模式:
(一) 招標方式依「停車場法」及「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辦法」以評選方式辦理公開招標。
(二) 本招標案「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36 條之「特殊採購」。
(三) 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
(四) 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
(五) 本招標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務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得為全部地區。
七、權利金預算:本案應給付之定額權利金 4 年不得低於新臺幣 2,658 萬元整。八、押標金:
本招標案收取押標金規定如下:
(一) 額度為新臺幣 217 萬元整。
(二) 以『現金』繳納者,繳納處所為「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三) 以『現金』繳納者,機關銀行帳號為「93019502700005」,戶名為「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
(四) 另本機關「不允許」外國廠商以等值外幣繳納押標金之金額。
(五) 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六)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押標金之其他規定」。九、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
(一) 本招標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詳如「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二) 投標廠商投標時,其資格及文件應符合前開須知/審查表之規定。十、本機關辦理本招標案不開規格標。
十一、服務建議書:
(一) 製作內容建議如下:
1. 投標廠商經歷、實績及投標文件之格式
(1) 投標廠商簡介:如成立時間、沿革、規模、組織型態、營業項目等。
(2) 經營團隊管理實績說明:內容至少應包括最近 2 年內曾完成或執行中與招標標的類似之履約實績及品質管制說明等。
(3) 提供最近 3 年內的 2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4) 停車場相關經營獨立報表(如單一停車場之 401 或損益表,無則免附)。
2. 經營計畫
(1) 整體經營管理構想:投標廠商依據本停車場之特性,訂定經營目標及經營策略。
(2) 經營團隊籌組計畫(含投標廠商組織架構、內部考核機制及業務分工等項目)。
(3) 收費及優惠措施:依本停車場坐落區位、特性及時段,得依市場需求及法令規定,研擬實施「差別費率」方案。
(4) 提升服務品質構想:如性平措施、性平創意構想、地坪改善、敦親睦鄰措施、節能減碳、環境綠美化、創意裝飾、客訴處理、提升離峰使用率之方案。
註:財務許可下,提供學校辦理大型活動時(如校慶、運動會...等)與會貴賓及參與活動民眾停車等優惠(如停車券或其他優惠方
式),並提供月票優惠費率予教職員工(月票數量約為小型車全日月票 15 位及半日月票 15 位)
(5) 安全維護及緊急應變計畫:如管理員操守、消費者安全維護、停水、
停電、火災、地震、颱風或豪大雨、機車交通安全宣導及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3. 資產維護管理計畫:
投標廠商應於資產維護管理計畫中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資產維護及更新計畫:(含消防設備、照明設備、監視設備、高低壓設備…等)。
(2) 停車場設施(備)缺失檢修項目(詳契約附件 E3),包括預估各(細)項目之修繕費用。
(3) 設施(備)新增計畫:(請列出功能、明細、金額及預估期程;投標廠商倘有自行新增且於契約屆滿後移轉予本機關之設施(備)項目,應於契約屆滿後協助本機關或本機關委託廠商進行教育訓練至少 1 個月)
(4) 環境(含綠美化)及衛生維護計畫。
(5) 資產點交及返還計畫:如排定各項設施(備)之點交接管之人力配置等具體措施。
4. 財務計畫:
投標廠商應於財務計畫中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財務基本參數說明。
(2) 經營收入及支出預估(含預估每年收支總額)。
相關財務試算參數如:停車率、臨停時數、月租率等,並請參考本府交通局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文件下載-停車場服務建議書(範本)-「停車場委託經營案服務建議書(範本)」內容。
(3) 設施(備)改善及新增計畫。
(4) 合理利潤之預估。
(5) 預估財務效益分析。
(6) 風險管理與保險計畫。
5. 權利金:
定額權利金與經營權利金計算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二) 製作格式建議如下:
1. 建請以紙本方式製作服務建議書:
(1) 以 A4 尺寸之紙張、由左至右以中文橫書繕打製作,但圖說得不在此限。
(2) 裝訂左側成冊為原則。
(3) 服務建議書紙本印製 15 份,並附光碟 1 份(可編輯檔,並另裝箱)。
2. 其他:
(1) 請加目錄、編頁碼、加封面。
(2) 服務建議書內容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請加註所引用之出處。
(3) 服務建議書內容次序請按評分表之評選項目次序排列,以利相互對照評分。
(4) 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以不超過 60 頁(單面印製 1 張計 1 頁;雙面印製 1 張計 2 頁)為原則,建議採用雙面印製。
(三)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其品質、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之相關文件,其項目及內容應符合機關所規定之需求與條件,如有要求併載明於服務建議書者,應照其規定。
(四) 廠商須填寫「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並納入服務建議書中。
(五) 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於相關評選項目酌減給分:
1. 所製作服務建議書內容、格式或標價組成內容,未按本投標須知建議撰寫者。
2. 所提及之專案負責人,非任職於投標廠商者。
3. 受評廠商投標文件(含服務建議書)內容欠詳實致不足以供評選委員確認廠商擬提供採購標的之具體內涵或難以供判斷其標價相對於該廠商所提供採購標的品質是否合理。
(六) 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承諾履行本採購案所組成之工作團隊,如列有非屬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受雇人員、從業人員之成員,且未於投標時檢附該等人員之合作同意書者,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予以扣分、給予相對較低之分數或名次。列有分包廠商但未 於投標時檢附其合作同意書者,亦比照辦理。
十二、投標:
(一) 專人送達之地點為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 1 段 108 號 4 樓(xxxxxxxxxxxxx)。
(x) xxxxxxxx 00000 xxxxxxxxx 0 x 000 x 0 x(xxxxxxxxxxxxx)。
(三) 截止期限為民國 110 年 8 月 3 日下午 5 時。
(四) 本招標案不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
(五) 本招標案「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六)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投標之其他規定」。十三、開標:
(一) 開標時間為民國 110 年 8 月 4 日上午 10 時。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 會議號:578 124 579)
( 現 場 不 公 開 , 提 供 線 上 觀 看 開 標 , 連 結 為
(二) 開標地址為xxxxxxxxx 0 x 000 x 0 x(xxxxxxxxx 0
x x x )
。
(三) 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不限。
(四)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開標之其他規定」。十四、參與評選須知:
(一) 本招標案未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1. 評選日期另函通知。
2. 評選地點(暫訂)於「xxxxxxxxx 0 x 000 x 0 x第 1 會議室」。
3. 本招標案評選時廠商「需辦理簡報」。
(二) 受評廠商所提送服務建議書,由本機關轉送予工作小組、評選委員先行參閱。
(三) 本招標案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詳如附件之評選表。
(四) 廠商辦理簡報時:
1. 本機關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之設備或器具,供廠商使用,但不保證該等設備、器具與投標廠商設備相容或功能正常:110V 電源;電源延長線;投影機;投影布幕;單槍投影機;麥克風。
2. 於評選會召開前 30 分鐘於評選地點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到場之合格廠商得由本機關人員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3. 輪由該廠商簡報時,其出席人數應不得超過 5 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4. 輪由該廠商簡報,而該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允許將該廠商簡報次序延至末位,但廠商如延後一次後仍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簡報(及答詢)。
5. 經順延簡報之廠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名次或分數。
6. 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7. 評選會之答詢以「統問統答」方式進行;3 家以下,簡報時間以 12 分鐘為限,答覆則以 10 分鐘為限(不含委員詢問時間)。4 家以上,簡報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答覆則以 8 分鐘為限(不含委員詢問時間)。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 2 分鐘時,按鈴一短聲;時間到時按鈴一長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及答詢。
十五、評選優勝廠商規定:
(一) 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其資格及規範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續行參與本評選。
(二) 本案評選優勝廠商。其順序為:
1. 由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評定及格廠商。
2. 最優勝之及格廠商為入圍優勝廠商。
3. 入圍優勝廠商經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成為準優勝廠商,並同為向本機關首長建議之優勝廠商。
(三) 準優勝廠商經本機關確認無相關事宜,並由本機關首長決定後,始成為優勝廠商。
(四) 本招標案以序位法評選及格廠商、入圍優勝廠商。評定方式為:
1. 由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者,成為及格廠商。
2. 總評分滿分為 100 分。廠商有不合格之情形者,應不納入評選。
3. 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為「過半數出席評選委員評定總分未達 80 分者」。
4. 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時,標價納入評比,以及格廠商評選序位總和最低者為優勝廠商。
5. 本招標案評選結果及格廠商有 2 家以上同為最優時,以獲得各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較優勝廠商,次多者為次優廠商;若序位第
1 最多者仍相同者,則以定額權利金最高者為優勝廠商,次高者為次優廠商;若定額權利金仍相同者,則由評選會抽籤決定之。總序位同為第 2 及以後序位廠商有 2 家以上時,其決定序位之方式依前項原則辦理。
(五) 第 3 款「經本機關確認無相關事宜」之內容如下。若經本機關確認有下列第 1 目至第 3 目之情事者,則退回評選委員會重新審議,再行決定;
若有第 4 目及第 5 目之情事者,則不予決標:
1. 標價不合理;有浪費公帑情形。
2.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明顯差異。
3. 不同委員之評分結果有明顯差異。
4. 評選委員會作成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決議。
5. 發現其他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等。
(六) 無廠商成為優勝廠商者,本招標案廢標。
十六、協商:本招標案評選結果無法評定優勝廠商者,將「不採行協商措施」。十七、本招標案不訂底價,理由為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十八、履約保證金:
本招標案收取履約保證金規定如下:
(一) 本案履約保證金為定額權利金金額 10%(採無條件捨去,取至千元整)。 (二) 招標機關「不允許」外國廠商以等值外幣繳納保證金或其它擔保之金額。 (三)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履約保證金之其他規定」。
十九、招標文件清單:
(一) 本投標須知:16 頁。
(二) 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2 頁。
(三) 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3 頁。 (四) 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3 頁。 (五) 評選委員評分表:1 頁。
(六) 評選總表:1 頁。
(七)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 頁。
(八) 合作同意書:1 頁。
(九) 投標廠商聲明書:1 頁。
(十) 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1 頁。
(十一)智慧財產權切結書:1 頁。
(十二)代用印章授權書:1 頁。
(十三)投標文件領回申請書:1 頁。
(十四)外標封(面):1 只(張)。
(十五)押標金連帶保證書格式(範本):1 頁。
(十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6 頁。
(十七)契約樣稿:36 頁。二十、本機關:
(一) 名稱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二) 地址為xxxxxxxxxxx 000 x 00 x
(三) 首長為「鍾局長鳴時」
(四) 聯絡人(或單位)為「停車管理科蕭先生」
(五) 洽公地址為xxxxxxxxx 0 x 000 x 0 x。
(六) 電話為「00-00000000 分機 8310」 (七) 傳真為「02-29701120」
二十一、疑義之處理:
(一)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其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疑義事由,向本機關請求釋疑,疑義事由及其相關資料如為外文者,請備具正體中文譯本。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至 110 年 7 月 23 日止。
(二) 其餘詳「貳、一般條款-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
貳、一般條款:
一、招標文件清單之其他規定:
(一) 廠商收訖招標文件後,應先行核對文件之類別及頁數或件數是否足夠,內容是否有不一致或損壞等情事。如有該等情事,廠商應立即,且不得逾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本機關更換、補充,或尋求解決方式。廠商若未即時反應者,視同放棄更換、補充或解決之權益。
(二) 本機關辦理本招標案於決標前,投標須知之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其他規定。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投標文件之內容及要求:
(一) 投標文件包括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及服務建議書。
(二) 投標文件有效期至少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90 日止。如本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必要時得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三)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除服務建議書外,為 1 式 1 份。
(四) 應依規定繳交原件相符之影印本或正本。應繳影印本時,得以正本替代。
(五) 本文件規定廠商應用印之處,廠商應加蓋與「印鑑」印文相符,或經投標廠商授權之印章。
(六) 廠商於投標時自行審查該「印鑑」印文之正確性;本機關開標時不另行審查,於廠商得標,於查驗證件時再審。
(七) 上開之「印鑑」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廠商業務手冊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
2. 印鑑證明上登載廠商之印鑑。
3.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
4. 經公證或認證之印章。
5. 其他本機關認定許可證明文件所登載廠商之印鑑。
(八) 投標時所用印章與印鑑證明文件印文不符,且所用印章未經授權,經查係變造或偽造使用者,視為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三、押標金之其他規定:
(一) 押標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指設定質權予招標機關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二) 繳納方式及規定如下:
1. 押標金係屬基本文件,請依隨基本文件規定裝封。
2. 以現金劃撥、匯款或轉帳繳納者,以「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為受款人,帳號為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93019502700005。
3.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其受款人(抬頭)名稱應載明為「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惟如符合下列情形時亦視為合格:
(1) 填寫本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2) 屬前述應載機關名稱之筆誤或缺漏(倘填寫他機關名稱者,不在此列),並經本機關徵詢付款人作提示付款之意思表示時,經付款人確認無附帶條件下仍得以支付予本機關者。
(3) 不填寫者。
4. 以「設定質權予招標機關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書面連帶保證」或以其他擔保繳納者:
(1) 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名稱應載明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惟如屬前述應載機關名稱之筆誤或缺漏(倘填寫他機關名稱者,不在此列),並經本機關徵詢付款人作提示付款之意思表示時,經付款人確認無附帶條件下仍得以支付予本機關者。
(2)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時,押標金有效期至少為自開標日起 90日;另若投標文件之有效期因故延長時,押標金有效期一併延長。
5. 以現金繳交押標金之憑證(影印本),屬「基本文件」之一,請隨投標文件遞送,廠商未隨投標文件遞送該等文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說明或澄清。
6. 以「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其上應載明「○○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字樣,且係由銀行發行,存單面額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單位,或按其倍數發行,且存單面額應不低於本招標案所收取押標金額度。
(三) 押標金發還:
1. 退還時間:
本機關應於下列情事發生時,無息發還押標金予投標廠商:
(1) 未獲評選為優勝廠商及次優廠商者,於評選結果公佈後無息發還;獲選為次優廠商者,於本機關與優勝廠商簽約完成後無息發還,但次優廠商主動放棄遞補資格者,於評選結果公佈後可無息發還。
(2) 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投標須知規定,經投標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3) 本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資格審查、評選。
(4) 優勝廠商或次優廠商遞補為最優廠商者,其已完成簽約程序並依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
2. 發還方式:
押標金發還,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投標廠商要求之方式辦理,由第三者代投標廠商繳納者,亦同:
(1)以現金或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投標廠商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以票據繳納如尚未提出交換者,得免入帳,僅保留票據影本,原票據發還投標廠商。
(3)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單為之繳納者,僅保留票據影本,發還原投標廠商。
(四)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 在標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標價。
5. 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6.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7. 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8.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五) 得標廠商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金額如超出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部分由廠商申請無息發還。
(六) 投標廠商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證明財力資格者,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之發還及不發還,未得標者適用押標金之規定,得標者適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七)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廠商,於獎勵期間,准予該等廠商減半繳納押標金:
1. 屬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之得獎廠商者(得免另附證明文件,已公告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可於該網站首頁-工程優質獎-優良營造業及技術服務廠商名單中查詢)。
2. 屬新北市工安獎優良公共工程特優獎之得獎廠商者(得免另附證明文件 , 將 公 告 於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x x x : xxxx://xxx.xxxx.xxxx.xxx.xx/)。
3. 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系統列為優良廠商者(得免另附證明文件。獎勵期間自該系統公告日起逾二年者,以二年為限;無獎勵期間者,自該系統公告日起一年)。
4. 依營造業法第 51 條第 1 項複評為優良營造業之廠商,並檢附有效期間內(自複評單位公告之日起 3 年內)複評單位頒發之獎狀或證明文件(影印本)者。
5. 依新北市政府轄管公有路外停車場服務品質評鑑公告得減半押標金廠商者。
(八) 廠商參與本招標案,有機關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新北市政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本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四、基本及資格文件:
(一) 投標廠商應繳符合本招標案「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內容之文件。
(二) 前開所規定之廠商資格,如屬財力資格者,廠商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9 條之規定辦理。
(三) 廠商應保證所提出投標文件及其內容,絕無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營業秘密等)之情事。於得標後,本機關有權於本案之目的範圍內使用,如因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時,本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仲裁或相關協調、和解費用及律師酬金等,概由廠商負責賠償。廠商應出具「智慧財產權切結書」承諾之。
(四) 前開所稱「智慧財產」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五) 廠商應檢附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本次招標案公告日以後。
2. 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 1 類或第 2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 非拒絕往來戶。
(3) 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 資料查詢日期。
(5) 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6)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六) 若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文件者,按下列規定認定其適用原則:
1. 廠商僅依規定遞送 1 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應填寫與上揭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內容一致。
2. 廠商若同時依規定遞送 2 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與上揭設立、登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
3. 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視為有效。
五、服務建議書之其他規定: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應加註所引用之出處。若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而未予以登載,且服務建議書內容與其他廠商有雷同之處,評選委員得視抄襲之情形,予以相對較低之分數,或直接將其列入不入選廠商中。
六、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按本招標案各式須知(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內容,自我檢視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七、投標文件之裝封:
(一) 廠商應將下列投標文件裝入「外標封」,或廠商自備之不透明容器中,必要時服務建議書得另裝封於不透明容器內,惟應與外標封一併遞送:
1. 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
2. 服務建議書 15 份及其光碟 1 份。
(二) (各)封口應密封,並建議投標廠商於該等封口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
(三) 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四) 本招標案本機關未提供相關封套,由廠商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替代。
(五) 廠商自行以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裝封投標文件者,請配合於該等不透明封套或容器表面黏貼招標機關所提供之「封面」,或加註相似之文字。
八、投標之其他規定:
(一) 投標文件送達後,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但由本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已於更正公告中,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退還或補正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1.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2.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3.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4.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5.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三) 本機關不同意下列事項:前款第 1 目及第 2 目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目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本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四) 廠商所提附帶條件,除非有利於本機關,否則該附帶條件無效。九、未如期開標之處理:
(一) 本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前 1 日內因故停止上班時,本機關得於原訂開標時段、地點宣(公)告順延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作業之時程,不另行通知。
(二) 本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三) 招標案如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機關得宣布或公告暫停辦理本招標案之開標程序。已領招標文件之廠商,於本機關重新公告時自行下載。
十、開標之其他規定:
(一) 開標、審標及決標時建請廠商派員到場。如有派員者,請攜帶「印鑑」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
(二) 前款之授權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1. 投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2. 「印鑑」之印文。
3. 被授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4. 代用印章之印文。
5. 授權之範圍(如授權本印章行使投標廠商於投、開、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三) 前款之授權書應為正本或影本,檢附授權書範例供參。
(四) 請投標廠商於本機關函文通知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參考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加價、比加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或於主持人要求廠商依本項前述法條進行(書面)說明、(優先、比)加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而廠商未能於主持人規定期限內(以 15 分鐘為原則)辦理完妥者,視同放棄說明、(優先、比)加價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本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五) 本招標案於投標期限截止後,於開標前除有不予開標之情形外,符合下列各目之合格廠商家數在 3 家以上,即得開標審標;
1. 投標文件已書面密封。
2. 外封套上載明廠商名稱及地址,並得以判定所投標案。
3. 投標文件已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送)達。
4. 無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5. 無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投標廠商負責人相同者,對本標案同時投標之情形。
(六) 辦理第 2 次及以後之公開招標,合格廠商家數不受 3 家之限制,有 1 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即得開標審標。
(七) 本招標案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
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參考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
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1.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3. 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十一、作業、審查程序:
(一) 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投標廠商所投之投標文件,如經本機關依本招標案「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審查不合格者,該廠商為不合格標且不得為決標對象。
(二) 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投標廠商所投之基本及資格文件,如經本機關依本招標案「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或「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審查不合格者,不得為決標對象。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後,如有廠商符合規定者,始續行評選作業。
(三) 評選。
(四) 決標。
(五) 本招標案就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通過之廠商,將其投標文件之服務建議書 1 冊予以封裝,由主持人及監辦人員於封口簽名或蓋章,存於本機關,且不退還投標廠商,並於有需澄清、解釋情事時,再由本機關會同監辦單位開封查閱。
十二、本招標案決標原則:
(一) 最有利標決標。
(二)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十三、招標結果之通知:評選會評定優勝標廠商後,應報請本機關公告之,並由本機關通知各投標廠商本案之評選結果。
十四、訂約:
(一) 經評定為優勝標廠商者,應自接獲本機關評定通知函規定之期限內,與本機關進行籌辦簽約相關事宜,包括繳納履約保證金、議約並與本機關完成簽訂委託經營契約之手續。
(二) 本機關與優勝廠商本於合作精神及不違反本投標須知及公告內容進行議約,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本案已公告之委託經營契約草案及相關附件原則上不予修改:
1. 於公告後投資契約訂立前發生情事變更。
2. 原公告內容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之原則
(三) 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本機關通知保留標決標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 1 日),攜帶登記印鑑相符之印章,至本機關辦理簽訂契約手續。
(四) 得標廠商應以印鑑證明文件所載之登記印鑑辦理簽約;不得使用代用印章。
(五) 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除不退還押標金外,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履約保證金之其他規定:
(一) 經評定為優勝廠商者,應於議約完成後依本機關通知之期限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以確保契約之履行。
(二) 優勝廠商除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作為履約保證金外,其餘請使用採購法主管機關頒布(修正後)之履約保證金格式。
(三) 投標廠商應繳履約保證金額度之折減及補繳,同押標金之規定。
(四) 本招標案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本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十六、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
(一) 本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本機關並得先以傳真方式回復。
(二) 本招標案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 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招標案公告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2. 廠商倘認為本機關對於本招標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三) 受理廠商檢舉單位:
1.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政風室,地址:xxxxxxxxx 0 x 000 x 00
x、電話:(02)00000000。
2. xxxxxxxx,xx: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12 樓;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9601544。
3.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xx;xx:(00)
00000000;xx:(00)29188888。
4.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 60000 號xx;xx:(00)00000000。
5.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0-0000-0000;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j.g○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06 xxxxxxxxx 000 x。
十七、其他:
(一) 本招標案參考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招標、決標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參考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二)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三) 本招標案標的如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本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四) 投標廠商如發現有本市公共工程有危害環境生態、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居住環境,或有偷工減料嫌疑、施工進度緩慢、施工品質不良等缺失,歡迎以下列方式反應,屆時本機關將竭誠為您服務,請多加利用。
1. 至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網路通報系統(簡稱全民督工) 網頁( 網址
xxxx://000.00.000.00/xxxx.xxxx)反映。
2. 撥打全民督工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反映。
3. 傳真至(02)87897714、87897724、87897734 反映。
4. 以信函郵寄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反映。
(五) 得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者,因係由出資人個人經營,商號所負責任即出資人個人責任,原簽約之商號之負責人如變更者,則有履約責任之移轉,除有採購契約要項第 23 點得予轉讓之情形外,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不得轉包之規定。
[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案]第 1 次招標投標須知(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
編號:
項次 | 審 查 內 容 | 初審 | 複審 | ||
是 | 否 | 是 | 否 | ||
1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 明容器之封面加註各廠商名稱及地址? | ||||
2 | 廠商名稱及地址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己於塗改 處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3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 人,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本機關或指定之場所? | ||||
4 | 本投標廠商是否已將「外標封」,或另行裝封之不透 明容器之各封口密封完妥? | ||||
5 | 本案於未開標前檢視本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是 否尚未查覺有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
6 | 本投標廠商是否非屬拒絕往來廠商?即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遭機關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 (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3)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5)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 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10)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 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12)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13)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 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15)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 ||||
7 | 本投標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是否(皆)未投遞 2 封以 上之投標文件? | ||||
8 | 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是否尚未查覺 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 ||||
9 | 本投標廠商是否非屬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得參加投 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
(1) 提供本標的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 (2) 代擬本標的招標文件之廠商。 (3) 提供本標的審標服務之廠商。 (4) 提供本標的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5)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祕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其得標之廠商。 (6) 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與承辦本招標案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相同。 (7) 廠商與承辦本招標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8)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機關首長或補助機關首長或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受託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洽辦機關首長,係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之親屬者。 (9) 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之廠商。 (10) 刻正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 者,於刊登期間內不得參與投標。 | |||||
審查結果 | 審查人員簽章 | ||||
初審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
複審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案] 第 1 次招標投標須知(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編號:
項次 | 投標廠商 | 本別 | 廠商名稱 | ||||
應繳之基 本文件名 | 是否 有附 | 是否與相 關文件相 | 個 別 審 查 項 目 | 初審 | 複審 | ||
稱 | 同? | ||||||
1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正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是否已填妥? | ||
是否有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之印章? | |||||||
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是否與廠商設立、登記文件所載一致? | |||||||
是否使用招標文件所附之格式?未使 用者,其聲明事項是否與招標文件所附內容相同? | |||||||
2 | 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 繳納現金憑證得為影本其餘正本 | 初審 □ 複審 □ | 押標金之名稱,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 1. 押標金以現金劃撥、匯款或轉帳繳納者,名稱是否為「新北市停車場 作業基金」。 2.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 (1) 名稱是否為「新北市停車場作業 基金」。 (2) 名稱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3) 屬前述應載名稱之筆誤或缺漏 (倘填寫他機關名稱者,不在此列),並經本機關徵詢付款人作提示付款之意思表示時,經付款人確認無附帶條件下仍得以支付予本機關者。 (4) 不填寫者。 3. 押標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之連帶保證書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名稱是否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
額度是否不低於新臺幣 217 萬元? | |||||||
形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押標金為票據時,是否為即期?押標金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時,有效期限是否至少自開標日起 90 日? | |||||||
是否為正體中文押標金票據或憑證?或屬外文者,是否已附正體中文譯 本?或該外文是否屬一般慣用術語? | |||||||
3 | 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 | 正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是否已填妥? | ||
是否有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之印章? | |||||||
是否使用招標文件所附之格式?未使用者,其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所附內容相同? | |||||||
4 |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 正本 | 初審 □ 複審 □ | 初審 □ 複審 □ | 是否已填妥? | ||
是否有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之印章? | |||||||
是否使用招標文件所附之格式?未使用者,其智慧財產權切結書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所附內容相同? | |||||||
5 | 定額權利金 | 依服務建議書 書 | 本案應給付之定額權利金:4 年不低於新臺幣 2,658 萬元。 |
6 | 服務建議書 | 是否備有 15 份? | |||||
是否附有光碟 1 份? | |||||||
7 | 前開各文件 | 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及方式(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己於塗改處加 x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8 | 審標時是否未另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投標廠商與其他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之情形? | ||||||
審查結果 | 審查人員簽章 | ||||||
初審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
複審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案]第 1 次招標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編號:
項次 | 投標廠商投標資 格 | 投資 | 標格 | 廠 文 | 商 | 應件 | 繳名 | 之稱 | 本別 | 是否已附 | 廠 商 名 稱 是 否 與 相 關 文 件 相 同 ? | 各文件個別審查 項 目 | 初審 | 複審 |
1 廠商屬 | 1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或; 備註: 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備註: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 影印本 | ||||||||||||
已立案之 | ||||||||||||||
法人、機 | ||||||||||||||
構或團體 | ||||||||||||||
時,其項 | ||||||||||||||
目列有 | 內容是否足以證明 | |||||||||||||
「停車場 | 投標廠商符合本資 | |||||||||||||
經營業」 | 格規定? | |||||||||||||
或得以經 | ||||||||||||||
營關於停 | ||||||||||||||
車場經營 | ||||||||||||||
之業務 | ||||||||||||||
者,或; 2 公司 | ||||||||||||||
或行號。 | ||||||||||||||
初審 | 初審 | |||||||||||||
□ | □ | |||||||||||||
1 | ||||||||||||||
複審 | 複審 | |||||||||||||
□ | □ | |||||||||||||
是否未逾有效期 | ||||||||||||||
間? |
投標廠商 |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本次招標案公告日後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 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 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 影印本 | ||||||
非拒絕往 | 是否已檢附? | |||||||
來戶及最 | ||||||||
近三年無 | ||||||||
退票紀錄 | ||||||||
該查覆單是否已加 | ||||||||
初審 □ | 初審 □ | 蓋查覆單位圖章? ( 請投標廠商務必 | ||||||
2 | 複審 □ | 複審 □ | 確認上開圖章是否 完備,如有部分印章闕漏者,本機關得洽 出具該查覆單之票 | |||||
據交換機構或受理 | ||||||||
查詢之金融機構查 | ||||||||
證) | ||||||||
廠商納稅 | 請投標廠商依其納稅情形擇一備標: 1.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但核准日至本招標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之廠商,應繳交「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 2.非屬前點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 稅起徵點者,應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證明文件 3.非屬第1點及第2點情形之廠商 ,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 影印本 | ||||||
之證明 | ||||||||
(投標廠 | ||||||||
商係為公 | ||||||||
司或行號 | ||||||||
者,已繳 | ||||||||
納營業稅 | ||||||||
證明文 | ||||||||
件) | ||||||||
初審 □ | 初審 □ | |||||||
3 | 複審 | 複審 | 是否已檢附? | |||||
□ | □ |
4 | 前開各文件 | 是否為正體中文文件?或屬外文文 件,是否已附正體中文譯本(如屬國外廠商提出者應公證或 認證)?或該外文是否屬一般慣用術 語? | ||||||
是否已使用不可擦拭之工具(如黑色或藍色之墨筆、鋼筆、原子筆等) 及方式 (如打字、蓋章等)依式填寫,且字跡清楚,或塗改後己於塗改處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 ||||||||
審查結果 | 審查人員簽章 | |||||||
初審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
複審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如下: |
新北市板橋區板橋高中地下停車場委託經營案
110 年 4 月 20 日
[新北市板橋區板橋高中地下停車場委託經營案]評選委員評分表( 評分轉序位法) 委員編號:
項 目 | 投標廠商 編號 配分 | 1 | 2 | 3 | 4 | 5 |
一、投標廠商經歷、實績及投標文件之格式: ․ 投標廠商簡介:如成立時間、沿革、規模、組織型態、營業項目等。 ․ 經營團隊管理實績說明:內容至少應包括最近2 年內曾完成或執行中與招標標的類似之履約實績及品質管制說明等。 ․ 提供最近 3 年內的 2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 停車場相關經營獨立報表(如單一停車場之 401 或損益表,無則免附)。 | 10 | |||||
二、經營計畫: ․ 整體經營管理構想:投標廠商依據本停車場之特性,訂定經營目標及經營策略。 ․ 經營團隊籌組計畫(含投標廠商組織架構、內部考核機制及業務分工等項目)。 ․ 收費及優惠措施:依本停車場坐落區位、特性及時段,得依市場需求及法令規定,研擬實施「差別費率」方案。 ․ 提升服務品質構想:如性平措施、性平創意構想、地坪改善、敦親睦鄰措施、節能減碳、環境綠美化、創意裝飾、客訴處理、提升離峰使用率之方案。 註:財務許可下,提供學校辦理大型活動時(如校慶、運動會...等)與會貴賓及參與活動民眾停車等優惠(如停車券或其他優惠方式),並提供月票優惠費率予教職員工(月票數量約為小型車全日月票 15 位及半日月票 15 位)。 ․ 安全維護及緊急應變計畫:如管理員操守、消費者安全維護、停水、停電、火災、地震、颱風或豪大雨、機車交通 安全宣導及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 25 | |||||
三、資產維護管理計畫: ․ 資產維護及更新計畫:(含消防設備、照明設備、監視設備、高低壓設備…等)。 ․ 停車場設施(備)缺失檢修項目(詳契約附件 E3),包括預估各(細)項目之修繕費用。 ․ 設施(備)新增計畫:(請列出功能、明細、金額及預估期程;投標廠商倘有自行新增且於契約屆滿後移轉予本機關之設施(備)項目,應於契約屆滿後協助本機關或本機關委託廠商進行教育訓練至少 1 個月) ․ 環境(含綠美化)及衛生維護計畫。 ․ 資產點交及返還計畫:如排定各項設施(備)之點交接管之人力配置等具體措施。 | 20 | |||||
四、財務計畫: ․ 財務基本參數說明。 ․ 經營收入及支出預估(含預估每年收支總額)。 ․ 相關財務試算參數如:停車率、臨停時數、月租率等,並請參考本府交通局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文件下載-停車場服務建議書(範本)-「停車場委託經營案服務建議書(範本)」內容。 ․ 設施(備)改善及新增計畫。 ․ 合理利潤之預估。 ․ 預估財務效益分析。 ․ 風險管理與保險計畫。 | 20 | |||||
五、權利金:定額權利金與經營權利金計算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 15 | |||||
六、簡報及答詢: | 10 | |||||
總評分 | 100 | |||||
序 位 | - |
)
評選委員簽名
總評分未達 70 分及逾 90 分之主因:
得分 60 分以上未達 70 分者:差;
得分 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者:xx;
得分 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佳;
備註:請委員惠予參考評分級距評定分數。評分項目得分在 90 分以上者:優良;
25
得分未達 60 分者:極差。
本表分數填列於評選總表,該總表並經本評選委員確認其所評之分數後,本表併其他評分表封存,由主席代表全體委員於彌封處簽名或蓋章。
[新北市板橋區板橋高中地下停車場委託經營案] 評選總表( 評分轉序位法)
投標廠商 評選 編號委員編號 | 評分/序位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A | /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C | / | / | / | / | / | / | / | / |
D | / | / | / | / | / | / | / | / |
E | / | / | / | / | / | / | / | / |
F | / | / | / | / | / | / | / | / |
G | / | / | / | / | / | / | / | / |
H | / | / | / | / | / | / | / | / |
I | / | / | / | / | / | / | / | / |
J | / | / | / | / | / | / | / | / |
K | / | / | / | / | / | / | / | / |
序位總和 | ||||||||
投標廠商名次 | ||||||||
評選結果: 優勝廠商: 次優廠商: | ||||||||
評選委員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本案不予開標、流標或廢標時,廠商得先行填妥,並於退還押標金時再行提出)
招 標 案 名 | [ 新北市 板 橋 區 板 橋 高 中 地 下 停 車 場 委 託 經 營 案 ] 第 1 次 招 標 | |||
基 本 資 料 | 簽發者 | |||
額 度 | 元整 | 票 據 或 憑證編號 | ||
領取人資 料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
地址 | ||||
領 取 日 期 | 年 月 日 | 廠商及負責人蓋章 | ||
領取人 簽 名 |
監 印 | |||
核 定 人 員 | 承 辦 單 位 人 員 |
退還押標金用印(以下欄位廠商免填)
1、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資料:
合作同意書
x廠商(或本人) (分包廠商
名稱或協力人員姓名)願參與 (投標廠商)所組成之工作團隊,擔任[新北市板橋區板橋高中地下停車場委託經營案]之分包廠商/協力人員。
2、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聲明:
本廠商/本人已詳細閱讀過本投標須知及其附件,同意自參與競標起,至投標廠商得標之全案履約完成止之期間,願遵守本招標案之契約規定。
本同意書所填資料全部屬實,若有不實,本廠商/本人願自行負責。
立同意書人 投標廠商名稱 (共同投標者由代表廠商具名):負責人: | (簽章) (簽章) | ||
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負責人: 電話:地址: | (簽章) (簽章) | ||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
備註: |
1.投標廠商投標時如有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者,請詳填此同意書,填妥後並請置於投標文件中。
2.本書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複印。
投標廠商聲明書
x廠商參加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招標「新北市板橋區板橋高中地下停車場委託經營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次 | 聲 明 事 項 | 是 (打 V) | 否 | ||
(打 | |||||
V) | |||||
1 |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 ||||
2 |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 ||||
3 |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
4 |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
5 |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
6 |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 契約之成立之情形。 | ||||
7 | 本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xxx.xxx.xxx.xx 查詢自己(包括總 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 ||||
8 | 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 ||||
9 |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該認定標準第 2 條如下: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 ||||
10 |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 ||||
11 | 本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 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 | ||||
12 | 本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不得從事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 | ||||
13 | 本廠商是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如無,得填寫「0」) 項目╴╴╴╴╴╴╴╴╴╴╴╴╴╴╴ 金額╴╴╴╴╴╴╴╴╴╴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 ||||
特別聲明 | :貴機關如有依採購法第 30 條、第 31 條第 2 項、第 32 條、第 48 條第 1 項、第 50 條第 1 項、第 65 條或第 87 條等規定查明相關情事 | ||||
之需時,同意貴機關得向金融機構查詢本廠商申請繳納或退還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 | |||||
附註 | 1. 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本採購如非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第八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者,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處罰】。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3. 第九項、第十項及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4. 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第十一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5. 本採購如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第十二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 「否」或未答者,均可。 6.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7. 本採購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可至法務部廉政署網站(xxxx://xxx.xxx.xxx.xxx.xx)\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下載),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 處罰。 | ||||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聯絡電話: 民國 年 月 日 ( 未 填 時 , 則 以 x 投 標 文 件 收 件 日 作 為 簽 署 日 ) |
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
經查本廠商參加[新北市板橋區板橋高中地下停車場委託經營案]第 1
次招標之投標時:
一、 本廠商投標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或其他投標文件所載之內容,如未達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履約時應提供之需求、功能、效益或其它之條件(不包括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之規定),且本廠商為得標廠商者,本廠商〔 〕(填願意或不願意)以等於或優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標的履約。
二、 本聲明書內容若有不實,本廠商願負法律責任。此 致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投標廠商名稱: (蓋章)
負責人或代表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未填時,則以本投標文件收件日作為簽署日)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依照 貴機關之公告,參加「新北市板橋區板橋高中地下停車場委託經營案」(以下簡稱本案)之投標,除願遵守各項申請作業之規定,且依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外,並承諾下列事項:
一、所提送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均屬事實,如有虛偽,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立切結書人自行負責。
二、所提出各項企劃及構想,自提出之日起,無償授權貴機關有權於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該構想及使用所提資料之權利。
三、立切結書人保證所提出投標文件之內容,絕無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時,貴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仲裁或相關協調、和解費用及律師酬金均由立切結書人負責賠償。如貴機關因此類爭訟事件延滯本案之推動,立切結書人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貴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
以上切結事項,如未確遵辦理,願依規定負完全之責任,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立切結書人:(簽章)地 址:
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日期未填時,以本申請文件收件日為準)
代用印章授權書(參加開標時使用登記印鑑者免附)(範本)
本廠商於開標時無法派員攜帶「登記印鑑」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故以下列代用印章代替之。並同意下列之授權:
一、代用印章之印文 □ □
二、被授權人姓名: 被授權人身分證字號:
三、授權範圍:授權上揭印章行使本廠商於參加[新北市板橋區板橋高中地下停車場委託經營案]第 1 次招標之投標、開標、審標及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
投標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
登記印鑑之印文□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投標文件領回申請書
(廠商得先行填妥,並於申請領回時再行提出)
一、本廠商參加[新北市板橋區板橋高中地下停車場委託經營案]第 1 次招標之投標,茲因下列原因,請 貴機關退還本廠商所提送之投標文件:
(一)若本案流標者:
□ 參加投標之家數未達法令規定。(可領回所有投標文件)
(二)若本案廢標者;或本案非廢標時,惟本廠商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規定。(可領回所有投標文件)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規定。(可領回未開封之文件,服務建議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規定。(可領回未開封之文件,服務建議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之投標文件,經 貴機關審查,不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審查規定。(可領回未開封之文件,服務建議書保留一份其餘可領回)
□ 參與評選作業,但未獲評為優勝廠商。(服務建議書除委員未返還及機關保留一份外,其餘可領回)
□ 本廠商非得標廠商。(可領回文件視狀況而定)二、領回清單如下:
文 件 名 稱 | 份數 |
未開封之投標文件 | 份 |
服務建議書 | 份 |
份 |
三、領取人資料
(一)姓名:
(二)身分證字號:
(三)出生年月日:
(四)詳細地址:
四、領取日期: 年 月 日五、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
六、領取人簽名:
編號:
外標封
招標案名:[新北市板橋區板橋高中地下停車場委託經營案]第 1 次招標
截止收件時間:110 年 8 月 3 日下午 5 時整
送達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 1 段 108 號 4 樓(停車管理科)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收
投標廠商名稱:﹍﹍﹍﹍﹍﹍﹍﹍﹍﹍﹍﹍﹍﹍﹍﹍﹍﹍﹍﹍地址:﹍﹍﹍﹍﹍﹍﹍﹍﹍﹍﹍﹍﹍﹍﹍﹍﹍﹍﹍﹍﹍﹍﹍﹍
請投標廠商務必填寫以上欄位,如未填寫者,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 年 10 月 12 日(88)工程企字第 8814668 號函說明 4 釋例,為不合格標。
建請填寫
廠商統一編號:
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 本投標案之廠商聯絡人:
上開人員之辦公室電話號碼:上開人員之辦公室傳真號碼:上開人員之電子郵件信箱: 上開人員之手機號碼:
注意事項:招標機關若未提供郵寄封套者,請廠商自備,並將本頁填妥後,粘貼於封面,或於自備封套之封面,加註前列字樣及資料,以利作業。
押標金連帶保證書格式(範本)
一、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投標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投標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機關)之[新北市板橋區板橋高中地下停車場委託經營案(以下簡稱委託經營) ],依招標文件(含其變更或補充)規定應向機關繳納押標金新臺幣 (正體中文大寫)
元整(NT$ )(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押標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押標金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 745 條之權利。保證金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
三、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
四、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一)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二)至招標文件規定之期限止。
五、本保證書正本 1 式 2 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 1 份,副本 1 份由廠商存執。
六、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連帶保證銀行:
負責人(或代表人):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未填時,則以本投標文件收件日作為簽署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 |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 |||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 |||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 |||
□第 1 款 |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
□第 2 款 |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稱謂: | |
□第 3 款 |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受託人名稱: | |
□第 4 款 (請填寫 abc 欄位) |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
□第 5 款 |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 |
□第 6 款 |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 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此致機關: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
x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x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B.事後公開】:本表由機關團體填寫
(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
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機關團體應主動公開事項:
一、請將本交易或補助案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一併公開
本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交易行為 | |||
交易機關 | |||
交易名稱 | 案號 | (無案號者免填) | |
交易時間 | |||
交易對象 | |||
交易金額(新台幣) | |||
交易屬第 14 條第 1 項但 書第 1 款或第 2 款 | □第 1 款: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法令依據: (請填寫法令名稱及xx) | ||
□第 2 款: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法令依據: (請填寫法令名稱及xx) |
二、交易行為表
本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補助行為 | |||
補助機關 | |||
補助名稱 | 案號 | (無案號者免填) | |
補助時間 | |||
補助對象 | |||
補助金額(新台幣) | |||
補助屬第 14 條第 1 項但 | □第 3 款: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 ||
書第 3 款 | 法令依據: (請填寫法令名稱xxx) | ||
□第 3 款: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 | |||
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 |||
補助法令依據: (請填寫法令名稱及條次) | |||
核定之補助法令主管機關: | |||
補助法令主管機關之核定文號: | |||
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理由: |
三、補助行為表
備註:
主動公開之機關團體:
主動公開之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1.請機關團體一併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公開。
2. 本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交易行為者,請填寫二、交易行為表;屬補助行為者,請填寫三、補助行為表。
3. 二、交易行為表請填寫交易機關、名稱、時間、對象、金額,並勾選填寫屬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或第 2 款之情形。
4. 三、補助行為表請填寫補助機關、名稱、時間、對象、金額,並勾選屬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前段或後段之情形。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
x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x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